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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待遇獎金法令與實務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給與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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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待遇獎金法令與實務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給與福利處

2 ◎授課大綱 壹、前言 貳、俸給 叁、獎金 肆、兼職費 伍、結語

3 前 言 3

4 待遇的意義 政府為照顧全體公務人員的生活,給與公務人員的工作報酬(勞務對價) 及供應性給與。 4

5 待遇的內涵 工作報酬 俸(薪)給 加班費 兼職費 獎金 供應性給與 生活津貼 住院醫療補助 健康檢查補助 5

6 待遇類型 ・一般行政機關(學校)待遇類型 ・事業機構待遇類型 實施用人費率 「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 未實施用人費率
交通事業機構(交通工程機關) ・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類型(早期)

7 年度待遇調整考慮因素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平均每人所得成長率 ・經濟成長率 ・民間企業薪資水準年增率 ・政府財政收支狀況
(員工300人以上企業) ・政府財政收支狀況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情形) 7

8 俸 給 8

9 俸給法令(一) ・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同法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地方制度法(第85條)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核銷)

10 俸給法令(二)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法官法(待遇規定自101年7月6日施行) ・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軍人待遇條例 ・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 ・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

11 俸給項目 本俸 加給 年功俸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係指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分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3種。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公務人員俸給法§3-1、§5

12 加 給 衡量 因素 職務加給 技術或專業加給 地域加給 一 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二
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或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地域加給 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13 加給適用- 地方機關(一) 法令依據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4條規定:「公務人 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
給數額,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表辦理。」 職務加給 主管職務加給、危險職務加給、海上職務加給 、殯儀職務加給 地域加給 山僻地區地域加給(偏遠地區、高山地區)、離島地區

14 加給適用- 地方機關(二) 專業加給 表一:一般人員 表二:財政局負責支付業務專員及庫款支付科 負責庫款支付業務人員、辦理動物防檢
疫業務之技術人員、鄉鎮市區公所獸醫 人員、警察機關學校人員、消防機關消 防專業人員、衛生醫療機關不適用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之其他技術人員…等 表三:稅務機關行政人員 表五:法制機關(單位)法制人員(須符合要件) 表六:稅務機關直接辦理稅務工作或稅務監察 人員(職務歸列財稅行政職系)

15 加給適用- 地方機關(三) 專業加給 表七:地政、戶政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地政 、戶政工作專業人員、保護性社會工作 人員(第一線個案處理)
表十:地方機關辦理動物防疫、檢疫等業務之 獸醫師(須具備執業執照) 表十四:環保機關(含垃圾焚化廠、資源回收 廠)環保專業人員(須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定) 表二十:資訊機構(單位)專業人員(須符合要件) 表二十四:醫事人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16 問:服務未滿整月者,俸給如何支給? 答:1.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 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 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2.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 上開計算方式,按日扣除俸給。 例外: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公務人員俸給法§3-2、 §22 16

17 問:特定期間俸給如何支給?(一) 答:俸給均照常支給 依規定日期給假 因公出差 奉調受訓 奉派進修考察 因公失蹤(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
死亡當月 俸給法施行細則§17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17、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1 17

18 問:特定期間俸給如何支給?(二) 答:僅支給本俸(年功俸) 依法停職期間、非因公失蹤 僅支給加給 職務代理 兼任主管職務(僅主管職務加給)
公務人員俸給法§21、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0至 §12 18

19 問:停職、復職人員俸給如何支給?(一) 答: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 之本(年功)俸(不包含加給),至其復
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年功)俸時, 應扣除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年功)俸。 公務人員俸給法§21、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1 19

20 問:停職、復職人員俸給如何支給?(二) 答: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 之執行;或經移付懲付,須未受撤職、休職
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 (年功)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 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並由依法得 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 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 公務人員俸給法§21 20

21 問:專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如何支給? 答:1.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 主管人員,以及各機關組織法規以外之其
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 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所列主管 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得支 領主管職務加給。 2.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 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 ,不得支給。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9 21

22 問: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如何支給? 答:1.兼任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 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
審定職等支給。但本職所銓敘審定之職等 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依 最高或最低職等支給。 2.兼任之主管職務未列有官等、職等者 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比照辦理。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0 22

23 問:現職人員代理加給如何支給?(二) 得按代理之職務支給加給之條件 1.連續代理十個工作日以上。 2.代理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
3.代理失蹤或停職之職務。 4.代理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 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5.代理依規定日期給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 (加班補休假)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因公 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2 23

24 問:現職人員代理加給如何支給?(二) 十個工作日之認定 1.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
2.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 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 日。 3.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2 24

25 問:現職人員代理加給如何支給?(三) 支給標準 1.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最低職等支給。 2.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
職等者:在職務列等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 定職等支給。 3.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 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 4.代理人具被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 件者,得按被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者 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2 25

26 問:現職人員代理加給如何支給?(四) 小撇步 1.按代理職務之職務列等及其適用加給表(包 括專業加給與職務加給)所列之支給條件。
2.掌握不重領、不兼領原則。 3.計發加給差額含例假日及依規定請假期間。 4.加給係指各種加給。 5.差額之計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2項規 定辦理。 6.代理期間跨越兩個月以上:各月份加給差額 應分別計算。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2 26

27 問:調任同官等低職等職務加給如何支給? 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專業加給 職務加給 銓敘審定職等支給外,依調任職務所列最高職 等支給。
除配合職期輪調之駐外人員,於回國3年內得依 銓敘審定職等支給外,依調任職務所列最高職 等支給。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5 27

28 問:調任低官等最高職等職務俸給如何支給?
本(年功)俸 1.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 ,敘同列俸級。 2.原敘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最高職等最高俸級 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 之俸點仍予照支。 加給 按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公務人員俸給法§11 28

29 問: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如何比照主管職務 核給職務加給?
支給人數 原則:1.不得超過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 算員額二分之一 2.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職 務加給者,不列入計算。 例外: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 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 支給標準 在職務列等範圍內按銓敘職等支給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9 29

30 問:權理人員俸給如何支給? 本(年功)俸 按銓敍審定俸級支給 加給 依權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所列最低職等支 給。 30

31 問:配合組織調整職務加給權益如何保障? 答:1.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 准予補足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 問:配合組織調整職務加給權益如何保障? 答:1.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 准予補足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2.主管職務配合調降職務列等,致所支主管職務 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並隨 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3.主管調整為非主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 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 ,准予補足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4.「待遇調整」:年度通案性之待遇調整、職務 調動、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新職為陞任,或嗣後陞任、調他機關者,依新職標準支給 公務人員俸給法§5-1 31

32 問:某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任執行秘書,職務 歸列法制職系,且係某國立大學法學院碩士 在職專班畢業,並實際從事訴願相關工作,
其得否支領法制人員專業加給? 答: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適用對象規定:「以下列機關或單位內法制 人員,同時符合:(1)職務歸列『法制職系』;(2)具法律系所畢業或法制 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及(3)辦理 法制、訴願、調解業務等三項要件者為限:……(3)各機關訂有單獨組織規程 之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某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職務歸列法 制職系之兼任執行秘書如符合上開規定所稱「法律系所畢業」之資格要件(屬 事實認定,由服務機關依權責查明),得支領法制人員專業加給。 「法律系所畢業」之參考函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2月18日局給字第 號函

33 問:某縣府消防局行政室職務歸列法制職系之課 員,負責辦理該局相關法制業務,又該局編 制表備考欄業已註明「課員1人辦理法制業務
」,其得否支領法制人員專業加給? 答: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適用對象規定:「以下列機關或單位內法制 人員,同時符合:(1)職務歸列『法制職系』;(2)具法律系所畢業或法制 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及(3)辦理 法制、訴願、調解業務等三項要件者為限:…… ( 5)雖未設法制專責單位, 但其組織法規明定辦理法制業務之職務(例如各機關歸列法制職系並專任辦理 法制業務之參事;各縣、市政府秘書室編制內歸列法制職系之法制人員;各縣 、市議會秘書室歸列法制職系之專員)。 」某縣府消防局依其組織規程設置掌 理法制事項之行政室,其法制業務之質與量如經某縣府審認須有專責人員辦理 之必要,並於該局編制表適當職務之備考欄加註「辦理法制業務」(以1人為限 ),則擔任該職務之人員如符合上開加給表所列各項支給要件,得依該表支領專 業加給,某縣府並應確實列冊管制。 參考函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4年9月5日84局給字第24262號書函及95年8月22日 局給字第 號函

34 問:某縣府衛生局企劃資訊課技士職務歸列資訊 處理職系,並實際從事電子資料處理工作, 其得否支領資訊人員專業加給?
答: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適用對象2規定:「各機關資訊機構(單位) 專業人員支領本項加給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要件:(1)依組織法、組織條例、組 織通則、組織規程所設之資訊機構,或經行政院核定或由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依授權核定以任務編組型態所設之資訊機構。(2)職務歸列『資訊處理職系』 (3)實際從事電子資料處理作業之專業人員(不含從事電子資料建檔、登錄之 操作人員。)」某縣衛生局企劃資訊課之業務職掌如非專責辦理資訊處理業務, 與上開加給表所稱「資訊機構(單位)」之要件不符,該課職務歸列資訊處理職 系,並實際從事電子資料處理工作之技士,不合支領資訊人員專業加給。 參考函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7月14日局給字第 號書函

35 問:某鎮公所農業課課長職務歸列農業技術職系 ,並具獸醫師資格,負責綜理農業課業務並 督導獸醫辦理動物防疫相關業務,其得否支
領獸醫人員專業加給? 答: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適用對象規定所稱「各鄉鎮 市公所獸醫人員」,係指擔任「獸醫」職務之人員。爰某鎮公 所職務歸列農業技術職系之農業課課長非獸醫職務,不合依上 開加給表支領專業加給。 參考函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2月27日局給字第 號書函

36 問:某鄉公所職務歸列一般行政職系之秘書,原 任觀光農業課畜牧獸醫職系獸醫,具有獸醫 師資格並領有執業執照,其受聘擔任牧場評
鑑委員,並參與違法屠宰聯合查緝之工作, 得否支領獸醫人員專業加給? 答: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適用對象第5點規定:「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 辦理有關動物防疫、檢疫等業務之具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是以,得依上開加 給表支領專業加給之獸醫師,須同時符合「具獸醫師執業執照」及「實際從事有 關動物防疫、檢疫等業務」2項要件。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意 見,兼任動物評價委員及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官等職務, 均非屬執行例行性之法定動物防檢疫業務。爰某鄉公所職務歸列一般行政職系之 秘書,其實際工作既為襄理鄉務、文稿審核等一般行政性工作,非屬辦理有關動 物防疫、檢疫之業務,又其雖受聘擔任牧場評鑑及參與違法屠宰聯合查緝之工作 ,惟亦非屬執行例行性之法定動物防檢疫業務。故其縱有獸醫師資格及領有執業 執照,亦不合依上開加給表支領專業加給。 參考函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9月12日局給字第 號函

37 獎 金 37

38 普遍性獎金 年終工作獎金 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 考績獎金 公務人員考績法

39 個別性獎金- 地方機關適用(一) 警消人員 警察人員工作獎金、消防人員工作獎金、警察 機關工作績優人員獎金、績優警察勤務區獎金 稅務人員
稅務人員獎勵金(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 工程人員 行政機關員工工程獎金 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個人及單位績效20%以上) 中央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20%個人績效、80%單位績效) 地籍測量人員工程獎金

40 個別性獎金- 地方機關適用(二) 交通運輸人員 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公共汽車(車 船)管理處員工營運獎金 醫療人員
公立醫療機構獎勵金、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 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衛生醫 療機關醫師不開業獎金

41 個別性獎金- 地方機關適用(三) 環保清潔人員 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環保 機關駕駛安全獎金、北高兩市環境保護局修車
技術人員績效獎金、垃圾焚化績效獎金、清潔 獎金(每月6,000元範圍內核實發給) 其他 各直轄市及縣市殯葬業務提成獎金、執行維護 公共安全工作獎金

42 權責與管制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 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 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
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 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 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43 年終工作獎金 43

44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等
發給對象 12月在職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 友) 年中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及職務代 理支領月薪或日薪人員比照發給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等

45 非適用對象 年資不得採計 一、下列人員年終獎金由用人機關規劃,並依契約內容辦理: 依促進就業相關措施進用人員。
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如國科會、農委會 研究經費等)經費進用之人員。 各醫療機構作業基金依「特約制度」、「部分工時」、「按件計 酬」及「委託外包」等措施進用之醫務人員,且非適用「聘用人 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等政府 機關特定用人制度者。 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 則」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進用之編制外人員。 依政府採購法進用之勞務採購人員。 二、非支領月薪或日薪之人員(如支領鐘點費、按件計酬……)。 三、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四、地方民意代表。

46 發給規定(一) 薪資異動人員 1.現職人員在12月份其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 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 發數額計發。
2.當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 少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 3.前2款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 時,得將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分 項採計,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46

47 發給規定(二) 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 1.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 職者發給1.5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
2.2月1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12 月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例如: 在11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12分之2發給。 在12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12分之1發給。 47

48 發給規定(三) 因案停職人員 1.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許其復 職者,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
撤銷原行政處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 部分,全額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 均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2.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含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人員另加主 管職務加給)得按先予復職後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復職前之薪俸部分,仍須俟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 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 俸或年功俸後,再按停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 則下發給。 48

49 年資採計 1.軍公教人員12月仍在職者,不論其當年在職年資 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
其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 ,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 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 併計。 2.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 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 以1個月計算。 49

50 減發及不發規定 如同時具有二種以上事由時,依下列次序先後處理,其後之事由 不再處理:
1.年終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以下者,或受記過以上之懲 戒處分者,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1大過者, 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2.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2次或累積曠職達4日者, 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3.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1次或累積曠職達3日者, 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4.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5.年終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人員,如屬因案停職人員未移 送懲戒者,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請 公傷假全年無工作事實者,不適用上開不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50

51 問:A機關編審(支領法制人員專業加給)調陞 B機關科長(支領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於100年3月22日到任,其年終工作獎金應 如何計發?
答:本(年功)俸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以12月份所支 標準計發,至專業加給部分,則依所任編審及科長 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即法制人員專業加給×3/12 +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9/12。

52 問:某乙於100年1月17日至9月23日擔任A機關 臨時人員,嗣後又於同年11月9日至12月31 日擔任B機關之約僱人員,其實際在職月數
如何計算? 答:某乙有8個月份全月在職,1月、9月及11月3個月份 有畸零日數合計60日( ),折算為2個月,共 計實際在職月數為10個月,其100年在職月數比例為 10/12。

53 兼職費 53

54 法令依據及支給對象 法令依據: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 定 支給對象: 以依組織法規或有關法令規定經權責主
管機關核准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之 職務人員為限。 含由主管院、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之其他機關學校任務編組職務

55 不得支給情形 非依規定兼職之人員及兼任本機關(構)學校職務(含任務編組單位職務)者。
各機關所屬單位,未具1.獨立編制;2.獨立預算;3.依法設置;4.對外行文等4項要件者,非屬獨立之建制機關,本機關人員兼任該單位職務者。 借調人員兼任本機關(構)學校及借調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者。 兼任為執行本機關(構)學校業務或執行共同業務而設在上級或他機關(構)學校之任務編組職務者。

56 支給標準(一) 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支給,其每月支給標準: 簡任:3,000元 薦任:2,500元 委任:2,000元
醫事人員:師(一)級人員按簡任標準支給;師(二)級及師(三)級人員按薦任標準支給;士(生)級人員按委任標準支給。 軍人、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比照相當等級支給。

57 支給標準(二) 兼職費得按高一官等標準支給者: 公務人員: 1.敘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1級或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4
級(590俸點)以上人員,得按簡任級標準支給。 2.敘委任第5職等年功俸1級或委任第4職等年功俸4 級(385俸點)以上人員,得按薦任級標準支給。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年功薪475元或245元以上人員, 得分別按簡任或薦任級標準支給。 醫事人員: 敘師(二)級年功俸12級590俸點或士(生)級本俸 24級385俸點以上人員,得按簡任或薦任標準支給。

58 應報院核准情形 各機關(構)學校支給兼職費標準在通案規定範圍內得自行核定支給,超過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行政院91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規定,各機關聘請法律顧問 之兼職費每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案件 ,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定。 例外

59 支給方式(一) 開會型態者: 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但所兼任 之職務非每月開會者,亦得按實際開會之月數依實際 出席比率計發之。 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每次最高2,000元,每月 支領總額不受超過通案標準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之 限制。但仍應受支領個數及上限規定之限制。 由聘(派)兼機關(構)學校統一擇定辦理,擇定後 於同一任期內,除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變 更。 代理出席會議者,不得支給。

60 支給方式(二) 經常性業務型態者:均按月支給兼職費
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例如兼任行政或 幕僚職務必須每月實際辦理兼職業務者,如兼任人事 管理員、會計員)。 兼任公司、財(社)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董事、理 事、監察人與監事職務者。 按月支領兼職酬勞之兼職人員到(離)職當月服務未 滿整個月者,其兼職酬勞應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 發;至每日應計發之標準,按當月兼職費除以國曆該 月全月之日數計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5年12月19日85局給字 第43733號書函)。

61 支給個數及數額上限 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 2個兼職費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1萬6,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悉數繳庫;其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繳作原事業機構之收益: 支領1個兼職費每月超過8,000元部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為每月超過1萬2,000元部分。 支領2個兼職費每月合計超過1萬6,000元部分。 支領超過2個以上之兼職費。 公立大專校院教師之兼職費,不受兼職費支給個數及數額上限規定之限制。(行政院98年5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例外

62 兼任主管職務之兼職費 兼任本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已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再支領2個兼職費。
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得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就兼任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選擇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再支領2個兼職費;擇領兼職費者,得再支領1個兼職費。

63 代理職務之兼職費 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得就所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擇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再支領2個兼職費;擇領兼職費者,如另有兼職,得再支領1個兼職費。 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構)學校非主管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得支領兼職費;如另有兼職,以再支領1個兼職費為限。

64 不受兼職費支給規定限制之情形 退休人員、民意代表,及各機關(構)學校接受委託研究計畫之工作人員,其所支給之研究津貼,由被兼職機關(構)學校依規定標準逕行發給兼職人員具領。 各公立醫療機構遴選醫師至健保聯合門診中心或依法令支援其他醫療機構及巡迴醫療、兼任檢察機關法醫師及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醫師或依山地離島醫療改善方案提供醫療服務參加應診所支應診費。 按件計酬及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定義之講授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費、監考費及閱卷費等。

65 發給方式 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學校直接支給。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構)學校者,不在此限;其有溢領金額者,應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負追繳責任。 各機關(構)學校應將支給規定通知兼職人員,兼職人員之本職機關(構)學校應確實依規定列冊加強審核登記兼職及支給兼職費情形。

66 問:國民小學護理人員同時兼任會計主管 及人事主管,已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可否再支領兼職費? 答:不得支領兼職費。

67 問:石門國小與鎮海國小自98年8月1日起合併設置人 事室主任,人員尚未補實期間,職務由億載國小 人事室主任及新興國中人事室助理員共同代理,
職務代理期間得否採對當事人較有利計算方式, 分別核給億載國小人事室主任1/2兼職費、新興 國中人事室助理員1/2主管職務加給﹖ 答:可分別核給億載國小人事室主任1/2兼職費、新興 國中人事室助理員1/2主管職務加給。 參照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年8月8日81局肆字第27661號書函略以,台灣鐵路貨物搬運公司會計室主任請假 期間之職務,經核准由該室會計股長及歲計股長2人共同代理,在不重領兼領之原則下,其主管職務加給之差 額,得由該2股長各支領二分之一。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12月18日局給字第 號函略以,○○ 市公園國小人事室(與志開國小合併設置)主任請假期間,經核派由其他二位國小人事室主任共同代理,其 職務代理期間兼職費之支領,由該2人各支領二分之一兼職費。

68 結 語 68

69 待遇的高低,雖非激勵員工 的唯一條件,但待遇的公平 分配與合理的支給標準,是 組織穩定運作的基礎。
69

70 謝謝大家 祝大家工作愉快.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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