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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以清修 利以义制 绩以勤勉 汇通天下 新晋商理念 李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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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以清修 利以义制 绩以勤勉 汇通天下 新晋商理念 李安平
名以清修 利以义制 绩以勤勉 汇通天下 新晋商理念。从97年开始振东就一直以名以清修、利以义制、绩以勤勉、汇通天下来奋斗。我们要让我们的产品汇通天下。 李安平

2 山西振东集团系列培训教材之ZD-GF-15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税务风险控制 计财部 冯红岩 山西振东集团版权所有

3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的常见问题 1、发票及相关涉税证据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无、不完整、假、换);相关依据? 2、各类财政、政府补助问题;
3、对“实际发生”的判断问题(预提、票、付款); 4、混淆费用性质(如: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将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计入其他的管理费用、广告费与赞助费等);

4 5、扣减不应该扣减的支出(如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个人费用、不应由本企业承担的税金、被税务机关判定假发票的相关成本、计提购入时无合法凭证固定资产的折旧、利息支出、提成、佣金、个人商业保险等);
6、不确认应税收入、收益(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稽查补税收入只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不确认所得税的收入,利息收入、在建工程的完工程度等); 7、不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随意调整折旧或摊销年限等(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 8、违规扩大研发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不按规定分别或清晰核算有关税收优惠项目等;

5 9、财产损失的税前扣减问题; 10、成本结转问题; 11、不按规定处理福利费的余额; 12、应计提、应摊销的成本费用问题; (财税字[1996]079号文) (国税发〔1997〕191号文 ) 13、视同销售处理不当;

6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其他事项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备查记录问题;
*会计人员及企业发生的相关变动,财务会计及其他相关资料移交的完整问题; *相关税务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办理; (国税函[2009]255号 )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税发 号文第六条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

7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要求 *完成时点: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8 *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9 *资料报送要求:国税发 号文第八条的规定,注意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和(国税发[2009]2号文)的具体规定。 *延期纳税申报 、延期缴纳税款 、重新申报问题: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10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1 四、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实务中的不一致、会计确认的差异;如:有效扣税凭证问题、条例28区分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加计扣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处理等 }

12 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 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注:预缴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 国税函〔1994〕30 国税函发〔1996〕008 国税函〔2008〕635 国税函〔2008〕44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即为亏损}

13 (一)、关于收入 *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条例13)

14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注: 1、已发货未收款及未开发票的问题 赊销、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延期开票等。 2、退货的问题(正常情况与特殊情况) 3、销售折扣与折让的问题 4、现金折扣问题、商业折扣 5、价外费用问题 6、不同类型企业的“销售商品” 7、“其他存货”

15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注意汇率变化涉及的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问题、国税函 号文的问题〕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17 (五)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约定 的 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6 (六)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 号文】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八)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7 (九)其他收入(条例22)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国税发〔1998〕228]、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国税函[2008] 264) {关于收入的确认问题注意: 国税函 号文及条例第23、24条的规定}

18 条例23: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19 条例2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建造合同涉及相关问题 {即混合销售,增值税纳税时点的确定、营业税纳税时点的确定与所得税纳税业务确定及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衔接问题}

20 (二)关于视同销售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关于市场推广消耗商品的相关税务问题 *国税函 号文、 *国税函 号文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国税函【1997】第472号 第二点、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22 (三)关于不征税收入 条例第二十六条: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文 财税 号文 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税〔2000〕025-软件业 财税〔2002〕070-集成电路 财税〔2004〕139-再就业补贴

23 财税〔2004〕45-家禽业 财税〔2005〕033-模具、数控机床、铸锻 财税〔2008〕38-核电 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金或已交税金。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应冲减应收账款。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国税函〔1997〕21号文、京国税进〔1997〕083。}

24 (四)关于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5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条例28、区分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

26 特别注意判断: “实际发生”的(除发票外的相关证据、与内控及财务人员的意识相关……)国税函 2000 466号、国税发 2000 61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国税发[1997]191号 国税函〔2007〕1272号 国税函〔2004〕329 财工字〔1995〕152号文 “合理”的(符合商业原则、常规,行规……

27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公司某一关键人员的个人原因的支出 工艺品如字画、艺术品的相关支出 经营过程中意外伤害产生的相关支出 公司出纳从银行取款后被抢产生的损失 高尔夫球的会费 担保损失 旅游支出 超标的排污费

28 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给职工等发生的损失 国税发 回购本公司股票发生的损失 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不当合同产生支出 转贷款的利息支出 投资公司对外投资超过注册资本企业再向银行取得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 为本企业以外的人员承担差旅费

29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 免税收入形成的支出 盘盈的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 停工期间发生的费用 因违法产生的支出 因发行证券支付给证券公司的手续费 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补贴 国税函〔2007〕1272号 国税函〔2004〕329 财字〔1995〕152号文

30 某公司将产权属本公司的写字楼无偿提供给关联方使用产生的折旧费用
技术转让费的扣除问题 取得不合法票据的相关支出的扣除问题(如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购入材料时的损耗问题 税务机关因税收征管不当产生的相关税费的扣除问题

31 资产盘亏问题(如:材料盘亏“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
其他问题: 审批、备案问题 限额问题 账务处理问题等

32 (五)公益性捐赠支出问题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亏损?递延结转? 相关规定: 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33 (六)关于损失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相关规定:《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文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文、 国税税务总局 2010 第6号公告

34 (七)关于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相关规定:国税函〔 2009〕 3号文 国税函[2009] 259号文 财税【2009 】27号文

35 注意:1、必须是 实际发生 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的问题回复

36 回复一、问题内容: 如果一个外商投资企业12月份工资计入2007年12月成本,但实际于08年1月发放,计算所得税时此12月份工资可否计入2007年的成本?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12月份工资计入2007年12月成本,实际于08年1月发放,可以作为2007年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年1月9日

37 回复二、问题内容: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所以,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8 2、 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四条)}; 3、关于离退休人员工资问题{国税函〔2008〕723号} 4、关于按季度发放奖金的问题;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国税函〔2002〕629号)、国税发 号文 〕

39 (八)关于保险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文、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8]34号 〔企业承担部分〕

40 另外: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已实际发生、合理 、属劳动保护支出(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
{是否应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注意特殊工种所涉及的 强制性、法定性)

41 〔即一般而言商业保险是不能扣除的,财产保险除外。〕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

42 (九)关于利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相关规定:财税 号文、国税函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

43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特别注意:关联方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产生的利息问题〕 国税函〔2007〕1272号 财税〔1995〕81 有互保和没有互保的区别

44 (十)关于三项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国税函 2009 3号文及
国税函[2009]98号文第四条的规定

45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注意相关费用 交叉 同时发生的问题、如:培训过程发生的餐费问题等。 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

46 注意:差旅费、会议费的相关证据问题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合法票据、申请审批手续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邀请函、与会人员的签名表、会议记录、日程安排、相关合约)。 关于佣金问题 相关规定:财税[2009]29号文规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47 (十一)关于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必须为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 ) 商业贿赂,个人所得税问题

48 (十二)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 注意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七条的规定及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9 (十三)关于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注意: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

50 (十四)关于准备金问题 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外,企业计提的其他准备金不得扣除。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的问题回复 问题内容:   高危险企业计提的安全费,如果期末有余额,即计提了但是没有支出花销完,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调增?

51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4]119号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据此,贵公司计提的安全费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05/29

52 (十五)关于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 为计税基础(接受捐赠?)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 为计税基础(接受捐赠?)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53 (十六)关于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54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如果租赁的时间为30年)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55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相关规定: 国税函 号文 第九条

56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 F26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区别不征税收入,免征、减征所得]
(一)国债利息收入;(T82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T8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7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F27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是不征税收入、而是免税收入〕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条例86〕、国税函〔2008〕850号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58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条例87、《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税[2008]46号 、《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文。

59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条例88〔含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0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条例9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0条释义“技术转让收入仅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所让人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不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函 号文(备案)、《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

61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国税函[2009]507号文 国税发[2009]124号文的规定

62 F28关于优惠税率征收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条例92的标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文第七、八条的规定、《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文、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63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不限区域。
〔条例93〕、国发 号文、国发 号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财税 号文第十一条。

64 F29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享受的优惠 (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除外)〔条例94〕 F30关于加计扣除 条例95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条例96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企业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国税发 号文、财税[2009]70号文

65 〔条例97〕、《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F3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条例97〕、《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财税 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

66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F32关于加速折旧 〔条例98〕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文

67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F34关于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条例100〕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财税[2009]69号文第十条的规定。财税〔2008〕48号文 财税〔2008〕115号文{节能节水、环保目录}、财税〔2008〕118号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

68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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