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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 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 我國中央政府的功能 地方政府組織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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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 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 我國中央政府的功能 地方政府組織與功能
CH3 政府的組織、功能與權限 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 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 我國中央政府的功能 地方政府組織與功能

2 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總統的職權及其與五院的關係 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互動
〈二〉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 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總統的職權及其與五院的關係 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互動

3  前言  依據: 特色: 發展: 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本為五權憲法制 根據孫中山創建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
由國民大會代表全國人民於中央行使政權 中央政府設置五院,除西方三權分立中的行政、立法、司法之外,另外單獨設置考試、監察兩院,獨立行使考試與監察權 發展: 近年來,隨著多次修憲,我國逐漸傾向混合制

4 西方三權憲法的缺失 補救西方缺失的構想 修憲之前的中央政府
【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西方三權憲法的缺失 補救西方缺失的構想 修憲之前的中央政府

5 西方三權憲法的缺失 行政機關兼掌考試權,容易發生濫用私人的弊端。 濫用私人!
立法機關兼掌監察權,容易使監察權形同虛設,或是被濫用而造成國會專制。 三權之間相互制衡,容易降低政府的效能。 濫用私人! 監察權 架空或濫用 監察權! 立法機關

6 補救西方缺失的構想 政 治 理論:權能區分與五權憲法
政治之中包含兩個力量,一個是政權,一個是治權,這兩個力量,一個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個是政府自身的力量。 權能區分就是將政治權力先區分為政權參政權和治權統治權兩種,讓人民有權,政府有能,並且使權與能平衡。 政府有能 →治權→統治權 管理政府 的力量 政府自身 的力量 人民有權 →政權→參政權

7 補救西方缺失的構想 權能區分 人民有權 政府有能 政權 治權 參政權 統治權 選舉、罷免 (↑對人) 創制、複決 (↑對法)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 (西方3權+監.考2權) 參政權由人民所掌握,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個權,前兩者是對於人的控制權,後兩者是對於法的控制權。 統治權則由政府所擁有,除了西方三權憲法中的行政、立法、司法之外,還包括考試、監察,這五個治權的運作方式,強調彼此之間分工合作,以增進政府的效能。

8 補救西方缺失的構想 制度:國民大會與五院制
政權方面:每一縣各選出一位代表,組成國民大會,代表該縣人民在中央行使四權;這些代表必須以民意為依歸,不可任憑一己之意來作決定。 治權方面:以五院為中央政府,五院雖然分立,但是分立之後,彼此平等,形成一種分工合作的互動關係,積極發揮政治的力量,為人民服務。

9 將三權之間強調的制衡關係,轉化為五權之間分工合作的關係
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孫中山的五權分立 三權分立的流弊 五權分立的提出 行政機關兼考試權: 容易發生濫用私人的缺點 採用中國古時考試獨立制度: 使三權分立中的考試權從行政機關獨立出來 立法機關兼監察權: 容易造成議會專制的弊病 採用中國古時監察獨立制度: 使三權分立中的監察權從立法機關獨立出來 三權之間相互牽制: 導致政府施政效能低落 將三權之間強調的制衡關係,轉化為五權之間分工合作的關係

10 修憲之前的中央政府 基本架構: 基本上遵循權能區分和五權憲法的架構,分設政權機關和治權機關。
惟政權機關所掌握的權力及其與治權機關之互動關係,則並未完全依照孫中山的構想,而有若干調整。

11 修憲之前的中央政府 政權機關: 設置國民大會為政權機關。
由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部分政權。包括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議決領土變更案。

12 修憲之前的中央政府 治權機關: 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五院。
不過五院之間的職權,尤其在行政院和立法院之間的權力關係,則仿效西方三權分立之作法,既有內閣制中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負責的設計,又有總統制中否決權的設計。

13 【總統的職權及其與五院的關係】 修憲後的中央政府 總統的產生與職權

14 修憲後的中央政府 廢除國民大會。 擴充總統及立法院的職權。 逐步趨近於法國第五共和所實施的混合制(雙首長制)。

15 總統的產生 總統的產生 修憲前:由國民大會代表人民間接選出總統、副總統。 修憲後: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人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16 總統的職權 1.國家元首,統率全國陸、海、空三軍。 2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3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4赴立法院報告國情。 5司法、監察、考試三院的人事任命皆須經立法院同意。

17 行政院的組織與職權 組織: 1.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2.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職權: 1規畫國家政策。
2執行法律與命令。 3.彙編預算及決算。

18 總統與行政院之關係 職權: 1規畫國家政策。 2執行法律與命令。 3.彙編預算及決算。 1.任免院長關係 2.任命閣員關係 3.副署關係
4.覆議核可關係 5.提議發動職權關係 6.代行職權關係 7.彙編預算及決算關係 8.代提法案關係 職權: 1規畫國家政策。 2執行法律與命令。 3.彙編預算及決算。

19 立法院的組織與職權 組織: 1.由民選的立法委員組成。 2.正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職權:
1.制定法律、審查國家預算 、質詢行政官員、 2.對總統提名的官員行使同意權 。 3.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等。

20 總統與立法院之關係 職權: 1.制定法律 2.審查國家預算 3.質詢行政官員 4.對總統提名的官員行使同意權 。
5.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等。 1.補選副總統的關係 2.任命之同意關係 3.公布法律關係 4.覆議核可關係 5.職權之通過或追認關係 6.提請解嚴關係 7.召集臨時會關係 8.彈劾關係 9.被動解散關係

21 司法院的組織與職權 組織: 1.由總統提名正、副院長與大法官,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職權: 1.負責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
2.各級法院,負責各項糾紛、訴訟的排解與仲裁 3.組成憲法法庭,負責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22 總統與司法院之關係 1.提名任命關係 2.會商解決爭議關係 3.法令解釋關係 4.審理彈劾關係 職權:
1.負責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 2.各級法院,負責各項糾紛、訴訟的排解與仲裁 3.組成憲法法庭,負責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1.提名任命關係 2.會商解決爭議關係 3.法令解釋關係 4.審理彈劾關係

23 考試院的組織與職權 組織: 1.由總統提名正、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職權: 主掌國家考試及公務人員銓敘、退休等事宜。

24 總統與考試院之關係 1.提名任命關係 2.會商解決爭議關係 3.通過考試關係 職權: 主掌國家考試及公務人員銓敘、退休等事宜。

25 監察院的組織與職權 組織: 1.由總統提名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職權: 1.糾正行政機關的不當施政。
2.糾舉或彈劾中央與地方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不包括正、副總統)。 3.具有調查權。

26 總統與監察院之關係 1.提名任命關係 2.會商解決爭議關係 3.申報財產關係 職權: 1.糾正行政機關的不當施政。
2.糾舉或彈劾中央與地方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不包括正、副總統)。 3.具有調查權。

27 【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互動】 權力分立 彼此制衡

28 權力分立 現代的民主憲政國家,其政府體制都強調權力分立,將國家的權限區分為不同的功能,分別交由不同的機關掌理。
同時強調權力之間的制衡,尤其表現在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的權力互動。

29 彼此制衡 行政院須向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之法案,可以提出覆議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質詢之權。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之法案,可以提出覆議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決議,則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30 彼此制衡 不信任投票與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如果對於行政院的施政不滿意,可以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時,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 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也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重新改選。

31 我國的政府體制

32 ( D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的相關規定,下列關於總統職權的敘述,何者正確? 【95年學測】 (A)是最高的行政首長
(B)具有法案的否決權 (C)發布法律或命令皆須行政院長之副署 (D)發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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