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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 環境觀暨認證申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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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 環境觀暨認證申請實務
講者:邱俊祥 日期:100年10月14日

2 大 綱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 什麼是環境教育機構 法規及申請指引 其他申請注意事項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什麼是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結語

3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

4 什麼是環境教育機構 受託辦理 受託辦理 人員訓練 環境講習 欲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 違反環保法令者
未依規定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或辦理4小時環境教育者 欲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 訓練課程120小時 研習課程30小時 受託辦理 人員訓練 受託辦理 環境講習 未依規定提報環境教育成果者 辦理時數為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 應包括3個核心科目(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合計30小時

5 法規架構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認證前 認證後 規範類別 條次 法源依據及核發機關定義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審查程序及要點
證明文件及展延變更程序 課程核定及成果報告 課程收費及訪查評鑑 撤銷、廢止及實施日期 規範類別 條次 1、2 3、4、 5、10 6、7 8、9、 11 12、13 14、15 、16 17、18 、19

6 法源依據及核發機關定義 法源依據:(第一條) 核發機關:(第二條)
依環境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核發機關:(第二條) 依環境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 。

7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申請資格:(第三條) 一、已設置專業人員訓練或研究單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
二、設有環境相關系所或具有辦理相關訓練設施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三、曾開設或辦理環境相關訓練或研習課程,一年累計達八十小時以上依法設立之法人。 例如: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軍備局)、中央研究院、建築研究所(內政部)等 。 例如:環境教育系(所)、環境工程系(所)、自然資源及環境管理系(所)、環境管理系(所)等 。 例如:ISO14000稽核輔導訓練課程、水自然資源訓練課程等。

8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申請所需文件:(第四條) 一、申請書(含申請許可事項)。 二、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表,其中應配置一名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 五、預定開辦之課程科目、授課講師、授課大綱與教材。 六、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七、經營管理計畫書。 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但於101年12月31日前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者,得自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發布施行日起2年內依規定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得以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等方式,向核發機關申請認證。 應具3年以上環境教育相關工作經驗,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職於公私立大專院 校之環境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 上者。 二、現任或曾任職於各級環境主管 機關者。 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

9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1.申請書 基本資料填寫 檢附資料勾選

10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1.申請書 並與證明文件相符 填寫單位全銜、地址 務必填寫聯絡方式 參考文件(範例) 申請資格 送審文件 逐一檢視

11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1.申請書 參考文件(範例) 並填上填表日期 依規定簽名及蓋章 並蓋上印信 寫上單位名稱

12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2.資格證明文件 資格證明參考文件 (範例) 佐證附表參考文件 (範例)

13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7.經驗佐證資料 填寫課程名稱、日期 及內容摘要 佐證附表參考文件 (範例) 統計上課累積時數

14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7.經驗佐證資料 依規定簽名及蓋章 並蓋上印信 寫上單位名稱 佐證附表參考文件 (範例)

15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7.經驗佐證資料 佐證附表參考文件 (範例) 依表格編號順序檢附活動、課程照片(包括名稱、地點及時間等)

16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參考文件(範例) 3.專業人力配置 勞、健保在職加保證明(證明確實受聘於申請單位)
全職環境教育人員10名 (符合法規要求) 會計出納 財務1名 秘書1名 全職環教教育 人員2名 行銷推廣部 課程發展部 人員培訓部 客戶申訴部 教學研究部 副執行長1名 執行長1名 參考文件(範例) 勞、健保在職加保證明(證明確實受聘於申請單位)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或學歷證明文件(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以提供認證證明文件為佳) 環境教育專業人員職掌(實際執行的業務內容)

17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參考文件(範例) 4.預定課程科目 課程科目(類別、課程、科目) 授課講師(學/經歷或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授課大綱(宗旨、目標、課程內容、授課時數) 教材(可與課程科目、授課講師及授課大綱支教學用材料,可自行編製)

18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5.所有權證明 所有權證明文件(範例)

19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參考文件(範例) 6.經營管理計畫 簡介(申請單位發展歷程、申請目的等) 願景(發展方向等)
能力(運作制度與標準流程、人員管理及分工、行政教學系統、訓練制度等) 安全維護(消防設備、逃生設備、消防安全證明等) 營運目標(策略結盟、行銷策略、授課總時數、訓練總人數等量化目標) 開班規畫及期程(開課內容、開班地點、授課方式、開課時間等) 經費分析表及收費額度(營運成本、收費依據等) 訓練設備及中長期財務計畫(教學設備、經費來源、目標客群等) 經營團隊學經歷介紹(歷年實績) 參考文件(範例)

20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8.回郵信封 寫明申請單位全銜、地址,及貼足掛號郵資之標準信封一個(通知程序審查結果或繳費用)。
寫明申請單位全銜、地址,及貼足掛號郵資(以原件重量加15公克)之可容納A4大小之信封一個(寄送通過認證之證明文件)。

21 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申請費用:(第五及十條)
一、核發機關於受理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申請後,將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萬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二、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繳交之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依「規費法 」第19條規定,申請辦理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查作業時,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完成者,得申請終止辦理,則核發機關,應退還已繳規費。但因可歸責於繳費義務人之事由者,不予退還。

22 審查程序及要點 審查程序及要點:(第六及七條) 一、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施場所認證審查。
二、須補正者,將通知其補正期限,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其申請。 三、審查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但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四、除文件審查外,將由各機關代表、各界專家、學者等組成之「審查小組」至現場進行現勘。 五、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第2條規定,審查小組委員25人,其中包括召集人及副召集人2人(由環保署署長指定之副署長及環訓所所長兼任);機關代表6人(由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各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委員17人,將聘任具環境教育、認證相關專長或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 由審查小組至現場,針對申請單位之現況與所提之申請及佐證文件內容進行確認,並於現場召開審查會議。

23 審查程序及要點 環境教育 機構 環境教育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將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網站。 受理申請 通知 程序審查 限期補正
已補正 文件不符合規 定而得補正者 通知 限期補正 程序審查 (7日內) 環境教育 機構 符合規定 逾期未補正 未繳納審查費 及審查文件 通知繳費及審查文件 (15日內) 駁回申請 已補正 符合規定 通知限 期補正 須由申請者補正 認證審查 (3個月內) 未通過 通知結果 逾期未補正 通過 環境教育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將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網站。 駁回申請 核發證明文件

24 證明文件及展延變更 證明文件記載事項:(第八條) 展延要點: (第九條) 變更要點:(第十一條) 一、環境教育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 三、核發機關。 四、許可事項。 五、核准日期、字號。 六、有效期限。 展延要點: (第九條) 一、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二、應繳交新臺幣五千元之審查費。 變更要點:(第十一條) 一、申請認證之文件內容有所變更時,應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應陳列於明顯處。 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應檢具文件及審查程序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

25 課程核定與成果報告 課程核定:(第十二條) 成果報告: (第十三條)
一、應於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及環境講習開辦一個月前,檢送訓練或講習日期、課程科目、授課講師、授課大綱及教材資料至委託機關,經核定後始得開辦。 二、前項檢送之資料有異動者,應送委託機關備查。 成果報告: (第十三條) 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核發機關提送前一年環境教育成果報告。 二、成果報告應包含工作內容、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梯次、參與人數、成果與照片、滿意度調查、檢討與展望。 人員訓練之委託機關應為環訓所。 講習之委託機關應為各級主管機關。 委託機關將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核發機關目前應為環訓所。

26 課程收費及訪查評鑑 課程收費:(第十四條) 訪查評鑑: (第十五及十六條) 一、得向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之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
委託機關應為各級主管機關。 課程收費:(第十四條) 一、得向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之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 二、前項收費基準應由環境教育機構報請委託機構核定。 訪查評鑑: (第十五及十六條) 一、應配合核發機關將隨時派員訪查,並提供必要資料。 二、核發機關將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對環境教育機構實施評鑑。 核發機關目前應為環訓所。 參考大學評鑑辦法第4條規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環境教育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27 撤銷、廢止及施行日期 撤銷、廢止:(第十七條、十八及十九條) 施行日期:(第二十條) 一、將公開於核發機關網站。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
三、課程未受核定即開辦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核發機關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 五、喪失對訓練場所之所有權、使用權或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 六、以不實廣告招訓學員,或無故縮減課程、時數。 七、非實際執行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評鑑不合格,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九、疏於維護及管理,致影響環境教育服務品質,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十、與申請認證檢送之文件不符,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施行日期:(第二十條) 一、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5日施行。 核發機關目前應為環訓所。

28 其他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文件請依申請書「檢送審核之文件」欄位內所列順序檢附文件、編排頁碼,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請勿膠裝)夾於左上角平放信封內,教材可置於最末,每一封袋以裝壹件申請書為限。 申請書應使用環訓所制式格式,各欄均須詳實填寫,所填資料必須與所繳證件上各項資料相符。 申請書及附件總計60頁以內為原則(另教材頁數不限制),並以A4尺寸再生紙雙面印製。 相關說明資料內文字體為標楷體,大小為14。 各項證明文件(雙面者,含正、背面)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核章,並加蓋騎縫章(若無專用騎縫章可以申請單位之戳章或印信等代替)。 若學歷證件為國外單位頒授者,應譯妥中文,並經法院公證,或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教育部認證後,始予採認。 申請機構認證者請於接獲核發機關通知,於15日內以郵政劃撥方式繳交新臺幣10,020元(含審查費10,000元及劃撥手續費20元)及所需審查文件之數量1式30份,逾期未補正者,駁回認證申請

29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30 什麼是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設施場所 4大要素 專業人力 專業服務 (課程方案) 場域空間 經營管理

31 法規架構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認證前 認證後 規範類別 條次 法源依據及設施場所定義 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審查程序及要點
證明文件及展延變更 成果報告及訪查評鑑 撤銷、廢止、委託及實施 規範類別 條次 1、2、 3 4、5、 10 6、7 8、9、 11 12、13、 14 15、16、 17、18、 19

32 法源依據及設施場所定義 法源依據:(第一條) 設施場所定義:(第二及第三條)
一、依環境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設施場所定義:(第二及第三條) 一、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 二、應尊重生命並維護自然生態資源與特色,避免興建不必要之人工裝置、鋪設或設備。

33 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申請所需文件:(第四條) 一、申請書。 二、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及核准設立、登記或政府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環境現況及自然或人文特色主題與內容之證明書。 六、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表,其中應配置一名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 七、環境教育課程方案。 八、整合第五款至前款之經營管理規劃書,含能力、經歷、安全維護、環境負荷、營運目標及財務計畫等。 九、申請者近三年辦理環境教育相關證明文件。 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但於101年12月31日前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者,得自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發布施行日起2年內依規定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得以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等方式,向核發機關申請認證。

34 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1.申請書 基本資料填寫 檢附資料勾選

35 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1.申請書 相符的地址或地號 填寫與證明文件 參考文件(範例) 務必填寫聯絡方式 送審文件 請逐一檢視

36 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1.申請書 參考文件(範例) 蓋上印信 親自簽名

37 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2.所有權/使用權 使用權證明文件(範例)

38 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3.許可證明文件 許可證明文件(範例)

39 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4.現況或特色 環境現況及自然 (範例) 人文特色及主題 (範例)

40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參考文件(範例) 5.專業人力配置 勞、健保在職加保證明(證明確實受聘於申請單位)
全職環境教育人員10名 (符合法規要求) 會計出納 財務1名 秘書1名 全職環教教育 人員2名 行銷推廣部 課程發展部 人員培訓部 客戶申訴部 教學研究部 副執行長1名 執行長1名 參考文件(範例) 勞、健保在職加保證明(證明確實受聘於申請單位)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或學歷證明文件(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以提供認證證明文件為佳) 環境教育專業人員職掌(實際執行的業務內容)

41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參考文件(範例) 參考文件(範例) 6.課程方案 教學目標 課程方案說明
摘要:結合在地特色,跨領域科際整合,規劃具環境教育內涵的學習與活動流程,以增進環境保護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培育環境公民的學習目標並簡要說明 。 活動介紹:一、預設的對象/年齡層。二、活動/場所及學習人數。三、課程活動涵蓋的原理及概念。四、明確的教學目標。五、預期的學習成果。 準備事項:一、必要的安全措施(潛在危險因子調查、活動安全措施)二、其他(包括活動所需時間、流程、評估活動的建議、補充活動或延伸活動、課程結語和評量、參考資料(師/生)) 。 課程方案說明 課程名稱 授課區域 授課方式 課程大綱:活動前、中、後規劃,包括(課程資訊、行前通知、地點規劃、教材、教學人力、教學流程、課程內容、學習評量、學習效果追蹤、檢討改善等) 參考文件(範例) 參考文件(範例)

42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參考文件(範例) 參考文件(範例) 7.經營管理規劃 組織簡介、願景及經歷(背景說明): 能力:
1.組織介紹(發展歷程、組織架構、業務項目、宗旨及信念) 2.場域現況介紹,包含位置、範圍、設施(包含實體建築、教育設施、解說設施、生活設施及環境設施等..)、自然及人文等環境資源特色。 能力: 1.專業人力資源:包含場域人員、環境教育專業人員、組織行政人員、合作伙伴等..人力及專業能力證明。 2.環境教育經營運作之相關經歷等。 3.軟硬體的規劃、設計與管理制度:各項設施與設計能融入當地的環境或反映當地特色,並考量其教育意涵。 4.發展夥伴關係與培訓計畫。 5.內部人力專業成長訓練計畫。 參考文件(範例) 參考文件(範例)

43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參考文件(範例) 7.經營管理規劃 安全維護(需檢附最近一期消防安全設備合格證明影本): 環境負荷: 營運目標:
提供符合各項法規之安全措施,及對人員活動過程之安全考量,包含環境及人為風險管理、防災與救災計畫、緊急應變標準作業流程,以及急救設備、設施、人力…等。 環境負荷: 具有適當的環保設施並定期進行稽核、監測、管理,以確保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同時考量遊憩承載量,積極保育生物多樣性,具體落實環境友善表現。 營運目標: 1.組織短、中、長程之營運目標及行銷策略。 2.預期成果與效益。 財務計畫: 1.營運現況(訪客量、學員數…等)。 2.市場需求調查及預算規劃(業務、場域管理、訓練…等)。 評估: 透過制度上的設計(使用者回饋、定期檢查…等),公開且客觀的對其人員、設施、活動方案及經營管理等進行持續改善。 參考文件(範例)

44 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8.辦理證明文件 及內容摘要,日期請寫民國 請填寫活動全名、舉辦日期 參考文件(範例)

45 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8.辦理證明文件 蓋上印信 親自簽名 參考文件(範例)

46 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8.辦理證明文件 參考文件(範例) 依表格編號順序檢附活動、課程照片(包括名稱、地點及時間等)

47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9.回郵信封 寫明申請單位全銜、地址,及貼足掛號郵資之標準信封一個(通知程序審查結果或繳費用)。
寫明申請單位全銜、地址,及貼足掛號郵資(以原件重量加15公克)之可容納A4大小之信封一個(寄送通過認證之證明文件)。

48 申請所需文件及費用 申請費用:(第五及十條)
一、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申請後,將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五千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二、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繳交之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依「規費法 」第19條規定,申請辦理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查作業時,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完成者,得申請終止辦理,則核發機關,應退還已繳規費。但因可歸責於繳費義務人之事由者,不予退還。

49 審查程序及要點 審查程序及要點:(第六及七條) 一、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施場所認證審查。
二、須補正者,將通知其補正期限,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其申請。 三、審查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但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四、除文件審查外,將由各機關代表、各界專家、學者等組成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五、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第2條規定,審查小組委員25人,其中包括召集人及副召集人2人(由環保署署長指定之副署長及環訓所所長兼任);機關代表6人(由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各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委員17人,將聘任具環境教育、認證相關專長或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 由審查小組至現場,針對申請單位之現況與所提之申請及佐證文件內容進行確認,並於現場召開審查會議。

50 審查程序及要點 環境教育 設施場所 環境教育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將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網站。 受理申請 通知 程序審查 限期補正
已補正 文件不符合規 定而得補正者 通知 限期補正 程序審查 (7日內) 環境教育 設施場所 符合規定 逾期未補正 未繳納審查費 及審查文件 通知繳費及審查文件 (15日內) 駁回申請 已補正 符合規定 通知限 期補正 須由申請者補正 認證審查 (3個月內) 未通過 通知結果 逾期未補正 通過 環境教育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將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網站。 駁回申請 核發證明文件

51 證明文件及展延變更 證明文件記載事項:(第八條) 展延要點: (第九條) 變更要點:(第十一條) 一、設施場所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
二、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姓名。 三、核發機關。 四、核准日期、字號。 五、有效期限。 展延要點: (第九條) 一、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二、應繳交新臺幣五千元之審查費。 變更要點:(第十一條) 一、申請認證之文件內容有所變更時,應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應陳列於明顯處。 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應檢具文件及審查程序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

52 成果報告及訪查評鑑 成果報告: (第十二條) 訪查評鑑: (第十三及十四條) 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前一年環境教育成果報告。
二、成果報告應包含工作內容、活動梯次、參與人數、成果與照片、滿意度調查、檢討與展望。 訪查評鑑: (第十三及十四條) 一、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將隨時派員訪查,並提供必要資料。 二、中央主管機關將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對環境教育機構實施評鑑。 參考大學評鑑辦法第4條規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環境教育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53 撤銷、廢止、委託及實施 撤銷、廢止:(第十五條、十六及十七條) 委託:(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第十九條) 一、將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
二、申請文件或成果報告虛偽不實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中央主管機關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 四、喪失對訓練場所之所有權、使用權或核准設立、登記、許可之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 五、設施場所未提供環境教育服務持續達一年以上。 六、評鑑不合格,或因疏於維護及管理,致影響環境教育服務品質,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委託:(第十八條) 一、環保署得委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所屬或主管業務範圍之設施場所認證、評鑑、撤銷、廢止及管理事項,且委託機關辦理認證審查之收費基準,準用本法規定。 施行日期:(第十九條) 一、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5日施行。 中央主關機關目前應為環訓所。

54 其他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文件請依申請書「檢送審核之文件」欄位內所列順序檢附文件、編排頁碼,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請勿膠裝)夾於左上角平放信封內,教材可置於最末,每一封袋以裝壹件申請書為限。 申請書應使用環訓所制式格式,各欄均須詳實填寫,所填資料必須與所繳證件上各項資料相符。 申請書及附件總計60頁以內為原則(另教材頁數不限制),並以A4尺寸再生紙雙面印製。 相關說明資料內文字體為標楷體,大小為14。 各項證明文件(雙面者,含正、背面)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核章,並加蓋騎縫章(若無專用騎縫章可以申請單位之戳章或印信等代替)。 若學歷證件為國外單位頒授者,應譯妥中文,並經法院公證,或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教育部認證後,始予採認。 檢送審核之文件請獨立撰寫,勿直接以相關出版品及簡報遞件,相關出版品可為佐證資料。 勞保及健保等相關投保資料影本,若為5人以下員工未滿5人的小型公司、行號或其行業請檢附就業保險投保資料影本。 申請設施場所認證者請於接獲核發機關通知,於15日內以郵政劃撥方式繳交新臺幣5,020元(含審查費5,000元及劃撥手續費20元)及所需審查文件之數量1式30份,逾期未補正者,駁回認證申請。

55 其他申請注意事項 參考文件(範例)

56 其他申請注意事項 參考文件(範例)

57 其他申請注意事項 初次申請 文件補正 參考文件(範例)

58 其他申請注意事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環境教育資訊管理系統(

59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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