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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 学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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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 学习要点

2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2002版 七章97条 第一章 总 则:15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条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2002版 七章97条 第一章 总 则:15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9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19条 第七章 附 则:2条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3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2014版 七章114条 第一章 总 则:16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2014版 七章114条 第一章 总 则:16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9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0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第七章 附 则:3条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4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2002版 2014版 增减情况 安全生产法章节 1.总则 15 16 +1 2.企业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安全生产法章节 2002版 2014版 增减情况 1.总则 15 16 +1 2.企业安全生产保障 28 32 +4 3.从业人员权利义务 9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9 5.事故救援与调查 10 6.法律责任 25 +6 7.附则 2 3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5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新法增加条文情况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新法增加条文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了17个条文、修改了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范围之广泛、内容之多、力度之大,在我国法律修改史上都是空前的。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6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一、新法调整范围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一、新法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3.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7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一、新法调整范围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一、新法调整范围 4.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5.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 6.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整记录。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8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一、新法调整范围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一、新法调整范围 7.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8.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9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一、新法调整范围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一、新法调整范围 9.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习惯和技能。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10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一、新法调整范围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一、新法调整范围 10.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区队)应当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班组应当每日召开一次班前会,并对所辖作业区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查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和事故隐患,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车间(区队)安全会、班组安全巡查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11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一、新法调整范围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一、新法调整范围 11.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2.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12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一、新法调整范围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新旧版本内容比较 一、新法调整范围 1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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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2015年贯彻新安法的重点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2015年贯彻新安法的重点 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将依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具体方式是围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教育培训、加大安全投入、排查治理隐患、做好应急救援、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等方面,严格执法检查,推动企业严格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和细化。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64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一、明确并增加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主要承载者。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一、明确并增加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主要承载者。 2.第十八条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条职责;其中第3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这次修订法律新增加的。说明国家把企业从业人员安全观念的树立、安全生产技能的具备及提升(尤其是农民工、临时工的自我安全防护能力)摆在了一个更突出、更关键的位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此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并承受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法后果更严厉的惩罚。

65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一、明确并增加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一、明确并增加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等职责,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这是将企业的安全发展与企业的经营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在考核经营业绩的同时考核安全业绩。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66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一、明确并增加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一、明确并增加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4.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矿山等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这是将原安全规章规定上升到法律规定,企业负责人必须与危险作业场所的从业人员同安危、共命运,杜绝企业负责人对危险作业场所不闻不问、熟视无睹的缺陷。

67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二、确保安全投入并规范使用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二、确保安全投入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当前安全生产强制经济政策主要有: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涉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机械制造。以及工伤保险制度、所得税抵免制度等。我们要按照新《安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这些制度。)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68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保障要求进一步严格,高危行业的范围在扩大,非高危行业设置机构的限制在降低。

69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70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新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权益: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1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提出要求: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任职资格证。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72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四、避免发包、出租环节安全管理死角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四、避免发包、出租环节安全管理死角 1.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73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的强化 四、避免发包、出租环节安全管理死角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四、避免发包、出租环节安全管理死角 2.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的强化

74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的强化 五、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五、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在现行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主体责任的强化

75 主体责任的强化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五、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五、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主体责任的强化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76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五、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五、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7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六、切实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六、切实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督促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制度,实行分级分类、闭环管理,加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严防事故发生;是安全监管机构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落实不到位的,第九十四条、九十八条规定了处罚措施。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78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六、切实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六、切实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79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七、强化危险作业及场所控制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七、强化危险作业及场所控制 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破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等均属于危险作业,这些危险作业场所应该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应该有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监督控制;包括负责人的带班制度。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80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的强化 八、强化接受安全监督的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八、强化接受安全监督的法律依据 1.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责任的强化

81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八、强化接受安全监督的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八、强化接受安全监督的法律依据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企业应自觉遵循这些规定,不能对监督有过激行为。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82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九、确立了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九、确立了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标准化建设对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规范化有明显的推动作用,虽然没有将其与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挂钩,但作为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 确实具有一定的促进功能。

83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十、确立了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十、确立了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主体责任更强化

84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监管方式更严密 一、行政安全监督强化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一、行政安全监督强化 1.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监管方式更严密

85 监管方式更严密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一、行政安全监督强化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一、行政安全监督强化 2.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监管方式更严密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86 监管方式更严密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一、行政安全监督强化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一、行政安全监督强化 3.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监管方式更严密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87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监管方式更严密 一、安全行政监督强化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一、安全行政监督强化 4.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监管方式更严密

88 监管方式更严密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二、社会安全监督强化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二、社会安全监督强化 1.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监管方式更严密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89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监管方式更严密 二、社会安全监督强化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二、社会安全监督强化 4.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监管方式更严密

90 监管方式更严密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三、群众安全监督强化 1.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三、群众安全监督强化 1.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监管方式更严密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91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监管方式更严密 三、群众安全监督强化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三、群众安全监督强化 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监管方式更严密

92 监管方式更严密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三、群众安全监督强化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三、群众安全监督强化 3.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监管方式更严密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93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监管方式更严密 三、群众安全监督强化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三、群众安全监督强化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监管方式更严密

94 监管方式更严密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三、群众安全监督强化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三、群众安全监督强化 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监管方式更严密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95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监管方式更严密 三、群众安全监督强化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三、群众安全监督强化 7.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监管方式更严密

96 监管方式更严密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三、群众安全监督强化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三、群众安全监督强化 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维护安全生产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监管方式更严密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97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一、适应“重典治乱”的实际需求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一、适应“重典治乱”的实际需求 安全生产违法成本低、违法者受到的惩罚不足以形成震慑威力,是当今违法生产行为屡禁不止、生产事故得不到根本性遏制的一大因素。新《安全生产法》在修订中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尽可能全面地明确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加重处罚力度;三是增加“黑名单”方式,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社会公示,调动金融、证券、公共设施部门的社会资源共同惩戒安全生产违反行为,逐步形成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不敢违法、一旦违法则丧失所有生产资源的规则。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98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1.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第九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惩罚更严厉

99 追责惩罚更严厉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1.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惩罚更严厉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100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1.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追责惩罚更严厉

101 追责惩罚更严厉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二、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二、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1.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追责惩罚更严厉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102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2.新增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第九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惩罚更严厉

103 追责惩罚更严厉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3.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处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惩罚更严厉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104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的处罚:第九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存在其中一项即处五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改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直接主管级责任人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105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的处罚:第九十五条规定:高危行业未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存在以上一项限期未改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106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的处罚:第九十六条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存在一项即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直接主管及责任人处1~2万罚款。

107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的处罚:第九十八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存在一项即处10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10~20万罚款;直接主管及责任人处2~5万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108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的处罚:第九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追责惩罚更严厉

109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的处罚: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110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的处罚:第一百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1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的处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112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的处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存在其中一项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3 追责惩罚更严厉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的处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追责惩罚更严厉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114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的处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5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的处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116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的处罚: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17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5.对安全中介服务企业的处罚:第八十九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118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2014版学习要点课件 企业理解新法要点 追责惩罚更严厉 二、对企业违法的追责惩罚 6.对违规企业的信息公示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19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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