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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暨政治學研究所 副教授 黃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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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暨政治學研究所 副教授 黃建銘
憲法與人權 民主憲政與國家發展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暨政治學研究所 副教授 黃建銘

2 綱要 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中華民國憲法

3 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4 法律體系與位階 1.法律規範的特質 (1)統治權力與公權力的強制力量 (2)國會的制式程序 2.法律體系 (1)海洋法系 (2)大陸法系
3.法律位階(法規範的金字塔) (1)憲法 (2)法律:法、律、條例、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3)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5 憲法與法律的制定與修改 1.憲法 (1)憲法的制定: 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 1947年元旦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2)憲法的修正:立法院提出→公民複決→總統(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2.法律 (1)法律的制定: (2)法律的修正:修正程序與制定程序相同

6 公法與私法 1.公法:以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權力主體為規範對象 2.私法:以 為規範對象

7 公法與私法判別標準之學說 1.(舊)主體說: 2.利益說: 3.權力說(從屬說): 4.法律主體說: 5.修正之法律主體說:

8 實體法與程序法 1.實體法:以規範「 」為內容之法律。 2.程序法:以規範實現權利義務關係之程序為內容的法律。

9 中華民國憲法

10 臺灣憲政發展之回顧與前瞻(一) 中國(清帝國→ROC→PROC): →1908憲法大綱23條
→1911憲法信條19條、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21條 →191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56條 →1913天壇憲草113條 →1914中華民國約法(袁氏) →1917民國六年憲草 →1919民國八年憲草101條 →1923中華民國憲法141條(曹錕憲法、雙十憲法、賄選憲法) →1931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89條 →1936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47條(五五憲草) →1947中華民國憲法175條公布施行 →1948制訂臨時條款4條 →195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 →1975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憲法 →1978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部憲法 →1982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

11 臺灣憲政發展之回顧與前瞻(二) 日本(大日本帝國): →1889大日本帝國憲法公布 →1890大日本帝國憲法施行 臺灣(大日本帝國→ROC)
→1896六三法 →1906三一法 →1921法三號 →1960修改臨時條款7條 →1966修改臨時條款7→8→10條 →1972修改臨時條款11條 →1991廢止臨時條款、第一次修憲10條 →1992第二次修憲8條 →1994第三次修憲10條 →1997第四次修憲11條 →1999第五次修憲11條 →2000第六次修憲11條 →2005第七次修憲12條

12 明治憲法 一、明治憲法: 1.專制原理: 2.民主自由原理: 二、六三法: 臺灣總督得於其轄區內,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13 中華民國憲法體系架構 一、本文 二、增修條文

14 人權、人性尊嚴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一、人的主體性與自由意志,人本身是一個主體,非他人之工具,非國家統治權之客體
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三、德國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基本法之修正案凡影響聯邦之體制、各邦共同參與立法,或第一條與第二十條之基本原則者,不得成立。」 四、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

15 共和國原則 一、意義:重點在於國家元首是誰? 二、特徵:國家元首由選舉(直接或間接)產生,有一定任期,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

16 民主國原則 一、意義:重點在於國家權力的擁有者是誰? 二、方式:直接民主vs間接民主(自由委任vs命令委任)
三、多元民主:不能逾越憲法基本精神。 四、特徵: (一) (二) (三) (四)

17 法治國原則 一、意義:形式上國家所有權力必須依照法律,即「 」;實質上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實現「 」。 二、要素:

18 社會國原則 一、意義:國家有義務調和社會對立,消弭階級,造就公平正義之社會。 二、內涵: (一) (二) 三、功能: (三)

19 基本權的歷史發展 一、1215英國大憲章(Magna Charta): 二、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 三、1919年德國威瑪憲法第四十八條。
四、1945年聯合國憲章重申基本權利、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平等,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

20 基本權利之作用 一、消極作用 二、積極作用 三、主動作用

21 基本權利之保障 C23:憲法對基本權原則採直接保障。比例原則。 C24: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無責任→國家國庫責任論→國家代位責任→國家自己責任論

22 平等權 一、意義:非機械絕對平等,而是合理差別。 二、特性:主觀公權利,實體法上權利,受侵害可救濟。 三、規範:憲法第七條。 四、案例

23 人身自由 一、意義:人民身體不受國家權力之非法侵犯。人身自由為一切自由之基礎。
二、規範:憲法第八條,1791年美國憲法增修第五條之due process of law 三、解釋:釋字166、251

24 各種自由權(一) 壹、居住遷徙自由 一、意義:居住自由指任何人在其居所內享有安寧居住空間,國家公權力不得非法侵入。
二、特性:消極防衛性主觀公權利,受侵害可救濟 三、規範:憲法第十條,釋字443。

25 各種自由權(二) 貳、表意自由 一、意義:人民內心意見想法形諸於外,以言詞為之為言論自由;以學術論述為之為講學自由;以書面文圖流傳為著作出版自由。。 二、特性:包括「 」與「 」自由。言論自由衍生獲取資訊自由,如此才能有有效負責的言論。 三、規範:憲法第十一條,釋字407(猥褻品)、577(包括主觀意見表達與客觀陳述)、380(大學自治)、450(不可強制設軍訓室)

26 各種自由權(三) 參、秘密通訊自由 一、意義: 二、規範:憲法第十二條;憲法第二十三條肆、信仰宗教自由
一、意義:包括對內「 」自由;對外「 」之自由。 二、特性:國家對宗教事務應維持「 」,即不介入與公平對待。 三、規範:憲法第十三條、釋字409(服兵役無違反宗教自由)

27 各種自由權(四) 伍、集會結社自由 意義: (一)集會自由: (二)結社自由:
二、特性:集會遊行權屬「 」,採集會前制度,集會前必須報備或經許可。 三、規範:憲法第十四條、釋字455、479 四、可否強制入會

28 各種自由權(五) 陸、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 一、意義 (一)生存權: (二)工作權: (三)財產權: 二、特性:工作權與財產權為「 」。
二、特性:工作權與財產權為「 」。 三、規範:C15、釋字510、釋字400

29 受益權 壹、行政上受益權 一、意義:國家本於直接保護個人權利與利益之目的,人民權利利益受損害時應賦予被害人提起行政爭訟之權。
二、種類:請願與訴願 三、請願 (一)意義:人民需求→請求國家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二)對象:「 」對提起訴願或訴訟事項不得請願。 四、訴願 (一)意義:行政機關「 」,認為其權利或利益受侵害,得向行政機關及其上級機關請求審查該處分之當否,並為一定決定之權利。 (二)功能: 貳、司法上受益權 一、意義 二、內涵

30 人民的義務 壹、義務之性質 貳、納稅義務 一、租稅係國家基於統治權 二、租稅必須得到人民同意→ 三、特別公課 參、服兵役
一、服兵役限制人民人身自由權,徵兵須有「 」為之。 二、釋490號解釋: 人民為「 」之主體,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人民有請求受國民教育之權。

31 國民大會與公民投票 壹、國民大會的性質與地位 一、孫文權能區分之實踐,以「 」控制「 」。
一、孫文權能區分之實踐,以「 」控制「 」。 二、國民大會為政權機關,可視為代表我國主權之機關,理論上應在治權機關之上。 三、仍為「 」機關 貳、國民大會的職權演變 一、憲法本文之職權 二、憲法增修條文之職權演變 參、公民投票 一、意義與要件 二、公民投票法的內涵

32 總 統 壹、定位→國家元首 一、虛位→內閣制 二、實權→總統制、雙首長制 貳、產生與去職 一、國民大會選舉→ 年 二、人民直接選舉→ 年
總 統 壹、定位→國家元首 一、虛位→內閣制 二、實權→總統制、雙首長制 貳、產生與去職 一、國民大會選舉→ 年 二、人民直接選舉→ 年 三、去職的原因 參、職權

33 行政院 壹、行政的意義與性質 一、行政的意義 主權對內表現之一種國家公權→ 二、行政的性質:治權 vs. 剩餘權 貳、行政院的地位
一、「 」說 二、「 」說 參、行政院的組織 肆、行政院與總統及立法院的關係 一、行政院與總統的關係: 二、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

34 立法院(一) 壹、國會數量的演變 三院(釋字76號)→兩院( )→一院( ) 貳、立法院的性質 一、「 」機關: 二、「 」機關:
三院(釋字76號)→兩院( )→一院( ) 貳、立法院的性質 一、「 」機關: 二、「 」機關: 參、立法院的地位→最高立法機關 ,地方民意機關非立法院之隸屬機關

35 立法院(二) 肆、立法院的問題探討 一、國會的類型 二、立法院的改造 (一)釋字31號→ (二)釋字261號→ 三、人數 四、選制
(一)2008年以前: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SNTV, ),亦即多席次單一選票。 (二)2008年以後: 1.分立與聯立的比較 2.區域代表與政黨代表之比例,能否充分反映民意 五、職權

36 司法院(一) 壹、司法院的沿革 一、行憲當時 司法院轄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行政院設「 」轄高等法院以及地方法院。 二、現制
司法院轄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行政院設「 」轄高等法院以及地方法院。 二、現制 透過釋字86號解釋,而延遲到1980年,才調整為由司法院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照釋字262軍人懲戒移由公懲會審議),嗣後設立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 釋字396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改革建議,又依照釋字530司法院「 」的意旨,未來司法院將進行改革。 三、未來 司法院朝向審判機關化,分三步驟進行: (一) (二) (三)

37 司法院(二) 貳、司法院的地位 一、司法權的中央集權 二、C77-79 參、組織 一、院長與副院長 二、大法官 (一)就機關分類
1.分散型:美國為例 2.集中型:德國為例 (二)就審查標的分類 1.抽象違憲審查: 2.具體違憲審查: 三、法官 肆、司法獨立

38 考試院 壹、地位:中央專屬性 貳、組織 參、職權

39 監察院 壹、地位:中央專屬性 貳、組織 參、職權

40  地方自治(一) 地方自治之功能 壹、傳統上→ 貳、現代上→

41  地方自治(二) 地方自治制度之本質 第一項 「     」說 第二項 「     」說 第三項 「     」說 第四項 我國憲法之基本決定

42 地方自治(三) 第一項 通常事務管轄權 第二項 地域權 第三項 立法權 第四項 自主組織權及人事權 第五項 財政權 第六項 計畫權
地方自治(三)   地方自治權之內涵 第一項 通常事務管轄權 第二項 地域權 第三項 立法權 第四項 自主組織權及人事權 第五項 財政權 第六項 計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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