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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簡介 --數位資料使用之探討 張永強 2012020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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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智慧財產權法簡介 --數位資料使用之探討 張永強 1

2 大綱 智慧財產權法概述 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介紹 數位資料使用問題探討

3 --利用智慧財產,維護&創造經濟利益--
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 --利用智慧財產,維護&創造經濟利益-- 個人智慧無所不在,權利如影隨形,侵權就在無意之間。 企業以智財權取得競爭優勢,獲取授權利益,合法阻礙競爭者進入市場,是競爭策略之一環。 國家經貿國際談判的籌碼,鉗制落後國家工業發展利器。 3

4 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 專利法(100.21.21修正) 商標法(99.08.25修正) 著作權法(99.02.10修正)
營業秘密法( 公布施行)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修正)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修正) 公平交易法( 修正)

5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 項目 種類 保護年限 專利 發明: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自申請日起20年 新型:對物品形狀、構造、裝置之創作
自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對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自申請日起12年 商標 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組成以表彰商品或服務 公告日起10年 著作權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或點腦程式著作等 自然人死後50年 法人公開發表後50年 營業秘密 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永久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 以積體電路上之電子元件及接續此元件之導線的平面或立體設計 首次商業利用日或登記申請日起10年

6 智權管理的演進與我國企業現況 佈局收益 (視為投資) 保護防禦 (視為費用) 以智權收益或佔有市場為目標
採取策略研發、監控市場、主動技轉之管理制度 智權發展階段 我國企業的現況 以建立(被)侵權防禦能力為目標 採取專利檢索獎勵申請、機密保護管理措施 認知侵權 (視為損失) 認知到侵權指控的風險 以消極迴避的改變或退出市場(產品) 方式因應 無知忽略 以生存為首要任務 不認為(知道)智權的重要性 成立初期 業務發展期 營運成長期 穩定發展期 企業發展階段

7 有趣的著作權問題 知名交友網站Facebook 意圖侵佔網友著作權? 法國名牌槓上台灣品牌 嬌蕉包遭假扣押
真正的免費音樂,從Radiohead開始 連結YouTube卡通 女童挨告 法官輕罰 代理商仍索賠 雲端的秘密 女神卡卡與小怪獸們

8 著作的類別(例示) 語文著作:作文、情書、演講、小說、散文、詩詞 ........ 音樂著作:曲譜、歌詞 .........
戲劇、舞蹈著作:戲劇、歌劇、話劇、默劇、舞蹈 美術著作:圖畫、漫畫、卡通、素描、書法 ..... 攝影著作:照片、幻燈片、… 圖形著作:地圖、工程設計圖 視聽著作:電影、錄影帶、碟影片、電腦螢幕的影像 錄音著作:錄音帶、CD、唱片 建築著作:建築物、建築模型、建築圖 電腦程式著作:為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之指令組合

9 著作權的種類 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專有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轉讓與授權 姓名表示權 公開發表權 同一性保持權
重製、出租、改作、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 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專有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轉讓與授權

10 著作權可以享有多久?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視為生存或存續 財 產 權 人 格 原 則 一 般 著 作 終 身 + 5 年 攝 影 視 聽 錄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視為生存或存續 35

11 誰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 雇傭關係 有約定 只約定受雇人為著作人 無約定 出資聘請 職務上§11 非職務上 依約定
§12 職務上§11 非職務上 有約定 依約定 (§11I但、II但) 依創作人取得著作權原則員工。(ps.雇用人約定員工之非職務上著作由雇用人享有著作權法雖未如專利法特別規定為無效,其理亦同。) 無約定 受雇人著作人 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受聘人著作人 只約定受雇人為著作人

12 規定共有之智財權 歸屬條款規範內容 分析表 定額 對方應定期支付本會特定數額 對方應定期支付本會使用收益之特定比例,並定期提出報告
,本會得隨時派員查核報告內容 查核 報告 不查 對方應定期支付本會使用收益之特定比例,並定期提出報告 分配 對方應定期支付本會使用收益之特定比例,本會得隨時派員 查核報告內容 查核 比例 收益 不報 對方應定期支付本會使用收益之特定比 不查 不分 共有權利之使用收益歸對方或本會所有 對方使用所共有之權益,需經本會同意 同意 歸本 使用 對方使用共有權益不需本會同意,其所衍生之權利歸本會所有 共有 雙方 共有 衍生 對方使用共有權益不需本會同意,其所衍生之權利歸雙方共有 不需 同意 歸對 對方使用共有權益不需本會同意,其所衍生之權利歸對方所有 可轉 授權 對方使用共有權益不需本會同意,並得轉授權與他人 轉授 不可轉 授權 對方使用共有權益不需本會同意,惟不得轉授權與他人 本會 處理 第三人主張侵權時,由本會負責處理,對方應儘力協助之 侵權 處理 共同 處理 第三人主張侵權時,由雙方共同負責處理 對方 處理 第三人主張侵權時,由對方負責處理,本會應儘力協助之

13 著作權人 利用人 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人格權 不得主張合理使用 著作財產權 --可讓與/可授權/有存續期間 合理使用權
--專屬著作人/不得讓與/不得繼承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同一性保持權 不得主張合理使用 著作財產權 --可讓與/可授權/有存續期間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 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 輸權、改作權、散佈權、公開展示 合理使用權 --符合特定條件/不需著作權人 同意 --政府目的、授課需要、教育 目的、圖書館、時事報導、 非營利目的..等

14 合理使用原則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在整個著作中所占比例
目的:為了促進文化進步,與調和社會公益,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亦得對著作加以利用的規定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 65) 是否合於「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做為判斷標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在整個著作中所占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概括的合理使用原則

15 利用他人非虛構性(事實性)或資訊性著作 利用之數量少(局部的複製)或重要性低 利用行為不致產生取代效應 非利用他人尚未公開發表的著作之利用
易受認定構成合理使用之類型化行為 利用他人非虛構性(事實性)或資訊性著作 利用之數量少(局部的複製)或重要性低 利用行為不致產生取代效應 非利用他人尚未公開發表的著作之利用 以改頭換面之方式進行利用

16 怎樣才是合理使用? 例如(著§44~66) 判斷基準 (著§ 65)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著作性質 --利用之質量及其在
政府機關因立法行政目的認有列為內部參考資料之必要時,合理範圍內,得予重製、翻譯(著§44、63i) 。 為教育目的而重製、改作 、編輯、公開播送、翻譯(著§46、47、52) 。 為學術研究目的而重製、引用、翻譯(著§48、48-1、52) 。 於時事報導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報導所接觸之著作(著§49) 。 為自已使用而配合其所使用之機器而修改程式,或為備份而重製(著§59) 。 判斷基準 (著§ 65)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著作性質 --利用之質量及其在 整個著作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 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17 著作權的取得 註冊保護主義 VS 創作保護主義 民國17年 民國74年 民國81年 民國87年 著作權註冊制度 著作權註冊制度
著作權登記制度 世界第一部著作權法 1709年 英國安妮法案 註冊保護主義的由來 世界最早的國際性著作權公約1886年 伯恩公約 註冊保護主義 1908年伯林修正案採創作保護主義 註冊保護主義 創作保護主義

18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著作權法(§9)明文不予保護之著作 權利人拋棄權利的著作 保護期間屆滿的著作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的翻譯或編輯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權利人拋棄權利的著作 保護期間屆滿的著作 39

19 著作權法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規範 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第八十條之一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 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一、本條新增。二、於數位化網路環境中,著作權人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附關於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如遭移除或變更,將使接觸該著作之人無從知悉正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從而依該資訊正確利用該著作,對於著作權人權益之影響,遠甚於非電子權利管理資訊之移除或變更,應特別確保其完整性,不被侵害,爰參照國際公約之規定,就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之完整性,增訂保護之明文。三、利用人合法利用著作時,如因行為當時技術之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無法合法利用時,或屬於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顯不可歸責於利用人,自不宜加以限制,爰於第一項設但書規定,以資平衡。

20 著作權法之科技保護措施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用語:防盜拷措施 定義: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 權利內容:第八十條之二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例外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所為、特定機構評估資料取得所為、保護未成年人或個人資料、為資安測試、加密研究、為還原工程等。 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21 如何防止著作權被侵害 權侵害 防止著作 市場 仲介團體 加入著作權 自我行銷 法制 舉證 著作權標示 推定效果 侵害證明 繫管道 建立聯
訴訟 技術 科技保護 措施 防拷 或使用 禁止接觸 權利管理 資訊

22 著作權被侵害怎麼辦 著作權被侵害時 和解 調解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民事和解契約 著作權專責機關介入 法院核定後與民事判決同一效力
排除侵害、防止侵害、假執行、損害賠償等 民事訴訟 告訴乃論為原則 非告訴乃論為例外 刑事訴訟

23 著作權侵害案件抗辯三部曲 著作權侵害抗辯三部曲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無利用行為 存在 合理使用 不是著作 不得為著作標的 不受保護之外國著作
公共財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獨立創作 引用觀念的不同表達 無利用行為 存在 合理使用 不成功便成仁

24 學校出資聘請他人開發出來的電腦教學程式,誰是著作權人? 公司的員工如自行灌盜版軟體,公司該如何處理? 可否下載網路上的圖片自行加值利用?
案例 老師為學校所編寫之教材,誰是著作權人? 學校出資聘請他人開發出來的電腦教學程式,誰是著作權人? 公司的員工如自行灌盜版軟體,公司該如何處理? 可否下載網路上的圖片自行加值利用? 沈富雄標語案 一、公司的員工開發出來的電腦程式,誰是著作權人? 1、這問題是否合理?電腦程式著作在著作權法上之規定屬於著作權之一種 2、先釐清誰是著作人?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權、發表權和同一保持權(可舉捷運將某畫家的話切為三份的例子,侵害著作人格權有無責任?) 3        就此問題而言,須先問該員工所開發的是否為職務上之發明 是 著作權法第11條 以受雇人(員工)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雇主(公司) 但公司可本著培養人才的心態將著作財產權約定歸員工所有 否 著作權歸員工 公司可付合理報酬享使用權 二、公司出資聘請他人開發出來的電腦程式,誰是著作權人? 1契約未約定時,歸受聘者,(像辦公室同事說去大陸的台商)人財兩失(如何防範是另外一個議題,請參加科法所辦的台商法律須知課程,笑~)?出資人可利用(重製、改作、播送、編輯、出租) 2延伸議題 受聘為公司時?11條之1但書 該公司需與其員工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 三、公司的員工如自行灌盜版軟體,公司該如何處理? 避免成為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須有軟體稽核制度(BS7799是否有?) 重點在稽核紀錄可當作舉證 四、可否下載網路上的圖片自行利用? 舉律師的例子 已重製 91之2 五份三萬 53條款 有刑事責任 1年以上3年以下

25 數位資料相關著作權問題示意圖 保護著作權不被侵害 素材之取得 資料 製作成品 之保護 避免侵害到他人之著作權 素材之類型 取得之方式
取得素材之授權 權利歸屬 之合法措施 使用超連結 公開傳輸與散布 合理使用範圍 權利管理資訊 防盜拷措施 避免侵害到他人之著作權

26 數位素材 素材及取得方式 數位資料之種類與取得 自行創作 利用公共財 合理使用他人現有的著作 取得他人素材之授權
文字、圖片、錄音、錄影、power point等 素材及取得方式 自行創作 利用公共財 合理使用他人現有的著作 取得他人素材之授權

27 數位資料之授權問題 默示授權? 強制授權? 技術處理? 授權之阻礙 阻礙之解決方式 不知道作者或權利人是誰? 不知道如何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龐大的資料使得取得授權困難重重 阻礙之解決方式 默示授權? 強制授權? 技術處理?

28 尋找授權管道 (一)不需尋找作者授權: 利用著作財產權期間已經屆滿之著作(著作權法§43條) 以合理使用方式利用仍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
(二)尋找授權之管道: (1)權利聲明頁之記載 (2) 出版社 (3)作者或繼承人 (4) 網路搜尋或公告 (5)同一作者不同著作之其他出版社 (6) 著作權仲介團體 (7)傳記或專書之作者 (8) 登報 (三)找不到授權時 『在文字方面的著作還有一些解決的方法。由於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 「表達」所隱含的「觀念」等,這是著作權法保護的限制,故著作權人不能禁止別 人就同一觀念或議題另行創作。

29 網路上重製行為態樣 超連結? 儲存(save to H/D, disk, cache) 上載(upload) 下載(download)
瀏覽(browse) 列印(print) 超連結? 上載(upload) 下載(download) 轉貼(post, repost) 轉寄(forward) 貼上(paste)

30 個人觀看螢幕時所產生之重製 RAM(Random Access Memory)中的重製行為 RAM 硬碟

31 RAM中的重製問題 使用電腦時RAM中必定產生重製 RAM的特性 固著(fixation)的定義--非暫時的期間

32 重製權的意義 重製:指以印刷、複製、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重製 v.s. 暫時性重製
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權,得重製其著作或亦可授權他人重製其著作 利用人未得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該著作 利用人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下,方得主張合理使用權

33 我國為暫時性重製所增修之規範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十二條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第二十二條 III :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 IV :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由於數位化之技術,各類著作均得被重製於數位化媒介物,而此等媒介物之讀取,往往發生暫時性重製,第三項第二款爰原則規定合法使用著作之情形,排除不賦予重製權。惟合法使用電腦程式著作過程中所為之暫時性重製,參考歐盟一九九一年電腦程式指令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合理使用,故該項暫時性重製仍屬重製權之範圍,爰於同款增訂但書排除之。【本款「合法使用著作」之文字於立法院審議時委員修改為「使用合法著作」】。

34 使用超連結之合法性 超文字連結 圖像連結 視框連結 深度連結 點選文字、網站名稱或網址即可到達被連結之網站
下載他人網站之標記圖像作為連結之用 視框連結 將他人網頁資訊在自己網頁視框中呈現 深度連結 直接連結至他人網站中之網頁內容 第一種是「單純指向之連結」,即一般所稱之「超文字連結」,乃是在網路上將文字、網站名稱或網址,以不同之顏色或字體呈現,點選該處即可直接到達被連結之網站。此種連結方式僅將使用者連接至其他網站,未有任何重製行為,並不涉及著作權之問題。 第二種是「圖像連結」〈imagelink〉,指在網路上下載他人網站之標記圖像至於自己網頁,以作為連結他人網站之用,或利用程式指令將其他網站之圖像傳輸入自己網頁,呈現在使用者銀幕。此種連結已發生重製之行為,惟應認為已獲得默視授權或構成網際網路之合理使用。 第三種連結方式稱為「視框連結」〈framelink〉,即將他人網頁資訊在自己網頁其中一個視框中呈現。此種連結易使人誤以為視框內之內容為原來網站業者所製作,可能會涉及姓名表示權侵害的爭議。 第四種是「深度連結」〈deeplink〉,即使用人為單純指向連結時,並未引領使用者循序進入他人網站之首頁,而係直接連結至他人網站中之某篇文章或資料。此種連結雖已脫離原來網站,應不致發生重製之爭議,惟網站之入口網頁通常含有廣告及顯示著作人姓名等資料,涉及姓名表示權之侵害。 經由超連結之方式自由連接各網站是「全球資訊網」之基本精神。網址之設立者既允許他人自由進出其網站以瀏覽並下載資訊,應可推定該網站之著作權人已默視授權他人為超連結。惟此等默視授權仍有一定之界限。尤其是深度連結,雖無重製情事,但仍有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虞,因此,是否逾越了默視授權之範圍,仍有爭議。但只要使用者能證明不知情,便不需擔負刑責。

35 網路公開傳輸之特性 Internet 使 A 合法重製物 D 使 B 使 C

36 著作權法之公開傳輸規定 定義:§3I-10款 §26-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 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26-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按傳統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終端消費者(end users)感知著作內容之方式可概分為下列二種情形:(一)由消費者取得著作重製物之占有後,在其所選擇之時間及地點,感知著作內容,例如消費者購買書籍或錄音帶,在自己閒暇之餘閱讀與欣賞。綜言之,操控權在於消費者。(二)由著作提供者單向提供著作,其時間由提供者決定,消費者被動、無選擇空間地感知著作內容,例如收視、收聽電視電台或廣播電台播出之電視節目或廣播節目,且收視、收聽後,著作內容即消逝。又消費者既為被動,其如未及或稍遲收視或收聽某節目,除非節目提供者重播,否則消費者即無法感知該節目內容,或僅能感知部分之內容。綜言之,操控權在於提供者,消費者居被動之地位。三、隨資訊、電信科技之進步,接觸著作之形態也較以往為多,最重要者即為前述二種分類界線之突破,消費者透過網路,在其所自行選定之時間或地點,均可感知存放在網路上之著作內容,既不須要取得著作重製物之占有,亦不受著作提供者時間之限制。換言之,消費者與著作提供者處於互動式之關係,此為網路科技最重要特色。四、電腦及網路科技,有謂係十七、八世紀以來第三波人類文明大躍進,為人類各層面生活提供更多便利。由於著作權法保護之十一類著作,均可透過數位科技在網路上流通,也因此對著作權產生巨大衝擊,亟須予以規範,爰參照WCT第八條、WPPT第十條規定,增設公開傳輸權,說明如下:(一)本法保護之各類著作,包括第五條第一項例示之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及電腦程式等十類著作及第七條之一表演,均享有公開傳輸權。(二)此項權利以網路傳輸形態為特色,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單向之傳統傳達著作內容之型態有別。五、表演人之公開傳輸權較其他各類著作狹隘,爰於第二項依WPPT第十條作限制規定,使表演人僅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享有公開傳輸權。

37 衍生著作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著 作保護之§6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著 作保護之§6 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而改作,是否受保護? 肯定說: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日本、紐西蘭、澳洲、 南非等 否定說:實務見解 ( 改作須以適法行為為前提)、美國、伯恩公約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38 Q公開場合或上課時聽演講時錄音,是否須徵得主講人同意?
將他人演講或上課錄音皆屬於語文著作之重製行為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機器重製已公開著作(著作權法第51條) 將他人之演講錄音供自己使用屬合理使用行為 是否作為營利使用不能當場確定,且錄音行為易造成氣氛之 干擾,故講者得禁止他人錄音

39 Q媒體上之新聞報導可否任意轉載及利用?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
單純傳達事實之報導應符合5W1H(what,when,who,where,which,how),不包括專論報導及評論 利用新聞報導時應在合理範圍內盡量限縮,且應註明出處

40 Q聘請老師為公司編寫講義,其智財權歸誰所有?如何要求受聘老師不可從事轉售講義及影印之行為?
出資聘請他人著作,契約未約定時,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著作權法第12條) 未特別約定時,智財權歸受聘老師,無從要求受聘老師不得從事轉售及影印行為 公司應以契約約定著作人為公司,或老師為著作人但著作財 產權歸公司,或僅特別約定老師不得為重製及影印行為

41 Q共同製作電腦軟體,其著作權如何歸屬於劃分?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 無約定時,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而定,各著作人參與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有之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應經全體同意方得共同行使,為 避免行使著作權時之困擾,應盡量以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單方 所有

42 Q學生為學校A系製作網頁,B系未經同意取得原始碼後修改作為B系網頁,學生及A系有無權利可主張?
網頁內容如為學校員工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無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學校所有 學生為學校製作網頁如無特別約定時,學生為著作人,學校得利用該著作 除非學生與學校有特別約定僅A系得利用該網頁,否則各系 均為學校之內部單位,學校各系均得利用該網頁

43 Q:一般電腦程式買賣的權利是否只買到使用權?是否可連同著作權一併購買?
購買正版軟體,乃買到軟體合法使用權,以及該軟體磁片或光碟片的物權;不包括軟體的著作財產權。 消費者如欲買受著作財產權,乃屬著作財產權轉讓的問題,應經雙方以買賣契約條件約定。

44 Q:軍隊、值班室、辦公廳、工廠或其他非家庭之處所,是否屬公眾?可否接收有線電視節目?
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只要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即為公眾。 可否接收有線電視節目,應視有線電視業者獲得公開播送之授權範圍而定。 任何非家庭之處所在本案情形並無合理使用之適用。

45 Q:甲公司付費委託乙社團舉辦活動,乙社團委託丙君拍攝活動過程,甲公司負擔底片及沖洗費,以及乙社團工作人員以及丙的酬勞,則甲公司可否取得丙拍攝的相片及底片?
乙社團委託丙拍攝甲公司活動過程,如無約定,則著作權屬丙君所有。甲公司固然可依契約要求乙社團拿回相片暨底片,但也只取得相片、底片的物權,仍不能享有著作權。 建議方法:甲公司與乙社團約定要享有活動拍攝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乙公司與丙依照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由乙取得照片的著作財產權,再依照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轉讓照片的著作財產權給甲公司。

46 提問 購買合法的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影片著作、音樂著作、電影著作等,轉成mp3存入硬碟或燒錄一份或多份備份,置於自己車上音響、辦公室電腦、家用個人電腦、以及床頭音響、家庭劇院音響使用等,請分別情形說明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 公司播放音樂調劑員工身心、或播放影片VCD供員工休閒欣賞,是否合法?

47 著作權與商標權的競合與歧異 同:圖形可受著作權與商標權之保護 異:商標需註冊核准方能取得商標專用權 鱷魚圖形著作權官司 VS

48 CREATIVE COMMONS Creative Commons是一個非營利組織,鑑於有些人可能並不想完整地行使法律所賦予他們的智慧財產權,因而成立。 Creative Commons 認為目前缺乏一種簡單而可靠的方法,可以用 來告訴世人,著作人要「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或甚至「不保留任何權利(No rights reserved)」,此一需求有待被滿足 無論基於什麼理由,顯然有許多網民願意與他人分享他們的著作,及再使用、修改與散布其作品的權利。Creative Commons藉著在其網站上免費提供全世界一套授權條款,試圖協助人們表達出他們希望分享其著作的方式。

49 CC的著作權授權條款 1.授權標章,對授權條款所做的簡易、白話摘要,並搭配相關的圖示。
2.法律文字,能確保授權條款在法院具有效力的完整版本。 3.數位文字,將授權條款轉換為機器可辨讀的形式,能協助搜尋引擎及其他應用程式辨認所選擇的授權條款。若想拋棄全部的所有權,可以將的著作獻給公共領域這個不受規範的創意園地,在此所有的作品皆非私人所 有,可任意地使用。換言之,宣告「著作人不保留任何權利(No rights reserved)」。

50 CC的授權標章

51 A Spectrum of Rights

52 尋找可利用的素材(一)

53 尋找可利用的素材(二)

54 著作權小結 協商合理使用的比例判斷標準 擴張合理使用的權利範圍 推廣著作部份所有之觀念

55 柯達公司 寶麗來(Polariod)在1970年代 創辦人蘭得發展出拍立得相機 大10倍 寶麗來控告柯達違反 七項專利權,這場官司
創業始祖喬治.伊士曼 大10倍 寶麗來控告柯達違反 七項專利權,這場官司 讓柯達損失30億美金。

56 瑞士鐘錶傲視全球 日本 星辰 精工 電子石英錶 Swatch 專利

57 專利涵蓋之主要項目 創新研發 申請專利 專利審查 生產製造 什麼東西可以申請專利? 專利前案檢索 、專利提案制度
專利種類之區分、申請專利的流程、專利說明書撰寫(claim)、專利申請策略 申請專利 專利審查 專利要件的探討、申請專利的流程 專利侵權(claim的解讀) 、迴避設計、風險評估、專利授權契約、專利之攻擊與防禦 生產製造

58 專利權 我國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作分為: (1)發明專利權(§ 21) (2)新型專利權(§ 93) (3)新式樣專利權(§ 109)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新型,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新式樣,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造。 發明 新型

59 專利權的歸屬 職務上之創作 雇主 非職務上之創作但利用雇主之資源或經驗 員工,但雇主得支付合理報酬後使用之 委託開發
依當事人間之契約約定,未約定時依法律,情況如下 職務上之創作 雇主 非職務上之創作但利用雇主之資源或經驗 員工,但雇主得支付合理報酬後使用之 委託開發 受委託開發者,委託人有使用權

60 專利三要件(一): 產業利用性 可實施階段 沒有違反自然法則 不合乎產業利用性之態樣: 欠缺達成目的之技術手段的構想
有技術手段但顯然不能達成目的之構想 非可供營業上利用之發明 實際上顯然無法實施之發明

61 專利三要件(二):新穎性 第二十二條:首創性 - 全世界首創,且公開前即應申請。 第二十三條:先申請主義 - 先申請先贏

62 專利三要件(三):進步性 非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大部分被核駁之專利都因為是不符進步性 最感到爭議的專利要件
台灣目前實務一般而言『發明專利』較『新型專利』要求之進步性較高

63 一創作一旦授予專利後,依照專利類型不同,保護期限也不同
發明專利:自公告日起受保護,保護期間則至申請日 起二十年(專利法第51條)。 新型專利:自公告日起受保護,保護期間則至申請日 起十年(專利法第101條)。 新式樣專利:自公告日起受保護,保護期間則至申請 日起十二年(專利法第113條)。

64 專利法不予專利保護之內容 發明(§21) 新型(§99) 新式樣(§108)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人体或動物疾病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 (同左)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 積体電路佈局及電子電路佈局 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軍旗、國徽、勳章之形狀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俗或衛生

65 專利權的限制 未登記之讓與或授權,不能對抗第三人
不得禁止被授權人或受讓人使用某項物品或非出讓人或授權人所供給之方法。不得要求受讓人購買未受專利保障之產品或原料。 無營利之教學、研究、試驗之實施。 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準備者。 申請前已存在於國內之物品。 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被授權人在舉發前, 善意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使用必須之準備。

66 案例 Amazon與邦諾書店之one click專利訴訟 國內某大廠委託 貴公司進行開發專案,開發結果之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於誰?
國內某大廠委託 貴公司進行開發專案,開發結果之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於誰? 專利權共有時,應如何行使權利? 能不能拿國外廠商發明的新技術在我國申請專利?

67 專利獲准費時勝甚久,專利有 爭議時舉證又困難怎麼辦?
有關舉證困難問題,平時就要注意研究開發過程的證據或商品交易、公開刊物…之保存記錄, 遇有專利爭議時,有助於異議、舉發證據之提出,因為異議舉發審查完全訴諸充分的證據與理由。

68 專利權與企業發展關係----效益 一、專利權可排除他人產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方法與技術。
二、專利權使企業具有獨佔產品製造、銷售、使用之權利。 三、專利權可以提升企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 四、專利權可將企業之產品於市場上提高價格。 五、專利權可轉讓或授權他人而獲利。 六、專利權可委託鑑價經算評估其價值以提升企業、智慧資 產專利權之價值。

69 商標權 所謂「商標」乃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誌,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得以特別顯著的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而組成,(參見商標法第五條,民國92年修正)

70 92年修法增加之商標型態 立體商標 指商標上含有立體形狀者 顏色商標 單純由顏色所構成之商標 聲音商標 由聲音所構成之商標

71 商標法上的商標分類與審查 商標法所保護之標的可分為四種: 1.商標:表彰營業上商品或服務之標誌
2.團體標章:表彰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之組織或會籍 的標記。 3.證明標章:證明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品質、精 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記。 4.團體商標:表彰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由 團體之成員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上

72 商標近以的意義 Q..何謂「商標近似」? 指有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的商品購買人,在買商品的時候,以其通常的注意能力,會混淆而因此誤認為是相同商品的可能時,就是「商標近似」。

73 商標近以判斷的考量因素 認定近似的考量因素:
商品的價格、体積、特性等,對購買者注意力的影響。例如:一般人對高價品之注意程度較高,較不易混淆。 商品購買者的特性,影響其對商品的注意力。例如:醫療用品之購買人--醫師,其對該類用品的注意能力應高於一般人。或不同區域之購買人,因其知識、經驗、文化、習慣、喜好,亦可能影響其注意力而有不同之近似認定結果。 商標的圖形、文字,是否有獨特之意義或創意,可提昇顯著程度,降低混淆可能。 商標的使用情況,包括使用的方式、時間(量)、(廣告、銷售)數量及企業規模、形象,對購買者的注意力的影響。

74 商標近以判斷的標準 甲、外觀、讀音、意義觀念,有一足以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時,即為近似。 乙、個案獨立審查,不能引用先前案例為有無近似的理由。
智慧財產局的判斷原則、方法如下: 甲、外觀、讀音、意義觀念,有一足以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時,即為近似。 乙、個案獨立審查,不能引用先前案例為有無近似的理由。 丙、應隔離分別觀察,不能兩者對照比較。分開觀察不易區別,即為近似。 丁、應就圖樣「整体」為觀察。如駁核通知係以有部分相同(近似)為理由,可以整体觀察無近以為申覆理由。

75 全球十大品牌 1. Coca-Cola (可口可樂) 696.4億美元 2. Microsoft (微軟) 640.9億美元 3. IBM
511.9億美元 4. GE (奇異) 413.1億美元 5. Intel (英特爾) 308.6億美元 6. Nokia (諾基亞) 299.7億美元 7. Disney (迪士尼) 292.6億美元 8. Mcdonald (麥當勞) 269.38億美元 9. Marlboro (萬寶路) 241.5億美元 10. Benz (賓士) 210.1億美元

76 知名商標-- 有行無市 國內知名餐廳「京兆尹」因積欠3400萬元稅款,其商標被拍賣。
「真鍋」咖啡,89年5月因積欠銀行欠款而兩度被拍賣,底價約1300萬元,最後以低於底價1010萬元成交。 老牌的「黑面蔡」楊桃汁商標,在79年因欠債而被拍賣,當時是熱門商品,因此底標高達一億二千萬元天價,或許是有行無市,最後以3000萬元價格成交。 「肯尼士」與「選手牌」等商標,也都曾是公司償債的工具, 「肯尼士」全盛時期曾被國外權威商業媒體估計有數十億台幣價值,最後卻以數百萬元價格,由前光男企業員工買下接手。

77 ROOX商標與ROLEX近似不淮註冊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日商精工公司申請註冊的「ROOX」商標,

78 ROOX商標與ROLEX近似不淮註冊(續)
智慧財產局則認為,兩商標均全由單純外文所組成,字首字尾又同,僅中間字母有些微差異,依商標法規定,在外觀、觀念或讀音有一近似者,即為近似商標,自應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局也認為,精工提出的商品說明書、他國的註冊申請書等資料中,難以認定已為知名商標,且有與ROLEX長久並存的事實,因此仍認定兩者為近似商標。

79 ROOX商標與ROLEX近似不淮註冊(續)
精工則強調,勞力士表廠除了在台灣對該商標提出異議,在其他國家提出的異議全部不成立,「全世界只有台灣認為ROLEX與ROOX近似 」質疑智財局做法有違國際認知標準。 台灣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兩者商標外觀及讀音均近似,精工提出的商品資料,也難以證明兩商標各有知名度且長期並存,因此決定駁回精工提起的訴訟,ROOX不准註冊。

80 象印公司(日本) 日象公司(台灣)

81 我國商標註冊是以先申請者註冊主義,其審查原則:
1.商標特別顯著性之審查。 2.商標圖樣近似與商品類似之審查。 3.說明性文字審查。 4.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審查。 5.襲用他人之商標有致公眾誤信之虞之審查。 6.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審查。

82 商標權專用範圍、期間與消滅 商標權之保護範圍,以請准註冊之商標樣態及所指定之商品為限。 如係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商號,或其商品之名稱、形式、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之說明附記於商品上者,則不為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 但以惡意而使用其姓名或商號時,不在此限。商標自註冊日起,專用期間十年。 商標權人得於專用期間屆滿前一年內,申請延展專用期間,每次延展期間仍以十年為限。

83 商標註冊後,在以下情況,仍有可能被廢止 1.撤銷:商標權取得後,如有違反商標法第 57條者,例如:
(1)自己變換商標、圖樣致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 (2)無正當事由而未使用或停止使用已滿三年; (3)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可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而撤銷該商標專用權。

84 商標專用權與企業發展關係----效益 一、企業產品之品牌行銷與商標專用權密不可分。 二、市場調查、企劃、分析出成功的產品品牌外,對保護自創
的產品品牌亦責無旁貸。 三、事前完善的產品商標策略規劃,有助商標權國際化部署。 四、優良產品品牌其商標,對企業產品創造出更高附加價值。 五、產業藉由商標獨特之創意(易記好聽)達到市場廣為宣傳, 吸引消費者注意及購買,以為利事半功倍之效。

85 如果想進一步瞭解智慧財產權 參考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moeaipo.gov.tw/
專利制度概要(工總)、商標制度概要(工總)、認識著作權(一)(二)(三)(著委會)、智慧財產權管理季刊、法務透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地址:台北市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電話:(02) 科法中心網站 章忠信的著作權筆記 交流法律信箱 司法院法學資料全文檢索系統 26

86 derek929@gmail.com 0916797276 skype:derek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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