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法人避險帳戶規劃方案 臺灣期貨交易所 交易部 2008年10月.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法人避險帳戶規劃方案 臺灣期貨交易所 交易部 2008年10月."—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法人避險帳戶規劃方案 臺灣期貨交易所 交易部 2008年10月

2 背景說明 發揮期貨市場避險功能 滿足法人避險需求與提昇市場成長 增進管理效能 避險功能為期貨市場之重要基礎
國外期貨市場多有針對法人避險部位區隔管理之實例 滿足法人避險需求與提昇市場成長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法人機構參與程度尚低,且所有交易皆於一般帳戶進行,受部位限制規範,限縮法人避險交易額度 現制下,機構法人雖得以避險目的放寬部位限制2或3倍,但其額度仍不足以達到100% 避險,且申請放寬程序繁瑣,改以法人現貨市值控管,始能確切滿足法人避險需求 增進管理效能 帳戶區隔管理有助於增進管理效能,達到在有效管理的前提下,擴大市場避險之功能

3 規劃原則 法人機構之避險與非避險交易,以帳戶區隔 國內外法人機構均可申請以避險帳戶從事期貨交易
避險帳戶之部位額度,對應其現貨市值之額度管理,不受各商品交易規則之部位限制規範 (非避險帳戶則仍依現行部位限制管理) 為管理避險法人是否確實符合避險規範,需由法人機構提供其持有之現貨相關資料予本公司作為檢核之用 綜合帳戶亦區分避險與非避險,境外外資得透過避險性綜合帳戶從事避險交易

4 帳戶架構 避險帳戶 一般帳戶

5 申請程序 (ㄧ)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提供現貨總值資料 1.法人機構檢具下列文件予受託證券商,經受託證券商查驗無誤後,轉交集保結算所:
(1)申請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機構投資人為開立期貨避險帳戶查詢其集保戶資料申請書) (2)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3)授權書 (4)負責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5)存(匯)款繳款證明(查詢費用暫訂含作業處理費及預繳第一年度之查詢處理費,實際金額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規定) 2.集保結算所受理後,於申請書用印傳真回復受託證券商,並傳真通知期交所,另檢附收費發票回復申請人(法人機構) 3.受託證券商影印集保公司用印後之申請書交付申請人

6 申請程序 (二)向期貨商開立避險帳戶 1.法人機構完成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提供現貨總值資料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期貨商申請開立避險帳戶:
(1)已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提供現貨總值資料予期交所之證明文件 (2)法人機構申請放寬臺灣期貨交易所各期貨交易契約部位限制申請書(法人機構開立避險帳戶申請書) (3)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2.期貨商就上開文件審核無誤後傳送期交所,如次日未經期交所通知應予補件或資格不符,期貨商即可上傳該法人之避險帳戶開戶資料,完成避險帳戶之開戶程序

7 避險帳戶交易額度 期貨市場淨市值:同一法人避險帳戶及避險綜合帳戶下子帳戶(依ID歸戶後)持有之期貨及選擇權部位,經多空互抵後:
淨市值方向僅得為淨空方 淨市值應小於該法人持有之現貨總市值 期貨市值: 期貨=結算價×契約乘數×匯率×未沖銷部位數 選擇權=現貨指數×契約乘數×Delta×匯率×未沖銷部位數 以上述公式計算市值後,再多空互抵 各選擇權序列之Delta值由期交所於每日收盤後公布於網站 現貨市值:由法人機構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每日提供予本公司(公債現貨資料則由外資保管銀行或本國法人自行提供)

8 避險帳戶交易額度之檢核 股權類商品 所有上市股權類期貨與選擇權之淨市值合計數,不得超過其持有之上市加權股價指數成分股股票、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當日庫存餘額總值 各上市分類指數(電子指數、金融保險指數、非金電指數) 、櫃買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未沖銷部位淨市值,分別不得超過其持有之該上市分類指數、櫃買指數成分股股票當日庫存餘額總值

9 避險帳戶交易額度之檢核 單一個股選擇權 單一股票選擇權淨市值,不得超過其持有之該標的股票當日庫存餘額總值 利率類商品
10年期政府公債與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之淨市值,分別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債及商業本票現貨之市值 交易額度檢核:採例外管理,當發現避險帳戶超出避險額度或交易行為異常時,則進行調查及處置

10 違反避險帳戶額度規範之處置 對於違反避險帳戶交易額度者,依情節輕重採下列處置 : 通知交易人立即改善
函請交易人限期提出說明並函請該交易人注意改善 暫停交易人避險帳戶一段期間之交易 終止其避險帳戶

11 過渡期間作法 實施日前已取得放寬2或3倍資格者,仍得持有原放寬部位數至有效期屆滿,惟新申請開立避險帳戶1個月後,其原放寬資格即同時終止
法人機構經本公司核准開立避險帳戶後1個月內,得申請將原一般帳戶之未沖銷部位移轉至避險帳戶

12 實施日期及優惠措施 本案業於97年10月13日公告實施 至98年1月31日止,避險帳戶之交易及結算手續費減半
法人機構於開立避險帳戶後1個月內,得將其於同一期貨商之未沖銷部位,自原非避險帳戶(一般帳戶)移轉至避險帳戶,免收部位移轉費 至98年10月31日止,開立避險帳戶之法人機構,每年應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查詢資訊傳輸費12,000元,第1年費用由期交所支付;首次申請之作業處理費100元,則由集保結算所吸收

13 簡報完畢 敬請指導


Download ppt "法人避險帳戶規劃方案 臺灣期貨交易所 交易部 2008年10月."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