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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技大學 大法官釋憲第684號報告 秘書室 100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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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科技大學 大法官釋憲第684號報告 秘書室 100年04月27日

2 背景(1/7) 一、學生權利之蛻變 (一)大法官釋字第380號(84/05/26) 1.解釋爭點:
    大學法細則就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訂等規定違憲? 2.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 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 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 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 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 要事項。 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 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 大學自治之範圍。

3 背景(2/7) 一、學生權利之蛻變 (二)大法官釋字第382號(84/06/23) 1.解釋爭點:
     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2.解釋文: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 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 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 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 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 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

4 背景(3/7) 一、學生權利之蛻變 (三)大法官釋字第563號(92/07/25) 1.解釋爭點:
    大學就碩士生學科考兩次未過,以退學論之校規違 憲? 2.解釋文:   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 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 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 意旨並無違背。 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 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 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5 背景(4/7) 一、學生權利之蛻變 (四)大法官釋字第684號(100/01/17) 1.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 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2.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 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 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 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 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 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 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6 僅賦予退學等身份改變之大學生有行政訴訟權
學生權利之蛻變 釋380( ) 大學自主/學術自由 教學自由、研究自由、學習自由 釋382( ) 僅賦予退學等身份改變之大學生有行政訴訟權 釋563( ) 品行/學業考核標準 大學自訂退學畢業門檻 釋684( ) 全部大學生均擁有行政訴訟權

7 背景(5/7) 二、684號引發事件 (一)選課不准 學校不准大學生跨院選修他學院之課 程。(台灣大學) 會衝擊到的問題:
   1.學生「選課權」是否可以限制,應 如何限制的問題? 2.基於學術自由或學習自由,學校或 學院所開出之課程,究竟應以學校 為其範圍,或可以自訂其選課人群 之範圍? 其另可能衍生之問題是,大學生選 課是否該有人數上下限之問題?

8 背景(6/7) 二、684號引發事件 (二)課外活動宣傳不准 學生向課外活動組申請公佈欄及海報 版張貼海報,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
間,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 (台灣大學) 其衍生問題會擴及到圖書館、網路設 備、運動設施的利用等問題。

9 背景(7/7) 二、684號引發事件 (三)畢業不准 學生必修科目經授課教師評定為成績 不及格,畢業不准。(醒吾技術學院)
此問題直接衝擊到教師成績評量權與 學生學習成果認定的衝突。此問題已 不是學生能不能畢業,而是學籍剝奪 或學位不授予之不同的個別科目不及 格是否可以訴訟之問題。

10 比較 三八二號 六八四號 大學生 限於退學或剝奪學籍之處分始可提起行政訴訟,記過、申誡等處分不可以提起訴訟。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力受害之學生提起行政訴訟。 中小學生及專科生 未作成解釋,屬待解決問題。

11 疑慮 一、允許大學生對各種校方處分皆可提起行 政訴訟,但未明確訂定「可提起救濟」 之權力範圍,亦未提供行政法院具體審
查學校處分之依據,恐將造成國家司法 資源之浪費。 二、只適用於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三、大學所做行政處分適用範圍,據六八四 號意旨,須由行政法院、教育部等行政 訴訟機關依個案認定。

12 VS 大學自治 學生基本權利 組織自主權 研究的自由 教學的自由 畢業條件的訂定 入學資格的訂定 學習的自由 學生自治 人事自治 學習自由
言論自由 結社自由 財產權 VS

13 釋字第684號雖開啟大學生的救濟之門,但在其解釋書中亦強調大學自治與專業判斷的重要性。
大學自治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制度,但是,並非所有的大學自治事項,大學皆享有專業判斷的餘地。 唯有在高度屬人性、專業性事項,大學所基於其專業判斷所作成的決定,才會被法院原則上尊重, 否則,大學自治與學生基本權的衝突,一律必須回歸利益衡量的解決,沒有孰輕孰重的問題, 這也是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真諦 許育典,大學自治與專業判斷,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保障研討會, (台北)

14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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