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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 GB 介绍提纲 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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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介绍提纲 2011年5月

2 规范概述 《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共分为6章和2个附录。 6章分别是:
总则、术语、规划布局、建筑物、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 6章的条文共74条,其中16条(款)是强制性条文。

3 2个附录: 附录A: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附录B:消防安全常识 2个附录的条文60条。

4 重点在以下方面做了消防技术规定: 1.农村消防规划; 2.村民的自用住宅; 3. 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环节的技术防范措施; 4.“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5.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内容。

5 2 术语 给出了其他规范中没有出现过的名词、术语。 2.0.1 农村 ( rural area)
2 术语 给出了其他规范中没有出现过的名词、术语。 农村 ( rural area)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 由于我国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农村”没有明确的定义,其地域范围也不明确,结合本规范所指导的范围给出了农村的概念。

6 2.0.3 消防点 (firefighting spot)
设置在农村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的固定场所。 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若要大量建设标准的消防站还不太现实。提出了消防点的概念,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在农村建设消防站或消防点,满足农村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需要。

7 本规范的5.0.3条规定了消防点设置的最低标准: 1 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有明显标识; 2 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 3 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 4 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 5 寒冷地区采取保温措施。

8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三合一”。 (在本规范的条文中简称 “合用场所”)

9 1 总则 主要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农村防火的基本原则、规范的适用范围。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 1 农村消防规划;
1 总则 主要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农村防火的基本原则、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 1 农村消防规划; 2 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3 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 4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10 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规定。

11 本条有三层含义: 地域范围确定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乡、村庄。 内容为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等的防火设计要执行建规、高规的有关规定。

12 本规范规定的内容是农村防火的最基本要求,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应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措施和消防装备设施。各地可以根据本规范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防火技术细则。

13 3 规划布局 规定了农村建筑、堆垛的布局、消防车道等基本要求以及既有建构筑物应采取的防火措施。
3 规划布局 规定了农村建筑、堆垛的布局、消防车道等基本要求以及既有建构筑物应采取的防火措施。 消防规划涉及到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方面的内容。 考虑到尽量将同类型的技术内容归类合并在一个章节,这些内容分别在3规划布局、4 建筑物、5 消防设施中作出了规定。

14 本章的3.0.2~3.0.8分别对下列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布置; 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 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 集市、庙会等活动区域的设置。

15 3.0.9 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考虑到农村建筑的历史现状,对既有的农村建筑采取的防火措施应该区别对待。

16 3.0.11 村庄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60m; 2 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3 满足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 4 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5 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17 此条不作定量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配置的消防车型也各不相同,尽头式车道回车的定量要求在条文说明中按照车型的不同给出了参考数据。

18 3.0.14 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室)、主要路口等场所应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点;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用附录B。

19 农村宜在学校、村民聚集的公共活动场地或举办群众活动的活动室、主要路口等场所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标语、标牌、宣传栏或张贴宣传图画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20 为了使农村的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具有针对性和切合农村火灾防范的实际,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用附录B。

21 4 建筑物 本章规定了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要求。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农民自建的用于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自用住宅,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等方面作出的规定。 4.0.1 、4.0.2规定在农村应倡导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控制建造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构件应尽量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22 4.0.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
1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高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23 2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低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2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低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建筑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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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4.0.5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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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4.0.6 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 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8 我国农村的许多地区对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群按不超过30户、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群按不超过50户连片的村民建筑开辟防火隔离带或设防火墙等措施进行分隔。
这主要是参照了原《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受灾50户以上火灾为特大火灾,受灾30户以上为重大火灾的规定,为防止农村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所采取的措施。

29 本条中的占地面积5000 m2、3000 m2的规定是按照我国农村平均每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为100 m2 考虑的。
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之间的防火隔离带的宽度参照了建规中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之间的防火隔离带的宽度参照了建规中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30 5 消防设施 规定了农村消防站(点)、消防给水、消防器材等基本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5 消防设施 规定了农村消防站(点)、消防给水、消防器材等基本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农村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和消防点。 消防站的建设和装备配备可按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31 5.0.5 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本条规定了农村消防水源的种类。 在我国,有些地区天然水源十分丰富,有的地区常年干旱,水资源十分缺乏。消防水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2 5.0.6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农村,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33 对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管网;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可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 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

34 5.0.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村庄在消防站(点)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MP;当村庄不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35 3 消防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
4 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农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 5 寒冷地区的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

36 对设有消防站(点)或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的农村的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其压力应满足给消防车加水的压力要求,即不应低于0
对设有消防站(点)或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的农村的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其压力应满足给消防车加水的压力要求,即不应低于0.1Mp。 对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或消防车无法到达的农村,室外消火栓的主要功能是用来扑救初期火灾,可直接由消火栓接上水带水枪灭火,室外消火栓起室内消火栓作用,间距不宜大于60m。

37 5.0.8 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 应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 3 有取水码头及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 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3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容量不宜小于100m3。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村庄,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 3 宜建在地势较高处。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6.0m; 6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39 农村室外消防给水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有条件的可利用地势建高位消防水池形成高压给水系统。
容量不宜小于100m3 ,是按照火灾延续时间为2h,扑救初期火灾满足1台机动消防泵同时出两支水枪10L/s(每只水枪按5 L/s)来计算的。

40 5.0.11 农村应根据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备相应的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在配置农村消防设施时应充分考虑消防供水的方式,如没有消防给水管网的村庄配置消防车、手抬机动泵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就比较强,设置了消防给水管网的应配置消防水带、水枪等。

41 5.0.13 农村应设火灾报警电话。农村消防站与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
农村未设消防站(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斧、消防钩、消防梯、消防安全绳等消防器材。

42 6 火灾危险源控制 规定了在农村日常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的防火措施。
6 火灾危险源控制 规定了在农村日常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的防火措施。 对近年来农村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统计看,有将近50%的火灾是由于生产、生活过程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慎引起。

43 6.1 用火 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火炕等,燃气灶具的设置作出了规定。 对明火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6.2 用电 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用电设备的使用,特别是照明灯具、电热设备的使用做出了有关要求。

44 6.3 用气 分别对农村常见的沼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的使用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 6.4 用油(可燃液体) 对生活中常用的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的使用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

45 附录A: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 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附录A是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的基础上,做了适当的修订,规定了合用场所的基本要求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结合本规范的体例,将其作为附录A 。

46 A.1 基本规定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 厂房和仓库;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 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 地下建筑。 本条是对合用场所的限制性规定,凡属于本规定任一条时,就不能设置人员住宿。

47 A. 1.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 m2;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8 A.1.3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49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50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51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本条中提出的轻便消防水龙是一种可与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的消防设备,尤其适用于非消防人员使用,对于及时扑救初期火灾具有积极作用。

52 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53 A.2 防火分隔措施 A.3 辅助疏散设施 A.4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A.5 其他要求

5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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