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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管理 改進及創新 陽光基金會執行長-舒靜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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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組織管理 改進及創新 陽光基金會執行長-舒靜嫻
第八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評鑑說明會 組織管理 改進及創新 陽光基金會執行長-舒靜嫻 北區第一場

2 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發展與經營管理理念, 及提升機構服務績效, 以確保受服務者權益及生活品質, 進而與社區融合, 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福祉。
目的- 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發展與經營管理理念, 及提升機構服務績效, 以確保受服務者權益及生活品質, 進而與社區融合, 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福祉。 北區第一場

3 機構類型 住宿機構:提供經需求評估需二十四小時生活照 日間服務機構:提供經需求評估需參與日間作業 福利服務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支持性
顧、訓練或夜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住宿服務之場所。 日間服務機構:提供經需求評估需參與日間作業 活動、技藝陶冶或生活照顧、訓練之身 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之場所。 福利服務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支持性 服務之場所。其服務項目應多元化,以 滿足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之需求;服務 方式可分為外展性服務及機構內服務二 種。 北區第一場

4 組織管理 決策單位機能及運作 組織架構與管理 人力資源發展 會計及財務管理 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專業服務 權益保障 改進及創新措施
項目 組織管理 決策單位機能及運作 組織架構與管理 人力資源發展 會計及財務管理 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專業服務 權益保障 改進及創新措施 北區第一場

5 組織管理-決策單位機能及運作 1101.董(理)監事會議(或等同董監事會議)召開情形 【依法免設董事會或理監事會之機構不適評】 標準:
1.應依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規定期間定期召開會議 2.會議前一星期應將會議資料報主管機關,會後二週內將會議紀錄函送主管機關核備 北區第一場

6 組織管理-決策單位機能及運作 1102.年度預決算董(理)監事會議運作情形 【依法免設董事會或理監事會之機構不適評】 標準:
1.應於每年度開始前3個月內召開年度預算董(理)監事會議,審議下年度業務計畫書、經費預算書等議案 2.應於每年5月底前召開年度決算董(理)監事會議,審議前1年度執行業務報告書【應包含收支決算表(損益表)、現金出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基金及餘絀變動表)等資料】 北區第一場

7 組織管理-決策單位機能及運作 1103.董(理)監事改選或改聘情形 【依法免設董事會或理監事會之機構不適評】 標準:
1.董(理)監事應定期改選或改聘 2.改選改聘期間應符章程規定 3.改選後應完成後續報備、變更程序 北區第一場

8 組織管理 【新訂指標】 1104.機構與所屬法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組織間的決策溝通與聯繫
【非財團或非社團法人附屬機構不適評,但公設民營機構適評】 標準: 1.法人組織的管理人與機構有定期的會議與溝通機制並留有紀錄 2.法人組織對機構營運有適當之支援,如經費、行政作業、財務作業、專業服務等運作之協助,並有具體資料可資證明 管理人如: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總幹事或經授權代理之人員等 北區第一場

9 組織管理-決策單位機能及運作 1105.定期召開主管(幹部)或管理會議 標準: 1.應定期召開主管(幹部)或管理會議
2.會議須有決議及執行成果之追蹤列管 認列幹部會議或管理會議 級分標準修訂 北區第一場

10 組織管理-組織架構與管理 1201.行政組織架構 標準: 1.應訂有明確之組織架構,且各部門權責明確
2.人力編制各類別應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承辦特定補助之方案時,應另置專責人力辦理 北區第一場

11 組織管理-組織架構與管理 1202.配合主管機關填報各項報表情形 【授權主管機關評分】 標準:
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業務輔導之需,填製或提供各項報表、業務資料,且應符合下列2項標準。 1.依限填報且必要時及時訂正或更新 2.資料正確且清晰 各項報表、業務資料包含:各種統計表、申請補助案等表件及資料 北區第一場

12 組織管理-組織架構與管理 1203.與主管機關配合情形 【授權主管機關評分】 標準:
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業務輔導與發展及個案服務之需,參與相關活動、配合方案開辦,接受個案轉介與緊急安置等。 北區第一場

13 組織管理-組織架構與管理 1204.入出機構之管理 標準: 1.機構應訂有相關辦法
2.辦法之內容應包含:服務對象、入出機構流程與評估機制、服務計畫、收費標準等5項以上 管理辦法之制定,私立機構依設置章程或捐助章程而定,公設民營依契約規定。 北區第一場

14 組織管理-組織架構與管理 1205.實際服務人數 標準: 1.實際服務人數應達主管機關核定服務人數一定比率 2.不應有超收情形
服務人數之計算:私立機構依主管機關核定人數計算,公設民營依契約規定。新設立機構依核定計畫之期程目標人數計算。早療及時段性服務人數以在機構內同一時段最高服務人數為計算基準。人數以評鑑前1年歷月平均服務人數為計算標準。 北區第一場

15 組織管理-人力資源發展 1301.員工健康檢查情形 標準: 1.員工應每2年接受健康檢查,檢查項目應包含:血液、尿液及胸部X檢驗
2.新進人員到職前應接受健檢,健檢項目應包含:上述各項、B型肝炎、糞便檢查(阿米巴痢疾及桿菌性痢疾) 3.健檢皆應保留完整檢查紀錄 北區第一場

16 組織管理-人力資源發展 1302.定期實施員工急救訓練 標準: 1.應自行辦理急救訓練 2.訓練應有紀錄 3.訓練應每年辦理1次
4.內部員工參加情形應達一定比率 僅採計機構自行辦理之急救訓練。 北區第一場

17 組織管理-人力資源發展 1303.訂定員工權益相關制度 標準:
1.應訂定員工權益相關制度,內容應含括員工差假制度、薪資給付制度、退休撫卹制度、意見反應及申訴制度、考核制度等相關辦法 2.確實執行各項制度 北區第一場

18 1304.員工退休撫卹制度 標準: 1.按月提繳退休金(退撫基金或退休準備金) 2.退休金(退撫基金或退休準備金)有專戶儲存。
組織管理-人力資源發展 1304.員工退休撫卹制度 標準: 1.按月提繳退休金(退撫基金或退休準備金) 2.退休金(退撫基金或退休準備金)有專戶儲存。 北區第一場

19 組織管理-人力資源發展 1305.訂定工作手冊 標準: 1.應訂定工作手冊(紙本或電子檔)供每一工作人員運用並依必要修訂
2.手冊內容應明列機構組織架構、各單位及人員業務執掌、服務對象入出機構辦法、重要工作流程、緊急事件求助與通報等聯繫窗口、電話等資料 北區第一場

20 組織管理 【新訂指標】 1306-A.機構院長(主任)之資格 【日間型機構適用】 標準: 院長(主任)及副院長(副主任)均應符合下列標準:
1.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療、復健、護理、教育、心理等相關科系、所(組)畢業,並具2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接受相關專業人員培訓160小時並具有2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3.高中(職)以上畢業,曾接受相關專業人員培訓320小時並具4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4.公立機構需經公職相關類科任用資格考試及格,並具2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北區第一場

21 組織管理 【新訂指標】 1306-B.機構院長(主任)之資格 【住宿型機構適用】 標準: 院長(主任)及副院長(副主任)均應符合下列標準:
1.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療、復健、護理、教育、心理等相關科系、所(組)畢業,並具2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接受相關專業人員培訓160小時並具有4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3.高中(職)以上畢業,曾接受相關專業人員培訓320小時並具6年以上住宿機構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教保員或訓練員服務工作經驗 4.公立機構需經公職相關類科任用資格考試及格,並具2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北區第一場

22 組織管理-人力資源發展 1307.社工員之設置情形 標準: 生活重建機構-1:35 生活照顧機構-1:50
照顧人力比相除後之小數點以四捨五入計算。時段療育服務以核定之同一時段內最高服務量為個案量計算基準。承辦特定補助方案時,應由另設單位或專屬人力辦理,不得以既定服務應有編制內人力兼辦,以免影響服務品質(如以機構編制內人力兼辦者,服務總人數應符合法定規定配置比例)。應由機構提供名冊核對,比例之計算採計近三年歷月雇用情形,予以計算後取平均值,以平均值對照計算上開標準(指標1308~1310均依本項原則)。 北區第一場

23 組織管理-人力資源發展 1308.護理人員之設置情形 標準: 全日型住宿機構1:40。 照顧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1:20。
照顧失智症、植物人、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為主之機構:1:15。 照顧需技術性護理服務個案之機構護理人力比1:15,並應隨時至少1位護理人員值班。 北區第一場

24 組織管理-人力資源發展 1309.教保員(訓練員)之設置情形 標準: 1.教保員:
住宿生活照顧機構以1:3至1:7遴用;夜間時以1:6至1:15遴用,並得與生活服務員合併計算。照顧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以1:75遴用職能治療師者,其教保員與受服務人員比例得以1:15遴用。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之機構,其應置之教保員得以護理人員或生活服務員替代。 日間生活照顧機構以1:3至1:7遴用。照顧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以1:75遴用職能治療師者,其教保員與受服務人員比例得以1:15遴用。 北區第一場

25 組織管理-人力資源發展 1309.教保員(訓練員)之設置情形 標準: 2.訓練員:
住宿生活重建機構以1:10至1:15遴用;夜間得視需要置訓練員。照顧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以1:75遴用職能治療師者,其訓練員及受服務人員比例得以1:30遴用。 日間生活重建機構以1:10至1:15遴用。 北區第一場

26 組織管理-人力資源發展 1310.生活服務員之設置比例 標準: 住宿型生活重建機構日間得視需要配置,夜間1:10~1:15。
住宿型生活照顧機構1:3~1:6,夜間工作時1:6至1:15(夜間生活服務員與教保員得合併計算)。 北區第一場

27 組織管理-人力資源發展 1311.對新進員工提供足夠之職前訓練 標準:
1.提供新進員工(到職未滿1年者)職前訓練,其中應包括實際操作、授課或督導 2.到職後3個月內訓練時數應滿24小時 3.進行訓練效益評量,包含適任性考核、受訓人員意見調查或回饋表 外派訓練列入計算 北區第一場

28 組織管理-人力資源發展 1312.員工在職訓練情形 標準:
1.應依機構發展方向與服務內涵訂定各部門在職訓練計畫,計畫內容應包括員工專業服務需求、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傳染病防治及意外傷害或緊急事件處理、急救與消防演練等之訓練 2.安排員工參與外部進修訓練,包含相關機構與服務之觀摩或參觀、實習、專題講座、個案研討及相關專業學位之進修等 3.直接服務人員平均每月訓練應有8小時以上 4.須進行訓練效益評量,如受訓人員意見調查、回饋表等 北區第一場

29 改進及創新措施-機構自我評估 5101.機構服務績效評估 標準:
應自我評估服務績效,如機構人力及專業素質、行政管理與成本控管,並符合以下標準。 1.定有辦法 2.每年執行 3.有書面評估紀錄 4.針對檢討作改進 北區第一場

30 改進及創新措施-改進措施 5201.接受主管機關查核及改進情形 【新訂指標】 標準: 1.查核缺失之改進有具體措施並有成效
2.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缺失改善 (受評機構應於「受評業務報告」中,檢附主管機關最近3年對其歷次輔導查核表,供評鑑委員依據查核表相關紀錄計分。) 北區第一場

31 5202.針對評鑑應改進事項形成對策及執行成效 標準: 1.針對上次機構評鑑的改進事項擬訂具體改進措施 2.確實執行,並有成效
改進及創新措施-改進措施 5202.針對評鑑應改進事項形成對策及執行成效 標準: 1.針對上次機構評鑑的改進事項擬訂具體改進措施 2.確實執行,並有成效 北區第一場

32 改進及創新措施-創新措施及執行成效、特色
5301.創新措施之執行成效 標準: 創新指機構內部相較於以往之服務或營運有明顯之發展性、突破性或創造性,如:營運模式創新、服務策略之創新、專業服務之研發 、開發資源的策略或連結方式效果佳或具有創新性等。 1.有完整之規劃並確實執行 2.確實執行並具有成效 3.有成效且賡續推廣 服務項目應於自評告報中明列,以供委員審酌計分。 北區第一場

33 特定狀況減分 6101.三年內之違規及重大負面事件紀錄 標準: 三年內有違規事項,經查證屬實者。
違規事項:如重複收費、未經核准收費、重複申請補助、對服務對象不當對待及陳報不實業務資料或評鑑資料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事項。 重大負面事件如機構內性侵害、工作人員對服務對象施暴、公共安全意外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由主管機關提供違規證明及重大負面事件資料,依違規情節每項扣0.2分至0.5分,最多扣總分2分。 北區第一場

34 特定加分狀況 7101.機構中長期營運、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形 標準: 1.機構應訂定中長期(3年以上)工作營運、發展計畫。
2.計畫內容應包括服務項目及內容等。 3.營運發展計畫應具前瞻性、可行性。 4.依計畫執行並有紀錄及具體績效 最多加總分1分,本項之計分由該機構評鑑團隊共識決 北區第一場

35 預告第9次評鑑新增指標 1301.員工健康檢查情形 標準: 1.員工應每2年接受健康檢查,檢查項目應包含:血液、尿液及胸部X檢驗。
2.新進人員到職前應接受健檢,健檢項目應包含:上述各項、B型肝炎抗原抗體、糞便檢查(阿米巴痢疾及桿菌性痢疾)。 3.健檢皆應保留完整檢查紀錄。 北區第一場

36 預告第9次評鑑核心指標 1306-A.機構院長(主任)之資格 1306-B.機構院長(主任)之資格 1307.社工員之設置情形
1308.護理人員之設置情形 1309.教保員(訓練員)之設置情形 1310.生活服務員之設置比例 北區第一場

37 祝福所有身心障礙領域的服務夥伴- 身心安適、評鑑順利 !
祝福所有身心障礙領域的服務夥伴 身心安適、評鑑順利 ! 北區第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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