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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第2學期 「新進教師座談會」 人事室 業務簡介 中華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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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校現行行政組織編制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副校長 (行政) 總務處 校長 研究發展處 圖書資訊館 副校長 (學術) 秘書室 人事室
1.註冊及課務組 2.招生組 3.教學服務組 4.教學及學習中心 教務處 1.課外活動組 2.衛生保健組3.諮商輔導組 4.實習就業及校友服務組 5.軍訓及生活輔導室 學生事務處 副校長 (行政) 總務處 1.事務組 2.文書及保管組 3.出納組 4.營繕及環境安全組 校長 研究發展處 1.學術及國際交流組 2.推廣教育中心 3.創新創業推動中心 4.區域產學合作中心 圖書資訊館 1.諮詢服務組 2.館藏管理組 3.系統支援組 4.網路及多媒體組 副校長 (學術) 秘書室 1.行政組2.校務發展組 人事室 主計室 1.歲計組 2.會計組兼計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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貮、本校現有員額配置情形 (1/2) (一)教師:252(10)人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合計 工學院 29 20 13(2) 2
職稱 院別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助理教授級專技教師 講師 合計 工學院 29 20 13(2) 2 64(2) 電資學院 7 17 14 38 管理學院 21 25 1 61 財金學院 12 24 9(2) 46(2) 外語學院 6 16 13 7(1) 42(1) 通識教育中心 (1) (1) 1(2) 語言教學中心 (3) (3) 75 103 63(5) 9(5) 252(10) 備註:1.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佔全體專任教師比例為96.4%。(不含專案教師) 2.()為專案教師。 3.以上資料以103年2月1日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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貮、本校現有員額配置情形(2/2) (二)助教:2人。 (三)軍訓教官:2人。 (四)稀少性科技人員:4人。
(五)職員(含人事、主計人員):89人。 (六)駐衛校警隊:4人。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29人。 (八)業務職員: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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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室人員及業務職掌(1/3) 職稱姓名 分機號碼 業務職掌 主 任 潘玉萱 1700 綜理人事業務 秘 書 何淑瑜 1702
主 任 潘玉萱 1700 綜理人事業務 秘 書 何淑瑜 1702 1.校教評會:教師聘任、敘薪(含年資加薪、晉敘)、升等事項、教師合聘 2.申評會:教師申訴案件事項 3.教師休假研究、借調事項、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事項 4.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事項 5.校長、院長、系主任遴選事項 6.教師員額控管及統籌運用事項 7.室務會議紀錄事項 8.臨時交辦事項 專 員 溫婌婷 1701 1.法令規章修訂研擬事項 2.組織、員額編制 3.人事異動通知事項 4.綜合業務及其他管考事項 5.服務及保障事項 6.主管移交事項 7.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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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室人員及業務職掌(2/3) 職稱姓名 分機號碼 業務職掌 組 員 黃怡珍 1703 1.職工任免、遷調事項 2.職務歸系、銓審事項
3.待遇福利相關事項 4.平時考核、獎懲事項 5.優良教師、優良職工選拔事項 6.編制外人員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7.退休、撫卹相關事項 8.臨時交辦事項 助理員 張瓊窈 1704 1.人事資訊系統維護事項 2.技工、工友及駐衛警察人事系統維護事項 3.員工校內資訊系統維護事項 4.教職員工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5.教職員工差勤審核管理 6.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7.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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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室人員及業務職掌(3/3) 職稱姓名 分機號碼 業務職掌 行政助理 戴端節 1707 1.差勤登錄事項 2.訓練進修事項
3.臨時交辦事項 業務助理 許秀芬 1705 1.技專校院系統教師資料登錄事項 2.文康活動事項(含社團申請、新春團拜、自強活動) 3.工讀金管理及申報事項 4.人事室ISO文件管制中心事項 5.人事法令規章、工作手冊彙整、印製及管理事項 6.經費收支、財產管控及辦公物品請領等事項 7.職名章及服務證製發事項 8.聘書印製 9.終身學習入口網及終身學習時數登錄事項 10.教職員工健康檢查事項 11.臨時交辦事項 張乃文˙ 1706 1.公保投保及相關補助 2.全民健保(編制內教職員) 3.退撫基金事項 4.服務(在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書開立事項 5.生活津貼及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事項 6.休假補助、不休假加班費 7.專任助理、專案經理約用申請 7.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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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1/19) 一、教師聘約摘要及聘期: (一)教師有擔任導師並為學生學業、品德、生活及言行擔負輔導之責任。
(二)教師應嚴守本校教師倫理守則,除善盡對學校應負之責任外,並應致 力於教學、研究及服務工作。 (三)教師非經本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在辦公時間內兼課者, 每週至多四小時,並以與本校授課性質相近者為原則。在校外兼職 者,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四)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應由學校具 名簽訂合約。 (五)教師擬不再應聘或聘期中離職時,應於聘期屆滿日或離職日ㄧ個月 前,以書面通知學校,經本校同意後,始得離職,離職時應將經辦事 項及經借公物移交清楚。 (六)新進之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於到職八年內未能通過升等者,經三 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程序決議,報請教育部核准後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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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2/19) 一、教師聘約摘要及聘期: (七)教師教師聘任後,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
條規定情事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違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 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二點,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八)教師因故不能授課,其請假、調、補課,應依「本校教師請假代課辦 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九)教師如有違反本校教師聘約、教師義務或其他法令規定等情事,但尚 未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定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規定者,得依教師 法第十八條規定由本校三級教評會按情節輕重,一定期間不得提升 等、晉薪級、休假研究、出國進修、出國講學、出國研究、超支鐘點 費、碩專班授課、校外兼課、兼職、兼任行政及借調等處置。教師涉 嫌詐領研究費遭檢調單位起訴,或辦理採購案件疏失遭審計單位調查 屬實者,亦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十)教師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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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3/19) 二、教師敘薪及改敘: (一)依「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規定核薪,助理教授具有
博士學位自330元起薪、副教授自390元起薪、教授自475元起薪。 (二)教師起薪,應自實際到職日起支。 (三)依據「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 薪級原則」辦理提敘。 (四)「私人機構」定義: 1.國內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 2.國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知名之公、私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 及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 3.國內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著名之非研究性私人機構(例如企業、 公司、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等);其具有規模之認定基 準,由學校依其特性訂定作業規定或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通 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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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4/19) 二、教師敘薪及改敘: (五)提敘要件: 1.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2.原任職務為專任,並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3.國外任職證明文件,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 驗證;其驗證有困難者,得採認原任職機構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 證明文件。 (六)教師服務年資經審定合於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酌予提晉薪 級,每滿一年最多提敘一級。 (七) 教師於薪級敘定未滿一個月前,申請採敘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者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溯自起聘之日改敘;如於敘 定薪級一個月後,始申請採敘,除其審議過程相同外,並僅得自審定 之日改支生效,不得溯自起聘之日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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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5/19) 三、新進教師資格審查:新進專任教師於聘期三個月內(上學期10月底,
下學期4月底)列冊報部送審者,得以聘期開始年月(上學期8月1日、下 學期2月1日)起計年資。逾期未報部者,以其報部日期作為年資起計年 月。教師證書上記載之「年資起算」攸關升等時教學年資計算標準。 四、教師升等: (一)本校專任教師升等,須在校專任教職年資屆滿一年以上,且合於下列 規定之一: 1.講師升等助理教授者,須曾任講師屆滿三年以上;或具有碩士學位或 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 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 2.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須曾任助理教授屆滿三年;或具有博士學位 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 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學術價值,且能表現獨立研究能力 之重要著作或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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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6/19) 四、教師升等: 3.副教授升等教授者,須曾任副教授屆滿三年;或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
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 上,成績優良,並應有在學術領域內有重要具體貢獻獨創及持續性且能 表現獨立研究能力之重要著作或技術報告。 4.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歷年實際接受之聘書,配合教育部所頒現職教師證 書所載起資年月,計算至學期結束日(1月31日或7月31日)止。 5.上述規定年資之計算,應扣除生產或請育嬰假期間。 (二)本校教師升等資格分三級審查,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提經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後,報請教育部審定並核發教師證書。 (三)本校教師升等作業每學期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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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7/19) 四、教師升等: (四)辦理教師升等時程: 1.提出申請:11月1日或5月1日前,送審人向系(所)提出申請。
2.系完成初審:12月15日或6月15日前,系(所)教評會完成初審。 3.院級外審:3月15日前及9月15日前,院教評會確認送審人各項分數 後辦理外審作業,完成複審。 4.校級外審:6月30日前及12月31日前,校教評會確認送審人各項分數 後辦理外審作業,完成決審。 5.領證或申復:7月底及1月底前,校教評會完成決審,辦理申領教師 證作業或申復事宜。 (五)教師升等評審項目及標準如下:(教學績效、服務輔導與推廣表現、 研究及產學合作成果之評分內容及其評分指標,另訂教師升等評分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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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7/19) 四、教師升等: (六)教師升等考核項目及評審標準如下: 1.考核項目:A教學績效、B服務輔導與推廣表 現、C研究及產學合作成果,各項目評分比 重如下,送審人得自行選擇: (1)A教學績效:25% (2)B服務輔導與推廣表現:15%或25% (3)C研究及產學合作成果:60%或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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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升等: 2.其中C分為兩部分 C1:專門著作(以著作成果或技術報告送校外審查) C2:研究及產學成果(研究計畫獎助、產學成果及 其 他學術成就) (依選擇組合,以實際得分累計, 最高分別為0分/15分/30分/45分) ◎依下列三組配合,選擇最有利組合 組合1--C1:100%,C2:0分(105年前適用) 組合2--C1:85%,C2:15分 組合3--C1:70%,C2:30分 組合4--C1:55%,C2:45分 ◎研產總分C= C1 +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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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升等: 3.研產及格分數參考教學績效及服務輔導與推廣表現變動,計算方式為:(七十五-教學績效×比重-服務輔導與推廣表現×比重)/研究及產學合作成果之比重;惟研究及產學合作成果中之著作外審成績(C1) ,須3份中有2份(或4份中有3份)達七十分以上,且平均須達七十分以上。 ◎ C1+C2>研產及格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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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8/19) 五、教師評鑑: (一)本校專任教師每五年應接受一次教師評鑑。各系、所、院(中心)應於本校辦理全
校教師評鑑當學年第一學期開始,通知所屬應受評鑑之教師填妥教師評鑑表,並附 必要之佐證資料,於十月底前送系、所、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逐級審議。各院 (中心)之教師評鑑工作應於十二月底以前完成複審,並提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次 年一月底前進行決審。 (二)本校專任教師在評鑑計算期間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當期免予評鑑一次: 1.擔任本校校長者。 2.曾獲本校傑出教學獎、傑出通識教學獎、優良數位教材獎、產學合作傑出獎、輔 導楷模或學術研究傑出獎等任一獎勵者。 3.在本校主持之各項計畫之管理費(含校技轉金收入)累計達100萬(含)元以上者。 4.曾獲其他機關(構)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並經本校系、 所、院(中心)、校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三)本校專任教師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永久免予評鑑: 1.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曾獲頒國家獎座或教育部學術獎者。 3.曾獲核定本辦法第三條當期免予評鑑的次數累計達三次者。 4.主持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累計達15件(含)以上者。 5.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並經本校教評會認可者。 6.年滿60歲(含)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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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9/19) 五、教師評鑑: (四)本校教師評鑑內容分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部分,其評鑑方式以量化點
數為主要依據。每位教師以五年期間計算之總點數須達最低門檻點數以上, 且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各部分點數亦須達各部分之最低門檻點數以上, 始通過評鑑。評鑑指標內容與點數、最低門檻點數,與教師評鑑表,由各院 (中心)自行訂定。 (六)評鑑結果未達標準者,自下學年度起施予下列措施: 1.校內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含碩專班及推廣教育課程)。 2.不得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3.不得申請借調。 4.不得在校外兼職或兼課。 5.不予晉支薪俸。 6.不得提出升等或休假研究之申請。 7.不得兼任各類主管。 8.不得擔任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七)評鑑結果未獲通過者,由該教師所屬之系、所、院(中心)主管組成諮詢小 組,協助其改進評鑑績效,並且應於二學年度內申請再評鑑,惟評鑑門檻 依時間等比例調降。經再評鑑通過者,自次一學期起,恢復前項各款之權 利。教師再評鑑仍未達標準者,由各級教評會審議議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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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10/19) 六、教師兼職 (一)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1.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2.行政法人。 3.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 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4.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5.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二)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應與兼職機構訂定合 作契約,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學術 回饋金以兼任工作期間每月酬勞之12%收取之。 (三)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轉發,不得由被兼職職務之機關(構)學 校直接支給。 (四)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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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11/19) 七、教師借調: (一)教師須在本校累計服務滿三年以上,始得借調,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
程有關。但策略聯盟學校之借調,不受連續服務滿三年之限制。 (二)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惟仍應依借調程序辦理, 如借出職務有任期,且任期超過四年,其借出期間依其任期辦理,並以借 出ㄧ任為限。 (三)教師借出程序,經系所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同意 後借出。每週義務返校授課時數,由各系所與借入單位商洽後辦理。 (四)借調期間須辦理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得比照職前年資採計之規 定,將借調期間所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 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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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12/19) 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一)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吸收國外新知,提升學術研究風氣,訂有「教師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實施要點 」。 (二)申請資格:具審查合格講師以上資格。 (三)出國講學教師,包含交換教師,其定義如下: 1.出國講學教師係指教師個人接受國科會或其他機關補助,或自行申請 至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講學者。 2.交換教師係指本校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訂有學術合作盟約,為學術 交流之需要,由對方邀請或本校推薦之交換教師。 (四)人數限制:各系所教師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教師人數,不得 超過現有專任教師員額20%,不足一人者,得以一人計。但交換教師不 在此限。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資料(遴選資料或國外學校、 研究機構邀請函、聘函或學校錄取通知影本等),於遴選報名前或出國 日前三個月向系所提出,經系所、院(中心)、校教師評審員會審議通 過後,送陳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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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13/19) 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六)期限: 1.出國講學、研究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如少於一年者,必要時得申請
延長,惟延長期間連同原校核定之講學、研究期間,合計仍不得超過 一年。 2.出國進修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期限至多三年。 (七)經費補助: 1.獲國科會或其他公立機關補助者,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及期間從其規 定。 2.本校基於教學、研究需要,薦送或選派出國講學、研究、或系所基於 規劃之特殊領域或不易羅致之專業教師,薦送或選派進修者,得帶職 帶薪,最長期間為一年,申請延長者以留職停薪辦理。 (八)服務義務: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應於出國前與本校簽訂契約並辦妥 保證手續。期滿後應即返校服務。 1.留職停薪者應服務之時間與出國時間相同。 2.帶職帶薪者應服務時間為帶職帶薪之兩倍。 (九)報告義務:出國二個月以上之講學、研究、進修人員,應於期滿返國之次 日三個月內,各依相關規定或契約提出報告或成績單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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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14/19) 九、教授休假研究: (一)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本校服務滿三年半(七個學期)以上
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連續在國內外大學任教滿七年以上,且在 本校連續服務滿三年,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年,或分段休假研究兩個學 期。申請休假研究之服務年資,不含休假研究期間之年資,惟服務年資 合計超過申請休假研究之規定年資,其超過部分得予保留併入下次申請 休假研究時計算。上開併資申請休假研究,每次至多一學年,休假研究 期滿,應任教至少一學期,始得再次申請休假研究。 (二)申請及審查程序: 申請休假研究者,應檢附申請表、計畫書;經系、所(中心)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議通過,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後,送院、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報告備查。 (三)義務:教授休假研究應於期滿三個月內就從事之研究成果向學校提出書 面報告,未提出或與原計畫不符者,不得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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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15/19) 十、退撫基金: (3)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延攬國外人才回國服務處理要點」
(一)教師須參加退撫基金,服務年資始能併計為退休年資。 (二)購買職前年資: 擔任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前,具有85年2月1日以後下列年資者,須於 任職生效日3個月內(逾三個月需負擔遲延利息,逾5年視同放棄)提出 申請補繳退撫基金,俾於退休時併計年資: 1.曾任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未結算,未領過退休金、資遣費者) 2.曾任其他公職年資: (1)公立學校懸(實)缺代課(理)教師、代用教師、試用教師【88 年10月11日以後始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須未折抵為教育實習 年資】。 (2)公立學校兵缺代課(理)教師【以代課(理)時已具有任教類別合 格教師證書者,須未折抵為教育實習年資】。 (3)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延攬國外人才回國服務處理要點」 延攬之客座教授、副教授及依「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 國任教處理要點」延攬之客座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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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16/19) 十、退撫基金: (4)經僑務委員會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師【東莞台商子弟學
校及華東台商子女學校經教育部函釋規定得比照辦理。 (5)曾任財團法人海基會回任人員。 (6)經公開甄選錄取為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合格教師,於取得偏 遠地區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前佔學校教師編制內之相關 任教年資。 3.得併計退休之留職停薪年資: (1)留職停薪服義務役、替代役。 (2)留職停薪參加援外技術團隊、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之任職 年資,未依86年7月訂定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派駐外技術團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要點」領取離職儲金者。 (3)留職停薪借調行政機關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未經銓敘 審查合格者。 (4)公務人員因公務需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 項第4款至第6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期間,經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辦理考績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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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17/19) 十、退撫基金: 十一、保險: 4.服役相關年資: (1)大專集訓年資。 (2)職前服義務役、替代役年資。
(3)曾於高級中學(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 於89年11月21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並依兵役法第16條、兵 役法施行法第52條規定折抵應徵入伍服役或替代役役期之年 資。 5.其他依主管機關函釋得補繳之年資。【本項年資如有不明暸請向 承辦人馮珍悅,分機1706】 十一、保險: (一)公教人員保險: 教師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其現金給付項目有:本人殘廢、養老、 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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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18/19) 十一、保險: 十二、各項生活津貼補助: (二)全民健康保險: 1.教師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眷屬可依附加保。
2.教師於辦理報到手續時請填「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保險對象投 保(轉入)申報表」,並請注意轉出時間及依附眷屬,以免中斷 影響就醫權益。若教師自國外來台任教如已被除籍者,請先恢 復戶籍後始可辦理健保加保。首次加保者請填寫「請領健保IC 卡申請表」申請健保IC卡。 十二、各項生活津貼補助: (一)教師可依規定申請各項生活津貼,包括結婚補助、生育補助、眷 屬喪葬補助及子女教育補助等。 (二)發生因公受傷、殘廢、死亡事故,可申請「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 亡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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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配合事項(19/19) 十三、請假: (一)教師因故無法到公,應先辦理請假手續,如出國探親、觀光、
開會等應填寫「教職員工出國申請表」,如為公假、公費補助 出國開會,尚須檢附公假證明(邀請函、會議日程表),申請表 請於出國前二個星期內填妥送出,為顧及教師權益,請於核准 後再行出國;專案計劃出國或國科會出國均加會研發處。 (二)教師國內出差請使用本校教職員工國內差旅申請,網址 為( 十四、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人事法令規章,已登載本室網頁 ( 隨時查閱,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本室各承辦人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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