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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 談 政 府 採 購 林 慶 隆 CPA CIA 9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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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漫 談 政 府 採 購 林 慶 隆 CPA CIA 99年12月4日

2 內 容 大 綱 1. 政府採購規模 2. 政府採購法制 3.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4. 政府採購審計稽察業務 5. 政府採購國際化之趨勢
1. 政府採購規模 2. 政府採購法制 3.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4. 政府採購審計稽察業務 5. 政府採購國際化之趨勢 6. 結語

3 1. 政府採購規模

4 近年來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案件 年度 工程 財物 勞務 合計 93 94 95 96 97 98 51,032件 53,050件 46,219件
150,301件 3,371億餘元 2,672億餘元 1,521億餘元 7,564億餘 94 54,934件 57,555件 53,387件 165,876件 4,242億餘元 2,713億餘元 1,751億餘元 8,706億餘元 95 47,831件 56,400件 55,503件 159,734件 3,539億餘元 2,375億餘元 2,643億餘元 8,557億餘元 96 46,768件 57,199件 56,206件 160,173件 3,658億餘元 5,429億餘元 1,904億餘元 10,991億餘元 97 56,043件 62,326件 65,659件 184,028件 4,780億餘元 5,240億餘元 2,091億餘元 12,112億餘元 98 60,790件 63,833件 66,292件 190,915件 5,524億餘元 4,068億餘元 2,104億餘元 11,697億餘元 4

5 近年來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案件趨勢 件數 金額 (億元) 工程 財物 勞務 5

6 近年來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案件 年度 中央 地方 合計 93 94 95 96 97 98 59件 945億餘元 23件
360億餘元 82件 1,305億餘元 94 113件 446億餘元 39件 179億餘元 152件 625億餘元 95 111件 398億餘元 72件 291億餘元 183件 689億餘元 96 62件 295億餘元 60件 69億餘元 122件 364億餘元 97 26件 37億餘元 44件 136億餘元 70件 173億餘元 98 30件 170億餘元 48件 356億餘元 526億餘元

7 近年來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案件趨勢
件數 金額 (億元) 中央 地方 年度 年度

8 近2年度(97及98年度)各類特殊採購方式辦理件數趨勢統計表
統計項目 特殊採購方式 近2年 辦理趨勢 98年度較97年度 增減件數 限制性招標(未公開評選) 略降 減(-853) 最有利標(含準用) 上昇 增(1,225) 統包 持平 減(-9) 次低標 增(133) 決標標比未達80% 增(5,893)

9 92〜98年度限制性招標(未公開評選)案件趨勢圖

10 92〜98年最有利標(含準用)決標案件趨勢圖

11 92〜98年度統包採購案件趨勢圖

12 92〜98年度次低標決標案建趨勢圖

13 政府採購法制及辦理情形 (16/16) 92〜98年度決標標比未達80%案件趨勢圖

14 2. 政府採購法制

15  過去政府採購制度未訂定行政基本法,係以審計法令為主要依據,經審計部建議並多次催生,另適值我國籌劃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為簽署「政府採購協定(GPA)」,行政院乃積極推動「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工作,終於在87年5月27日經總統公布,並自88年5月27日起開始施行

16 政府採購法(共114條) 施行細則(共113條) 相關子法(共44項) 相關作業規定(共33項) 手冊及範例(共13項) 相關解釋函(2,375則)( 查詢結果)

17 政府採購法章節架構 章名 主要內容 條次 一、總則
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名詞定義、採購機關、主管機關、採購資訊中心、採購監辦、分批辦理之限制、利益迴避、請託關說、外商採購 §1~17 二、招標 招標方式及適用情形、採購規格、招標公告、等標期、招標文件、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與處理、廠商資格、黨營事業參與之禁止、補償交易 §18~44 三、決標 底價、開標決標條件、決標原則、減價程序、協商措施、標價不合理之處理、不當商業慣例之禁止、決標公告 §45~62 四、履約管理 契約要項、契約終止、轉包、分包、契約變更、品管責任、分段查驗 §63~70 五、驗收 驗收人員、驗收期限、部分驗收、驗收不符之處置、結算驗收 §71~73 六、爭議處理 異議、申訴提出、受理、審理、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原則、審議判斷、機關處置、調解委員、調解規則 §74~86 七、罰則 圍標、綁標、洩密之處置、強制採購決定、強制洩密之處理、法人之連帶處罰 §87~92 八、附則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評選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採購環保產品、弱勢者保護、拒絕往來廠商之處理、軍事採購、駐外採購、採購稽核小組、施行日期 §93~114

18 工程會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

19 工程會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20 有關不同投標廠商間有重大異常關聯之函釋

21 3.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22 3-1 政府採購原則 3-2 政府採購監督機制 3-3 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3-4 政府採購法適用對象 3-5 採購金額門檻
3-6 採購資訊 3-7 招標方式 3-8 特殊招標方式 3-9 招標公告 3-10 等標期 3-11 投標資格之訂定 3-12 招標文件及規格 3-13 契約訂定 3-14 底價訂定原則 3-15 決標方式 3-16 決標公告 3-17 爭議處理機制 3-18 品質保證 3-19 驗收 3-20 巨額採購使用效益 下游廠商可藉由決標資訊獲得商機所在 如何輕鬆上網獲得政府採購商機

23 3-1 政府採購原則 採購資訊公開透明化 投標廠商競爭公平化 統一政府採購資訊公告途徑 招標、決標、底價等資訊公開
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廠商資格訂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24 3-1 政府採購原則 兼顧採購效率及品質 採購人員專業化 統包、後續擴充、最有利標、複數決標、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化作業
上級機關監辦及同意、採購稽核小組、施 工查核小組、其他監督及爭議處理機制 採購人員專業化 推動採購專業人員訓練 得洽具有採購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25 3-1 政府採購原則 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採1 ) 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採6Ⅰ)
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採6Ⅱ)

26 3-2 政府採購監督機制 主會計及政風單位(採13) 上級機關(採12…、核准事項一覽表)
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108、採70Ⅲ) 主管機關採購稽核小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108、採70Ⅲ) 審計機關(審59)

27 政府採購監督體系 採購金額 行政監督 外部監督 廠商異議、申訴(#2) 、 調解、仲裁、訴訟 審計機關隨時稽察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 小額採購 廠商異議、申訴(#2) 、 調解、仲裁、訴訟 審計機關隨時稽察 採購金額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同監辦 上級機關監辦(#1)或核准核定同意備查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申訴處理或爭議調解 主管機關督導考核 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施工查核小組查核 #1:查核金額以上;#2:公告金額以上 外部監督

28 3-3 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採2)
機關辦理建設,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採99)

29 3-4 政府採購法適用對象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簡稱機關)辦理採購(採3)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採4) 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採5)

30 3-5 採購門檻金額 規定寬鬆 規定嚴謹

31 3-6 採購資訊 工程會於民國89年設立「採購資訊中心」,提供採購各階段所需資訊與工具(採11)

32 3-6 採購資訊 公共工程物料價格查詢 工程會首頁>工程技術>工程技術整合>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資料庫查詢

33 3-6 採購資訊 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系統 網址: 機關端 廠商端

34 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後所見招標查詢畫面

35 政府電子採購網功能總覽

36 3-6 採購資訊 採購爭議處理進度查詢 工程會首頁>政府採購爭議>案件進度查詢

37 3-6 採購資訊 促參案件查詢:工程會首頁>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37

38 3-7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採18) 選擇性招標:公告辦理資格審查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採18、採20)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採18、22)

39 3-8 特殊招標方式 統包: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契約招標(採24)
共同投標:2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契約之責(採25) 共同供應契約: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採93)

40 3-9 招標公告 公開招標(採27) 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採27) 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公報發行辦法4 )
未達公告金額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未達公告招標辦法2)

41 如何上網查詢政府採購招標公告 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 輸入帳號密碼登入網站 (第一次使用需先申請為免費會員) 開始查詢招標公告

42 網址:

43 廠商可免費申請帳號、密碼以加入會員(位於網頁右下角)
加入會員後,可免費查詢各類招標公告(含公開評選、徵求報價等公告)、決標公告及相關服務功能

44 3.進入各項檢索功能 4.可設定個人化服務 1.會員登入 2.進入標案查詢頁面 可依公告日期、單位名稱、標的屬性、關鍵字等方式進行查詢
可追蹤特定標案、機關、廠商及設定月曆功能等 1.會員登入 2.進入標案查詢頁面

45 查詢公路總局99年2月1日至99年4月20日公開招標有關維護之工程採購招標公告
案例 說明 案例 查詢公路總局99年2月1日至99年4月20日公開招標有關維護之工程採購招標公告 利用標案查詢功能 選取招標查詢 輸入條件 招標機關:公路總局 標案名稱:含有「維護」的案件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招標公告日期:99年2月1日至 99年4月20日 標的分類:工程採購

46 符合條件之招標案件列表 可針對特定採購案進行追蹤 將符合搜尋條件的案件依日期順序(由近至遠)列出 點選案件名稱可看見公告內容

47 點選列表案件可顯示招標公告內容

48 點選列表案件可顯示招標公告內容(續)

49 點選列表案件可顯示招標公告內容(續)

50 點選列表案件可顯示招標公告內容(續)

51 點選列表案件可顯示招標公告內容(續)

52 將採購案列入追蹤所出現之畫面 「個人化服務」功能可根據投標結果,將標案進行分類 針對列入追蹤之採購案,可根據需求進行註記

53 點選追蹤案件作業歷程所出現之畫面 新一代的電子採購系統,除原供機關承辦人員使用之介面外,更強化了廠商端操作介面的功能
針對列入追蹤之採購案,可列出該案之作業歷程 新一代的電子採購系統,除原供機關承辦人員使用之介面外,更強化了廠商端操作介面的功能

54 3-10 等標期 等標期: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日(採28);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招標期限標準2 )
第1次公開招標等標期限(招標期限標準2) 未達公告金額:7日 公告金額以上未查查核:14日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21日 巨額:28日

55 3-10 等標期 縮短條件(招標期限標準9) 第二次以後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3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
公開閱覽縮短5日,縮短後不得少於10日 電子領標縮短3日 電子投標縮短2日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等標期得予縮短,縮短後不得少於10日  第二次以後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3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

56 3-10 等標期 第一次公開招標等標期下限 採購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7 5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 14 11 12 9 10 8
一般 電子領標 -3 電子投標 -2 電子 領投標 -5 公開閱覽 電子領標+ -8 + -7 電子領投標 -10 未達公告金額 7 5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 14 11 12 9 10 8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21 18 19 16 13 巨額 28 25 26 23 20 56

57 3-11 投標資格之訂定 投標廠商之資格訂定分為兩種 基本資格:適用於所有採購 特定資格:適用於特殊或巨額採購

58 3-11 投標資格之訂定 基本資格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特殊巨額認定標準2~4)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登記或設立、納稅、依法加入團體等證明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製造供應、如期履約、專門技能、售後服務、或信用等能力證明

59 3-11 投標資格之訂定 特定資格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特殊巨額認定標準5) 具相當經驗或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60 3-11 投標資格之訂定 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特殊巨額認定標準6)
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 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 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 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61 3-11 投標資格之訂定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殊採購:(特殊巨額認定標準7) 採購標的之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
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 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62 3-12 招標文件及規格 先依國際或國家標準訂定(採26Ⅰ) 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採26Ⅱ )
不得有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不在此限(採26Ⅲ)

63 3-13 契約訂定 參考「採購契約要項」訂定(採63Ⅰ) 使用工程會提供之契約範本(工程會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採63Ⅰ)

64 3-14 底價訂定原則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46Ⅰ)
底價訂定時機(採46Ⅱ) 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65 3-15 決標方式 最低標決標(採52Ⅰ)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條件:不具異質性之採購
訂有底價:最低標在底價以內決標 未訂底價:最低標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決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條件:異質性較低之採購 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66 3-15 決標方式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決標(採56Ⅰ、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條件:異質性較高之採購且不宜以最低標決標者
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評選標準,並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依評選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67

68 最低標、異質採購最低標與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利弊分析
優點 缺點 最低標 1.自由競爭 2.招決標程序作業簡便 3.節省公帑 1.廠商低價搶標 2.只考量價格,忽略廠商履約能力與合理利潤,信譽優良廠商參標意願低 異質採購 1.藉由評分機制,淘汰部分資格與規格未符標準之廠商,確保採購品質 2.發揮與最低標決標相近之價格競爭方式,降低決標金額節省經費 1.異質性高低程度,不易訂定明確規範 2.投標程序繁複,仍以最低標決標,廠商投標意願較低 最有利標 1.非以價格為唯一決標條件。 2.多目標評選,可考量廠商實績經驗、履約能力、技術能力及管理能力等因素,選擇最優廠商 1.資格審查及評選原因標準訂定不易,容易引發爭議 2.招標作業冗長,易受限於評選委員之主觀判斷 3.異、同質認定困難,價格評審漫無標準

69 3-15 決標方式 複數決標(採52Ⅰ) 決標予1家以上之廠商,可分項決標,並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70 3-16 決標公告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採61、細84)

71 如何上網查詢政府採購決標公告 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 輸入帳號密碼登入網站 (第一次使用需先申請為免費會員) 開始查詢決標公告

72 查詢公路總局99年2月1日至99年4月20日有關維護之工程採購決標公告
案例 查詢公路總局99年2月1日至99年4月20日有關維護之工程採購決標公告 利用標案查詢功能 選取決標查詢 輸入條件 機關:公路總局 名稱:含有「維護」的案件 狀態:決標公告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決標公告日期:99年2月1日至 99年4月20日 標的分類:工程採購

73 符合條件之決標案件列表 將符合搜尋條件的案件依日期順序(由近至遠)列出 可針對特定採購案進行追蹤 點取案件名稱可看見決標公告內容

74 點選列表案件可顯示決標公告內容

75 點選列表案件可顯示決標公告內容(續)

76 點選列表案件可顯示決標公告內容(續)

77 點選列表案件可顯示決標公告內容(續)

78 點選列表案件可顯示決標公告內容(續)

79 補充 說明 若採購案係以最有利標(含準用)決標,則決標公告亦會刊載評選委員名單
以行政院青輔會「99年度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輔導計畫徵求專案協力群」勞務採購決標公告為例 評選委員之姓名、職稱、出席情形均會公告刊載

80 下游廠商可藉由決標資訊獲得商機所在 查詢上游產業決標案件 主動與得標廠商洽談提供服務 舉如: 「營造小包」提供勞務予「營造廠商」
「磁磚製造商」提供產品予「營造廠商」 「結構技師事務所」提供專業服務予「建築師事務所」 「保險業」提供保險產品予各「得標廠商」

81 3-17 保護與獎勵措施 招標機關得規定優先採購具環境保護標章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採96)
主管機關得採取措施以扶助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一定金額比例以上之政府採購(採97) 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未達公告金額政府採購,原則上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11)

82 3-17 保護與獎勵措施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採98) 廠商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如身心障礙者等)人士,情節重大者,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不良廠商(採101、細則112) 招標機關得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33之5)

83 3-18 爭議處理機制 招標、審標、決標、停權之爭議,先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不服異議者,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採74、76、101) 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關提付仲裁(採85之一) 各機關申訴或調解業務 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台中市、嘉義縣 由自設申訴會辦理 中央機關或其他地方政府 委請主管機關申訴會辦理

84 3-18 爭議處理機制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爭議處理流程

85 3-18 爭議處理機制 履約爭議 調解流程

86 3-19 品質保證 第一級品管:廠商自主檢查 第二級品管: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得供驗收之用(採70Ⅱ)
第三級品管: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採70Ⅲ)

87 3-20 驗收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採72Ⅰ)
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72Ⅱ) 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採72Ⅲ)

88 3-20 驗收 驗收期限 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20日內辦理驗收(細93)
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後30日內辦理驗收(細94)

89 3-21 巨額採購使用效益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採111Ⅰ)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作出效益評估(採111Ⅱ) 上開資料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細42之3)

90 4. 政府採購審計稽察業務

91 4-1 稽察實務 合規性審計 績效性審計 各機關採購或財物處理,有無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有無依相關規定辦理或不當情事
考核各機關採購績效或財物管理運用,有無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有無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情事

92 採購稽察作業實施 資訊蒐集 書面研析 隨時稽察

93 4-2 推動情形 採購法令之研析與通報 採購資訊之蒐集、研析與通報 辦理個案、通案稽察 對採購制度法令提出建議改進意見 考核政府採購監督機制
考核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及完工效益 考核委託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執行績效 加強稽察人員在職訓練

94 4-2 推動情形 採購資訊之蒐集、研析與通報 採購稽察工作之執行,首要為瞭解掌握各機關採購資訊
除藉由「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查閱各機關採購案件招決標公告資訊,另為將資訊轉為可統計分析之資料,本部開發「審計部採購資訊查詢系統」及「審計部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及工程標案資訊查詢系統」 如發現疑義或異常情事,通知各機關檢送採購文件,深入瞭解案情及發掘問題所在

95 「審計部政府採購資訊查詢系統」之系統架構
統計類報表 單一機關各研析項目趨勢分析 已函詢標案登錄 審計部政府採購資訊查詢系統 單一研析項目之各機關單位比較 機關代碼查詢 標案明細 標地分類代碼查詢 招標方式查詢 機關別統計分析

96 審計部政府採購資訊查詢系統-首頁 主要功能一 統計類報表 主要功能二 特定研析項目之案件明細 主要功能三 繪製圖表

97 各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 + 特定研析項目 + 各年趨勢
審計部政府採購資訊查詢系統 – 統計表查詢 各級政府 + 招標方式分類 各級政府 + 決標方式分類 各級政府 + 採購金額級距分類 各級政府 + 特定研析項目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各中央或地方政府 各中央或地方政府一級轄管機關 各中央或地方政府二級轄管機關 各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 + 特定研析項目 各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 + 特定研析項目 + 各年趨勢

98 審計部政府採購資訊查詢系統 - 明細表查詢 決標日期 主管機關 一級轄屬機關 特定研析項目: 1.二級轄屬機關 2.採購類別 3.預算範圍
4.招標方式 5.決標方式 6.複數決標 7.次低標決標 8.決標標比 9.預算95萬以上未達公告金額 10.統包 11.逾期刊登決標公告 12.案號 13.得標廠商 14.未得標廠商 15.標的名稱 決標日期 主管機關 一級轄屬機關

99 審計部政府採購資訊查詢系統-顯示個別標案資料

100 審計部政府採購資訊查詢系統 - 繪製圖表 輸入條件 產製圖表

101 審計部政府採購資訊查詢系統-圖表功能範例
限制性招標 最有利標決標 同一機關各類採購趨勢變化 公開招標 甲機關 乙機關 不同機關間採購趨勢比較

102 審計部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及工程標案資訊查詢系統 審計部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及工程標案資訊查詢系統
統計表報功能 系統架構 中央機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專案調查選案 連結研考會「施政計畫公告系統」 審計部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及工程標案資訊查詢系統 統計表報功能 各級政府在建工程標案 工程品質稽察選案 自設條件查詢

103 可分別針對「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或「在建工程標案」分別進行查詢

104 此選項可進一步呈現各建設計畫明細 可呈現各部會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

105 可呈現各建設計畫目前執行情形

106 系統可自動計算分數,提供優先稽察選案參考(序號愈前面者愈優先選案)

107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查詢系統選案功能案例 優先選案 107 總分較高者,列為優先選案稽察對象!

108 工程標案資訊查詢品質稽察選案案例 108 優先選案 總分較高者,列為優先選案稽察對象!

109 4-3 重要成果 審計結果之處理 制度規章缺失者:提出建議改善意見 內部控制欠佳者:通知機關改善或追究責任
4-3 重要成果 審計結果之處理 制度規章缺失者:提出建議改善意見 內部控制欠佳者:通知機關改善或追究責任 採購設施不良者:通知機關改善或追究責任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依審計法第69條規 定處理 不忠不法行為者: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處理

110 審計法第17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 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 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審計法第69條: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 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 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 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111 採購作業疏失態樣 招標公告 評選決標 履約驗收 規劃設計前置作業欠周 分批採購規避採購法 招標方式不符規定 招標文件內容訂定不周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 底價訂定不實 評定最有利標不符規定 簽約作業不當 施工品管不良 變更設計不當 計價作業不當 驗收不詳實

112 未盡職責效能過低案件缺失態樣 計畫編審 規劃設計 興建施工 營運管理 可行性或效益分析欠當 不當擴大計畫規模 財務規劃不當
用地取得及補償欠當 規劃設計欠當 採購招決標作業欠當 履約管理不良 工程款支付不當 驗收作業欠當 配套措施不足 未積極辦理營運招標 營運管理不善

113 未盡職責效能過低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並報告監察院
98年度對各機關採購調查結果統計 情事別 政府別 未盡職責效能過低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並報告監察院 重大違失報告監察院處理 涉及刑責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違失情節 較輕通知 其長官處分 追回繳庫 人次 金額(萬元) 合計 44 2 37 68 303 15,014 中央 25 - 12 22 35 3,804 臺北市 3 1 9 1,694 高雄市 4 11 2,117 臺灣省各縣市 16 20 39 248 7,399

114 98年度稽察公共工程品質成果 政府別 件數 扣罰施工或 設計監造費用 作業疏失 通知處分 施工缺失 通知改善 品管缺失 通知處理
金額(萬元) 項次 合計 119 22,279 20 436 507 中央 30 10,549 12 212 177 臺北市 10 1,240 1 43 58 高雄市 7 5,211 2 34 37 臺灣省 各縣市 72 5,278 5 147 235

115 註:「總數」一欄為全年各類疏失處分之總人數
各機關採購作業疏失處分統計表 年度 件數 (件) 大過 (人) 小過 申誡 小計 總數 比率 (%) 91 99 1 29 352 382 601 63.6 92 97 23 275 298 579 51.5 93 13 254 267 571 46.8 94 109 2 216 241 518 46.5 95 102 12 181 193 594 32.5 96 115 27 605 632 1,234 51.2 108 22 420 444 1,467 30.2 98 72 10 138 148 1,706 8.7 合計 939 227 2846 3,088 8,238 37.5 來源:政府審計年報 註:「總數」一欄為全年各類疏失處分之總人數

116 資訊研析成果 議題:各級政府機關採購案件,有無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仍於刊登期間違規參加投標情事 相關規定:採103Ⅰ
研析方法:應用本部2套採購資訊查詢系統,並配合撰寫Excel巨集指令 研析結果:95至96年度拒絶往來廠商仍投標案件計63件,其中16件審標時未能發現,仍判定合格標,並允許參與後續競標 ,又當中2件該次開標應屬廠商家數不足不予開標 研析後處置方式:函請工程會就主管機關立場,研謀加強相關管理措施

117 資訊研析成果 議題:採次低標決標之辦理過程,有無應決標予最低標廠商而未決標,造成不肖廠商間有協商獲取價差機會之異常情事
研析方法:應用本部2套採購資訊查詢系統,擇取最低標廠商投標報價接近底價80%,且決標予次低標廠商,其標比大於90%之案件,辦理專案調查 調查結果及處置情形:部分案件疑有開標前洩漏預算單價嫌疑,移送所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部分案件開標及決標過程重大違失,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118 資訊研析成果 議題:各級政府機關工程採購案件,有無營造廠商經撤銷登記或受停業處分仍承攬公共工程之情形 相關規定:營造業法第21條
研析方法:應用本部2套採購資訊查詢系統,並配合ACL電腦審計軟體 研析結果:92至97年度涉有營造廠商經撤銷登記或受停業處分仍承攬公共工程之工程採購計17件 研析後處置方式:函請內政部針對此違反營造業法規定,且影響機關採購作業之情事,研謀防範及改進措施,必要時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處理

119 98年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建議意見 1.建請提升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績效(行政院) 2.建請提升風災復建工程之執行效率(工程會)
3.建請審慎辦理限制性招標之災害復建工程(工程會) 4.建請研修整合營建物價調整機制(行政院、工程會) 5.建請研訂周延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規範(工程會) 6.建請加強工程採購擴充及追加之稽核監督(工程會) 7.建請輔導追蹤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方案執行情形(行政院) 8.建請健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機制(營建署) 9.建請督促落實政府採購審標作業規定(工程會)

120 健全最有利標決標作業機制 鑒於90年以後,各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之工程採購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且調查結果作業疏漏甚多,審計部於94年1月及95年3月分別建議工程會嚴謹規範最有利標適用範圍、完整規劃各類評選參據或準則、提昇評選嚴謹與精確度…等 工程會陸續修訂「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訂定「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並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強化監督評選委員之遴選機制

121 最有利標決標案件自94年起開始下降 金額 (百萬) 件數 件數 金額(百萬)

122 健全統包作業機制及法令規定 鑒於90年以後,各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之採購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且調查結果有決標後大幅變更設計內容、執行後未具實質效益等問題,審計部於94年10月建議工程會嚴謹界定適宜採統包採購案件類型與作業模式、提升前置作業成熟度、落實廠商服務建議書審查與評選、充實統包法令與規定…等 工程會陸續訂定「統包作業須知」、「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並加強宣導「統包實施辦法」

123 統包案件自94年起開始下降 件數 金額 (百萬) 件數 金額(百萬)

124 改善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執行情形 審計部於94年稽察各機關重大公共建設,發現有使用效益欠佳,甚或閒置情事,爰建議行政院改善,該院於95年2月推動「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審計部就其活化推動情形進行調查,分別於95年12月、96年5月及97年6月提出建議事項 工程會回覆將積極清查閒置公共設施及加強督導活化管制作業,對未納入列管閒置設施及解除列管仍有閒置情形,將進行訪查使用情形,追蹤列管,並督導加強審核申請解除列管之案件,適時於網站或報章媒體發布活化成效

125 4-4 未來展望 加強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及完工效益之考核 加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查核 加強政府採購監督機制運作之查核
加強採購特殊辦理事項(統包、最有利標決標、採次低標決標…)之查核 加強政府採購資訊查詢系統之運用

126 5. 政府採購國際化之趨勢

127 何謂GPA? 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一般簡稱GPA
GPA為WTO協定架構下之複邊協定,僅對加入之會員具約束力,彼此開放政府採購市場 適用機關辦理預估契約金額達一定門檻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及服務採購案,該等案件所適用之法令、規章、程序及實務不得違反該協定,並應開放其他會員廠商公平參與

128 門檻金額的計算單位為「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
SDR為國際貨幣基金帳面幣值單位,目前1單位SDR約折合新台幣 元 其折合新台幣金額係以97年10月以前2年之新台幣對美元平均匯率、美元對特別提款權平均匯率換算結果 上開新台幣金額,公告後維持2年不變

129 產生衝擊 自98年7月15日起,我國正式成為GPA第41個會員 勞務、財物 工程 國內政府採購市場更加國際化 提高競爭效率
中央政府 13萬SDR(約新台幣650萬) 勞務、財物 直轄市 20萬SDR(約新台幣1000萬) 公營事業、國立院校 40萬SDR (約新台幣2000萬) 工程 各級政府機關 500萬SDR (約新台幣2億5008萬) 國內政府採購市場更加國際化 提高競爭效率 產生衝擊 我方廠商進軍外國政府採購市場 提高廠商國際能見度及水準 SDR稱為「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是一種國際貨幣基金帳面幣值單位,目前1單位SDR約折合新台幣 元

130 GPA加入國 亞洲: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以色列、 我國
歐州:歐盟執委會、歐盟27國(英、法、德、 荷、比、盧、西班牙、葡、芬蘭、希臘、丹、瑞典、奧、愛爾蘭、義、東歐10國Cyprus, Czech Republic, Estonia, Latvia, Lithuania, Malta, Poland, Portugal, Slovak Republic, Slovenia )、挪威、瑞士、荷屬阿魯巴、列支敦斯登、冰島。 美洲:美國、加拿大 以上總計41個國家、地區 申請中:中國、巴拿馬、約旦等

131 加入GPA之效益與影響 依2005年至2007年之統計資料推估,我國未來每年對GPA會員廠商開放之決標件數約2,170件,決標金額約60億美元(約新台幣1,989億元) 據經濟部之估計,其他加入國對我國每年開放預估逾9600億美元(約新台幣31兆8,240億元)

132 簽署GPA對政府採購市場之影響 日本2002年適用GPA之採購總額約SDR70億,其中外國廠商得標之金額比率為13.8%

133 98年度我國中央機關適用GPA案件決標件數統計
得標國家 工程件數 財物件數 勞務件數 總計 67 143 523 中華民國 66 (98.5%) (46.85%) 510 (97.50%) 美國 41 (28.67%) 5 (0.96%) 歐盟 21 (14.69%) 3 (0.57%) 日本 6 (4.20%) 2 (0.38%) 其他國家 1 (1.5%) 8 (5.60%)

134 98年度我國中央機關適用GPA案件決標金額統計
得標國家 工程件數 財物件數 勞務件數 總計 976億0,994萬 113億0,006萬 186億9,191萬 中華民國 971億7,518萬 (99.55%) 9,1億8,886萬 (81.32%) 183億9,459萬 (98.41%) 美國 6億5,459萬 (5.79%) 1億3,631萬 (0.73%) 歐盟 2億9,610萬 (2.62%) 6,412萬 (0.34%) 日本 5億2,803萬 (4.67%) 6,341萬 其他國家 4億3,475萬 (0.45%) 6億3,248萬 (5.60%) 3,348萬 (0.18%)

135 國外採購資訊的來源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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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走向國際的大趨勢 國際性的視野與能力日趨重要 交通工具、通訊網路技術的高度發展,遠距離聯繫的成本已大幅降低
地球愈來愈「平」、世界愈來愈「小」 在全球化的趨勢下,競爭者可能位於世界任何國家 國際性的視野與能力日趨重要

141 6. 結語

142 政府採購現況檢討 法令面: 為使合理、務實及鬆綁之理念落實於政府採購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廣徵各界意見,提出政府採購法修正案,由行政院審查通過後於97年9月30日送立法院審議,惟迄今仍未完成修法程序,允應加速審議,俾利健全採購制度,提昇採購效率與品質

143 執行面: 採購專業人員為健全政府採購制度與落實採購效率之舵手,允應落實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 該等採購專業人員之養成,需投入諸多時間取得相關資格證照,累積經驗熟稔採購作業,俾採購業務得以遂行,惟採購法令繁瑣,未符規定時有所聞,增添諸多採購責任,造成機關人員視採購業務為畏途,允應研議實質鼓勵,俾提昇採購人員士氣

144 考核面: 目前各機關執行情形,仍有甚多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缺失與其他未符法令之處,且採購弊端仍未杜絕,各級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允應加強稽(查)核,為採購程序與工程品質把關,建立優質之政府採購環境

145 政府每年採購金額龐鉅,瞭解政府採購法令、善用政府電子採購資訊系統,可開拓龐大商機
審計機關發揮採購稽察職能,可有效導正政府採購法制、提升政府採購效能 政府採購市場 工程 財物 勞務

146 敬 請 指 教 審計部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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