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環境教育人員環境素養認知暨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實務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環境教育人員環境素養認知暨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實務"—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環境教育人員環境素養認知暨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實務

2 大 綱 認識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結語 什麼是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政策背景 環境教育立法架構 什麼是環教育人員 法規及申請指引
大 綱 認識環境教育 什麼是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政策背景 環境教育立法架構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什麼是環教育人員 法規及申請指引 其他申請注意事項 結語

3 認識環境教育

4 什麼是環境教育 環境 教育 環境教育的定義: 環境教育的對象:
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環境教育的對象: 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環境 教育 永續發展的 基石 培養 環境公民 推動方式 多元漸進 在地融合 全球思維 全民教育 優質完善的 制度

5 環境教育政策背景 為因應全球暖化、生態環境保育、能源與糧食等問題,須建立以「環境」為主軸之教育法案,才能有效提升全民的環境素養,產生保護環境行動,以達永續發展。 由於環境教育範圍十分廣泛,為全面深化環境教育,須更完善的法規與制度予以規範,並挹注充足的資源、人力及經費。 氣候異常導致森林大火 濫伐導致森林毀滅

6 環境教育政策背景 我國是繼美國、巴西、日本、南韓及菲律賓之後,全世界第6個完成公布環境教育法之國家。 97年迄今 93年~97年
91年~93年 97年迄今 81年~91年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四階段 於「環境保護五年中程施政目標計畫」中明列制定環境教育法。 82年擬具第一版的「環境教育法」(草案)。 91年啟動立法。 93年2月函送行政院審查。 93年8月成立環境教育法專案小組。 94年12月第2次函送行政院審查。 98年送請立法院審議。 99年5月立法院完成三讀。 99年6月5日總統公佈。

7 環境教育立法架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9年6月5日公告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人員 認證及管理辦法 (100.06.22) 環境教育機構
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0條第3項) 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其資格、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0條第4項)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4條第3項) 環境教育人員 認證及管理辦法 ( ) 環境教育機構 認證及管理辦法 ( )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認證及管理辦法 ( ) 指以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等方式,向核發機關申請認證者。 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 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 7

8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9 什麼是環境教育人員 學歷 經歷 專長 薦舉 考試 訓練 環境教育能力 環境教育人員 環境素養 行政或教學 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 機構 設施場所
全職專責 全職專責 (擁有三年環教經驗) 講師 考試 訓練 環境教育 機構 環境教育 設施場所 訓練 合作 場域、空間 師資、人力

10 法規架構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認證前 認證後 規範類別 條次 法源依據及定義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審查程序及要點
證明文件及展延程序 教育及研習 撤銷、廢止及實施日期 規範類別 條次 1、2 3~11 11、 12、13 14、15 15、16 17、18 、19、20

11 法源依據及定義 法源依據:(第一條) 核發機關:(第二條) 環境教育人員:(第二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核發機關:(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環境教育人員:(第二條) 得從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環境教育機構、設施、場所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廣等行政事項、解說和展演等教學事項。

12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申請資格:(第三條) 申請方式:(第三條) 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氣候變遷。 災害防救。 自然保育。 公害防治。
環境及資源管理。 文化保存。 社區參與。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 目前應為環訓所 申請方式:(第三條) 分別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向核發機關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3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申請方式 - 學歷:(第四條) 申請方式 – 經歷:(第五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環境教育研究所畢業。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其中應包含三個核心科目六個學分以上。 申請方式 – 經歷:(第五條) 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三年或累計五年以上,期間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推廣實務工作,連續三年或累計五年以上。 從事環境教育推廣實務工作,三年內累計達三百小時或五年內累計達四百小時以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經歷。 核心科目包括 環境教育 環境倫理 環境教育教材教法 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之30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 志工 社會工作者

14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申請方式 – 專長:(第六條) 申請方式 – 薦舉:(第七條) 申請方式 – 考試:(第八條)
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 申請方式 – 薦舉:(第七條) 經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推薦。 推行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 申請方式 – 考試:(第八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十四個學分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教學或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方式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環境與自然保育。 筆試各科目及口試評量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筆試各科目及口試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及格。 書籍 影音 有聲書 其事蹟具顯著績效或貢獻(例如:曾獲專業獎章;曾獲報章雜誌報導其相關貢獻;長期於國內外各大專院校之環境相關系所任教等) 口齒清晰,且具有原住民傳統技能、語言、或可利用自然資源獨立生活者

15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申請方式 – 訓練:(第九條)
參加核發機關或各級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環境教育機構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修畢所有課程並評量合格。 訓練時數應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應包括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及實務訓練時數三十小時以上。 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其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應予退訓。 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期滿後,應由核發機關進行評量,各科目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目評量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訓練成績合格。 評量成績不及格科目,得於結訓日起一年內申請再評量。但以二次為限;經二次再評量成績仍不及格者,應重行訓練。

16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申請所需文件:(第十條) 申請書。 採學歷之申請者,應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文件。
採經歷之申請者,應分別檢具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工服務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採專長之申請者,應檢具著作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採薦舉之申請者,應檢具推薦書及敘明受薦舉者之重大貢獻具體說明文件。 採考試之申請者,應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採訓練之申請者,應檢具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核發機關得要求申請者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 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核發機關得要求推薦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說明其重大貢獻或績效,必要時得與被薦舉者進行訪談

17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1.申請書 基本資料填寫 檢附資料勾選

18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2.科目對照表 擇1勾選 學分數須達6個以上 研習時數須達30小時以上
確實填寫並附佐證資料(例如:成績單、學分證明文件等) 學分數須達18個以上 親自簽名

19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3.證明總表 確實填寫並附佐證資料(例如:聘書、服務證明等) 相關證明文件須有服務單位核章 應達法令要求之年資與時數
親自簽名

20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3.證明總表 環境教育服務/工作內容說明 含具體事證及年度或時數 親自簽名

21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4.推薦書 由推薦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填寫 推薦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之全銜及印信、關防或登記章

22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8.回郵信封 寫明申請單位全銜、地址,及貼足掛號郵資之標準信封一個(通知程序審查結果或繳費用)。
寫明申請單位全銜、地址,及貼足掛號郵資(以原件重量加15公克)之可容納A4大小之信封一個(寄送通過認證之證明文件)。

23 申請資格、文件及費用 審查費用:(第十一條)
除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免繳納審查費外,核發機關應通知申請文件通過程序審查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千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 。 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請於接獲書面通知15日內以郵政劃撥方式繳交新臺幣1,020元(含審查費1,000元及劃撥手續費20元)及所需審查文件之數量。

24 審查程序及要點 審查程序及要點:(第十一、十二、十三條) 核發機關受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後,將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未符合而得補正者,應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申請。 認證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但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必要時,並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業。 認證審查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第2條規定,審查小組委員25人,其中包括召集人及副召集人2人(由環保署署長指定之副署長及環訓所所長兼任);機關代表6人(由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各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委員17人,將聘任具環境教育、認證相關專長或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

25 審查程序及要點 環境教育 人員 環境教育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網站。 受理申請 通知 程序審查 限期補正
已補正 文件不符合規 定而得補正者 通知 限期補正 程序審查 (7日內) 環境教育 人員 符合規定 逾期未補正 未繳納審查費 及審查文件 通知繳費及審查文件 (15日內) 駁回申請 已補正 符合規定 通知限 期補正 須由申請者補正 認證審查 (3個月內) 未通過 通知結果 逾期未補正 通過 環境教育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網站。 駁回申請 核發證明文件

26 證明文件及展延程序 證明文件記載事項:(第十四條) 展延要點: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環境教育人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核發機關。
核准日期、字號。 環境教育人員專業領域。 辦理環境教育工作之事項(行政或教學或二者兼具)。 認證取得方式。 有效期限。 展延要點: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應繳交新臺幣五百元之審查費。 檢附參加環境領域課程或研習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以原認證有效期限內取得者為限。 前項環境領域課程應包括六個學分;研習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 應陳列於明顯處 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應檢具文件及審查程序準用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由各級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境教育機構或大專院校舉辦

27 撤銷、廢止及實施日期 撤銷、廢止:(第十七條、十八及十九條) 施行日期:(第二十條) 將公開於核發機關網站。 檢送文件有虛偽不實者。
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 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鍰二次,其處分經確定。 轉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 其他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節重大 。 施行日期:(第二十條) 一、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起施行。 核發機關目前應為環訓所

28 其他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文件請依申請書「應檢具之文件」欄位內所列順序檢附文件、編排頁碼,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夾於左上角平放信封內,每1封袋以裝1件申請書為限。 本申請書應使用本所制式格式,各欄均須詳實填寫,所填資料必須與所繳證件上各項資料相符。 申請書及附件以再生紙雙面印製為原則。 各項證明文件(雙面者,含正、背面)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核章或以申請單位之戳章或印信等代替。 若學歷證件為國外單位頒授者,應譯妥中文,並經法院公證或我國駐外單位或教育部認證後,始予採認。 請就勾選之「專業領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學分證明、著作、實務經歷…等)。

29 感謝聆聽


Download ppt "環境教育人員環境素養認知暨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實務"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