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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法規及實務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劉芸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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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法規及實務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劉芸真

2 目錄 基本概念 國有財產定義 國有財產範圍 國有財產之區分 國有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 國有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 國有財產管理之定義

3 目錄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 財產檢核 財產帳卡之設置保管及移交 財產價值 財產增置 財產產籍登記 財產保管 財產交接 財產盤點 財產減損
財產報告 財產檢核

4 國有財產定義(國產法2施行細則2) 國家(中華民國) 1、依據法律規定 2、基於權力行使 3、由於預算支出
4、由於接受捐贈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5 公有 私有 國 有 直轄 市 有 鄉鎮 市 有 縣 市 有 洪建驊學校畢業了,在惠蓀林場找到 一份好工作,每天辛勤工作,終於存有一
大筆錢,準備把交往多年的阿美娶進門, 於是打算在高雄買一棟透天厝,這間透 天厝就是洪sir的私有財產, 愛怎麼處理 就怎麼處理 依據公有財產相關規定管理使用

6 中央各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產,其產權登記為地方所有(行政院81年11月3日台81財36675號函)
財政部81年9月24日台財產一字第 號函: 依國有財產法第2條規定,國家由於預算支出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但本案不動產係內政部警政署因應地方政府財政困難,依據憲法第109條、第147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31條及警察法第16條之規定,於81年編列預算補助各地方政府取得,有贈與性質,尚非屬中央政府機關直接支出預算而取得之財產,允宜登記為地方所有。 中央各機關編列委辦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產,其產權應登記為國有(行政院主計處90年11月29日台90處會一字第09100號函 ) 查委辦經費與補助經費性質不同,中央機關以委辦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計畫,其中以委辦費支出所取得之財產,係屬國有財產。

7 國有財產範圍(國產法3施行細則4、5) 一、不動產: 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 二、動產:
指金額超過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及雜項設備 <不動產、動產分類詳財物標準分類 > 三、有價證券:股份、股票、債券 四、權利:地上權、……礦業權、漁業權、專 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8 國有財產範圍(國產法3施行細則4、5)

9 國有財產之區分(國產法4) 國有財產區分為 公用財產 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
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 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10 國有財產之區分(圖示) 珍貴財產之取得.認定.保管.登記.減損.財產報告及管理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11 國有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國產法10施行細則8 、預算法3條):
依主計處所定之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主管機關為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輔導會、國科會、原能會、 農委會、勞委會、衛生署、環保署、海巡署、 各級地方政府

12 國有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 國產法11: 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之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國產法施行細則9:
管理機關係指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所稱獨立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16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之分預算。

13 國有財產管理之定義 財產管理,係指辦理國有公用財產增置、產籍登記、經管、養護、減損、報告及檢核等事項。

14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 一、定義:係指將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 二、功用:在藉此瞭解國有財產之範圍、數 用、收益、處分等運作情形,加以
分類整理,依規定程序登記於卡、 帳、表冊,成為一完整有序之資料 二、功用:在藉此瞭解國有財產之範圍、數 量、價值、現況,俾作為財產管 理、處理、開發之依據,及釐訂國 有財產管理運用決策之參考,故產 籍之建立為國有財產管理之基本工 作。

15 國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之工具書 國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之相關法規,計有國 產法及其施行細則、會計法及其施行細則、
 產法及其施行細則、會計法及其施行細則、  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  業要點、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財物標準  分類、政府採購法、普通公務會計制度之一  致規定等。

16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財產 行政院主計處(會計管理中心)編
一、財產之定義: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雜項設備。 ※ 物品:係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分為二類,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由各使用單位參照財產之分類,自行登記列管。詳細規定請依主計處訂頒之物品手冊辦理> 二、財產之編號:財產分為六大類,其中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因個體財產有限,為簡化編號,並列於同一大類。各類財產之編號,採四級分類、五級編號制,其分類科目之名稱為類、項、目、節,第五級為個體財產名稱之編號。 三、標準分類對於財產分類項目,採正面表列,各機關新增財產於表未列舉者,應報請行政院主計處增設。

17 設置財產帳、卡之原則 *於財產卡標準格式及主要內容外, 一、財產帳為財產量值之明細分類帳,由各機關設置之,按「財物標準分類」之分類規定登帳。
  二、財產卡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 *於財產卡標準格式及主要內容外, 各管理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加設欄項 輔助登記之。

18 財產帳卡之設置、保管及移交 一、財產卡由管理機關財產管理單位設置、保 管及辦理異動登記。但得按財產性質及機
關業務屬性,由各業務單位及財產管理單 位分別設置、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 (土地財產卡)(房屋財產卡) (土地填卡說明)(房屋填卡說明) 二、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 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應予補建。

19 財產帳卡之設置、保管及移交 三、各機關應編具各類財產明細清冊,並依保管單位別及保管人設置清冊,清冊或欄位不敷使用時,得加設輔助之。
四、各級主管及財產帳、財產卡保管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財產卡、財產清冊、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產籍登記憑證,應列冊交接。

20 財產價值 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價: 一、土地:
依當期申報地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即土地價值採從高原則) (土地登記謄本1)(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

21 財產價值 二、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
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22 財產價值 三、凡財產由其他機關撥入或因接收、捐贈而 取得時,應填明財產之價格,如原價無法 查考或根本無原價者,得由財產管理單位
會同有關單位予以估計列。 四、登記各類財產價值,一律以新臺幣元計 值,其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23 財產登記憑證(異動單據) 內部表單: 外部表單: (1)財產增加單:依財產增置之方式,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或取得日期填造。
(2)財產增減值單:財產價值發生增減之變動,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並先送使用單位簽認。 (3)財產減損單:依財產之減損,由財產管理單位填。 外部表單: (4)財產毀損報廢單 財產減損單

24 財產增置 各機關財產增置之方式 1.採購:以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者,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縣有財產。
2.撥入:由其他機關有償或無償撥交本機關者。(撥用、移撥) 。 3.孳生:指牲畜之繁殖及林木之生長-----縣有財產。 4.其他方式:如接管、沒收、徵收、捐贈或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者。 ◎財產經採購驗收或接管後,應填具財產增加單,為財產產籍之登記。

25 財產增置作業參考流程(2) 增置財產 經辦單位根據發票、單據、圖說文件等填造財產增加單一式三份 使用單位簽章填具存置地點(保管人)
會計單位加註會計科目,簽製傳票並填製註傳票號數 財產管理單位編填財產管理單位編號、財產編號、使用年限、(殘值、折舊方式) 財產管理單位抽存第一聯 會計單位抽存第二聯登記 使用單位抽存第三聯存查 登記財產帳卡 黏貼財產標籤 (土地應在四週樹立界標)

26 財產盤點 一、不定期盤點 各機關之財產,機關首長於必要時,得 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 二、定期盤點 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每一會計年度
至少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查 (點)紀錄。

27 財產盤點 各機關經管之國有財產,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點規定,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盤點1次。至地方政府對經管之國有不動產,亦應依上述規定辦理盤點,盤點時應核對地籍資料與產帳資料是否相符及掌控管理使用情形,為減輕國有財產盤點工作負擔,可併同自有財產進行盤點。

28 財產減損 各機關財產減損之方式 移交 撥出 報廢 損失(報損、遺失) 贈與
◎各機關財產之減損,經奉核定後,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之登記。

29 財產減損-移交 各機關之財產因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由接替機 關使用時,原管理機關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權利證明文件,移交接管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原管理機關於辦理移交前,屬撥用以外方式取得者,應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通知財政部,屬撥用取得者,應依同細則第38條規定,洽國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

30 財產減損-撥出 不動產 (一)變更非公用(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35條) (二)撤銷撥用(國有財產法第39條)
註:經財政部(行政院)核准後,以移交清冊方式移交本局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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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財產減損-報廢 各機關財產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二)財產之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 表之規定辦理。 (三)財產之報廢,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需報審計機關審核者,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 財產毀損報廢單。

33 報廢處理流程 需報廢之財產 未達使用年限 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轉送審計機關審核 俟審計機關核准發回後,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已達使用年限 財產每件原價 未達1500萬元 經管機關核定 1500萬元以上 未達3000萬元 3000萬元以上 依據核定公文書,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廢品殘料之處理 經機關填具毀損報廢單(1式3份)1份留存 俟審計機關核准發回後 ,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 單,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34 報廢財產之處理方式 房屋報廢1 房屋報廢2

35 財產報告 一、國有財產增減表及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二、國有財產目錄及目錄總表
中央管理機關應按月依財產增減動態,編造國 有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地方政府及所屬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表、增減結存表及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每六個月編造一次。 二、國有財產目錄及目錄總表 管理機關之財產應於年度終了實施盤點後,編具國有財產目錄及財產目錄總表,陳報主管機關審核,連同各管理機關之財產目錄總表,彙送國產局編製國有財產總目錄彙入中央政府總決算。

36 財產檢核 一、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檢核。 二、各機關每年度至少實施財產管理檢核一次。
三、財政部對於各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辦理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查詢。 

37 99年度財產檢核共同缺失 99盤點 99設置帳卡 99珍貴財產

38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39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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