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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三法與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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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勞動三法與學生權益

2 那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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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是協商還是 坐地分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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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這只是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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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誰想得出這種協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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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該行政人員頭銜--沈默一書第73頁的中年男士

13 初窺潘朶拉

14 一旦打開・・・ 潘朶拉的盒子

15 台南市教師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6 ㄍㄟ ㄌㄡ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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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讀聖賢書,所學何事? 而今而後,庶幾無愧乎? b7Sh7Ubn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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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什麼樣的制度養出這些怪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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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教育部傻了還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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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魚肉鄉民的流氓有時候我們會稱他是 正教授可以決定助理教授和副教授的升等,所以是 教師產業工會幹部這個也要,那個也要,應該叫他們

33 當老師開始玩政治 家長該怎麼辦

34 斷其望

35 發教育部 104年4月3日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表態,決定參加國民黨黨內總統初選,4月15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隨即發佈會員快訊,請所屬各會員工會及全體會員教師協助進行國民黨黨員連署(附件一)。該會所屬會員教師若兼任公立學校行政,依1992 年11 月13 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第308 號文之規定,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請貴部發文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應遵循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六及第七條之規定,以維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並還給校園一個潔淨的空間。 發內政部 104年4月3日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表態,決定參加國民黨黨內總統初選,4月15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隨即發佈會員快訊,請所屬各會員工會及全體會員教師協助進行國民黨黨員連署(附件一)。該會所屬會員教師若兼任公立學校行政,依1992 年11 月13 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第308 號文之規定,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請貴部發文所屬各級團體,應遵循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六及第七條之規定,以維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並還給校園一個潔淨的空間。 參考資料 1992 年11 月13 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第308 號文:「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之教師,就其兼任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六條:「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第七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36 您於104年5月22日至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我們已經收到了。
有關您陳情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發布會員快訊連署特定政黨參選人一節,並請本部發文所屬機關(構)學校,應遵循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一案,本部敬復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同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第17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1.法定上班時間。2.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3.值班或加班時間。4.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爰此,於下班時間或請假,除非有違反行政中立法第9條有關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等情形外,可自由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三、本部為加強所屬遵循行政中立相關規範,業以103年9月2日臺教人(一)字第 號函及同年10月8日臺教人(一)字第 號書函請部屬機關(構)學校應嚴守行政中立相關規定在案。

37 陳先生您好: 您於5月22日寄給部長民意信箱的電子郵件,提及兼有行政職教師應遵循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請本部函知所屬1事,茲答復如下:   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6條、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另依同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準用本法之規定。有關您提及兼有行政職教師應遵循行政中立法上開規定維持行政中立,並請本部函知所屬1事,因該法主管機關為銓敘部,教育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本部已轉請教育部處理,並副知銓敘部。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蔡岳軒 聯絡電話:

38 揭其弊

39 高委員您好: 1992 年11 月13 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第308 號文:「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之教師,就其兼任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另外,工會法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第308 號文中的定義,學校兼任行政工作之教師者為公務員。又,根據工會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因此,學校中兼任行政人員的教師加入各縣市教師會及教師職(產)業工會(2011年5月陸續成立)等結社組織,應己違法。且部份工會幹部,在學校兼任行政工作,和其他教師相比,己經依教育部規定減了一次課(減少的節數視該校規模而定)。參加全國教師會及教師產(職)業工會後,又利用其他方式或經過團體協商再減一次課(附件一為國立台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教務組長陳杉吉101學年度上學期課表,當時該校國小教師每週配課十六節,行政人員依教育部規定每週配課八節,由於陳杉吉時任台南市教師產業工會副理事長,又經團體協商減了四節,所以每週實上四節課)不但違法且浪費教育資源。目前這種情況仍持續發生,應行糾正。因此本人主張: 立即行文各相關單位,對此違法狀況進行全面清查並要求即刻改善。 身兼各縣市教師會幹部或工會幹部的公立學校行政人員,違法減課,所遺課務之代課費若由全民買單,應行追討,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若代課費由各該各該縣市教師會或教師職(產)業工會支付者,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0 成其想

41 寒暑假實屬教師合法的帶薪休假!!! 關於教師工時,全國教師會立場是依據團體協約法協議訂定,不能由教育部單方片面訂定,同時對於超時工作,不能如教育部草案限定補休或 記功嘉獎了事,該支付加班費就要支付。另外,教育部與全國家長聯盟 一直影射老師多放寒暑假,甚至不懂各行各業本來就存在帶薪休假, 指稱教師寒暑假沒上班為何可以領薪水,完全不清楚老師沒有特休的事實。全國教師會已警示教育部,若是一再汙名化老師,全國教師會就會 出來開記者會宣佈「要特休假,不要寒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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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前前後後算一算,是政府還欠中小學教師放假天數 ,是政府還欠中小學教師放假天數,結果主管機關得了便宜還賣乖,不願意面對老師沒有休假的事實 面對老師沒有休假的事實,更沒有感謝老師替政府省了一大筆代課費,集體在學生放假的寒暑假中休 假,卻一再汙名化老師不上課領薪水放假三個月,合理嗎? 資料來源:

44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45 教育法規暨團協推動小組 第一次籌備會議

46 103年12月22日討論之暫行草案內容介紹

47 召集人 執行長 祕書 資料組 資訊組 法規組 公關組 活動組 壹、小組組織架構

48 貳、小組短、中、長期目標 近期目標:形成社會輿論,討論教師組工會後,依工會法所取得的「權益」是否適切。
中期目標:教育部對於教師產業工會的「福利」應重新檢討。加重團協中家長角色的份量。 長期目標:教師組工會的適切性。 貳、小組短、中、長期目標

49 學生受教權 家長的教育參與權 相對剝奪感 教育精神之抵觸 參、主要焦點

50 召開定期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組織、決定並邀集小組成員 確認小組工作計畫 對外進行垂直及平行溝通 對內進行垂直及平行溝通 召集人工作內容

51 執行長工作內容 參加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工作進度 協助各小組訂定詳細工作內容 協助召集人進行小組內平行溝通 訂定工作計畫
協助召集人進行對外溝通 執行長工作內容

52 擔任會議司儀 協助召集人及執行長進行相關之聯事誼 各小組工作進度提醒及控制 祕書工作內容

53 收集各產業工會團協內容 小組會議內容記錄 資料組工作內容

54 架設臉書連署網頁 架設小組討論平台網頁 資訊組工作內容

55 研究教師產業工作適行之工會法規與教師法及教育相關法規精神抵觸之處。
確認公開發表內容的適法性。 法規組工作內容

56 教育行政機關溝通、協調 協調參加各校團協內容人員 媒體規劃及聯絡相關事誼 公關組工作內容

57 籌辦與小組工作內容相關活動 活動組工作內容

58 第 20-2 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 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 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 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國民教育法

59 教師法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第 十七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教師法

60 第 4 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 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工會法

61 教師憑什麼組工會

62 教師參加工會是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3 條:「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之規定,以及「國際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 條:「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因此,教師依據世界人權而成立工會,是其基本人權,此舉並不影響其原有專業地位(引自林斌,2009)

63 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每個人都可以有很多重的身份認同,但無論您認同教師是神聖的「天地君親師」或專業的「教育工作者」,都無法否認教師也具有受僱者的身份。教師受僱於政府或私雇主,當然是勞工,亦就有組織工會的權利。

64 何謂勞動三權及勞動三法

65 依團體協約法與雇主協商 勞資爭議處理法 依工會法籌組教師工會

66 團體協約法的法源及定義

67 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在第91 號建議書「關於團體協約之建議書」中所作解釋:「團體協約係指個別或多數之雇主或雇主團體與代表工人之團體或由工人依照國家法令選舉並授權之代表所締結關於規定工作條件及僱用條件之書面契約。」 而我國對於團體協約之定義規定於團體協約法第2 條:「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定之書面契約。」

68 校長可以雇主身份和工會進行團體協商嗎?

69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 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 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70 團體協商內容可為何?

71 團體協約法第12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 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
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 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 二、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與利用、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 、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機構之設立及利用。 三、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協商資料之提供、團體協約之 適用範圍、有效期間及和諧履行協約義務。 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 五、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設置及利用。 六、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升遷、獎懲、教育訓練、 安全衛生、企業 福利及其他關於勞資共同遵守之事項。 七、其他當事人間合意之事項。 學徒關係與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 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其前項各款事項, 亦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

72 資方可以拒絕勞方提出的團體協商要求嗎?

73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一項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 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 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74 有資格提出團體協商要求的勞方資格為何?

75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二項 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X) 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 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 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 四、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 人數合計逾 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 五、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認定之工會。(X) 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 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 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勞資雙方進行 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六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 認定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無正當理 由拒絕協商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考量勞資雙方 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後,得依職權交付仲 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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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團體協商內容,涉及學生權益。家長卻無法成為團體協約法第12條第7款中的「當事人」,應如何因應?

78 工會法第6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 所定具有控制與 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 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 之勞工,所組織之工 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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