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內容大綱 壹、業務職掌及組織架構 貳、災害預防 參、災害緊急應變 肆、災害復原重建 伍、後續推動工作 陸、結語 養護科.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內容大綱 壹、業務職掌及組織架構 貳、災害預防 參、災害緊急應變 肆、災害復原重建 伍、後續推動工作 陸、結語 養護科."—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0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Taiwan Area National Freeway Bureau, MOTC
97年度災防業務 簡 報 97年11月11日

1 內容大綱 壹、業務職掌及組織架構 貳、災害預防 參、災害緊急應變 肆、災害復原重建 伍、後續推動工作 陸、結語 養護科

2 壹、業務職掌 主要負責國道高速公路之養護、拓建、交通管理及其他等業務。
國道高速公路局下設北區、中區、南區工程處辦理公路養護及交通管理 ,及拓建工程處辦理國道拓建業務,另設23處收費站辦理收費相關業務。 各區工程處下設四至五個工務段,除辦理養護工程及管理業務外,亦依規定對轄區各項設施(路面、橋梁、隧道等) 派員巡查,以維公路設施安全。 拓建工程處下設四個工務所,負責辦理各標公路拓寬、設施改建或匝道、聯絡道新﹙增﹚建工程,並依防災法規、處理要點,辦理工安及工地防災業務。 養護科

3 組織架構 局長 副局長 養護科 工務組 國道公路警察局 主任秘書室 總工程司 政風室 人事室 會計室 秘書室 路產組 業務組 交管組 技術組
工 程 科 景 觀 科 養 護 科 國道公路警察局 局長 副局長 主任秘書室 總工程司 政風室 人事室 會計室 秘書室 路產組 業務組 交管組 技術組 第 二 科 第 三 科 第 一 科 第 四 科 產 業 科 用 地 科 營 運 科 稽 核 科 財 務 科 資 訊 科 設 計 科 規 劃 科 通 信 科 交通工程科 交通管理科 頭城收費站 竹田收費站 田寮收費站 善化收費站 白河收費站 古坑收費站 名間收費站 大甲收費站 後龍收費站 龍潭收費站 樹林收費站 七堵收費站 岡山收費站 新市收費站 新營收費站 斗南收費站 員林收費站 月眉收費站 后里收費站 造橋收費站 楊梅收費站 泰山收費站 汐止收費站 拓建工程處 南區工程處 中區工程處 北區工程處 養護科

4 局本部災防業務組織與職掌 本局於95年3月17日成立「災害防救及動員小組」,負責督導各工程處辦理災害防救、動員、反恐及特種防護團等綜合業務,並考評各工程處辦理績效。 「災害防救及動員小組」為任務編組,設召集人1人由本局陳副總工程司茂雄擔任、執行秘書1人由工務組養護科陳科長擔任,並由交管組、政風室、工務組及秘書室各派1人擔任幹事(計六人) , 分別辦理重大交通事故、治安事件、其它災害﹙天然災害、交通設施、 施工災害…..﹚及動員業務。 依災害防救法第26條規定,本局指定工務組專辦「災害防救綜合業務」,並設1人專責辦理災防綜合業務【含計畫、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訂(修) 定】。 養護科

5 災防業務主要組織架構 局 長 副 局 長 主任秘書室 總工程司 災動小組 政 風 室 秘 書 室 交 管 組 工 務 組 拓建工程處
局 長 副 局 長 主任秘書室 總工程司 災動小組 政 風 室 秘 書 室 交 管 組 工 務 組 第 一 科 第 三 科 通 信 科 交通工程科 交通管理科 工 程 科 養 護 科 國道公路警察局 拓建工程處 南區工程處 中區工程處 北區工程處 養護科

6 災害防救及動員小組架構 政風室 工務組 秘書室 災動小組小組長 陳副總工程司茂雄 執行秘書 陳科長順興 交通管理組 (災防業務)
(動員業務) 交通管理組 政風室 工務組 秘書室 (重大交通事故) (其他重大災害) (治安事件) 養護科

7 貳、災害預防 一、減災 ※按97年新修頒災防法,本階段災防工作為減災、整備及其細項工作,分述如次: (一)訂定、修訂交通安全管理規範
(二)充實交通安全資訊 (三)行車安全之確保 (四)公路設施之維護管理 (五)危險物品運輸之安全管理 (六)災害再度發生之防範 養護科

8 貳、災害預防—減災 (一)訂定或修訂交通安全管理規範 1.配合提高速限政策及基於交通安全管理需要,修訂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2.為提昇停止收費發布作業效率,修訂颱風期間收費處理要點。 3.配合 鈞部天然防減災策略及颱風豪雨期間執行封橋暨減少橋梁災害,訂定「封橋標準」及修訂「橋梁災害應變處理S.O.P」。 4.基於本局所屬單位緊急應變小組值班人員於颱風豪雨期間運作及災害通報、應變處理有所依循,修訂本局「重大災害處理要點」。 養護科

9 訂定或修訂交通安全管理規範(一) 1. 2. 3. 4. 備 註 項次 修訂或訂定 之規定名稱 修訂「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交通規制規則」
備 註 1. 修訂「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交通規制規則」 配合雪山隧道提高速限及為利交通管理,本局以 管字第 號函報部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共18條報部,刻正由 鈞部修正條文中。 2. 訂定「國道5號﹙石碇—頭城﹚大型救災機具通行」及附件申請單 本局以97.2.4管字第 號陳報 鈞部並依據 鈞部 交路字第 號函修正附件「國道5號﹙石碇—頭城﹚大型救災機具通行申請單」,並於 轉知相關單位。 3. 修訂本局「收費站颱風時期收費處理要點」 本局 業字第 號函發布修正附件本局「收費站颱風時期收費處理要點」(修正草案),刻正由 鈞部審查中。 4. 訂定「高速公路橋梁封橋標準」 依據 鈞部 交路字第 號函附件「老舊橋梁管理執行計畫分辦表」,本局已於 開會確定本路橋梁封橋標準(併納入第2版橋梁災害應變處理S.O.P中)。 養護科

10 訂定或修訂交通安全管理規範(二) 5. 6. 7. 備 註 項 次 修訂或訂定 之規定名稱 修訂「橋梁災害應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備 註 5. 修訂「橋梁災害應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本局已於 開會並完成「橋梁災害應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草案修訂),並將於近期報部核備後實施。 6. 訂定「高速公路天然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本局因應 鈞部研訂「交通部風災、水災、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擬修改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值班注意事項」(已於 ~31至各工程處辦理宣導,並將於近期展開)。 7. 修訂「國道高速公路重大災害處理要點」 本局因應 鈞部近期針對颱風豪雨防災策略,原擬訂定本局「各工程處、段(所)颱風豪雨期間防救災作業要點」(草案),惟為免因規定過多易造成執行困擾,擬併入修訂「國道高速公路重大災害處理要點」 (已於 ~31至各工程處辦理宣導,並將於近期展開) 。 養護科

11 貳、災害預防—減災 (二)充實交通安全資訊
1.本局已經與 鈞部中央氣象局及其地方氣象單位建立天氣、天然災害等資訊通報管道。 2.本局及所屬工程處、段(所)平時已與國道公警單位、地方警察、各縣市政府救災中心、警廣電台、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其所屬災防業務單位,建立災情訊息互通管道。 3.本局持續宣傳,籲請用路人利用免付費電話( )或路側專線電話通報路況。 4.本局所屬各工程處、段(所)及公路警察平時均依規定巡查路況,遇有異狀即辦理通報。 養護科

12 貳、災害預防—減災 (三)行車安全之確保(一)
1.本局已將「行駛長隧道前應自行檢查車輛」安全規定融入交通安全宣導影,利用國道資訊可變標誌與交通資訊看板、網際網路、警察廣播電台及公共場所,持續宣導。 2.颱風豪雨警報發布時,持續利用路側資訊可變標誌警示及警廣電台提醒用路人:〝颱風豪雨來臨,請注意路況,小心駕駛〞。 3.請國道公路警察局配合加強巡查、勸導及違規攔截,取締駕駛人違規行為,以減少致災潛在因子。 養護科

13 貳、災害預防—減災 (三)行車安全之確保(二) 4.辦理「載運物品應捆紮牢固」宣導專案 ( 97.6 ~7.)
(1)旨在呼籲駕駛人平時要做好車輛保養與維護,行前應檢查車輛並將裝載貨物依規定嚴密覆蓋、捆紮牢固,以共同維護高速公路行車安全 (2)透過警察廣播電台及新聞局委製電台、資訊可變標誌、LED看板及於服務區宣導電視及公益頻道播放宣導短片,暨製作貼紙、海報、宣導布條、路燈旗方式加強宣導辦理。 養護科

14 貳、災害預防—減災 (四)公路設施之維護管理(一)
1.為降低高速公路車輛相關事故,本局平時即辦理各項交管設施改善工程, 如交通標誌(線)號誌、交控設施 、通訊及不斷電系統等設備維修、增設反光導標、緩撞設施、RC.導引護欄等; 如附照片一) 。 養護科

15 貳、災害預防—減災 (四)公路設施之維護管理(二)
2.為減少天然災害、交通設施及施工災害暨火災、爆炸等事件發生,本局各區工程處、段(所),除依「高速公路養護手冊」,辦理每日巡查轄區路況與公路設施安全,及辦理颱風豪雨前、中、後之特別巡查外,並定期辦理橋梁、隧道等設施安全檢測。 3.為增進設施安全及延長其壽齡,均依計畫辦理各項養護、改建工程(計已辦理橋梁結構整修及耐震補強工程、路面、建物及隧道結構整修工程等) (如附照片二、三、四) 。 養護科

16 貳、災害預防—減災 (四)公路設施(雪隧)之維護管理(三) 4.雪山隧道防救災計畫中維護管理檢討
為防 辛樂克颱風雪山隧道供電異常再發生,本局已就「國道五號雪山隧道公路事故暨整體防救災應變計畫(通行大客車版) 」中各項災害情境(如停電、塞車、交通事故、火災等等)之緊急應變標準作業程序及設施維護作業予以檢討。 養護科

17 貳、災害預防—減災 (四)公路設施(雪隧)之維護管理(四) 5.雪山隧道設施改善
為防 辛樂克颱風雪隧供電異常再發生本局已就雪隧供電系統及建物提出改善方案。 (1)加強頭城端69KV變電站之防水抗風能力 。 (2)電力轉供改以遠端遙控。 (3)延長各機房UPS備援電力供電時間。 (4)增設影像及通信傳輸備援路徑。 (5)改善頭城蘇澳段交控電源及PD點。 (6)改善坪林行控電力系統。 養護科

18 貳、災害預防—減災 (五)危險物品運輸之安全管理
1. 本局依據道路特性及危險物品運輸災害情境,研訂並公告國道禁止運送危險物品車輛通行之路段及時段,據以審查危險物品運輸業者申請路線及核發通行許可。 2.本局及公警局針對重大交通事故(尤其危險物品運輸災害)事件報告,均予以列管並於事故發生一週內舉辦國道重大交通事故檢討會,會中並提出相關檢討及策進作為,請相關單位配合改善 。 養護科

19 貳、災害預防—減災 (六)災害再度發生之防範(一)
1. 本局依據高速公路歷年災例之調查與分析,擬具修訂公路法、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等方案,陳報上級機關就法規面,研訂相關之安全管理對策。 2.為瞭解高速公路事故型態、肇因及各項因子,本局每年均針對前一年度事故進行檢討分析,並撰寫「國道事故檢討分析」報告,以工程、管理、教育及執法四方面檢討策進作為。 養護科

20 貳、災害預防—減災 (六)災害再度發生之防範(二)
3.本局各區工程處均設有交通管理小組,辦理轄區肇事防制業務,國道全區綜合性交通安全改善、事故防制業務,則由本局交管組綜整研辦,共同努力執行各項交通工程改善,並有豐碩成果。 4.本局及公警局針對重大交通事故事件,均予以列管並於事故發生一週內舉辦國道重大交通事故檢討會,會中並提出相關檢討及策進作為,請相關單位配合改善。 養護科

21 貳、災害預防—減災 (六)災害再度發生之防範(三)
5.本局及國道公路警察局定期召開聯席會報,並針對轄區A1類交通事故案件,邀集相關單位開會討論,研擬增進行車安全工程改善方案 。 6.本局對高速公路重大交通設施或施工災害,均由各業務單位或設施任務編組進行調查,並就改善對策之執行成果,就各種面向進行評估,及回顧檢視本路之管理是否有缺失,並加以改進。 養護科

22 貳、災害預防 二、整備 (一)應變機制之建立 (二)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 (三)搜救滅火及醫療救護 (四)緊急運送之整備 (五)防救災演習訓練
(六)提供災情資訊之整備 (七)二次災害防止之整備 養護科

23 貳、災害預防—整備 1.訂定災害應變處理運作規定 (一)應變機制之建立
為利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段(所)災害應變處理有所依循,本局訂定「國道高速公路局重大災害處理要點」、「災害搶修處理要點」 、「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等規定,並定期或依需要修訂,以符合社會環境變遷、科技發展及救災應變運作需求 。 養護科

24 貳、災害預防—整備 (一)應變機制之建立 2.災害應變處理單位及人員整備
(1)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段(所)均依 「國道高速公路局重大災害(配合)處理要點」,建置緊急應變(配合)小組及其輪值表,並依「緊急應變小組值班注意事項」交接輪值執勤。 (2)本局為災害應變處置順利及提昇救災效率 ,均不定期舉辦相關作業規定講習暨災情通報系統、救災機具器材操作訓練,以使相關應變人員熟悉作業規定、機具設備操作,以提昇救災救護效率 。 養護科

25 貳、災害預防—整備 (一)應變機制之建立 3.災害防救機關間之支援聯繫
(1)為因應重大高速公路災害之救援(護)及設施搶修(通),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段(所)平時即與國道公路警察隊、各縣市政府警政、消防、環保及行政院毒災應變隊、公路總局地區工程處、轄區衛生署緊急醫療網、責任急救醫院、民間救援(護)團體暨國軍等單位建立連絡窗口資料,並定期進行測試及資訊更新,俾利災害發生時迅速通報,協請支援災害救援(護)及公路設施搶修(通)。 養護科

26 貳、災害預防—整備 (一)應變機制之建立 3.災害防救機關間之支援聯繫
(2)為快速進行高速公路災害救援(護)及設施搶修(通),本局所屬各工程處、段(所)平時即建置本單位與相鄰工程處、段(所)、年度契約維護廠商、拖救車及大吊車業者、救災資源廠商等單位之救災人員組織、車輛、機具、器材等救災資源資料庫,並定期進行測試及資訊更新,俾利救災動員及救災資源統籌調配,發揮整體救災能量。 養護科

27 貳、災害預防—整備 (一)應變機制之建立 4.應變指揮作業場所及設施設備之設置
本局與所屬工程處、段(所)辦理災害緊急應變業務,為利應變值班人員整備、災情通報及災害應變之連絡及掌握災害處理狀況等,均設置固定之辦公場所並配置應變聯絡通報所需之專屬硬體設施(應變小組辦公室之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電腦、UPS專用電源、電視機,各工務段並配置傳輸災害照片之PDA手機)及應用軟體(災害網路通報系統及替代道路方案等),以利執行任務。 養護科

28 貳、災害預防—整備 (二)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一) 1.災情蒐集通報體系
(1)災情查報與通報體制:本局與所屬工程處、段(所)均建置全天24小時災害連絡通報窗口與災害查證、處理專責單位,並全天辦理災害(情)訊息接收、災害查證及通報暨災情研判、分析、對策研議作業。 (2)建立多樣化災情查報管道 :本局與所屬工程處為快速掌握災情,已建立免付費電話、路側專用電話、網路民眾通報(並加強宣導籲請用路人多多使用)、養護及公警單位巡查暨與其它災防業務機關災情通報等多樣化災情蒐集、查報管道,以利多方蒐集災情並迅速採行應變措施,減少災害損失。 養護科

29 貳、災害預防—整備 (二)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一) 1.災情蒐集通報體系
(3)災情分析研判體制 :本局與所屬工程處、段(所)均建置24小時災情研判、分析、對策研議作業體制,工務段(所)接獲災害確認訊息與照片時,通報段長及副段長研判災情(必要時赴現場勘災 )。 工務段研判確定發生重大災害時,將災害通報單及災害照片傳送通報處值班室轉報工程處業務課主管,同時將災情通報工程處長,經業務課主管研判確認災情回報處長,同時將災害通報單及災害照片通報本局各業務組室主管確認災情,通報局長並續將災情通報上級及災害主管機關。 養護科

30 貳、災害預防—整備 (二)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一) 1.災情蒐集通報體系
(4)災情查報、通報之資訊化及科技化:本局與所屬工程處、段(所)為利災情通報,自90年初期即將手機簡訊與電腦結合,廣泛應用於災情通報、重大工程施工交通管制及道路壅塞訊息之通報, 成效良好。 考量災情查、通報作業資訊化及科技化,本局各工程處、段(所)已配合「公路防救災管理系統」網路系統,購置一台可即時傳送影像之PDA手機並已應用於災害通報,基於科技進化快速,該手機將逐年或視需要添購一台。 養護科

31 貳、災害預防—整備 (二)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一) 1.災情蒐集通報體系
(5)災情查報、通報資訊化及科技化(續) :本局為監視路況已於國道一號及國道三號路側全面設置之數位攝錄影迴路監視系統CCTV(間距約每公里一支),必要時可輔助於災情查察及監看。 (6)災情資訊之標準化、電子化及網路化:本局與所屬工程處為災情資訊便於攜帶、傳輸及應用,在採購上開設備時,已要求將設備規格數位化,並將產出資料(包含影像)標準化,以利廣泛應用,另為將災情提供社會大眾參考運用,已將其災情資訊網路化(例如公路防救災管理系統及本局全球資訊網站上提供之災防業務資料)。 養護科

32 貳、災害預防—整備 (二)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二) 2.通訊及設施之確保
(1)確保通訊設施正常運作及通訊正常:本局與所屬工程處、段(所)之通(傳)訊設施及其配屬線路維護管理單位,均確實依本局「專線電話系統災害防護及緊急應變計畫 修訂本」等最新相關作業規定,檢核查測相關設備,並就停電、設備或線路故障、通訊壅塞等突發狀況,預擬因應對策,以確保本局通訊設施正常運作。 養護科

33 貳、災害預防—整備 (二)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二) 2.通訊及設施之確保
(2)通訊設施之檢查、測試及操作訓練:本局與所屬工程處、段(所)之通(傳)訊設施及線路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測試所配管之通(傳)訊設施及期線路,並登載檢測紀錄,定期進行紀錄檢視及檢討, 發掘設施故障類型及趨勢, 及早進行汰舊換新,以確保相關設施正常運作,另並定期舉辦相關設備檢查、測試專業人員訓練,以增進專業知識及維修技能,提昇維修效率。 養護科 33

34 貳、災害預防—整備 (二)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二) 2.通訊及設施之確保
(3)訊息確實快速送達:為確保訊息確實送達通(傳)訊對象,通(傳)訊設施及線路管理單位,應參酌最新科技研發,朝通訊數位化、傳輸方式多元化,並將通(傳)訊線路多迴路化,以確保可透過多種形式及多種管道通(傳)訊,確實將訊息送達, 為確保相關設施與時俱進,並依年限更新相關設施。 養護科 34

35 貳、災害預防—整備 (三)搜救、滅火及緊急醫療救護之整備 1.建置災害防救志願團體之聯絡與協助機制
為利高速公路災害救援(護)工作,本局與所屬工程處、段(所),平時均與民間災害救援(護)志願或公益團體(如各縣市鄉鎮村里之義勇救難隊、中華民國災難搜救隊….),建立聯絡窗口或簽定支援協定(如通報方式、協助事項),定期進行通報測試及更新通訊資料, 以利救災工作。 養護科 35

36 貳、災害預防—整備 (三)搜救、滅火及緊急醫療救護之整備 2.救災資源整備與建立救災機關、業者協定
本局所屬工程處、段(所)平時均就災害搶修(通)所需,採購規格妥適之救災車輛、機具、器材,俾便緊急進行初期自力救災,另並就大規模救災所需(不足)之救災能量,與其他救災機關及民間救災資源廠商,簽定支援協並建置聯絡窗口資料,以遂行救災工作。 養護科 36

37 貳、災害預防—整備 (三)搜救、滅火及緊急醫療救護之整備 3.初期滅火體制及與地方消防機關救災協定
為提昇初期救災成果,本局所屬工程處、段(所)平時即建置災害緊急應變配合小組,並依規定校閱救災搶修人員與機具編組,及與各災害救援、救護單位保持聯繫,並加強應變救災人員初期災害應變作為(查證、通報、交通管制及初期救災)訓練,俾快速反應處置,爭取初期救災時間,減少用路人生命及財產損失,另並籲請各救災救護單位,預留緊急救災人員及裝備,以縮短出發時間,快速反應救災。 養護科 37

38 貳、災害預防—整備 (四)緊急運送之整備 1.救災之交通管制、疏導及訊息通報
為增加傷患搶救治癒機會,本局所屬工程處、段(所)應於平時即建妥各交流道與支援醫療院所間之運送計畫(包含運送路線、沿線路口交通管制、區域交通疏導改道、支援之警察單位聯繫資料、管制消息之宣導),俾減少傷患運送時間及增加搶救時間,降低因延遲就醫而亡故人數 。 養護科 38

39 貳、災害預防—整備 (四)緊急運送之整備 2.災害救援時協調運輸業者緊急運送
為增加災害傷患之運送能量,本局所屬工程處、段(所)於平時即透過各縣市政府救災中心提供救護車,遇重大車禍需提供大量傷患運送時,亦經由對話窗口,藉其專業代為徵調多家救護車業者運送傷患,以利之傷患運送,增加傷患獲得送醫救治機會。 養護科

40 貳、災害預防—整備 (五)災害防救之演習訓練 1.邀請救災機關及民間團體參與防災演訓為善用國家整體救災資源
本局所屬工程處、段(所)定期舉辦防救災演練時,可將民間救災能量引入,邀請相關防救災機關及民間自願救災(護)團體參與,增進民間團體自力救災能力與經驗,並於事後邀集開會檢討,利用群體智慧,改善缺失,以健全各單位間救災協調機制,提昇救災效率 。 養護科 40

41 貳、災害預防—整備 (五)災害防救之演習訓練
2.不同災害類別、規模與應動員救災能量為達快速救災目的及符合經濟效益,本局所屬工程處、段(所)參與災害應變處理人員,平時即藉由防災演習,增加就災害類別、規模,所應參與救災之資源能量經驗(含人員組織、救災車輛、機具及器材等),俾達快速經濟救災目的 。 97年度本局所屬單位舉辦災害防救演習訓練統計表 單  位 訓練場次 訓練人數 北區工程處 27場 中區工程處 14場 660 南區工程處 26場 1056 拓建工程處 43場 養護科 41

42 貳、災害預防—整備 (六)提供災情資訊之整備 1.災情資訊傳播與接受諮詢機制
依據本局各工程處「重大災害配合處理要點」規定,重大災害之聯絡通報、應變處置事宜係由災害應變配合小組統籌辦理,小組聯絡輪值人員依據災害業務課主管及工程處長確認之新聞稿,對外發布災情,並由各區交控中心擔任窗口提供災害者家屬、各類媒體新聞,及接受民眾諮詢,以應民眾知的需求。 養護科 42

43 貳、災害預防—整備 (六)提供災情資訊之整備 2.備妥各種傳播管道以符不同資訊接收需求
本局所屬工程處交控中心,考量災情資訊接收者各方面條件差異,平時均備妥各類報紙、網路新聞、廣播電臺、有(無)線電視台、新聞局LED看板、各類看板廣告商等各類媒體聯絡通訊資料,俾便重大災害發生時,即由值班人員透過上開各媒體傳遞災情給社會大眾,以符合年齡、性別、行動不便(身心殘障)者、高齡者及外籍人士接收資訊之特殊需求。 養護科 43

44 貳、災害預防—整備 (七)二次災害防止之整備
為防止災害擴大(發生二次災害),本局所屬工程處、段(所)應變配合小組,平時即針對災害類別及嚴重程度,備妥各類災害之應變作業程序、災害搶修計畫(含二次災害之防範措施),遇有災害即由現場應變處置人員據以實施,以避免災害擴大,殃及現場救災(護)人員及搶修(通)人員、機具與用路人之安全。 養護科 44

45 參、災害緊急應變 一、災情之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二、緊急應變體制 (一)災情之蒐集、通報 (二)通訊之確保 (一)緊急應變小組之開設
(二)與其他機關間之相互支援 (三)災害現場救援運作 (四)國軍之支援 養護科 45

46 參、災害緊急應變 一、災情之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一)災情之蒐集、通報
(1)本局所屬工程處、段(所),均透過建置之免付費電話、公路路側專線電話、本局網站意見信箱、工務段及公路警察路況巡查、局外防救災單位通報等管道蒐集災情。 (2)工務段(所)接獲或巡查經查證確認發生重大災害時,即循建置之體制通報段長、工程處處長(轉報局長) 、業務課長,並通報本局業務單位轉報上級與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另視需要發布災害新聞及通報地方災害救援(護)單位支援。 養護科 46

47 參、災害緊急應變 一、災情之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二)通訊之確保
工務段(所)查證確認發生重大災害後,應運用已建置之多元化資訊傳輸管道(如簡訊、電話、傳真及上網),每次至少透過兩項以上通訊媒介通報,以複式通報方式向救援(護)單位及上級機關通報災情,並達到交互查證之目的,確保災情訊息傳達收訊對象。 養護科 47

48 參、災害緊急應變 二、緊急應變體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之開設
1.本局及所屬工程處、段(所)成立緊急應變(配合)小組時機,除應中央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鈞部要求配合成立外,其餘因高速公路發生重大災害,需應變處置者,悉依本局重大災害處理要點及各工程處重大災害配合處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開設應變配合小組。 2.工務段(所)經查證確認發生重大災害時,除依本局重大災害處理要點規定通報災情外,並依本局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及災害搶修處理要點,辦理交通管制及訊息發布、急難救援與災難資訊蒐集、交通疏導與辦理災害搶通、緊急修復工程等必要之應變措施 。 養護科 48

49 參、災害緊急應變 二、緊急應變體制 (二)與其他機關間之相互支援
本局及所屬工程處、段(所)或國道公路警察局暨警察隊平時應與轄區之縣市政府警政、消防、環保及行政院毒災應變單位暨衛生署緊急醫療網、責任急救醫院單位建立聯繫窗口並經常辦理通訊測試,俾利災害發生時迅速配合救災。 養護科 49

50 參、災害緊急應變 二、緊急應變體制 (三)災害現場救援運作
1.本局所屬工程處、段(所)遇災損規模甚大或人員傷亡數量甚多之重大災害,應於災害現設置災害應變指揮中心處所,並應建置災害現場救援搶修單位組織構架及系統運作規定,例如指揮系統、組織構架、任務分配、救災場所安排、資源分配、訊息通報宣傳,俾利掌控救災速度,提升救災指揮效率。 2. 為利本局與所屬工程處、段(所)災害緊急應變(配合)小組於應變期間處理相關緊急業務,所屬各單位均備妥連絡通報作業所需之各式傳訊、電腦設備與通訊線路,並定期測試,俾利執行作業。 養護科 50

51 參、災害緊急應變 二、緊急應變體制 (四)國軍之支援
本局所屬工程處、段(所)辦理重大災害搶通、緊急修復工程時,其災害規模超越所能動員救災能量時,得按「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規定,與已簽訂救災支援協定並建置聯絡窗口之國軍申請支援災害搶救作業,其支援協定及聯絡資料並隨時更新。 養護科 51

52 參、災害緊急應變 三、搜救、滅火與緊急醫療救護 四、危險物品運輸災害之搶救 (一)搜救 (二)滅火 (三)緊急醫療救護
(一)災害查證、警戒、管制交通及毒災資料蒐集 (二)通報地方救災中心及毒化物業者、災害權責單位處理 養護科 52

53 參、災害緊急應變 三、搜救、滅火與緊急醫療救護 (一)搜救
本局所屬工程處、段(所)辦理重大災害搶救時,均視災害 傷患救援規模,若自備災害救援能量不足,即與已簽定支援協定並建妥聯絡窗口之民間救災組織、搜救單位或團體聯絡,並按已規劃妥之運送計畫佈設交維設施,並通報協請公警單位及地方警察、道路管理機關,辦理交通管制及交通疏導,並視救災需要向民間徵調搜救人員與裝備,以執行受災人員搜救任務。 養護科 53

54 參、災害緊急應變 三、搜救、滅火與緊急醫療救護 (二)滅火
本局所屬工程處、段(所)辦理災害訊息查報時,倘發現火災,均立即通報工務段值日室派遣自有消防水車(載水噸位小)先行自立救災,並通報區交控中心,請其依據已建置之相關救災單位窗口資料,通報,縣市政府救災中心轉知當地消防隊派員,進行滅火等災害搶救工作,另並視災害規模契約拖吊車及大吊車廠商待命排除受損車輛或設施。 養護科 54

55 參、災害緊急應變 三、搜救、滅火與緊急醫療救護 (三)緊急醫療救護
1.本局各工程處、段(所)對於轄區高速公路重大災害所肇致之傷患,均立即通報地方救災中心通知救護運送單位,將傷患後送責任醫療院所院救治。 2.本局災害轄區工程處、段,於進行傷患救援時均視傷患規模多寡,決定緊急救護醫療模式,如其人數逾數十名,即比照「國道五號雪山隧道公路事故暨整體防救災應變計畫(通行大客車版) 」,立即於災區現場設置醫療救護站,分類個別進行初步救治,增加傷患獲救機會。 養護科 55

56 參、災害緊急應變 四、危險物品運輸災害之搶救 (一)災害查證、警戒、管制交通及毒災資料蒐集
本局所屬工程處、段(所)辦理災害訊息查報時,倘獲悉發生危險物品運輸洩漏災害,均再進行查證,經確認即依「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佈設交維設施封閉現場,並派員警戒及協請公警局管制交通,另通報段值日室依毒性物冷熱區隔離規定,由現場人員於冷區外圍佈設警戒線,且在兼顧安全下查明毒化物種類、鄰近環境(如風速、溫度等)資料,俾供當地環保局及行政院毒災應變隊研議救災對策。 養護科 56

57 參、災害緊急應變 四、危險物品運輸災害之搶救 (二)通報地方救災中心及毒化物業者、災害權責單位處理
本局各工程處、段(所)查報確認發生危險物品運輸洩漏災害時,均立即通報當地消防局及中央、地方危險物品災害處理單位及毒化物業者、地方救災中心,進行滅火及外洩毒物處理,並協助傷患後送救治,另在兼顧安全下,協助毒災處理單位回收毒物處理後之廢液及現場清理。 養護科 57

58 參、災害緊急應變 五、緊急運送 六、設施、設備之緊急修復
本局各工程處、段(所)為災區搜救、救護及設施緊急搶修任務順利執行,均按已規劃妥之運送計畫佈設交維設施,並通報協請公警單位及地方警察、道路管理機關,辦理救災道路交通管制及鄰近交通疏導,俾維持救災運送路線暢通,提提升救災效率。 六、設施、設備之緊急修復 維護高速公路交通係本局基本責任,本局各工程處、段(所)辦理重大災害搶救時,均視公路交通搶通為重要任務,故在災區搜救、滅火與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一結束,轄區工程處、段即全力緊急搶修受損公路設施,救災期間並致力救災道路維護,確保救災路線暢通,以維公路搶修施工全力持續進行。 養護科 58

59 參、災害緊急應變 七、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 八、災害調查 (一)受災家屬災情資訊提供 (二)災情新聞發布 (三)提供災情諮詢管道 養護科
59

60 參、災害緊急應變 七、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 (二)災情新聞發布 (一)受災家屬災情資訊提供
災害轄區工程處段在災害應變處理過程中,應隨時蒐集相關資料(尤其傷亡救援情行),提送災害處理指揮中心集整,俾提供受災家屬相關災情資訊。 (二)災情新聞發布 災害轄區工程處段應協助蒐理災害相關資料,提送災害處理指揮中心集整,透過傳媒統一對外發布災情、救災進度及人員救援情行等資訊。 養護科 60

61 參、災害緊急應變 七、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 八、災害調查 (三)提供災情諮詢管道
災害轄區工程處段應協調各救災單位,建置專用電話諮詢窗口(應提供資訊多元答復系統),俾利受災家屬及民眾查詢相關資訊。 八、災害調查 本局所屬災區機關(構)在災害應變處理過程中,應隨時蒐集相關資料(尤其傷亡救援),事後並提出災害調查報告及改進建議事項,送局復審轉報交通部備查 養護科 61

62 肆、災後復原重建 一、緊急復原 二、計畫性復原重建 (一)迅速修復毀損設施 (二)緊急復原之原則 (一)重建工程與上位交通計畫或都市計畫
(二)重建工程之防災原則 養護科 62

63 肆、災後復原重建 一、緊急復原 (一)迅速修復毀損設施 (二)緊急復原之原則
迅速修復毀損設施:本局所屬機關(構)平時應確實掌握所管各項救災物質、裝備、器材用途、性能與數量及存放位置,俾利受損設施之搶修或救災資源之調度。 (二)緊急復原之原則 緊急復原之原則本局所屬機關(構)辦理受損設施設備之重建,在執行緊急修復時,應以恢復原有功能及防止災害再度發生為首要考量 養護科 63

64 肆、災後復原重建 二、計畫性復原重建 (一)重建工程與上位交通計畫或都市計畫 (二)重建工程之防災原則
本局所屬機關(構)辦理受損設施重建工程計畫之規劃設計作業,除應依政府最新政策辦理外,並應參考中央及地方於鄰近地區之上位交通計畫或都市計畫,儘速妥為之。 (二)重建工程之防災原則 各區工程處、段辦理受損設施計畫性重建工程之設計、施工作業,除依最新設計、施工法規規定辦理外,並應從防止災害再度發生之觀點規劃。現場調查,必要時委請專業公會或專業廠商辦理鑑定工作,以瞭解災害發生原因,並針對災害發生原因辦理改善,儘速辦理設計及重建工作,經彙整災害之發生原因、處理經過及災害之影響,檢討防災成效作成紀錄並做為日後防災之參考 養護科 64

65 高速公路重大災害處理通報作業流程圖 養護科 65 高公局 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局長(或副局長 或主任秘書) 交通部 部、次長 主辦業務司(會)
局長(或副局長 或主任秘書) 交通部 部、次長 主辦業務司(會) 交通動員委員會 奉核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後 【電話通知】 【電話陳報】 (先電話通報,俟「災害通報單」奉核後再行傳真通報) 公警局 勤務指揮中心 北區交控中心 相關工程處 【傳真通知成立 配合小組】 警察隊 區工程處 交通控制中心 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 通知成立 上班時間? 業務主辦單位 政風室 政風室主管 值日人員 主管 (或副主管) 局長(或副局長或主任秘書) 值勤人員 【通知北區交控中心電話通知成立配合小組】 (通知北區交控中心先行電話通報,俟陳報局長核示後再通知北區交控中心填寫 「災害通報單」並傳真通報) 養護科 65

66 4.1、本年度重點工作 擬(修)定高速公路災害防救計畫(配合 鈞部本年度新增颱風豪雨防災策略,預定於98年初開會研討定案後陳報 鈞部) 。
擬(修)定高速公路災害防救標準作業手冊(修訂理由同上)。 修訂高速公路橋梁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九項) 及配合國道六號即將通車增修「替代道路導引圖」(將於98正式通車後放置本局全球資訊網站-災防專區網頁) 。 辦理本局業務同仁「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一梯次(計約25人受訓)。 養護科

67 目前進行中重要業務 ※國道5號雪山隧道行車安全管理 持續觀察車流狀況及用路人駕駛行為,檢討「國道5號雪山隧道行車安全注意事項」
持續宣導行車安全規定,加深用路人正確駕駛觀念 持續辦理防救災演練,以利相關單位人員熟悉各項救災程序 透過前述各項工作,適時檢討修正「國道5號雪山隧道公路事故暨整體防救災應變計畫」 67

68 4.1、本年度重點工作 持續加強交通安全宣導 針對常見違規行為、車道路權觀念、正確行車觀念等,透過各種宣導管道,如跨越橋懸掛各類宣導布條、服務區懸掛各類宣導路燈旗、製播各類宣導短片、製發各類宣傳品,並透過警廣、網際網路、電話語音、資訊可變標誌及服務區LED看板等加強宣導,以潛移默化用路人駕駛道德,增進行車安全 68

69 4.1、本年度重點工作 97年6月至7月辦理「載運物品應捆紮牢固」宣導專案 。
旨在呼籲駕駛人平時要做好車輛保養與維護,行前應檢查車輛並將裝載貨物依規定嚴密覆蓋、捆紮牢固,以共同維護高速公路行車安全,辦理方式如下: 發佈新聞稿。 透過警察廣播電台及新聞局委製電台加強宣導。 與警察廣播電台及新聞局委製電台連線。 製作及張貼宣導貼紙、海報。 於服務區宣導電視及公益頻道播放宣導短片。 資訊可變標誌及LED看板。 製作及懸掛宣導布條、路燈旗。 更新大型宣導看板。 設置宣導網頁。 69

70 4.1、本年度重點工作 本局96年迄今因重大災害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計有天然災害(颱風、豪雨、水災)6次,另因兩次強烈地震辦理災後特別巡查。
辦理 鈞部新開發「公路災害快報系統」訓練(刻正洽講師講課時間,預定12月底前辦理) 考評本局北、中、南及拓建工程處96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辦理情形。 積極辦理國道路段橋梁模組型伸縮縫更換工程。 積極辦理國道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 養護科

71 4.1、本年度重點工作 重大交通事故通報與檢討 97年4月15日國3北向54K+600 97年5月3日國1北向1K (基隆隧道)
96、97年度各發生2件重大交通事故,本局及國道公路警察局均予以列管,公警局並於事故發生一週內舉辦國道重大交通事故檢討會。 97年4月15日國3北向54K+600 小客車因駕駛酒後駕車,逆向行駛,與小客發生對撞,3人死亡 97年5月3日國1北向1K (基隆隧道) 1輛砂石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推撞7部自小客車,造成2人死亡、14人受傷 96年12月7日國3北向304K 小客車因駕駛酒後駕車,逆向行駛,與小客發生對撞,4人死亡 96年2月25日國1南向234K+400 乙輛大客車因未保行車安距,追撞工程車,失控衝到北向車道,撞擊北向休旅車,休旅車內三人死亡、大客車及工程車駕駛受傷 71

72 4.2、本年度重要成果 國道交通事故防治績效 96年A1類交通事故件數為101件(較95年111件減少10件-9.0%) ,死亡人數為112人(較95年135人減少23人-17.0%),受傷人數為86人(較95年114人減少28人- 24.6%) 97年1-10月A1類交通事故件數為73件(較96年同期79件減少6件-7.6%) ,死亡人數為81人(較96年同期84件減少3件-3.6%) ,受傷人數為87人(較96年同期65件增加22件+33.8%)。 96年交通事故防制績效顯著,A1類交通事故肇事率、死亡率及受傷率已創近四年新低紀錄,97年1-10月份肇事件數、死亡人數更明顯降低,顯見本局及國道公路警察局多年來持續致力於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改善已收預期成效。 72

73 4.2、本年度重要成果 國道公路警察局及本局於97年4月30日辦理「防制高速公路違規逆向行駛車輛作業原則及演練」,封閉國道3號田寮至燕巢系統交流道南下路段(含田寮收費站南下側)全車道及中寮隧道北上內側車道進行演練,模擬違規逆向車輛之攔截及緊急應便作為 ,期能減少、嚇阻國道逆向行車事故之發生。 於97年9月份辦理「交控中心監控業務講習 」,針對「交通事故簡訊通報 」、 「各區工程處重大災害配合處理要點 」 、 「資訊可變標誌內容顯示原則 」等災害防救通報、應變重要課題進行講解,並聽取交控中心同仁之意見。 73

74 伍、後續推動工作 持續推動災害防救計畫,適時檢討修訂,並落實各項防災作為。 積極研訂各項設施之災害緊急應變標準作業程序,並隨時檢討修訂。
依規定編列年度預算,專款辦理災防演習、宣導及各項教育訓練。 積極加強研擬與災害防救業務相關之科技研發。 養護科

75 陸、結語 依災害防救法,災防工作有四大義涵即災害之預防、整備、應變及災後復舊,故災防業務之面性應是持續推動、全面參與,本局各單位主管均重視本項業務之推動及執行,期望讓各項災害之發生減至最低,甚至達到零災害之境界,此為本局努力之目標。 養護科

76 簡報完畢 恭請指導


Download ppt "內容大綱 壹、業務職掌及組織架構 貳、災害預防 參、災害緊急應變 肆、災害復原重建 伍、後續推動工作 陸、結語 養護科."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