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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福利.  本薪?  年功薪?  學術研究費? 教育人員薪資  本(年功)薪  學術研究費  主管職務加給(兼任行政職務人員)  導師費:實際擔任導師職務,每月 3000 元  特教津貼(實際擔任特殊教育教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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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待遇福利

2  本薪?  年功薪?  學術研究費?

3 教育人員薪資  本(年功)薪  學術研究費  主管職務加給(兼任行政職務人員)  導師費:實際擔任導師職務,每月 3000 元  特教津貼(實際擔任特殊教育教學工作)

4 本(年功)薪 學 歷最高本薪最高年功薪 大學畢業 450 元 625 元 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班結業 500 元 625 元 碩士畢業 525 元 650 元 博士學位 550 元 680 元

5 學術研究費 職 稱月支數額 校 長 31,320 教 師 輔導教師 支本薪 475 元以上者〈碩士〉 31,320 支本薪 350 元至 450 元者 26,290 支本薪 245 元至 330 元者元 者 23,160 支本薪 230 元以下者 20,130

6 主管職務加給 ( 1 ) 職稱月支數額 校 長(薦任第九職等) 8,700 主 任(薦任第七職等) 5,140 組 長 支本薪 290 元以上者 (薦任第七職等) 5,140 支本薪 245 元至 275 元 者 (薦任第六職等) 4,220 支本薪 230 元以下者 (委任第五職等) 3,740

7 主管職務加給 ( 2 )  教育部 74 年 6 月 13 日臺( 74 )人字第 24033 號函: (省公報 74 年秋 1 期) 國民小學行政職務(組長)應以 由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如因員額編制限制,經報教育 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由兼有導師職務之教師兼任者,得從 寬支領導師費及主管特支費(現為主管職務加給) 。  教育部 99 年 7 月 30 日台人 ( 三 ) 字第 0990125250 號函: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如未 解除兼任主管職務者,仍參照公務人員作法,照常支領 主管職務加給。

8 特教津貼 類 別支領數額 現職合格專任教師 已具特殊教育 教師證書 1800 未具特殊教育 教師證書 600 代理(課)教師 600

9 生活津貼:發給項目及額度  1 、結婚補助: 2 個月薪俸額。  2 、生育補助: 2 個月薪俸額。  3 、眷屬喪葬補助: ( 1 )父母配偶死亡: 5 個月薪俸額 ( 2 )子女死亡: 3 個月薪俸額。  4 、子女教育補助:按子女就讀之學制區分,自小學 至大學及獨立學院,分別支給新台幣 500 元至 35,800 元。  「薪俸額」係指本(年功)俸(薪)。

10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 ( 1 ) 補助項目發生原因親屬之限制申請人之限制 結婚補助與原配偶再婚者,不得 申請。 ( 含任公職前結婚 或第一次結婚時未請領 補助離婚再與原配偶結 婚者 ) 結婚雙方均為軍公教人 員者,得分別申請補助。 生育補助 1. 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 為限。 2. 未滿 5 個月 ( 以 140 天 (28×5) 計算 ) 流產者,不 得申請。 1.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以報領一份為限。 2. 女性公教人員未婚生 子女者,因屬本人分娩, 可請領補助。

11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 ( 2 ) 補助項目發生原因親屬之限制申請人之限制 眷屬喪葬 補助 1. 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 限。 2. 子女未滿 20 歲、未婚且無職業; 未婚子女滿 20 歲在校肄業而確無 職業或無力謀生,須仰賴申請人 扶養查明屬實。 3.( 外 ) 祖父母無子女或未滿 20 歲 或滿 20 歲無力謀生,須仰賴申請 人扶養查明屬實。 夫妻或其他親屬 同為公教人員者, 對同一死亡事實, 以報領一份為限。 子女教育 補助 以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 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 以上學校肄業之子女為限限。 夫妻同為公教人 員者,其子女教 育補助應自行協 調由一方申領。

12 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 ( 1 ) 給付項目給付條件標準 ( 月俸額 ) 殘廢給付 符合公保殘廢給付標 準表之規定者 區分 全殘半殘 部分殘 因公 36 個月 18 個月 8 個月 疾病意外 30 個月 15 個月 6 個月 養老給付 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 保費滿 15 年並年滿 55 歲而離職退保者 ( 88.5.29 增訂) 舊制 (88.05.30 前 ) 未滿 5 年者,每 1 年 1 個月,未滿 1 年 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 6-10 年: 1 1 個月、 11~15 年: 1 年 2 個月、 16~19 年: 1 年 3 個月、 20 年以上: 36 個月 新制 1 年 1.2 個月,最高 36 個月 死亡給付 發生死亡事故 (應扣除曾領養老給 付月數 ) 因公 36 個月 疾病意外 30 個月; 繳付保費 20 年以上者, 36 個月 眷屬喪葬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病 或意外死亡者 父母配偶 3 個月 子女(未滿 25 歲) 年滿 12 歲未滿 25 歲: 2 個月 未滿 12 歲及出生登記: 1 個月

13 公教人員保險 - 現金給付 ( 2 )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申請資格: 1. 加保年資滿 1 年以上者。 2. 育嬰留職停薪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 特殊規定: 1.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必須選擇繼續加保。 2.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3.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 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 津貼額度: 1. 按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之 60% 計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 按月發給。 2. 最長發給 6 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 6 個月者,以實 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 1 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 際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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