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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大 綱 壹、前言 貳、拓寬用地概況 參、用地取得預定進度 肆、拓寬用地辦理情形 伍、預鑄場.暫置場用地辦理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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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 工程用地取得作業 簡 報
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 工程用地取得作業 簡 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98年10月9日 1

1 簡 報 大 綱 壹、前言 貳、拓寬用地概況 參、用地取得預定進度 肆、拓寬用地辦理情形 伍、預鑄場.暫置場用地辦理 情形
陸、彈性運用土地取得方式 柒、結語

2 壹、前言﹝1/1﹞ 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建設計畫於今﹝98﹞年2月3日奉行政院核定,並於﹝98﹞年2月9日由交通部交由國工局接辦。由於建設計畫完工期程從民國107年縮短為104年,因此,各項作業時程都受到壓縮,其中用地取得作業也不例外。 本工程兩側沿線發展較為密集,拆遷量較大。又,除主線路權用地外,尚有預鑄場、暫置場用地使用權需取得,難度較高,取得方式也較多樣,情形與以往新建工程不同。

3 貳、拓寬用地概況﹝1/3﹞ 里程: 經過之行政區域: 自國道1號31K(約五股交流道附近)~71K(約楊梅收費站附近)共40K,其中
臺北縣:五股鄉、泰山鄉、林口鄉。 桃園縣:龜山鄉、蘆竹鄉、桃園市、 中壢市、平鎮市、楊梅鎮。

4 貳、拓寬用地概況﹝2/3﹞ 拓寬工程使用私地面積、筆數、戶數: 台北縣約5.56公頃,191筆,1064 戶
桃園縣約43.17公頃,1322筆,2623 戶 合計 總面積約: 48.7公頃 筆 數: 筆 戶 數: 戶

5 貳、拓寬用地概況﹝3/3﹞ 所經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狀況: 本計畫共經7個都市計畫區,其中
台北縣2個。﹝含跨台北縣、桃園縣之林口特定區計畫﹞ 桃園縣5個。 本路亦使用到部分非都市土地。

6 沿線所經都市計畫區示意圖

7 參、用地取得預定進度﹝1/1﹞ 行政院98年2月3日核定建設計畫:
本案…符合行政院『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政策目標,核有需要,原則同意。 後續請內政部營建署、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協助配合於99年2月底前完成都市計畫變更與用地取得作業,並請交通部督促加緊趕辦,期能於101年底完工通車。

8 肆、拓寬用地辦理情形﹝1/1﹞ 工程用地(主線)用地徵收情形:
非都市土地部分 7案、 都市土地部分9案,均已奉內政部核准徵收。並分別由桃園縣政府、臺北縣政府於98年8~10月間公告徵收,並發放補償費完畢或即將發放補償費。 用地取得較原預定進度約提前1個月,工程將可提前發包施工。

9 伍、預鑄場暫置場用地辦理情形﹝1/5﹞ 本路優先段因時效關係,經評估必需採預鑄節塊工法,其預鑄場.暫置場﹝含起吊點﹞用地,又因風險管理考量,本局決定均由本局先行取得後指定承包商使用。 優先路段預鑄場用地: 優先路段預鑄場用地,共有4處。南下﹝C911﹞與北上﹝C910﹞各2處,分別為S1a、S2及N1、N2。其辦理情形如下。

10 4處預鑄場空照示意 中壢 平鎮 楊梅 中壢楊梅優先路段範圍(59K~71K) S1a預鑄場 台66觀音大溪快速公路 N1預鑄場 S2預鑄場
中壢交流道 中壢 中壢楊梅優先路段範圍(59K~71K) 台66觀音大溪快速公路 平鎮 平鎮系統 交流道 N1預鑄場 幼獅交流道 S2預鑄場 N2預鑄場 楊梅 楊梅交流道

11 伍、預鑄場暫置場用地辦理情形﹝2/5﹞ S2預鑄場:
為退輔會榮民化工廠廢棄之廠區,已獲退輔會同意提供有償使用,並已於 正式簽訂租賃契約。

12 伍、預鑄場暫置場用地辦理情形﹝3/5﹞ 另S1a、N1、N2三個預鑄場:
為私有土地,均已與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租用手續;至於少部分協議租用不成之土地,則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規定:「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採徵用方式辦理。

13 伍、預鑄場暫置場用地辦理情形﹝5/5﹞ 優先路段暫置場(起吊點)用地:
優先路段所需暫置場(起吊點)共8處,其中1處在路權內,7處在路權外提供暫置場(起吊點)用地之時間,約在明(99)年5月。目前正依進度辦理中,未來將比照預鑄場,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租用,如租用不成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規定採徵用方式辦理。

14 陸、彈性運用土地取得方式﹝1/2﹞ 本工程為在既有的國道1號兩側拓寬,而且以高架橋構築方式居多。由於沿線發展較為密集,拆遷量較大,除一般民宅之外,也有不少工廠—例如中壢工業區等大型企業機構。 由於拆遷部分有些有重要設施,有些雖無重要設施但為營業不可或缺之場所。該等機構要求予以保留不要徵收以減輕損失。如本局強行徵收,除阻力大,將延宕提供用地之時程之外,亦將造成公私兩損。這是本工程遭遇較重大之問題之ㄧ。

15 陸、彈性運用土地取得方式﹝2/2﹞ 為了減輕公私兩損及化解阻力,本工程特引用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3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採協議設定區分地上權方式辦理。 截至目前,業者希望協議設定區分地上權,且工程技術評估可行者,共有包含國瑞汽車公司等14處。可節省地價補償費約1.6億,以及因而減少拆遷建築物之費用和業者的抗爭。

16 設定區分地上 權範圍 私人仍 保有所 有權

17 國瑞汽車 統一麵包 張國周 國瑞汽車 設定區分地上權 統一麵包 張國周 徵收所有權

18 柒、結語﹝1/2﹞ 本工程在高架橋部分路段,採用協議設定區分地上權取得用地之使用權,而捨棄徵收所有權,除符合比例原則外,政府亦可節省地價補償費約1.6億,以及因而減少拆遷建築物之費用和業者的抗爭。 優先段節塊吊裝工法之預鑄場暫置場(起吊點)用地,由工程機關於發包前先取得而指定承包商使用,可有效縮短工期約半年,確保工程如期完工,亦可謂是本工程的特色之一。

19 柒、結語﹝2/2﹞ 本計畫之用地取得作業,截至目前為止,進度略有超前,要歸功於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桃園縣政府及臺北縣政府等相關機關全力協助。本局特別表達感謝之意。

20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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