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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 CH7競價制度 92-1#3028證券市場暑修班(報告後修正版) 指導老師:張輝鑫 老師 系級:財務金融系 二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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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朝陽科技大學 CH7競價制度 92-1#3028證券市場暑修班(報告後修正版) 指導老師:張輝鑫 老師 系級:財務金融系 二年級
指導老師:張輝鑫 老師 系級:財務金融系 二年級 組別:第二組 組長:王俊傑 研讀書籍: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 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製作日期:92年07月26日

2 目 錄 前言……………………………………… 3 交易制度………………………………… 4 競價制度簡介…………………………… 5
目 錄 前言……………………………………… 3 交易制度………………………………… 4 競價制度簡介…………………………… 5 世界各國交易制度比較…………………25 結語………………………………………39 本組成員對本報告成果貢獻度結構比…40

3 前言 世界各國競價制度的不同,代表著各國 有不同的交易模式,而本章將為大家介 紹各個制度的差異及限制和各國證劵 交
紹各個制度的差異及限制和各國證劵 交 易所的特性,讓大家對此有些基本認識。 參考資料:本研究

4 交易制度 依價格決定主導力量區分,可分為報價驅動與委託單驅動;如依競價方式的連續與否劃分,可分為連續驅動市場與集合競價市場。 報價驅動市場:
1.存在造市者,由證劵 商主動提出買賣報價維持市場報價。 2.劵商為市場流動性提供者,藉由買賣價差來賺取流動報酬。 例如:那斯達克與倫敦交易所 。 委託單驅動市場:市場委託單為主導角色,在委託單搓和成 交後才決定市場的成交價格。 例如:台灣與東京。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209

5 競價制度簡介 競價制度是指在交易進行程序中與交易價格決定相關的制度,也就是訂單撮合的方式。競價制度是一般交易所最基本的交易制度,依照競價方式的不同,會有不同的交易模式,分為連續競價與集合競價。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198

6 電腦自動交易 電腦自動交易,係由參加買賣證券商於其營業廳裝設之電腦終端機,依序輸入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融資、融券、集中保管、自行保管)、委託人帳號、有價證券代號、交易種類(普通、鉅額、零股)、單價、數量及買賣別,經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接受後,列印買賣回報單。撮合成交時,依買賣申報「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依序成交,一經成交,即經參加買賣證券商之列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

7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為買賣申報撮合成交之先後順序原則定: 一、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價格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價格,較低賣出申報價格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價格。 二、時間優先原則:同價位之買賣委託單,依買賣委託單輸入交易所電腦自動交易系統之時間先後原則決定其先後順序。開盤前輸入之買賣委託單,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先後順序;開盤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8 連續競價市場 將委託單逐筆配對成交,委託單只要符合成交的條件,交易可在任何時間點成交。 優點:成交價格可因買賣供需狀況而改變及反映市場
最新的資訊。 缺點:股價受到市場供需影響,也受到委託單到達市 場的連續性影響。 例:如有一序列買單持續湧進時,成交價將不斷上升 ,若為序列賣單,最後一筆成交價格將低於前一 筆賣單。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198

9 範例一:連續競價實例(撮合前) 成交情形: (限價54.50元買單) 以53.50成交6張 以54.00成交1張 以54.50成交7張
累積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積賣張 +57.50 26 195 57.00 43 152 56.50 74 119 56.00 13 45 55.50 8 32 55.00 9 24 14 54.50 15 54.00 1 7 53.50 6 102 88 53.00 105 3 52.50 52.00 107 2 51.50 113 51.00 115 -50.50 成交情形: (限價54.50元買單) 以53.50成交6張 以54.00成交1張 以54.50成交7張 參考資料:本研究

10 連續競價實例(撮合後) 累積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積賣張 +57.50 26 174 57.00 43 148 56.50 74 105
+57.50 26 174 57.00 43 148 56.50 74 105 56.00 13 31 55.50 8 18 55.00 9 10 54.50 1 54.00 53.50 88 53.00 91 3 52.50 52.00 93 2 51.50 99 6 51.00 11 -50.50 參考資料:本研究

11 集合競價市場 優點:較不受到同方向委託單到達市場的連續性所 影響,適用交易熱絡的市場。 缺點:投資人面臨成交價不確定的風險,尤其是市
集合競價就是將已輸入交易所電腦系統的買賣單,買方依檔位價將所有買單由高至低累計,賣方依檔位價將所有賣出張數由低至高累計,再找出能滿足最大成交量的檔位價作為成交價,各檔位價的成交量就是該價位買方或賣方較少一方的累計張數。撮合前,允許市場有一段時間累積買賣單後,再進行撮合,特定期間所有成交的委託,於買賣揭示範圍內,以滿足最大成交量價格撮合,亦稱為單一價格競價。 優點:較不受到同方向委託單到達市場的連續性所 影響,適用交易熱絡的市場。 缺點:投資人面臨成交價不確定的風險,尤其是市 價委託者。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199

12 不同的競價制度之影響 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 市價單 以市價進行易,不在乎買進(賣出)價格,只在乎是否能快速成交。
市價單與限價單的成交價並無明顯區隔,所以亟欲達成交易者,就會訂定較高(低)之價格。(台灣證券交易所已取消市價單) 限價單 以限定價格交易,不在乎是否成交,只在乎成交價格。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200~P201

13 台灣證券交易所競價制度91年7月1日起交易制度實施之新措施
1. 撮合取消兩檔限制採集合競價: 採集合競價,即每盤撮合皆於當市漲跌停範圍內,以能滿足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作為成交價 2. 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開盤價產生後至收盤前10分鐘(下午1:20),每盤試算成交價格,若超過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上、下3.5﹪時,即延緩該盤撮合2至3分鐘後再予以撮合,遇此情形資訊公司將以新聞方式或透過證券商及用戶端電視牆及單機同時揭露延緩撮合的訊息供投資人參考。 參考資料:(亞洲理財網)

14 台灣證券交易所競價制度91年7月1日起交易制度實施之新措施(續)
3. 收盤改採五分鐘集合競價: 收盤前五分鐘(下午1:25)暫停撮合,但仍接 受委託,並於收盤時(下午1:30)以集合競價收盤。針對個股收盤五分鐘集合競價結果,若無任何買賣申報得以成交時,則以當日最後一次成價格作為收盤價;若當日均無成交價者,則無收盤價。 4. 揭露未成交買賣委託價量資訊: 每盤撮合後,揭露未成交最高五檔買進申報價格與其張數,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與其張數。 參考資料:(亞洲理財網)

15 成交價格決定方式 台灣證券集中市場開盤、盤中及收盤價格的決定方式一律採集合競價。
1.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2.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3.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之價位。

16 新舊制之比較 項目 盤中交易方式 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收盤價格的決定 揭露未成交的買賣委託價量 舊制度
採兩檔限制的連續競價,成交價依前一盤買賣揭示價格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的價格成交。 開盤後即連續撮合至收市,並以連續競價收盤。 初期揭露一檔最佳買進價格及其未成交申報張數、最佳賣出價格及其未成交申報張數。 新制度 撮合取消兩檔限制採集合競價 收盤改採五分鐘集合競價 揭露未成交買賣委託價量資訊 新制度優點 交易撮合更公平更有效率 避免股價波動過鉅 收盤價格決定更公平 交易資訊更透明 參考資料:大展證券資訊網

17 集中市場交易制度 ◎ 91年7月1日實施四項新措施 盤中採取瞬間 價格穩定措施 撮合取消兩檔限制
揭露未成交最佳一檔/五檔買賣價量(92年1月) 收盤改採 5 分鐘集合競價

18 ◎實施新措施目的 交易 更公平 資訊 更透明 效率化 國際化 集中市場

19 交易撮合制度 撮合制度與集中市場開盤或櫃買中心市場一樣 為使撮合成交更有效率,價格決定更公平合理,資訊更透明
每一盤在價格決定時,都互為獨立,彼此價格並無必然關係,均在當日漲跌停板範圍內,完全依當時買賣價量情形決定,沒有限制(除採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外)

20 漲停價 Θ 跌停價

21 撮合取消兩檔限制改採集合競價措施 開盤至收盤均採集合競價 即以漲跌停範圍內可滿足 最大成交量之價格決定成交價
每次撮合循環由“得撮合二次”改為僅 撮合一次,並逐步降低循環秒數

22 相關電腦交易作業 1 2 10 3 9 8 4 7 5 6 有價證券770種 分組循環撮合 每組8-10種證券 每次循環撮合一次
123…10 12 ………… 未來逐步降低循環秒數 1 2 10 3 9 8 4 7 5 6

23 現行交易撮合制度對成交結果之影響

24 盤中範例 1 累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賣張 Θ 撮合前委託: 成交價54.00 買進價54.00 賣出價54.50 舊制:兩檔限制 連續競價 成交價: 於54.00與 54.50間決定 新制:集合競價 成交價: 於50.50與 57.50間決定

25 盤中範例 1.1 累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賣張 Θ50.50 撮合前委託: 成交價54.00 買進價54.00 賣出價54.50 撮合後:舊制 兩檔限制連續競價 成交價54.50 買進價54.50 賣出價-----

26 盤中範例1.2 累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賣張 Θ50.50 撮合前委託: 成交價54.00 買進價54.00 賣出價54.50 撮合後:新制 集合競價 成交價56.00 買進價55.50 賣出價56.00

27 盤中範例 2 累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賣張 141 141  57.50 94 236 142 1 57.00 142 撮合前委託狀況
累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賣張 Θ 撮合前委託狀況 成交價54.50 買進價54.50 賣出價----- 舊制:兩檔限制 連續競價 成交價: 於54.50與 55.50間決定 新制:集合競價 成交價: 於50.50與 57.50間決定

28 盤中範例 2.1 累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賣張 Θ50.50 撮合前委託: 成交價54.50 買進價54.50 賣出價----- 撮合後:舊制 兩檔限制連續競價 成交價55.50 買進價55.50 賣出價-----

29 盤中範例2.2 累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賣張  57.50 94 94 57.00 56.50 23 23 56.00 撮合前委託:
累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賣張 57.00 56.50 Θ50.50 撮合前委託: 成交價54.50 買進價54.50 賣出價----- 撮合後:新制 集合競價 成交價56.00 買進價56.00 賣出價57.50

30 盤中範例 3 累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賣張  57.50 2 57.00 2 56.50 2 撮合前委託狀況 56.00 2
累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賣張 Θ50.50 撮合前委託狀況 成交價54.00 買進價----- 賣出價----- 舊制:兩檔限制 連續競價 成交價: 於53.00與 55.00間決定 新制:集合競價 成交價: 於50.50與 57.50間決定

31 盤中範例 3.1 累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賣張  57.50 57.00 56.50 56.00 撮合前委託: 1 1 55.50
累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賣張  57.50 57.00 56.50 56.00 Θ50.50 撮合前委託: 成交價54.00 買進價----- 賣出價----- 撮合後:舊制 兩檔限制連續競價 成交價55.00 買進價55.50 賣出價-----

32 盤中範例3.2 累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賣張  57.50 57.00 56.50 56.00 撮合前委託: 1 1 55.50
累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賣張  57.50 57.00 56.50 56.00 Θ50.50 撮合前委託: 成交價54.00 買進價----- 賣出價----- 撮合後:新制 集合競價 成交價55.50 買進價55.50 賣出價-----

33 現行交易撮合制度的優點 現行交易撮合制度須留意處 反映價格及撮合成交較有效率 成交價格決定較公平合理
由於成交價格決定已無兩檔限制,投資人以漲跌停價委託,有可能以漲跌停價格成交。 請小心下單,以免出現成交價格與預期價格相去甚遠的情形。

34 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在瞬間買賣供需嚴重失衡時--試算當盤撮合成交價若逾前一次成交價上、下 3.5% 時,暫緩該次撮合2-3分鐘 延緩撮合期間:
交易所--繼續接受委託輸入、取消、改量 資訊公司--以新聞方式揭露,或透過證券商及用戶的電視牆與單機註記漲跌趨勢 延緩期間結束: 不再檢查價格波動範圍,直接撮合成交 屆時價格是否上漲或下跌,及漲跌幅度未知

35 超過3.5% 延緩2-3分鐘

36 下列四種情形不執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個股收盤前10分鐘(13:20至13:30) 個股開盤參考價(一般為前一天收盤價) 1元(含)以下
決定個股開盤價(當市第一筆成交價格) 個股收盤前10分鐘(13:20至13:30) 個股開盤參考價(一般為前一天收盤價) 1元(含)以下 個股因交易異常,被處以延長5或10分 鐘撮合一次(交易所會先行公告)

37 收盤採5分鐘集合競價 為使收盤價格決定更有效率、更公平
交易所收市前五分鐘(即下午1:25至1:30)暫停撮合,但仍接受委託,並於收市時以集合競價(能滿足最大成交量之價格)收盤

38 若該 5分鐘期間無任何成交,則以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價作為收盤價
收盤交易圖示 若該 5分鐘期間無任何成交,則以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價作為收盤價 若當日無交易時,則當日無收盤價 仍接受委託 13:25 起暫停撮合 :30 撮合 決定收盤價

39 交易資訊逐步完全透明 國外作法 全部檔位價量 韓國、新加坡、菲律賓、紐約、墨西哥、 聖地牙哥、布宜諾斯艾力斯、聖保羅、
倫敦、德意志、愛爾蘭、維也納、華沙、 伊斯坦堡、澳洲、紐西蘭 部分檔位價量 最佳九檔--香港,最佳五檔--多倫多 最佳三檔--東京、大阪、上海、泰國、吉隆坡 最佳一檔--瑞士

40 四種不實施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情況 1. 決定當市開盤價格有價證券的開盤價格係當市第一筆成交價格,一般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證券商輸入委託,至上午九時決定開盤價格時,已累積三十分鐘買賣委託,瞬間價格穩定措施,而直接依漲跌幅範圍內,滿足最大成交量的價位成交。 2. 收市前十分鐘配合新制收盤改採五分鐘集合競價,即於收市前五分鐘暫停撮合,並收集委託後,再依集合競價決定收盤價,為避免於收盤前執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致影響收盤時間與作業,造成證券商及投資人困擾,爰規定收盤前十分鐘起不執行本項措施。 參考資料:(亞洲理財網)

41 四種不實施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情況(續) 3. 開盤競價基準為一元(含)以下之證券開盤競價基準一般係指前一日收盤價格,但遇除息或不含現金增資除權時,則為最接近除息除權參考價的檔位價,遇含有現金增資除權時,則為扣減現金增資權值後參考價的最接近檔位價。開盤競價基準為0.57元,股價跳動一檔為0.01元,每當價格上升或下降二檔,價格波動幅度即超過3.5%,將出現動輒即需執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情事,為避免影響撮合效率及方便投資人記憶,爰如是規定。 4. 處置證券所謂「處置證券」係指有價證券因交易異常被台灣證券交易所處以延長每盤撮合間隔時間,處置證券每盤撮合間隔時間一般延長為五或十分鐘,較其他有價證券之撮合間隔時間為長,投資人已有較多充裕時間來進行下單決策, 故應無執行本項措施之必要。 參考資料:(亞洲理財網)

42 現行成交價與揭示價之關係 第一盤 集合競價→成交價→買賣揭示價 第二盤 集合競價→成交價→買賣揭示價 第三盤 集合競價→成交價→買賣揭示價
第一盤 集合競價→成交價→買賣揭示價 第二盤 集合競價→成交價→買賣揭示價 第三盤 集合競價→成交價→買賣揭示價 (每盤獨立) 參考資料: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部網頁

43 買賣揭示價格vs.揭示買賣數量 買賣揭示價格 揭示價為上市證券每次撮合處理後,電腦交易系統揭示當時未成交之最高一檔買進或最低一檔賣出委託之價格。 揭示買賣數量 上市證券每次撮合處理後,電腦交易系統揭示當時尚未成交之最高一檔買進委託數量、最低一檔賣出委託數量。

44 成交時優先順序決定原則 價格優先: 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 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
同價為時,開市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決定優 先順序,開市後之申報依時間排列決定優先贖 序,而開市前優先於開市後。 上述兩點需同時考量。 參考資料: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部網頁

45 8:30 9:00 13:25 13:30 同價位委託排列順序原則 隨機排列(抽籤) 時 間 排 列
8: : :25 13:30 隨機排列(抽籤) 時 間 排 列 實例:委託輸入時間 8:30 (排序2)          8:40 (  1)          9:01 (  3)           9:02 ( 4) 參考資料: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部網頁

46 集合競價的成交價決定原則 在漲幅範圍內,以滿足最大成交量的價格成交,高於決定價格的買進與低於決定價格的賣出需全部滿足。
累積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積賣張 2 56.50 14 91 56.00 13 77 6 4 55.50 8 64 35 31 55.00 56 45 54.50 33 50 54.00 5 17 99 54 53.50 12 53.00 52.50 在漲幅範圍內,以滿足最大成交量的價格成交,高於決定價格的買進與低於決定價格的賣出需全部滿足。 等於決定價格的買進委託與賣出委託,至少一方需滿足全部。 合乎前兩項原則的價位有兩個以上者,採接近最近一次成交價格的價位,作為新的成交價。 參考資料: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部網頁

47 範例二:集合競價實例(撮合前) 成交價:55.00 成交量:195張 累積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積賣張 120 +57.50 26
368 122 2 57.00 43 342 56.50 74 299 56.00 13 225 164 42 55.50 8 212 195 31 55.00 116 204 209 14 54.50 33 88 54.00 5 50 263 54 53.50 351 53.00 12 45 354 3 52.50 52.00 356 51.50 11 362 6 51.00 364 -50.50 22 成交價:55.00 成交量:195張 參考資料:本研究

48 集合競價實例(撮合後) 揭示未成交股票 買進價:54.50 14張 53.50 54張 53.00 88張 52.50 3張
累積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積賣張 +57.50 26 173 57.00 43 147 56.50 74 104 56.00 13 30 55.50 8 17 55.00 9 14 54.50 54.00 68 54 53.50 156 88 53.00 159 3 52.50 52.00 161 2 51.50 167 6 51.00 169 -50.50 揭示未成交股票 買進價: 張 賣出價: 張 參考資料:本研究

49 揭示股票價格之意義 投資人有更多資訊,可作下單決策參考。 例如:投資人欲賣出100張股票,最近一次資訊揭露
未成交買進54.5元14張,53.50元54張, 53.00元88張,故下單時以53.00元賣出,可 能立即成交之機會較大。 參考資料:本研究

50 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上市證券在盤中每次撮合前會先依照成交價格決定原則試算成交價,當試算的成交價與前一次成交價(也就是撮合前行情揭示的成交價)比較,若超過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上、下3.5%時,即延緩該盤撮合2至3分鐘,這段期間電腦系統仍繼續接受買賣申報的輸入、取消及改量作業,同時對市場揭露延緩撮合的訊息,包括試算價格為趨漲或趨跌、最近一筆成交價格、成交股數。俾接收更多委託後,再予撮合,讓更多投資人共同決定合理價格。2至3分鐘之後,就直接依照集合競價的價格決定原則撮合,這次撮合將不再檢查股價波動是否超過3.5%。但下列五種情況不執行本項措施: 1.決定當市開盤價格 2.收盤前十分鐘 3.開盤競價基準為一元(含)以下之證券 4.處置證券 5.認購(售)權證例:以圖例1為例,當前次成交價格為54.00元時,於撮合前試算的本次撮合決定成交價格為56.00元,已超過最近一次成交價54.00元加3.5%的55.89元,故延緩該盤撮合2至3分鐘,延緩期間將接受更多之委託參與價格決定後再予撮合;另如圖例3,於撮合前試算本次撮合的決定成交價格為51.00元,已超過最近一次成交價54.00元減3.5%的52.11元,故延緩該盤撮合。

51 範例三: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撮合實例 累積買張 買張 價位 賣張 累積賣張 120 +57.50 26 368 122 2 57.00 43 342 56.50 74 299 56.00 13 225 164 42 55.50 8 212 195 31 55.00 116 204 209 14 54.50 33 88 54.00 5 50 263 54 53.50 351 53.00 12 45 354 3 52.50 52.00 356 51.50 11 362 6 51.00 364 -50.50 22 當前次成交價格為53.00元時,於撮合前試算的本次撮合決定成交價格為55.00元,已超過最近一次成本價4.00加3.5%的54.855元,故延緩該盤撮合2至3分鐘,延緩期間將接受更多之委託參與價格決定後再予撮合。 參考資料:本研究

52 台灣股市的競價制度 項 目 集中交易市場(上市股票) 店頭市場(上櫃股票) 管理機構及其組織型態 台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
項  目 集中交易市場(上市股票) 店頭市場(上櫃股票) 管理機構及其組織型態 台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財團法人) 交易方式 電腦輔助交易 等價系統:電腦輔助交易 議價方式:自營商營業處議價 款券劃撥 強制 等價系統:強制 議價方式:自行決定。 漲跌幅度 7% 撮合原則 集中競價 逐筆最合理價格(接近交易所方式)或議價 近一價委託數量揭示 盤中價格穩定措施 信用交易 當日資券相抵 融資比率 六成 五成 融券保證金成數 九成 交割時間 次日交割 參考資料:櫃檯買賣中心

53 交易資訊逐步完全透明 國外作法 全部檔位價量 韓國、新加坡、菲律賓、紐約、墨西哥、 聖地牙哥、布宜諾斯艾力斯、聖保羅、
倫敦、德意志、愛爾蘭、維也納、華沙、 伊斯坦堡、澳洲、紐西蘭 部分檔位價量 最佳九檔--香港,最佳五檔--多倫多 最佳三檔--東京、大阪、上海、泰國、吉隆坡 最佳一檔--瑞士

54 我國作法 91年7月1日起資訊揭露與櫃買中心一樣,揭露未成交委託: 92年元月開始,揭露未成交委託最佳五檔買賣價量。
最高買進價格及其未成交申報張數 最低賣出價格及其未成交申報張數 92年元月開始,揭露未成交委託最佳五檔買賣價量。

55 91年7月1日起資訊單機行情畫面 (最佳一檔)圖例
股 票 買進量 買進價 賣出價 賣出量 A股票 B股票   C股票 D股票  32.90

56 92年元月起資訊單機行情畫面 (最佳五檔)圖例
E股票 5 51.00 22 51.50 99 52.50 30 53.50 57 54.50 買進 委量 價格 50 57.50 40 57.00 30 56.50 20 56.00 10 55.00 賣出 委量 價格

57 世界各國交易制度的比較 從交易制度可以區分成兩類: 1.依價格決定的主導力量可分為報價驅動與委託驅動 市場。
2.如以競價方式的連續與否劃分為連續競價市場與集 合競價市場。 (也有些國家採用混合的交易制度。例如德國交易所或奧地利交易所) 。 依交易系統來說可區分為: 電子交易系統 人工喊價系統。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210

58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210
電子交易系統 1.以電子連線方式撮合,證劵 商將收到的委託單輸 入電腦,傳輸到證劵 交易所的主機進行撮合。 2.交易順序依循價格優先與時間優先原則,依買賣 價格排序,以較高買價與較低的賣價優先成交。 3.在同一時間點,存在許多的買賣價電腦僅會揭示 最佳的買價與賣價。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210

59 人工喊價系統 1. 以人工的方式,由場內交易員來進 行交易委託單的買賣撮合。 2. 交易員可決定成交對象。
3. 只有在最佳報價的時候,會於該價 位成交。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210

60 美國紐約證劵 交易所 美國紐約證劵 交易所,是美國最悠久的交易所, 屬於非營利公司,董事會由公益董事與交易所會
美國紐約證劵 交易所 美國紐約證劵 交易所,是美國最悠久的交易所, 屬於非營利公司,董事會由公益董事與交易所會 員組成,採會員制,會員種類有五:佣金經紀人、 專業會員、交易廳經紀人、自營商與競爭的造市 者。為委託單驅動的市場,以連續競價的方式進 行交易。撮合採價格優先、時間優先方式成交。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210

61 紐約證交所暫停交易規定-2003 年4月1日起生效 當道瓊工業平均指數與日前收市值相比,跌幅達至下列程度時,紐約證券交易所就會暫停交易。
 800 點(第 1 級) 1,600 點(第 2 級) 2,400 點(第 3 級) 指數跌幅會在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和十月一日每季釐定一次 資料來源: 宏達理財

62 暫停交易的時間如下 下午 1:00 前 (東岸時間) 下午 1:00 至 2:00 下午 2:00 至2:30 下午 2:30 後
暫停交易的時間如下  下午 1:00 前 (東岸時間) 下午 1:00 至 2:00 下午 2:00 至2:30 下午 2:30 後 第 1 級 1小時 30 分鐘 不會暫停交易 第 2 級 2小時 當日餘下時間暫停交易 第 3 級 資料來源: 宏達理財

63 美國那斯達克市場 成立於1971年,為全球交易量第二大交易市場,屬 於美國證劵 商公會之下的交易系統。其權力可取消
於美國證劵 商公會之下的交易系統。其權力可取消 自營商和經紀商的會員資格,而以上兩者為那斯達 克主要會員。採電子交易的報價驅動市場。規定買 賣價差必須在成交價格的5%之內, 其價差部份為 自營商提供服務的利潤來源。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213

64 日本東京證劵 交易所 採會員制,又分正式會員與撮合會員,正式會員類似證劵 商兼具自營的功能。
日本東京證劵 交易所 採會員制,又分正式會員與撮合會員,正式會員類似證劵 商兼具自營的功能。 交易廳撮合原主要功能為,正式會員居間媒介促成交易,對投資大眾不提供服務,本身不從事自營買賣。 東京證交所的交易機制,採用交易廳撮合員與電腦輔助並存方式。 撮合會員將限價委託簿的資訊提供給交易所會員。 也必須控制交易程序,當市場委託單失衡發生時,將採取減緩交易速度的機制,來促進交易的流通性。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214

65 英國倫敦證劵 交易所 倫敦金融時報指數(FTSE100)100種採樣股票及UK FTSE Eurotop 300所有股票等,約二百多種股票。
英國倫敦證劵 交易所 倫敦金融時報指數(FTSE100)100種採樣股票及UK FTSE Eurotop 300所有股票等,約二百多種股票。 交易方式: 採用NMS(Normal Market Size)制度,最小交易 單位為股,最小委託數量為一股,系統可接受的 最大委託數量為99, x NMS,交易所依據 各股三個月內成交金額、成交股數及收盤價等數 據計算NMS數值,並定期公告之。 參考資料:陳桂英,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部專員

66 買賣優先順序 委託皆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順序排序,市價委託優先於限價及其他種類之委託,盤中逐筆交易之委託在任一價位下依先進先出方式成交,申請變更委託條件時,須先撤銷原委託再重新申報。 股價升降單位: 股票買賣價格 升降單位 l          500 以下 l          500 – 1,000p l          1,000 以上 (以英鎊為單位) 參考資料:陳桂英,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部專員

67 法國巴黎證劵 交易所 1997年巴黎交易所購併法國最大期貨交易 所,使投資人得於同一市場架構下,交易 股票、債劵 、期貨及選擇權,為委託單驅
法國巴黎證劵 交易所 1997年巴黎交易所購併法國最大期貨交易 所,使投資人得於同一市場架構下,交易 股票、債劵 、期貨及選擇權,為委託單驅 動的電子交易市場。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218

68 新加坡證劵 交易所 新加坡證劵 交易所於1999年12月1日與新加坡 國際金融交易所合併,稱之為新加坡證劵 交
新加坡證劵 交易所 新加坡證劵 交易所於1999年12月1日與新加坡 國際金融交易所合併,稱之為新加坡證劵 交 易所,為限價委託單驅動市場。市場主要交 易國內證券及日、英、澳、盧森堡及其他地 區的外國公司股票。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218~219

69 香港證劵 交易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由四家交易所共同組成, 目前已與香港期交所,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合 併成香港證劵 交易所。
香港證劵 交易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由四家交易所共同組成, 目前已與香港期交所,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合 併成香港證劵 交易所。 以公開喊價方式撮合,但目前已改委託單驅 動市場。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219~220

70 上海深圳證劵 交易所 中國目前有兩個交易所,一為上海、另一為深圳,此兩個交易所都可從事買賣交易。而中國將股票分為A股(中國民眾買賣)其B股(外國民眾買賣)兩類。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等交易方式。投資者參與證券買賣,應當委託會員進行,交易日為每週一至週五。每個交易日9:15至9:25為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 參考資料:大陸股市教學區

71 世界各國交易制度比較 台灣 紐約 那斯達克 東京 倫敦 巴黎 新加坡 香港 上海 價格主導力量 委託單驅動 報價驅動委託單驅動並行
委託單驅動(FTSE100) 報價驅動(其他股票) 委託單 造市者 專業會員 自營商 撮合會員 競價方式 開盤集合盤中集合 連續競價 開盤集合盤中連續競價 開盤收盤採集合競價盤中連續競價 開盤集合盤中 收盤連續 交易系統 電子交易 電腦撮合與交易廳並行 價格限制 漲跌停限制 暫停交易 漲跌盤中價格限制 採階段性漲跌停限制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劉玉珍等著,證基會出版,91年11月二版一刷 P221

72 結語 一套完整的交易制度下,使投資市場更具 效率,隨著科技進步全球化趨勢,正催化 全球證劵 交易機構進一步的整合,即代表
全球證劵 交易機構進一步的整合,即代表 國與國之間的經濟會彼此影響,所以我們 對交易制度應具基本認知。

73 本組成員對本報告成果貢獻度結構比

74 以上為第二組的報告 敬請大家不吝指教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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