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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雯 老師 aaeeffe@yahoo.com.tw 第二章 民主政治與憲政主義 梁雅雯 老師 aaeeffe@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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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雅雯 老師 aaeeffe@yahoo.com.tw
第二章 民主政治與憲政主義 梁雅雯 老師

2 憲法§2: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人民將權力交給國家後,如何避免國家危害人民權益?
第一章介紹當代國家的形成與存在目的。 憲法§2: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人民將權力交給國家後,如何避免國家危害人民權益? 第二章將介紹「民主」與「憲政」兩個相關的概念。 今日的民主國家,民主與憲政緊密結合。 「民主」:強調政府的權力基於民意。 「憲政」:制度上,要求政府權力的獲得與行使,必須受到憲法的規範與限制,才能確保人民主權與維護人權。

3 第一節 民主政治的意義 課本p.32 民主政治與非民主政治的分野

4 非民主政治的類型政治 非民主政治可分為威權政治與極權政治: 威權政治 極權政治 產生於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新興國家 20世紀的制度
課本p.32學習視窗 威權政治 極權政治 背景 產生於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新興國家 20世紀的制度 特徵 1.政府權力來自於革命 或政變。 2.由一人或少數統治菁 英進行統治。 3.人民政治生活受到嚴 格控制。 1.全面控制國家,嚴密控制 人民生活每一層面。 2.嚴格、不容挑戰的意識型 態操縱。 3.秘密警察與高壓統治手段 ※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威權統治時期 ※蘇聯共產極權國家

5 極權政治 公視晚間新聞 (德國 萊比錫舊秘密警察總部 今日化身博物館)

6 因此限制人民對自主性政治或社會團體的參與。 例如:德國在納粹黨執政的時代成為極權政體,剝奪了境內猶太人的德國國民身分及公民權利。
課本p.34 在非民主國家中, 強調國家對於公民社會的掌控, 因此限制人民對自主性政治或社會團體的參與。 例如:德國在納粹黨執政的時代成為極權政體,剝奪了境內猶太人的德國國民身分及公民權利。

7 課本p.31

8 課本p.34 民主測量的重要性 形式上的宣示不等於真正的落實民主,還需要他者的監督與評估,因此透過可供測量的具體指標,來確認各國政治發展的實際狀況。 民主化浪潮使威權政體轉型:20世紀末,隨著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席捲全球,許多國家從威權政體轉型成為民主政體,使得新興民主國家大量增加 各國皆宣稱自己是民主國家:無論是否真正實行民主政治,各國幾乎都會在憲法條文中宣示若干普世價值,宣稱自己是民主國家。 理論層面無法區別是否民主:一個國家是否能落實憲法中所規定的各項平等參政權利及人權保障條款,才是辨別民主與否的重要關鍵。

9 1974年葡萄牙政變,結束獨裁政權至1989年蘇聯及東歐共產政權解體,形成一波全球性的民主化運動
美國學者杭廷頓 課本p.34 第三波—二十世紀末的民主化浪潮 1974年葡萄牙政變,結束獨裁政權至1989年蘇聯及東歐共產政權解體,形成一波全球性的民主化運動

10 ※自由式民主是指由定期選舉及有限政府所構成的一種政體類型
課本p.34-35 民主測量的方式 指標:國際非政府組織Freedom House (自由之家)以「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做為測量指標。 等級:每年發布全球自由度報告,評估世界各國自由民主的狀況,將各國區分為自由、部分自由與不自由三個等級。自由等級=「自由式民主」 補充 ※自由式民主是指由定期選舉及有限政府所構成的一種政體類型

11 《全球自由度報告》中,臺灣的自由程度變化
課本p.35 1987 註:1996年臺灣總統直接民選後,迄今皆被《全球自由度報告》評為「自由」等級。中國大陸雖從1978年開始進行經濟上的改革開放,但至今為止仍堅持實施一黨專政制,因而始終被評為不自由、不民主的國家。新加坡從1965年建國以來,雖有舉行總統及國會議員選舉,但由於對媒體自由的控制,且未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給反對黨,因此始終被評為部分自由的國家。

12 西方民主理論的演進 雅典時代的直接民主 近代民主的復甦: 古典民主理論 經驗民主理論 (多元民主理論) 參與民主理論 審議民主理論
課本p.36 西方民主理論的演進 雅典時代的直接民主 近代民主的復甦: 古典民主理論 (程序、菁英、修正民主理論) 經驗民主理論 (多元民主理論) 參與民主理論 審議民主理論 西元前4、5世紀 17世紀 世紀 年代 年代

13 雅典時代的直接民主 1.民主政治濫觴於雅典。(時間:西元前五世紀) 2.特色:相信人的理性及平等,賦予每個公民相當 完整的統治權。
課本p.36 1.民主政治濫觴於雅典。(時間:西元前五世紀) 2.特色:相信人的理性及平等,賦予每個公民相當 完整的統治權。 3.亞里斯多德的歸納描述: (1)法律由人民直接參與制定。 (2)大部分行政職務也開放給人民以抽籤方式決定 (3)司法、法院也由人民直接組成陪審團進行審判 並非每個人都是公民,但只要是公民就有完整的統治權。 起初雅典有類似「國王」的職位,是由勢力最大的部族領袖擔任。 但隨著部族勢力的興衰,雅典的政治權力逐漸轉變到貴族手中。西元前594年時,雅典的貴族制度歷經了一次重要的改革,使得貴族的政治權力大幅受到限制,而逐漸轉變為民主政治。 雅典的政治家梭倫(Solon)在西元前594年時,首次將雅典的貴族權力縮小,並設置了「四百人議會」,使雅典的「公民」首次有權利進入政治領域。 四百人議會的成員,由雅典各部族成員推派選中,但有一定的階級和資產的限制。 「公民」的資格被視為雅典男性自由人所擁有的「特權」,並非所有人都有的普通權利。 到了西元前508年時,克利斯提尼將四百人會議再次擴大為「五百人會議」,使公民會議的代表性大幅增加。而五百人會議也成為雅典的政治中心。 除了議會之外,雅典的「公務員」也是由公民來擔任的,公民透過自願參與、抽籤等方式,便可以擔任一年的公職,但同一職位同一人一生中只能擔任一次。 克利斯提尼政治改革另一項重點,便是他採用了「陶片放逐制」。透過陶片放逐制的實行,所有企圖危害雅典民主政治的人,都將被放逐到海外,這在當時是極為嚴重的懲罰。 於是許多雅典的政客也利用此方法去攻擊政敵,使雅典的民主政治蒙上了陰影,甚至被認為是「暴民政治」。 梭倫的政治改革,首次使貴族權力受到了限制,而公民的權力也獲得保障,也是世界上地一次實行的「民主制度」。 雖然雅典的公民資格有嚴格的限制,並非是真正的普遍民主制度,但這已經讓當時的平民有參與政治的機會,使得一部分政治權力由貴族下放到少數的民眾手中。在當時,這已是一個劃時代的進步。 公民對政治的熱心參與,讓雅典的「民主」制度運作的相當順利,雅典民主的核心價值就是「自由」,雅典公民透過參與政治生活,獲得了真正的自由。 柏拉圖並不喜歡雅典的民主,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因為蘇格拉底就是被雅典公民所處死。 另一個原因是因為他對於「菁英主義」的推崇。他在《理想國》一書中,表達了他對雅典民主的批判,他認為把國家政治交到一群無知的人民手中,將會導致國家的衰亡。 因此必須由哲學家來擔任國王,並透過階級和職業的世襲,保存菁英的純正血統,以及職業的專業技能,方能延續國家的生存。 (1)小國寡民 (2)重視法律 (3)提倡公德 4.實施直接民主的前提假設: 13 13

14 西方民主理論的演進 雅典時代的直接民主 近代民主的復甦: 古典民主理論 經驗民主理論 (多元民主理論) 參與民主理論 審議民主理論
課本p.36 西方民主理論的演進 雅典時代的直接民主 近代民主的復甦: 古典民主理論 (程序、菁英、修正民主理論) 經驗民主理論 (多元民主理論) 參與民主理論 審議民主理論 西元前4、5世紀 17世紀 世紀 年代 年代

15 近代民主的復甦(17、18世紀) 1.重新確立主權在民、法治等原則。 2.為抵抗專制王權提出理論根據,結果卻為現代的 立憲政府奠定基礎。
課本p.36 1.重新確立主權在民、法治等原則。 2.為抵抗專制王權提出理論根據,結果卻為現代的 立憲政府奠定基礎。 (1)自然權利的提出:英國政治思想家洛克為代表。 駁斥君權神授說,主張人生而自由、平等、獨立, 享有天賦的自然權利。 人們簽訂契約成立國家、政府,政府行為受契約約 束,不得隨意侵犯人民的權利。 (2)權力分立理論:法國的孟德斯鳩為其大成。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三權互相牽制,以防杜任何一權擴大。 建立以法為治、權力分立制衡的政府體制。

16 17、18世紀重要政治思想家 人物 著作 思想 影響 英國 洛克 政府論 天賦人權、 自然權利 光榮革命 法國 孟德斯鳩 法意 三權分立、
課本p.36 17、18世紀重要政治思想家 人物 著作 思想 影響 英國 洛克 政府論 天賦人權、 自然權利 光榮革命 法國 孟德斯鳩 法意 三權分立、 互相制衡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盧梭 民約論 社會契約論 打擊君權神授理論、影響法國大革命

17 (一)古典民主理論(17~19th中葉) 背景:當時有選舉權的公民皆為具教育程度與財富的成年男子。絕大多數有時間培養參與政治的興趣和能力。
課本p.36 (一)古典民主理論(17~19th中葉) 背景:當時有選舉權的公民皆為具教育程度與財富的成年男子。絕大多數有時間培養參與政治的興趣和能力。 代表人物:洛克、孟德斯鳩、盧梭 主張: 1.具濃厚的理想主義色彩:強調人生而平等,假定公 民的政治行為是理性的。 2.人人積極參政,對國事具濃厚興趣:相信隨著教育 程度的提高,人人都能具有積極、理性參政的美德 3.民主政治的目標不僅在於建立維護人民主權的政治 制度;同時也期待透過政治參與,提升公民對社會 的關懷與責任感。

18 西方民主理論的演進 雅典時代的直接民主 近代民主的復甦: 古典民主理論 經驗民主理論 (多元民主理論) 參與民主理論 審議民主理論
課本p.36 西方民主理論的演進 雅典時代的直接民主 近代民主的復甦: 古典民主理論 (程序、菁英、修正民主理論) 經驗民主理論 (多元民主理論) 參與民主理論 審議民主理論 西元前4、5世紀 17世紀 世紀 年代 年代

19 投票中心 背景: 1.隨著西方民主國家人口增加與選舉權擴大,人 人積極參政的理想愈來愈難以達成。
課本p.37 (二)經驗民主理論(菁英民主、修正民主、程序民主理論) 背景: 1.隨著西方民主國家人口增加與選舉權擴大,人 人積極參政的理想愈來愈難以達成。 2. 20世紀,納粹等極權政體出現且受人民歡迎; 加上心理學的研究發現,在民主體制下,群眾 還是可能會出現非理性的行為,使得古典民主 理論受到質疑。 代表人物:熊彼得(Schumpeter)、薩托利(Sartori) 投票中心

20 投票中心 (二)經驗民主理論(菁英民主、修正民主、程序民主理論) 主張: 1.民主與非民主的差異僅在於領導者產生的方式不同,至
課本p.37 (二)經驗民主理論(菁英民主、修正民主、程序民主理論) 主張: 1.民主與非民主的差異僅在於領導者產生的方式不同,至 於決策制定的過程,無論哪種體制民眾都很難真正參與 ,因此民主只是產生行政首長與代議士的程序,透過一 個公開的程序,獲得執政的機會。程序民主理論 2.修正過去對民主的看法:民主政治採多數決,直接以多 數意見優先,雖迎合大多數人利益,但常發展成暴民政 治。修正民主理論 3.由人民選出菁英代為統治。菁英民主理論 4.民眾不積極參與政治屬正常現象,部分人民的政治冷漠 可以避免政治狂熱,有助於政治社會的安定。一般民眾 的角色,僅是透過定期選舉決定領導人,以避免專制。 熊彼得 投票中心

21 西方民主理論的演進 雅典時代的直接民主 近代民主的復甦: 古典民主理論 經驗民主理論 (多元民主理論) 參與民主理論 審議民主理論
課本p.36 西方民主理論的演進 雅典時代的直接民主 近代民主的復甦: 古典民主理論 (程序、菁英、修正民主理論) 經驗民主理論 (多元民主理論) 參與民主理論 審議民主理論 西元前4、5世紀 17世紀 世紀 年代 年代

22 投票中心 (三)參與民主理論(1970年代開始 ) 背景:
課本p.38 (三)參與民主理論(1970年代開始 ) 背景: 1.許多國家在1970年代因遭逢兩次石油危機,而 面臨嚴重經濟衰退與社會問題,然而透過選舉 獲得權力的政治菁英,卻無法有效解決政治經 濟危機,回應人民的需求。菁英民主理論因而 受到嚴厲的批判。 2.過度強調民主的菁英性質,可能造成民眾對公 共事務的冷漠及參與意願的低落。 代表人物:道爾(Dahl)、皮得門(Pateman)、巴勃(Barber) 投票中心

23 投票中心 (三)參與民主理論(1970年代開始 ) 主張:
課本p.38 主張: 1.民主參與不應局限在國會、政黨等正式的政治 組織,更應普及到人民日常生活的各種組織與 團體。 2.使公民能在學校、工廠或社區等場合,對與自 身利益攸關的公共事務,直接參與討論,並透 過投票等民主方式來參與決策。 3.讓公民在生活中有廣泛、直接且多元的參與機 會,不僅可以增進人民的政治實踐經驗,同時 也有益於培養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公民素養。 投票中心

24 西方民主理論的演進 雅典時代的直接民主 近代民主的復甦: 古典民主理論 經驗民主理論 (多元民主理論) 參與民主理論 審議民主理論
課本p.36 西方民主理論的演進 雅典時代的直接民主 近代民主的復甦: 古典民主理論 (程序、菁英、修正民主理論) 經驗民主理論 (多元民主理論) 參與民主理論 審議民主理論 西元前4、5世紀 17世紀 世紀 年代 年代

25 討論中心 (四)審議民主理論(1990年代開始) 背景:彌補代議民主過度依賴投票表決及決策菁英壟斷權力的 缺失。 代表人物:哈伯瑪斯 主張:
課本p.39 (四)審議民主理論(1990年代開始) 背景:彌補代議民主過度依賴投票表決及決策菁英壟斷權力的 缺失。 代表人物:哈伯瑪斯 主張: 1.民主的運作最重要的是投票之前的審慎思辯、溝通說理 的過程 2.重視意見溝通過程,以及公平對待每位參與討論公民的 看法(過程:知情討論理性溝通形成結論) 3.擴大人民的政治參與機會,避免主權在民淪為口號。認 為政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考慮公民審議之後的意見,制定 的政策將更具有民意基礎與正當性,也能降低衝突,提升 民主決策的品質。 4.鼓勵對不同議題有興趣的公民,藉由各種管道發展成公 共論壇,長期深入又廣泛的與各方交換意見。 討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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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各國實踐情形 比較接近「經驗民主理論」 實踐情形: 1.菁英透過組黨競爭、定期改選來爭取選民支持,取得組織政府的機會。
2.一般人的政治參與,主要是選舉時對不同政黨的菁英群及其主張做投票選擇。

28 民主制度的特色:防範政府的專權 1.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 2.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 3.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 4.民主政治是政黨政治
第二節 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 課本p.41 民主制度的特色:防範政府的專權 1.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 2.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 3.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 4.民主政治是政黨政治 皮里克里斯 (Pericles) 希臘雅典城邦時期最著名的政治家,在「國殤講詞」中,指出民主政治的特質,包括:多數統治、包容異見、公共精神、保護弱勢、公平正義等,仍是現代民主政治追求的理想。

29 1.民意政治(主權在民) (二)政治平等 (一)多數統治 (四)公共參與 (三)定期選舉
課本p.41-42 每一個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所以每個人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也應相同,所謂「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政府施政應以多數民意為依歸,以取得統治正當性。也應尊重少數人權利,或特別加以照顧,避免形成「多數暴力」。 (一)多數統治 (二)政治平等 憲§7:「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定期選舉 (四)公共參與 民主政府是經人民授權而組成,選舉就是授權的主要方式。民主國家都會舉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定期選舉。 選舉過程中,獲勝的政黨為執政黨,落敗者為在野黨。政黨輪流執政,是人民力量的展現,也是防範政府腐化的有效方式。 每個人都應享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與責任。 透過民意調查、公聽會、公民投票等方式,適度的公共參與,可以影響決策,確保權益。

30 2.法治政治(無論是人民或政府,都必須守法)
課本p.43-44 1. 保障人權 政府首要職責就是要保障或增進人民的自由權利;當國家不得不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時,必須要有法律依據。   Ex.憲§23: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  2. 依法行政 透過法治規範來掌控政府行政權的施政範圍,避免過度擴權,危及民主。 Ex.依據立院三讀通過的稅法,向人民徵稅。  3. 司法獨立 裁判獨立:法官的判決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 制度獨立:保障審判體系獨立運作,司法部門獨立於行政與立法部門外,不受任何不當控管。

31 人治與法治的區別 人治(專制) 法治(民主) 定義 國家政事由一個人或 少數統治者依其自由 意志來決定。 主觀專斷、不可預測
課本p.43 人治(專制) 法治(民主) 定義 國家政事由一個人或 少數統治者依其自由 意志來決定。 主觀專斷、不可預測 依法而治:人民與國家同時受到法 律的規範。 是客觀性、一致性的。 特徵 社會規範出自統治者的好惡。 非固定的決策程序。 統治者不用承擔政治責任。 集權:統治者集各權於一身,個人凌駕於法律之上。 社會規範出自事先明訂的標準:最高民意機關制定。 規範的決策程序:依法行政,經過一定程序法律才得以生效、行政機關才得以執行職務。 政治責任的承擔:責任政治,違法要承擔法律責任、做得不好要承擔政治責任。 分權:行政、立法、司法分權,以讓這些權力可以相互監督、制衡。 中國、利比亞 動新聞:茉莉花開不了 31 31

32 陽光法案 為規範政府行政、立法部門的人員,於從事公務時秉持清廉、公正的原則,而訂定的系列法案,以防制貪瀆及利益輸送。 我國的陽光法案包括: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政治獻金法 遊說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 信託法

33 權力 責任 責任政治 法治政治 民意政治 民 主 政 治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違 反 法 律 法 律 責 任 違 反 民 意 政 治 責 任
3.責任政治(權責相符) 權力 責任 課本p.44-45 責任政治 法治政治 民意政治 民 主 政 治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違 反 法 律 法 律 責 任 違 反 民 意 政 治 責 任 行政責任 怠忽職守或失職行為 33

34 怠忽職守 司法機關處罰 執 行 政 策 行政機關處罰 (一)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主要針對政策執行者。
違反公務人 員相關法規 行政機關處罰 EX:撤職、減俸 、記過 失職 34

35 公務人員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違反行政法規所訂定義務,如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由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稱之為行政責任。
可分為懲戒處分與考績處分兩種。 嚴懲、記過

36 公務員觸犯刑事法規所負的責任。 EX: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圖利他人。 2.刑事責任
(一)法律責任 公務員觸犯刑事法規所負的責任。 EX: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圖利他人。 2.刑事責任 ▲工務局人員在拆除違建時, 卻造成鄰屋毀損,除了產生行 政責任外,工務局亦負有國家 賠償之責。 公務員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權利, 所衍生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拆除違建,不慎連隔壁的合法建築也拆除。 3.民事責任 36

37 政 治 決 策 違背民意 道歉 造成人民的 損失與不滿 決策錯誤 辭職下台 政策執行 成效不彰 (二)政治責任:針對政治決策者所課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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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集體責任 內閣制國家,如果內閣 個人責任 政務官並未違法,但因 政治責任 的施政作為不為人民所 言行失當,由政務官選 接受,國會可以進行
不信任投票,若通過, 內閣須集體總辭。 個人責任 政務官並未違法,但因 言行失當,由政務官選 擇以「道歉」與「主動 辭職」方式,展現個人 的負責態度。 38

39 3.責任政治(權責相符) 課本p.44-45 類別 說明 法律責任 強調依法施政,如果(政策的決策者或執行者)行政行為違法濫權,必須接受法律制裁。Ex: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哲男 (1)民事責任:有不當的行為以致發生損害時,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觸犯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時,必須擔負刑事上的處罰。 (3)乃至行政、國家賠償等責任 政治責任 針對政治決策者所課的責任。如果決策者的決策違背民意、決策錯誤,或是該政策的執行成效不彰,造成民眾的損失與不滿時 決策者往往透過辭職下臺以示負責。 Ex:不信任案、罷免 (1)橫向負責:平行政府機關間彼此負責。 (2)縱向負責:政府機關向人民負責。 道德責任 執政者個人的言行不當,引發大眾的懷疑、不信任、抵制時,應負道德責任而下臺。 衛生署長林芳郁因毒奶粉標準朝令夕改,而下臺。 造橋鋪路是政府的責任,颱風意外導致人民斷橋掉下海,政府要負責。 颱風暴雨大甲溪水暴漲,造成連接台中縣后里、豐原的后豐大橋斷裂塌陷。據現場工程人員的說法,當時已封閉南下線,正要封北上線時,有兩部車來不及攔阻墜溪。有人就質疑,現場人員可能沒有按照標準作業程序,兩端同時封橋。交通部既然列出全台幾十座「危橋」,就有責任立即補強或重建,如果因拖延造成斷橋,釀成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就算是天災直接沖擊造成,在法律上也算是「人禍」,相關官員恐難逃刑責,監察院也應介入調查,追究官員怠惰責任。 Ex: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哲南政黨變節,涉及內線交易與高捷外勞案,下台。風紀股長為了管理秩序,把吵鬧的同學打得滿地找牙可以嗎?警察為了取締違規左轉,掏槍值勤可以嗎? Ex:日本前外交大臣田中真紀子,因為挪用秘書薪水的醜聞而辭去眾議員職務。與首相麻生太郎競爭,罵人生不出孩子,是無子西瓜!發言:哪天沒有死人,斷橋死幾個人也沒差,可以嗎? 39 39

40 一、憲政主義的涵義 第三節 憲政主義(立憲主義)
第三節 憲政主義(立憲主義) 課本p.46 一、憲政主義的涵義 二次大戰前,希特勒經由民主程序,將民主體制修改為個人獨裁,不僅發生屠殺猶太人的慘劇,更發動戰爭,造成數以千計的傷亡 想想:一旦我們相信某些人的權利比較優越,某些人比我們更清楚什麼是對我們好的,因而放棄表達我們的意願和喜好的權利時,那我們如何確保統治者不會以這些理由傷害我們呢? 「憲政主義」是一種透過憲法來保障人民自由、限制政府權力的理念。希望以憲法的具體規範來限制政府的組成與權力的行使;強調建構一個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以達成保障人民權利的基本目的。

41 有限政府 萬能政府 17世紀 二次大戰後 源起:君主專制被推翻後,人民唯恐專制有復辟之機會,對政府處處加以防範。 定義:
課本p.46 17世紀 二次大戰後 源起:君主專制被推翻後,人民唯恐專制有復辟之機會,對政府處處加以防範。 定義: 1.國家存在是為了維持基本公共生活,政府權力不得立法 限制或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和自由。 2.統治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 特色: 1.國家功能是消極排除對個人生存及權益之侵害。 2.統治機構必須依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建構。 3.政府不得立法限制或侵犯人民的基本自由與人權。

42 ※一個國家是否真正落實憲政主義,可從以下五點來評斷:
課本p.47 原則 說明 1.主權在民 政府權力來源的基礎與正當性源於人民。 Ex.合法理性型正當性 2.法治政治 政府施政必須依據憲法規範,不能以行政命令治理國家。 Ex.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違憲 3.權利保障 人民基本權利包括自由權、平等權、社會權和參政權等,如這些權利受到侵犯,得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請求救濟。 Ex.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憲 4.權力分立 政府組織採取「分權制衡」的設計,以防止政府濫權。 5.司法審查 透過釋憲或違憲審查制度,確保政府權力的運作符合憲法之要求。 解釋憲法條文疑義 判斷憲法規定是否被違反,可以宣告行政機關的命令或立法機關的法令因為違憲所以無效 使權利受侵害者能夠得到有效救濟 Ex.我國法官審判、政府機關適用法律命令、或人民在權利遭受侵害並經提起訴訟救濟不成時,若認為相關法律命令有違憲者,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EX1: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民國86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就當時有關「禁止役齡男子出國」的規定加以審查,做出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指出:「限制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EX2:非視覺障礙不得從事按摩業違憲 資料來源:法源編輯室 / 大法官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禁止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違反憲法關於平等權、工作權的保障意旨,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規定不符,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釋字649號) 本案聲請人經營理髮店,僱用二位非視障者(亦為本案的聲請人),於營業場所內從事按摩服務,遭警方查獲。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認為,該情事已違反當時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並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一萬元及二萬元罰鍰。聲請人等不服,分別提起行政爭訟,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定讞,聲請人認為上述規定,有侵害人民平等權及工作權的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依照民國90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同此意旨)。違反者,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對此,大法官釋字第649號解釋意旨指出,因為立法之初,視障者可以選擇的職業種類較少,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對有意選擇按摩為業的視障者的確有幫助,但隨著社會發展,按摩業就業與消費市場擴大,上開規定對欲從事按摩業的非視障者造成過度限制。而同屬身心障礙的非視障者也在禁止之列。在視障者知識能力日漸提升,得選擇之職業種類日益增加下,上開規定易使主管機關忽略視障者所具稟賦非僅侷限於從事按摩業,以致職業選擇多元化的今天,仍未能大幅改善視障者的社經地位,目的與手段間欠缺實質關聯性,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 此外,大法官指出,鑑於社會之發展,按摩業的需求市場範圍擴大,按摩業的手技甚為廣泛。將按摩業僅允准視障者從事,讓有意投身專業按摩工作的非視障者須轉行或失業,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供消費者選擇,與保障視障者工作權所生的就業利益相比較,顯不相當。故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不符合比例原則。又考量有效促進視障者及其他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促進實質平等之原則與精神,此等措施需要縝密之規劃與執行,故上開規定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在我國,由司法院大法官負責違憲審查 42 42

43 二、憲政主義的憲法 憲法是人民 權利的保障書。 為什麼要制定憲法? 有了憲法,政府才得以組成,政府的權力才會受到限制,人民的權利才得以保障。
課本p.47 二、憲政主義的憲法 憲法是人民 權利的保障書。 為什麼要制定憲法? 有了憲法,政府才得以組成,政府的權力才會受到限制,人民的權利才得以保障。 有憲法就一定實施憲政?? 「憲政」指政府權力有限的政治 型態,有憲法不一定實行憲政, 但有憲政一定有憲法,限制政府 權力範圍及保障個人權利,反映 有限政府哲學的觀點。

44 什麼是憲政精神? (一)民主原則(主權在民) (二)法治原則(依法而治) (三)權力分立原則:為防止政府濫權,分權互相制衡
課本p.48-49 參考課本p73 (一)民主原則(主權在民) (二)法治原則(依法而治) (三)權力分立原則:為防止政府濫權,分權互相制衡 1.分權:將政府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等。 2.制衡: 立法權可制定法律和審查預算等制衡行政權和司法權; 司法權用判例和解釋憲法,約束行政權和立法權; 行政權和立法權均應向人民負責,人民可透過選舉決定其去留。

45 第四節 我國憲法的變遷 課本p.47 一、憲政變遷的意義 一部有生命的憲法,必須不斷適應新環境的需要,這種不斷適應的現象,就是憲法的變遷,憲政才得以持續成長與發展。 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 45 45

46 課本p.50 行憲後的歷任總統? 蔣中正 嚴家淦 蔣經國 李登輝 陳水扁 馬英九

47 哪一位總統的任期最長呢? 蔣中正先生 為我國第一、二、三、四、五任總統 歷經民國37年~民國64年 共在位27年 WHY?

48 民國36年制定中華民國憲法 國共內亂 民國37年國民大會 另定戰時憲法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後來並歷經四次的修訂
WHY制定戰時憲法? 憲法不能使用嗎? 哪裡出了問題? →憲法對於總統權力有諸多限制,無法在急需時發揮作用? →那就修憲囉! 憲法制頒未久,不宜立即修憲,以免損害其權威性

49 國民大會乃於… 民國37年另行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目的:增加總統權力,以應付危機。 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
設置動員戡亂機構(國安會議) 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 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民意代表增補選) 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一次的限制 影響與評估: 正面:授與總統較大之權力可因應變局;總統連選連任之規定,有鞏固領導中心之效。 負面:破壞正常的憲政體制,且「動員戡亂時期」之宣告,妨礙了民主政治的發展。

50 緊急命令與緊急處分的分別 發佈的條件及程序均不同 憲法 §43(修憲前) 臨時條款 §1 緊急命令權 緊急處分權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39或第43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每年二月至五月底及九月至十二月底是法定集會期間

51 二、憲政變遷的途徑 (一)修憲:由修憲機關修改憲法,直接變更憲法的內容。 公告半年 (二)釋憲:由釋憲機關對憲法進行解釋,賦予憲法新的生命。
課本p.50-51 (一)修憲:由修憲機關修改憲法,直接變更憲法的內容。 公告半年 (二)釋憲:由釋憲機關對憲法進行解釋,賦予憲法新的生命。 15名大法官組成合議會議 2/3以上出席 出席者2/3以上同意 做成大法官解釋 1.原因: 採用概括條款的形式,條文簡短、意涵抽象。 Ex.釋字第328號:憲§4固有之疆域? 維護憲法的最高性:法律的位階 因應社會變遷:不合時宜的條文藉由釋憲賦予新的意義。 2.例如:中央民代任期 第一屆 中央民意代表  釋字31 釋字261 萬年國代 全面改選

52

53 釋字31號解釋文

54 釋字261號解釋文

55 三、近年來我國憲法的增修 (一)修憲背景 中央民意代表任期 民國36年底:施行憲法 民國37年初: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產生
課本p.51 (一)修憲背景 民國36年底:施行憲法 民國37年初: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產生 →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 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為何遲遲不選出? → 做太久了吧?違憲喔! 中央民意代表任期 憲法 §28: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憲法 §65: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憲法 §93: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

56 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 國代 民國37+6= 43年 立委 應該在 民國37+3= 40年 選出 監委 民國37+6= 43年
課本p.51 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 國代 民國37+6= 43年 立委 應該在 民國37+3= 40年 選出 監委 民國37+6= 43年 大陸淪陷,第二屆無法在「全國」選出,所以透過釋憲,由第一屆繼續行使職權。 大法官釋字第261號

57 79.03國大第八次會議 通過臨時條款修正案中 的自肥提案 79.3.16 三月學運 解散國民大會 廢除臨時條款 召開國是會議
課本p.51 79.03國大第八次會議 通過臨時條款修正案中 的自肥提案 三月學運 解散國民大會 廢除臨時條款 召開國是會議 政經改革時間表 3.20 當選總統 李登輝3.21召見 學生代表 不久後召開國是會議, 決定修憲 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 條款,並結束萬年國會 57 57

58 課本p.51 (二)修憲方式 為了維持原憲法條文的完整性,決定以增修條文的方式來修憲。 從1991年至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已修訂七次。

59 (三)歷次修憲的重點 1.程序性修憲(以為第二階段實質修憲做準備) 重點在於: 為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改選,提供法源依據。
課本p.51 (三)歷次修憲的重點 1.程序性修憲(以為第二階段實質修憲做準備) 重點在於: 為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改選,提供法源依據。 重新規範總統緊急命令權的行使。 宣告動員戡亂時期的終止。 明訂兩岸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立院制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60 2.總統直選及中央機關職權調整 (1)1992年第二次及1994年第三次修憲為實質性修憲, 旨在決定我國憲政的重大問題。
課本p.52 2.總統直選及中央機關職權調整 (1)1992年第二次及1994年第三次修憲為實質性修憲, 旨在決定我國憲政的重大問題。 (2)其要項包括(第二次修憲) 落實地方自治法制化(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 省長、直轄市長由民選產生。 司法院大法官得組織「憲法法庭」審理政黨之違憲 解散事宜; 公務員的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的執行改 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掌,考試院僅掌其法制等。 監察委員不再由選舉產生,改由總統提名,國民大 會同意; 充實基本國策,加強對婦女、山胞、殘障同胞、離 島居民的保障與照顧。 總統、副總統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普選產生, 任期四年,賦予總統直接的民意基礎。 監察院改為準司法機關 60

61 2.總統直選及中央機關職權調整 (1)1992年第二次及1994年第三次修憲為實質性修憲, 旨在決定我國憲政的重大問題。
課本p.52 2.總統直選及中央機關職權調整 (1)1992年第二次及1994年第三次修憲為實質性修憲, 旨在決定我國憲政的重大問題。 (2)其要項包括(第三次修憲) 限縮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權,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 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61

62 重要的政治職位皆由民選產生,強化政府的合法性與代表性。
課本p.52 前三次修憲,確定台灣民主化的發展方向。 重要的政治職位皆由民選產生,強化政府的合法性與代表性。 擴大人權保障範圍:主要納入健康權、性別平等權、以及弱勢族群與團體的各項權利保障。

63 賦予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權。 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3.閣揆任命與精省 (1)1997年的第四次修憲內容主要為: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賦予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權。 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可向國民大會提出正、副總統彈劾案,但僅限內亂、外患罪。 司法院大法官改設 15人,任期8年且不得連任。 精省:凍結省自治選舉,精簡省政府組織。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2)精省之後,縣市政府的權責與能見度可望提昇,縣市政府首長必須肩負施政的成敗,而沒有省作為中間因素;政府層級精簡,也有助於行政流程的快速化,提升國際競爭能力;中央與縣市之間必須直接對話,從而也可強化中央政府的責任性。 課本p.52 63

64 →但「違反民主政治精神的修憲案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這件事,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憲政意義,亦即體現了憲政主義的法治精神。
4.國大與立委的延任 (1)1999年第五次修憲涉及國大的延任,以及國大代表 選舉因為改依附於立法委員的選舉結果,為此一併延 長第四屆立法委員的任期,以及規定自第五屆起立法 委員的任期由三年改為四年。 (2)其中,國大代表延任期間長達2年又42天,引發各界 撻伐,最後由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499號解釋, 宣告相關規定無效,理由為程序上違反公開透明原則, 及實質上違反整部憲法所賴以維持的自由民主的基本 秩序。 →但「違反民主政治精神的修憲案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這件事,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憲政意義,亦即體現了憲政主義的法治精神。 課本p.53 64

65 總統、行政、立法的三角關係經過全盤調整,顯現台灣在民主化後,總統與立法院的權力有擴張的情形。
課本p.52 第四、五次修憲:確立憲政體制。 總統、行政、立法的三角關係經過全盤調整,顯現台灣在民主化後,總統與立法院的權力有擴張的情形。 1999年第五次修憲宣告無效→反而體現了憲政主義的法治精神。

66 (1)2000年之第六次修憲,單純係為了回應前述司法院大法 官的解釋,而將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機構。且係於行
5.任務型國大 (1)2000年之第六次修憲,單純係為了回應前述司法院大法 官的解釋,而將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機構。且係於行 使職權前才經由選舉產生,任期與開會期間相同,並 以一個月為限。 (2)職權上除保留複決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 更案、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其餘原有職權均改由立法 院行使。 課本p.53 任務型國大,採政黨比例代表方式產生 66

67 6.國民大會廢除 、立委選舉方式之變更與公民複決
課本p.53 6.國民大會廢除 、立委選舉方式之變更與公民複決 (1)2005年第七次修憲,國大制度遭全面凍結,未來的修憲改由立法院立委1/4提議,3/4出席,以及出席委員3/4決議而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而為通過。 (2)目的:強化民意的直接參與,並使修改通過的憲法更具有民主正當性,甚至能得到國際的認同。 (3)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改為113人,任期四年。選舉制度由「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4)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67

68 (四)修憲的重要意義 意義 內容 實施國會改革 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 立法院成為單一國會 健全國會結構,強化議事運作效能 調整中央政府體制
課本p.54 意義 內容 實施國會改革 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 立法院成為單一國會 健全國會結構,強化議事運作效能 調整中央政府體制 強化總統職權 限縮行政院長之副署權 調整司法院組織及職權 4. 縮小考試院職權 5. 監察院地位的定位 完備地方制度 落實地方制度法制化 精簡省級組織、凍結省級選舉 充實基本國策 兼顧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 保護中小型經濟事業 推行全民健保 4. 促進兩性實質平等 5. 保障弱勢族群及離島居民 落實國民主權 直接民權提升至憲法位階 增加人民參政權(總統直選、公民複決) 廢除國民大會,人民直接行使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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