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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甄選及教評會 組織運作法規與實務 龍潭國小人事管理員林素美 研習日期:10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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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甄選及教評會 組織運作法規與實務 龍潭國小人事管理員林素美 研習日期:

2 壹、教師甄選流程 貳、教評會組織及運作 參、釋例及法規摘錄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 伍、參考法規及網站 陸、結語
報告大綱 壹、教師甄選流程 貳、教評會組織及運作 參、釋例及法規摘錄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 伍、參考法規及網站 陸、結語

3 專任教師: 兼任教師: 代課教師: 代理教師: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教師類型及定義 專任教師: 兼任教師: 代課教師: 代理教師: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4 壹、教師甄選流程篇-1 校長召集教務主任 、人事單位及教學 相關單位開會,統 整教師缺額 舉行甄選 統計成績 受理報名 經成績複查無誤後
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 公開甄選辦理方式(得經 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 會,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 評會定之) 訂定教師甄選簡章及表 件(含名額、甄選時間 、甄選方式、甄選類科 、成績配分比例…等等 ),提交教評會審查 校長召集教務主任 、人事單位及教學 相關單位開會,統 整教師缺額 舉行甄選 統計成績 受理報名 公告甄選簡章(公 告開始至報名截止 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含例假日) 經成績複查無誤後 ,於學校及教育處 網站公告錄取名單 校長聘任 召開教師評審(甄選) 委員會,決議甄選結 果(正、備取名額) 及審查

5 壹、教師甄選流程篇-2 應注意事項(參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1.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 試教、實作委員,報請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聘任之, 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

6 壹、教師甄選流程篇-3 應注意事項(參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2.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迴避之。

7 壹、教師甄選流程篇-4 應注意事項(參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3.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不得擔任命題、評分工作。

8 壹、教師甄選流程篇-5 應注意事項(參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4.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 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前項名額如有備取名額,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修正)

9 壹、教師甄選流程篇-6 應注意事項(參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學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網站
5.各校甄選簡章及職缺等有關教師甄試之資訊,應於 ◎學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網站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公告, 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 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修正)

10 壹、教師甄選流程篇-7 應注意事項(參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6.口試、試教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11 壹、教師甄選流程篇-8 應注意事項(參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7.報名參加專任、代理或代課教師甄選人員無「教師 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

12 壹、教師甄選流程篇-9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增列)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 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酌作文字修正)

13 壹、教師甄選流程篇-10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 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 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4 壹、教師甄選流程篇-1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15 壹、教師甄選流程篇-12 應注意事項(參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8.依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錄取人員提送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寄發甄選成績通知,受理成績複查,並於相關網站公告錄取名單,錄取人員依限檢證辦理報到,由學校核發聘書。

16 貳、教評會組織及運作篇-1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評會設置依據: 1.教師法第11條 「(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第2項)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7 貳、教評會組織及運作篇-2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評會設置依據: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 ~「(第1項)本會置委員5人至19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1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18 貳、教評會組織及運作篇-3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評會設置依據: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 (第2項)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19 貳、教評會組織及運作篇-4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評會設置依據: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 (第3項)第1項第2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 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

20 貳、教評會組織及運作篇-5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評會設置依據: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 (第4項)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21 貳、教評會組織及運作篇-6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評會組成圖示: 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 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選舉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委員 5至19人 當然委員: 1.校長1人 2.家長會代表1人 3.教師會代表1人 (學校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 選舉委員: 由全體教師選(推)舉產生

22 貳、教評會組織及運作篇-7 (教評委員產生之流程)
學校為辦理教師甄選事宜,人事單位應就教評會之組成「包括決定委員總額、委員選(推)舉方式等」,研擬本校教評會委員設置要點,提請校務會議審議,據以辦理選(推)舉委員之產生事宜,併同當然委員人選簽請校長發聘書並公告之。 教評會組成流程圖: 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應包括委員總額、 分配比例及選舉方式等。 訂定校內「教師評審 委員會設置要點」, 提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製作教評委員選票 ,選(推)舉委員 公告當選及候補 委員名單 發開會通知 召開教評會 函聘或製發教評 委員聘書

23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1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各校兼任、代課、代理及實習教師,得否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選舉? (教育部86年5月17日台(86)人(一)字第 號函) 查教師法第3條:「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其中所稱「專任教師」,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係指「各級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另本部依教師法規定所研訂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業於86年3月19日台(86)參字第 號令發布施行,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主要職掌為:審查教師之聘任事項、訂定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事項、審議教師之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事項、審查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事項、評議教師違反教師法所定之義務及聘約事項及其他依法令應經該會審查之事項。因此,有關兼任、代理、代課及實習教師因非前開所指「專任教師」,該等人員自無法享有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4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2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所指「審查」 ? (教育部86年5月26日台(86)人(一)字第 號函)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職掌之一為「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所指「審查」應包括形式要件之審查及實質審議,始符合教師法規定精神,因此,自包括審查學經歷在內;至於是否參加面談與試教之評分,係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方式範圍,宜由學校教評會自行斟酌決定。

25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3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是否發給聘書? (教育部86年6月3日台(86)人(一)字第 號函) 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並未規定是否發給教 評會委員當選聘書,各校於教評會委員選(推)舉產生後,除公告當選委員名單外,應以學校名義函聘,以示隆重,至於是否製發聘書,可由學校自行斟酌。

26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4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評會委員之限制 ? (教育部86年6月5日台(86)人(一)字第 號函 ) 留職停薪、長期受訓進修人員及公務借調人員,因該等人員未實際在校任教、服務,不宜被選(推)舉為教評會委員或候補委員。

27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5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能擔任委員職務,應如何請辭 ? (教育部86年6月10日台(86)人(一)字第 號函) 教師法規定公私立中小學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主要精神,在於結合多人智慧為學校遴得優秀教師,及更為公平處理涉及教師權益問題,因此,學校應鼓勵教師積極參與,惟當選後如因故無法擔任委員職務時,得以書面向學校(校長)提出,經學校同意後辭去教評會委員職務,學校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可資遞補時,應即辦理委員之補推(選)舉。

28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6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所稱「公開甄選」涵義 ? (教育部 台(86)人(一)字第 號 )   所稱「公開甄選」,係指學校於辦理教師甄選時,將該甄選資訊刊登於媒體或以公告等方式,使不特定多數人所共知,並使符合規定及有意願者能有參與公平競爭之機會。至甄選方式,宜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組成之委員會本上開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議定後,在甄選公告中予以明定,不論其為筆試、口試或試教等均屬之。

29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7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國民小學分校得否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學校教師會? (教育部86年6月23日台(86)人(一)字第 號函 ) 查教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專任教師30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以國民中小學之分校(班)係附屬於校本部,並無獨立之編制與預算,宜併同校本部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學校教師會。

30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8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學校校長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得否辦理教師甄選及聘任教師 ? (教育部 台(87)人(一)字第 號 ) 學校為配合教學實施學年制,且教師之聘任因有聘期之規定,故大多配合學年度,於每年八月一日起聘,其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常任之性質不同。考量學校教學需要及校務之延續性,依學校教師聘任作業進度,學校於現任校長退休生效前辦理教師甄選及聘任作業應無不妥。

31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9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辦理中小學教師甄選時,可否限制男性未服兵役者報考 ? (教育部88年4月22日台(88)人(一)字第 號函)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且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範,為保障教師公平受聘權利,教師甄選簡章或相關規範若有上開限制,宜請協調所屬學校取消。據此,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時,不宜限制男性未服完兵役義務者報考 。

32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10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可否委託其他出席委員代為執行任務,並代為表決決議事項疑義? (教育部88.7.5台(88)人(一)字第 號函)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教評會之委員或具有一定之資格(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而擔任,或由學校全體教師本於信賴關係,推(選)舉而產生,且衡諸該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條第四項之意旨可知, 教評會委員具有不可替代性,應 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其他教 評會委員代為執行任務,並代為 表決決議事項。

33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11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關於未具國中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取得教師登記證者,得否不再經教師甄選程序,逕由任教學校教評會審查後,以合格師教任用疑義。 (教育部 台(88)人(一)字第 號函)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以其非屬編制內專任教師,代理課務並有一定之期限,故其進用係依上開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程序辦理。至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之任用程序,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為符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代理教師自不得未經上開規定之公開甄選程序,逕提教評會審查聘任為專任教師。

34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12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國民小學辦理教師或代理教師甄試時,除明訂須具備一般法定應考資格外,可否因應學校發展實際需要,另增列特殊資格條件之限制。 (教育部89年6月19日台(89)人(一)字第 號書函) 查本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 號函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令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另以辦理公開甄選之目的即為經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為學校遴選最適任之老師,是以,學校辦理公開甄選遴聘教師時,除法定資格外,不宜另訂其他條件限制,惟學校得考量教學需求,自應聘者中擇優錄取。

35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13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為使設籍貴縣教師得返鄉教學,訂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代理教師甄試簡章時可否限定設籍貴縣教師始得報考,或給予其特殊加分等規定。 (教育部89年6月20日台(89)人(一)字第 號函) 查本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 號函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另以辦理公開甄選之目的即為經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為學校遴選最適任之老師,故學校辦理公開甄選遴聘教師時,除法定資格外,尚不得以教師之戶籍另為其他之限制,或給予特殊之考量。

36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14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有關學校教師甄選簡章可否另訂甄選條件疑義 。 ( 台(90)人(一)字第 號書函 )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小學教師之聘任,需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另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中小學教師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別、科(類)別之教師證書。有關教師之甄選,學校得於具有合格教師資格之應徵者中擇優錄取,惟於甄選簡章中另訂需具大學(研究所)本科系畢業、相當工作年資及儀表端正等條件,已違反上開公平原則。

37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15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有關所詢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疑義。 (教育部90年7月4日台(90)國字第 號函 ) 依89年7月15日台(89)國字第 號函釋,有關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辦理代理教師甄試遇有代理原因須跨學年度(如兵缺)時,其代理期間得至代理原因消失(至該教師退役回校復職)為止,不須於新學年度時再次辦理代理教師甄試。

38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16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選舉委員選(推)舉由學校教師為之。 (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0年10月16日(90)教中人字第 號書函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1人,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依上開規定,對於投票選出選舉委員,應由學校教師為之,尚不包括校長。

39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17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簡章得否規範男性須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始得報考之限制。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0年10月16日(90)教中人字第 號書函 ) 一、查本部88年4月22日台(88)人(一)字第 號函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且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範,為保障教師公平受聘權利,教師甄選簡章或相關規範若有男性須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始得報考之限制者,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宜協調所屬學校取消。 二、另本部90年11月9日台(90)人(一)字第 號函規定,經參加中小學教師甄選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錄取學校無法受理報到,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如學校已無適當職缺聘任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介聘其他學校,學校均自新學期或新學年開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介聘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40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18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師甄試簡章不宜訂定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須「持有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公文」。 (教育部92年7月18日台人(一)字第 A號書函) 駐外單位對個人申請查驗國外學歷,係於學歷證件影本、歷年成績證明影本蓋章驗證,並不發給當事人查證學歷屬實之公文。貴屬高中教師甄試簡章第6點訂定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須「持有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公文」,與實際作業不符,宜請修正。

41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19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師評審委員會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包括教師會代表。 (教育部92年11月24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2項:「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茲以教師評審委員會係由同條第1項第1款當然委員及第2款選舉委員組成,爰教評會當然委員中之未兼行政職務或董事之教師會代表1人,自應列入「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ㄧ」之規定人數。

42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20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師經聯合甄選委員會錄取分發或介聘至學校之合格教師,於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如校長與該校教師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範圍之情形,校長聘任之程序應否自行迴避之疑義。 (法務部93年6月10日法政決字第 號函)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所稱之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應即自行迴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由校長聘任,此際校長對任用與否如已無裁量餘地,則校長行使聘任程序已難謂直接或間接使經審查通過之教師獲取利益,依首開規定,即不構成利益衝突,自無應否迴避之問題。

43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21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4點之「師生關係」及「同學關係」如何界定案。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8月5日教中(人)字第 號書函)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4點略以:「……。前項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其中,「師生關係」宜界定有實際授課、輔導之師生;另「同學關係」則界定為同班同學。

44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22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尚在辦理加科登記者,可否參加當年度教師甄試疑義。 (教育部95年8月8日台中(三)字第 B號函) 為提高已持有合格教師證者參加教師甄試之機會,建請對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學分表及相關可茲證明文件,暨當年度8月底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參加教師甄試。

45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23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於現職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復繼續留職停薪之繼續代理,及教師以各式差假併同辦理所遺之課務,學校得否累積為3個月以上之課務而辦理公開甄選聘任代理教師等疑義。 (教育部96年12月10日台國(四)字第 號函) 一、現職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後,以同一事由或其他事由繼續申請留職停薪,無論其申請留職停薪之發生時間是否在學期中,原代理教師因聘約已期滿,仍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視後續擬聘任期間長短,辦理聘任事宜,原93年7月12日台國字第 號函一併停止適用。 二、另依前揭辦法第3條立法意旨,現職教師依規定併同各類差假辦理請假,經學校核准當次差假超過3個月以上時,自應依前揭辦法第3條第2項辦理代理代課教師聘任事宜;惟經學校核准當次差假係3個月以下時,則應依前揭辦法第3條第4項辦理代理代課教師聘任事宜。

46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24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4點「師生關係」界定 。 (教育部97年5月29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 查上開要點第4點規定:「(第1項)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迴避之。(第2項)前項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不得擔任命題、評分工作。…」,復查本部93年8月5日教中(人)字第 號書函略為,所稱「師生關係」宜界定有實際授課、輔導之師生。據上,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與報名參加教師甄選者曾有實際授課、輔導之師生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不得擔任教師甄選命題、評分工作。

47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25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疑義。 (教育部97年10月13日台中(二)字第 號函) 一、師資培育公費生制度係為保障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學子受教權益,提供穩定及優質之師資來源,此為研訂師資培育公費相關法規之立法精神。 二、依上開立法意旨及本部96年3月22日台中(二)字第 號函專案個案補充解釋,旨揭辦法第16條第1項公費生分發後於義務服務期間,除符合本項但書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原分發服務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續履行服務義務情形外,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以上包含同一分發服務縣市內,校際異動、調職事項。

48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26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聯合甄試,得否訂定錄取後志願連續服務一定期間者加分之規定疑義。 (教育部97年11月5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 ) 依本部89年6月20日台(89)人(一)字第 號函略以,查本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 號函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令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另以辦理公開甄選之目的即為經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為學校遴選最適任之老師,故學校辦理公開甄選遴聘教師時,除法定資格外,尚不得以教師之戶籍另為其他之限制,或給予特殊之考量。另查本部91年7月1日台(91)人(二)字第 號書函略為,教師法第13條所定中小學教師初聘、續聘之期限係屬強行規定,於教師甄選簡章加註需留任3年方可申請離職之條件,與該條規定有違,故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仍不宜訂定錄取後需留任一定年限之限制。參照上開函釋精神,旨揭規定之手段與目的間之合理性仍未符,爰縣(市)政府辦理教師聯合甄試時,仍不宜訂定錄取後志願連續服務一定期間者加分之規定。

49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27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師評審委員會選舉委員變更為當然委員,其委員職務由候補選舉委員遞補後,當然委員如因職務異動不能擔任時,得否再行回復其原來之選舉委員身分 。 (教育部98年5月19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第1項)本會置委員5人至19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1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第3項)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本案學校教務主任於代理校長職務之日起,即依上開辦法擔任當然委員,以一人不能身兼二種委員身分,應可認為因故不能擔任選舉委員,而由候補委員遞補;嗣於辭去代理校長職務之同時,自無從繼續擔任當然委員,且前已卸除之選舉委員職務,亦無從回復。

50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28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校務會議得否決議教評會委員「得」不連任疑義。 (教育部98年6月25日台人(一)字第 號電子郵件)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項:「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第4條第1項:「本會委員任期1年,自9月1日起至翌年8月31日止,連選得連任。…。」。 二、茲以「連選『得』連任」並非強制規定;復以教評會委員選(推)舉之方式,係由校務會議議決之,爰如校務會議決議教評會委員「得」不連任,並無違反上開規定。

51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29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評會之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如係推舉家長會會長及教師會理事長擔任之,則會長或理事長改選後,是否應改聘新任會長或理事長疑義 。 (教育部98年12月22日台人(一)字第 號電子郵件)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會置委員5人至19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1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茲以家長會代表及教師會代表係由相關單位推派代表,尚非不得另行改派,爰應由各該單位考量是否重新推派代表。

52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30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選舉委員比例疑義 。 (教育部99年3月11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 有關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選舉委員得否設定比例問題,在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之前提下,得參酌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部88年12月4日台(88)人(一)字第 號書函略以「為利各校運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中之選舉委員…在不違背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之前提下,若擬依部別、年級別、科別等設定比例,得由各校依其實際需要,經校務會議決定後辦理。」。 (二)本部92年10月6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略以「教評會選舉委員不應再區分為教師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亦不宜依是否兼行政職務之身分分別選舉,應依該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三)本部95年9月18日部授教中(人)字第 號函及本部96年2月27日部授教中(人)字第 號函略以,倘學校於設置辦法第3條、88年12月4日台(88)人(一)字第 號書函、92年10月6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規範前提下,依校務會議決議未兼行政教師比例,與上開規定尚無競合之處。惟選票呈現方式仍不宜區分「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教師代表」。

53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31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師甄選錄取人員得否先予試用1年疑義 。 (教育部99年4月7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 查教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13條第2項或第20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又第13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1年,續聘第1次為1年,以後續聘每次為2年,續聘3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按教師法並無教師試用制度,有關教師之聘任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54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32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建議修改教師甄試因沒有2 次分發所生缺失一事 。 (依民眾99 年7 月25 日致教育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 一、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5 點規定:「(第1項)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第2項)前項名額如有備取名額,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同要點第12 點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受各級學校教評會委託辦理之教師聯合甄試,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據上,各校辦理教師甄選,得列備取名額,並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並無遞補次數之限制;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受所屬學校委託辦理教師聯合甄試,如有備取名額,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規定分發次數。

55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33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有關正式合格教師暨代理教師聯合甄選錄取,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介聘分發至學校的代理教師,因其與該校校長有二等姻親關係是否有利益迴避疑義。 (教育部99年8月5日台國(四)字第 號書函 ) 一、本部96年9月21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說明二敘及:「依法務部93年6月10日法政決字第 號函略為,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所稱之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應即自行迴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由校長聘任,此際校長對任用與否如已無裁量餘地,則校長行使聘任程序已難謂直接或間接使經審查通過之教師獲取利益,依首開規定,即不構成利益衝突,自無應否迴避之問題。依上開函釋意旨,代理教師如係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此際校長對任用與否如已無裁量餘地,應無迴避聘任問題…」。 二、爰此,經由正式合格教師暨代理教師聯合甄選錄取之代理教師,並由公開介聘分發至學校的代理教師,此際校長對任用與否已無裁量餘地,則校長行使聘任程序已難謂直接或間接使經審查通過之教師獲取利益,自無應否迴避之問題。

56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34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代理教師甄選設有年齡限制疑義。 (教育部99年8月10日台國(四)字第 號函 ) 依本部89年6月20日台(89)人(一)字第 號函及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 號函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

57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35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師甄選得明訂優先聘任標準情形及不宜訂定加分之規定或給予特殊之考量情形 。 (教育部99年10月5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 查本部89年6月19日台(89)人(一)字第 號書函規定:「查本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 號函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令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另以辦理公開甄選之目的即為經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為學校遴選最適任之老師,是以,學校辦理公開甄選遴聘教師時,除法定資格外,不宜另訂其他條件限制,惟學校得考量教學需求,自應聘者中擇優錄取。」

58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36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師甄選得明訂優先聘任標準情形及不宜訂定加分之規定或給予特殊之考量情形 。-續1 (教育部99年10月5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 二、另,教師甄選相關規定如下: (一)得明訂優先聘任標準情形: 1.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第2條:「(第1項)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外,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並優先遴聘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甄選時得就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個人總成績百分之十為限。(第2項)前項甄選成績相同時,應按各該原住民族籍學生占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全體學生比率,依下列優先順序聘任:一、各該族籍教師。二、其他原住民籍教師。三、非原住民籍教師。」。

59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37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師甄選得明訂優先聘任標準情形及不宜訂定加分之規定或給予特殊之考量情形 。-續2 (教育部99年10月5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 2.辦理甄選之單位得參酌本部前函於甄選簡章中酌定甄選之優先標準,學校教評會於審查經甄選合格人員時,得考量學校用人需求及甄選簡章之優先標準規定,積極進用殘障教師。又本部並於86年10月15日以台(86)人(一)字第 號函轉請所屬學校遇有教師職務出缺,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優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身心障礙者,以落實照顧殘障人士。」。

60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38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師甄選得明訂優先聘任標準情形及不宜訂定加分之規定或給予特殊之考量情形 。-續3 (教育部99年10月5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 3.本部94年7月14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釋國小英語教師甄選報名資格疑義略以,依本部89年6月19日台(89)人(一)字第 號書函釋,爰此,各校(或接受委託辦理教師甄選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基於教育需要,於甄選簡章中加註考生如具有學校所需專長得擇優予以錄取之規定,尚無違法之處;惟若將所需專長列為甄選之資格條件而限制未具專長者報考,則於法未合。

61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39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師甄選得明訂優先聘任標準情形及不宜訂定加分之規定或給予特殊之考量情形 。-續4 (教育部99年10月5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 (二)不宜訂定加分之規定或給予特殊之考量情形: 1.本部89年6月20日台(89)人(一)字第 號函釋略以,學校辦理公開甄選遴聘教師時,除法定資格外,尚不得以教師之戶籍另為其他之限制,或給予特殊之考量。 2.本部97年11月5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釋略以,縣(市)政府辦理教師聯合甄試時,仍不宜訂定錄取後志願連續服務一定期間者加分之規定。

62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40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現職教師於同校擔任不同教育階段別之教師,為因應少子化減班需列管缺額,得否不同意轉任一案 。 (教育部100年4月26日臺人(一)字第 號 ) 查本部96年6月13日台人(一)字第 號書函有關限制國小特教教師於原服務學校轉任一般教師是否適法可行之疑義一案如下:「依本部87年7月23日台(87)人(一)字第 號書函略為,教師若確具普通班教師資格,擬以同校啟智班教師身分轉任,居於學校整體考量,得由學校自行審酌,是否以同校教師身分先予以轉任調動後,所遺缺額再行辦理公開甄選,考量結果若擬由教師逕予轉任,仍應依規定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爰此,本案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辦理。」 次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暨具獨立編制之附設進修學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

63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41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有關各校使用「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作為新進人員資料查詢,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 (教育部100年4月29日臺人(二)字第 號 ) 為釐清本部設置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供各級公私立學校與縣市政府通報及於辦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查詢,以防止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本部前於99年11月23日函請法務部釋示,該部於100年2月10日法律字第 號函復以,本部設置全國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乙節,前經該部96年10月26日法律字第 號函認為,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定有教育人員任用之消極資格,同條例第30條復規定教師任用資格審查為法定必經程序且本部為審查機關之一,故本部基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主管機關立場,為執行該條例相關規定,對於具有該條例第31條所定教育人員任用消極資格之個人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及提供相關學校、機關審查之用,應可認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

64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42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有關各校使用「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作為新進人員資料查詢,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續1 (教育部100年4月29日臺人(二)字第 號 ) 惟按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尚未施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是以,倘本部認為旨揭「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係本部、縣市主管機關、各級學校為執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30條所定教師任用相關程序之職務並履行同法第31條第1項所定任用限制、應予解聘或免職之義務所必要,應可認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惟尚須符合同款所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65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43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有關各校使用「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作為新進人員資料查詢,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續2 (教育部100年4月29日臺人(二)字第 號 ) 查本部前以97年8月1日台人(二)字第 號函及98年6月19日台人(二)字第 號函各直轄市教育局、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國民小學等,通報資料之建置及密碼管理等事項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人負責,又自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取得相關人員之不適任通報資料應予保密,除供業務需要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相關資料使用完竣後應即予銷毀,如有違反人事資料保密相關法令規定,應自負法律責任,爰針對全國不適任教師之查詢機制業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綜上,本部設置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供各級公私立學校與縣市政府專人以帳號密碼登錄進行通報及於辦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查詢,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應無未合。

66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44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轉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本(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教師法第14條條文亦配合修正並經立法院於同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各校於人員進用前應確實查詢有無不得任用之情事 (教育部100年12月21日臺人(二)字第 號 )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教師法第14條修正條文均明定「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為教育人員及教師之規定,及增訂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

67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45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轉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本(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教師法第14條條文亦配合修正並經立法院於同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各校於人員進用前應確實查詢有無不得任用之情事-續 (教育部100年12月21日臺人(二)字第 號 ) 二、為避免學校誤聘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情事者為教師,本部業於97年8月建置完成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網址 ) ,請各級學校於辦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確實查詢,並定期清查所屬現職教師有無已登載於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上仍聘任之情事,如清查不實,經本部查知確有不適任教師仍受聘任者,將列為獎補助或績效考核之減扣參考。 三、另為維護校園安全,各公私立學校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時,請依內政部訂定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68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46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閱辦法」(以下簡稱原查閱辦法)修正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以下簡稱修正查閱辦法),並經內政部101年4月30日台內警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請據以辦理該犯罪紀錄查閱事宜 (教育部101年5月18日臺訓(三)字第 )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5月14日內授警字第 號函辦理。 二、各級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認有必要時,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係依原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 三、依該部101年4月30日發布修正查閱辦法,條次變更為第1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內容摘錄如下:「第十四條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下列機關(構)、團體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申請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時,得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一、教育業務: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之教育基金會、招生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學員之短期補習班。」

69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47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教育部函轉內政部函有關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查閱申請相關事宜 (內政部101年6月21日內授警字第 號函暨教育部101年6月29日臺人(二)字第 號函辦理 ) 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下稱本辦法)業於101年4月30日修正發布,有關查閱申請修正重點,摘要說明如下:(一)本辦法係提供查閱管道,至於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有無強制查閱之必要,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業管法令明定。(參照本辦法第14條修正說明)(二)為避免濫行查閱,本辦法第14條業明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核轉,故申請查閱機關、機構、團體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審核。(參照本辦法第15條修正說明) 二、申請查閱時,應將「現職人員」與「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依附件3分開造冊,俾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查復。

70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48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所詢有關教師甄選可否限定分發特殊偏遠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之服務年限一案 (教育部 臺人(一)字第 號函 ) 一、查本部91年7月1日台(91)人(二)字第 號書函略以,教師法第13條所定中小學教師初聘、續聘之期限係屬強行規定,於教師甄選簡章加註需留任3年方可申請離職之條件,與該條規定有違,故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仍不宜訂定錄取後需留任一定年限之限制。 二、次查本部94年7月14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略以,各校(或接受委託辦理教師甄選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基於教育需要,於甄選簡章中加註考生如具有學校所需專長得擇優予以錄取之規定,尚無違法之處;惟若將所需專長列為甄選之資格條件而限制未具專長者報考,則於法未合。 三、綜上,各校及縣市政府辦理教師甄選時,仍不宜限定分發特殊偏遠地區及偏遠地區教師之服務年限。

71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49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所詢現職特殊教育班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得否逕予轉任同校普通班教師疑義一案 (教育部 臺人(一)字第 號函 ) 一、查本部96年6月13日台人(一)字第 號書函:「依本部87年7月23日台人(一)字第 號書函略為,教師若確具普通班教師資格,擬以同校啟智班教師身分轉任,基於學校整體考量,得由學校自行審酌,是否以同校教師身分先予以轉任調動後,所遺缺額再行辦理公開甄選,考量結果若擬由教師逕予轉任,仍應依規定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準此,特教教師轉任同校普通教師,仍須具備該階段教師資格,並依相關規定核處。 二、次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

72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50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之2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以臺國四字第 D號令發布 (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國(四)字第 E 號函)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之2第1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其「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73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51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轉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來函說明該局建請善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案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北教人字第 號  ) 一、為避免不適任教師進入校園,於100年6月20日市政府跨局處會議決議基於公益原則、保障校園安全並不涉及當事人工作權及保障人權,在進用正式教師之複試報名時,得先就參加甄試教師要求檢附查詢同意書。 二、為減少不必要之行政流程,本局建議於進用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時,可要求甄試者主動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進用單位初步審核篩選,複試時再造冊函轉本局查詢有無性侵害刑案資料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74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52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有關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業於102年3月11日發布施行,請各校及業管科確實依該辦法辦理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與查詢作業 (教育部 臺教人(三)字第 號函 ) 一、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3條規定,教育人員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情事,或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第8款、第10款或第11款規定情事,均須於限期內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第6條明定原通報事由消滅後,學校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資料解除登載之作業程序。第7條規定,各級學校、機構於聘任教育人員時,應確實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並向各相關權責機關查詢擬聘人員有無不得聘任之情事。

75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53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有關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業於102年3月11日發布施行,請各校及業管科確實依該辦法辦理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與查詢作業-續1 (教育部 臺教人(三)字第 號函 ) 二、另依辦法第4條規定:「(第2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通報之資料建置及查詢作業,並得由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指定專人辦理查詢作業;其作業程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規定。(第3項)第一項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第8條規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學校、機構及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對不適任之教育人員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第9條規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學校、機構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或所報資料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教育部並得作為各類補助款之參據。

76 參、教師甄選及教評會組織 運作釋例摘錄篇-54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例)
有關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業於102年3月11日發布施行,請各校及業管科確實依該辦法辦理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與查詢作業-續2 (教育部 臺教人(三)字第 號函 ) 三、綜上,為防止資料外洩及確保資料正確性,請各校及列管科確實依該辦法指定專人辦理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與查詢作業,作業程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規定,倘未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或所報資料錯誤不實,經教育部查知者將列為行政缺失,並作為各類補助款之參據。

77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篇 案例一 缺額性質錯誤:簡章以「鐘點教師」、「兼課教師」、「兼任代課教師」、「課稅減課代課教師」等職稱。
說明: 1.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一、兼任教師:係指以 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 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故以部分時間且薪資以鐘點費支應者,應為「兼任教師」或「代課教師」。 2.應經學校教評會審查後更正。

78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篇 案例二 公假缺或留職停薪缺未註記原任教師原因消滅返校條款。 說明:
1.學校有上開原因開缺者,應於原缺額後註記:「該缺額教師公假(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提前返校復職時,代理教師應無條件解職。」 2.免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逕予更正。

79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篇 案例三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修正。 說明:
1. 教師法第14條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1項共計11款。增列第3款:「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修正第11款文字:「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部分學校簡章仍沿用修正前之9款規定。 2.免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逕予更正。

80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篇 案例四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 說明:
1.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於101年7月10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3-1、11 條條文;增訂第 3-2 條條文。部分簡章沿用修正前之條文。 2.免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逕予更正。

81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篇 案例五 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年度考核參考規準修正。 說明:
1.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年度考核參考規準(以下簡稱參考規準)於100年5月19日函頒(於100年8月1日起實施) ,並於101年6月4日以府教學字第 號函頒修正,參考規準肆、方式五,原規定「各校對於兼代教師之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七月一日前分別列冊報本府教育處備查。」修正為「…. 應於每年七月一日前考核完成,分別列冊留存學校備查。 」 。 2.免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逕予更正。 備註:各校人事人員對於兼代教師之考核結果,應於每年度7月1日前至本縣教育資訊網EIP→人事資料維護區→兼代課考核區登錄兼代教師該學年度之考核成績,並將考核紀錄表上傳。

82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篇 案例六 錄取公告統一以一次為準。 說明:
1.部分簡章規定錄取公告區別「暫定錄取公告」及「確定錄取公告」,為避免榜單更正衍生爭議,建議錄取公告統一以一次為準 」。 2.免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逕予更正。

83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篇 案例七 樣態:考試科目及計分權重比率方式未公告
內容摘要:學校遭檢舉辦理數學科教師甄選,筆試成績(含教育性題目及數學專業題目)所佔比率為7:3,計分方式涉有不公案,惟該校並未將考試科目及計分權重比率於簡章中說明,易滋生困擾。 提醒:考試科目及計分權重比率應於簡章中明訂。

84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篇 案例八 樣態:教師甄選簡章之擬訂及修正程序
內容摘要:學校教師甄選簡章經教評會討論通過並上網公告,嗣因○○科提出修正建議,未經教評會審議即逕行公告,部分內容並與原簡章規定競合,引起考生混淆。 提醒:教師甄選簡章之擬訂及修正均應經教評會審查。

85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篇 案例九 樣態:評分表誤繕計分權重比率
內容摘要:依甄選簡章公告,試教分數所佔比例為40%,因甄選當日評分誤繕為20%,評審人員在評審當場自行修改為40%,經與試者誤傳為竄改分數。 提醒:加強評分表等甄選作業細節檢視。

86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篇 案例十 樣態:臨時變更試教內容
內容摘要:未按簡章規定辦理美術教師甄試,臨時變更考程內容,損及應考教師權益 。 提醒:試教課程包括術科實作,僅於內部作業之「教師甄選及工作分配表」中明訂,惟未於簡章中敘明,易引起考生誤會。

87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篇 案例十一 樣態:測驗題標準答案之公布
內容摘要:學校教師甄試遴選辦法中明訂「附上標準答案」,惟命題委員卻未提供解答並公布,違反上開規定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之規定 。 提醒:為避免考生對甄選結果產生質疑,筆試中之是非、選擇、填充等測驗題之標準答案宜公布予應試者知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9條第2項規定,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

88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篇 案例十二 樣態:未依甄選總成績列錄取名額
內容摘要:依甄選簡章評分計算總成績,學校錄選小組卻將總成績列錄取名額名次以後之應試人員納入推薦錄取,對特定人士作特別考量 。 提醒:甄選方式、計分標準等應符合學校遴才需要,並依甄選簡章辦理作業 。

89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篇 案例十三 樣態:甄試題目沿用上年度試題
內容摘要:某縣教師甄選電腦科目試題沿用上年度試題,令人質疑涉有洩題情事,影響其公正性 。 提醒:甄試題目不宜完全沿上(歷)年度試題 。

90 肆、甄選流程及簡章常見錯誤案例篇 案例十四 樣態:教師甄選簡章之修正程序
內容摘要:某縣市辦理教師甄選,於報名期間2次修正報名資格,惟未經教師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依公告甄選簡章之規定辦理公告 。 提醒:報名資格係教師甄選簡章之一部分,爰報名資格之修正程序應與訂定之程序相同,應經教師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依公告程序辦理修正之公告 。

91 本府教育處相關函示 為因應少子女化因素所衍生之減班問題,101至102學年度本府所 屬各國民小學普通班教師缺額仍統一控管,暫停辦理新進教師甄
◆ 101至102學年暫停辦理國小普通班新進教師甄選作業 (縣府101年2月6日府教學字第 號函) 為因應少子女化因素所衍生之減班問題,101至102學年度本府所 屬各國民小學普通班教師缺額仍統一控管,暫停辦理新進教師甄 選作業,各校控管之教師缺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辦理代理教師甄選,並請各校應以任用具各該類科合格教師 資格者為優先。

92 本府教育處相關函示 ◆為簡化流程增進行政效率,各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後,免再報府備查
(縣府教育處101年7月19日府教學字第 號函)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101年7月10日修正發布。 本辦法增訂第3條第4項「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為簡化流程增進行政效率,各校甄選工作辦理完竣後,免再報府備查,本府將另以調查表方式於每年9月前請各校查填。

93 案例 案例一:某中學教師甄選發生洩題事件。
某國民中學為興辦完全中學增聘高中部教師,辦理教師甄選,校長未經教評會同意,自行依「省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成立遴選委員會,並逕自聘請他校教師擔任筆試命題工作,於命題工作完成後,未即會同教評會委員封存試卷,直到次日才要求教評會委員會同封存試卷,於筆試辦理完畢後,閱卷教師發現應考教師之答案與標準答案異常雷同,甚至連標點符號一字不差,引起眾人質疑,最後終將此一洩題事件公諸於世,目前本案相關涉案人員正由檢察官起訴中。

94 案例 案例二:某國小招聘教師,未依甄選公告及簡章錄取。
某國小招聘教師,於甄選公告及簡章中載明「榜示依成績高低排序」。然而,在甄選結束後,卻發生甄選成績高之教師未被錄取,而低者錄取。經應試教師向教育局舉發:教育局查證時發現,錄取名單係由校長勾選後逕行公告,未經教評會審查。該校教評會於事件發生後召集會議追認該錄取名單及授權校長自行勾選、公告(非教評會委員全數同意),並對外宣稱「榜示依成績高低排序」是指:將錄取人員依其成績高低排序公告,而不是依照甄選成績高低錄取。教育局對該校教評會事後追認與解說並不認同,基於保障應試教師之權益,教育局去函糾正該校,並要求該校依一般人對「榜示依成績高低排序」的認知,重新公告錄取名單。

95 案例 案例三:○○學校校長未依規定迴避 ○○學校辦理92學年度教師甄選作業,校長○○○明知其子報名參加該校教師甄選,卻仍親自主持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教師甄選相關事宜,主導甄選作業,明顯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1項,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等相關法令規定,違失情節明確,經法務部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處罰鍰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並經主管機關調整職務,另該校甄選結果,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1條規定:「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辦理。

96 案例 案例四:某校試務組組長洩露試題具體求刑2年
○○學校辦理○學年度教師甄選作業,經調查結果該校實習教師有2位獲錄取,其中1位林○○係該校教務處試務組組長之丈夫,該校校長及○姓教師等2人疑有洩露試題給試務組組長再洩露給報考人林○○,案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以校長及○姓教師等2人涉嫌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2年。

97 伍、參考法規 教師法(民國102年01月23日修正) 教師法施行細則(民國101年9月4日修正)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民國00年11月30日修正)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民國99年4月7日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民國98年2月4日修正)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民國101年7月10日修正)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民國100年5月3日台人(一)字第 號函修正) 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民國94年11月2日部授教中(人)字第 C號令修正)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民國100年8月12日修正)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要點 (民國95年2月22日府教學字第 號函訂頒)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年度考核參考規準 (民國101年6月4日府教學字第 號函頒修正)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民國102年3月11日修正)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民國101年4月30日修正)

98 伍、參考網站及資料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 教育部人事處法規釋例彙編網站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人事數位典藏館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冊 宜蘭縣政府所屬學校人事業務標準化文件-教師甄選作業流程

99 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選聘網

100 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

101 教育部人事處法規釋例彙編網站

102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103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人事數位典藏館

104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105 教育資訊網兼代課考核系統 操作方式(一)

106 教育資訊網兼代課考核系統 操作方式(二)

107 教育資訊網兼代課考核系統 操作方式(三) 學校人事人員可在此登錄校內兼代教師該學年度考核成績並將考核紀錄表上傳。

108 小提醒 ◎每年6月中旬辦理代理、代課教師考評 ◎辦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確實至全國不適任教育 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現職教師亦應定期清查
◎於每學期開學前或任用教育人員、進用其他專職、 兼職人員前,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公平、公正、公開的甄選程序,為學校遴選出最適 任的教師

109 簡報結束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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