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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一、前言 二、實施對象 三、監造計畫書之編撰及提報 四、施工廠商專責人員之核定登錄、解除及管理 五、各類書面文件審查原則及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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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經濟部水利署 工程事務組工務行政宣導 工程監造注意事項 水利署工程事務組 報告人:李悅瑞 100年 03月

1 大 綱 一、前言 二、實施對象 三、監造計畫書之編撰及提報 四、施工廠商專責人員之核定登錄、解除及管理 五、各類書面文件審查原則及時限
大 綱 一、前言 二、實施對象 三、監造計畫書之編撰及提報 四、施工廠商專責人員之核定登錄、解除及管理 五、各類書面文件審查原則及時限 六、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 七、工程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檢驗(含實驗室) 八、委外監造採購契約中,應納入之相關規定(含罰則) 九、施工階段應執行之填報 十、配合督導查核配合辦理事項 十一、施工監造差勤管理暨監造人員監造旅費報支規定 十二、結語

2 一、前言 委外或自辦監造之辦理依據 規範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委外監造或自辦監造相關事項 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4 2

3 本署暨所屬各機關辦理之所有工程 本署委辦或補助之所有工程 他機關委託本署或所屬機關代辦者 -委託代辦協議內容優先考量- 二、實施對象
(適用本注意事項規定) 5

4 三、監造計畫書之編撰及提報 免編製監造計畫書者 未達公告金額工程 搶險工程 搶修工程 疏濬工程 6

5 工程性質特殊經依工務處理要點分類授權規定簽奉核可之工程
三、監造計畫書之編撰及提報(二) 得免編製監造計畫書者 工程性質特殊經依工務處理要點分類授權規定簽奉核可之工程 執行監造仍須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6

6 三、監造計畫書之編撰及提報 監造計畫書編撰製作基本規定 格式規定 紙張規格為A4 字體應為標楷體 直式橫寫 藍色封面裝訂於左邊
標題應註明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名稱、版序 加註核定日期(以年月為準) 監造計畫書如有修正應加註明 6

7 三、監造計畫書之編撰及提報(一) 監造計畫書編撰製作基本規定 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及簽證技師之簽證報告, 應裝釘於計畫書封面內頁
審查情形應以表格陳列,內容應含審查單位 、審查意見修正辦理情形、修正期限、修正 完成日期等相關辦理情形等 監造計畫書之章、節及架構除參考公共工程 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訂頒之監造計畫 製作綱要外,相關內容規定詳如附件二--監 造計畫書章、節架構相關內容規定 6

8 三、監造計畫書之編撰及提報(二) 監造計畫書編撰製作基本規定(續) 監造計畫書之製作提報送核
機關應於完成工程預算書編製上網公告招標前,應完成之事項 自辦設計監造工程 委外設計及自辦監造之工程 屬委外設計及監造之工程 6

9 三、監造計畫書之編撰及提報(三) 機關應於完成工程預算書編製上網公告招標前,應完成之事項(續) 自辦設計監造工程
由設計單位依據工程內容、性質、圖說、規範、工程會頒布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本注意事項及各相關規定,編製監造計畫書,併預算書陳核 監造單位及人員之核派 招標前完成監造單位及人員之核派 ★ 決標後訂約前,由其將監造之組織架構、工程內容及執行監造任務之相關材料檢、試驗及抽查作業所需之流程圖與抽查表等依規定呈判程序,完成監造計畫書之修正第一版 6

10 三、監造計畫書之編撰及提報(四) 機關應於工程預算書編製上網公告招標前,應完成之事項(續) 委外設計及自辦監造之工程
委外設計之勞務採購契約中,應明訂事項 設計廠商應於工程預算書上網公告前,依據相關規定,編製監造計畫書,並與預算書及相關設計圖說一併送請機關核定(應符合監造計畫書編撰製作基本規定) 編製監造計畫書,因主要格式內容明顯不符者,經接獲通知後應於五個工作天內完成修正並送機關,逾期者依本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款辦理,並將該相關罰則納入委辦契約內容 6

11 四、施工廠商專責人員之核定登錄、解除及管理
開工前後,將品管、勞安人員及專任工程人員等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函報機關,依工務處理要點分類授權原則核定 審查品管、勞安人員之人數、資格與兼職、異動、登錄與解除職務規定 本署專案管理服務入口網站( 品管人員之更換,通知次日起十四日內完成更換,並於核定後七日內登錄於工程會標案管理系統(不適任人員依品管規定辦理。) 工程竣工後,廠商申請解除品管人員職務時,如工程之品管工作尚未完成者,依本署品管規定辦理(p7,五點(三款)) 6

12 五、各類書面文件審查原則及時限(一) 計畫書(或報告)之審查,是否依據契約相關規定所所規範之日期前,以書面提出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審查原則(含委外監造及自辦監造) 未違反基本架構及契約主要工項內容,應先以原則同意方式辦理,並對需須修正補充部分明確說明,以面通知廠商限期提出修正版本 各類分項計畫書,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屬特殊工項者,得要求提送分項計畫書 契約工期在三年以上者,得由主辦機關,得要求施工廠商提送分年執行計畫書 6

13 五、各類書面文件審查原則及時限(二) 計畫書(或報告)之審查,是否依據契約相關規定所所規範之日期前,以書面提出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續)
審查期限 自辦監造部分 由執行機關採用個審或會審方式辦理,其審查期限以不超過十日為原則 依本署工務處理要點規定,需送本署核定之工程由執行機關審查後轉報本署核定,本署審查以十日內完成為原則 委外監造部分 監造單位之審查不得超過七日,轉陳審查之各級機關,亦應於十日內完成審查為原則 6

14 五、各類書面文件審查原則及時限(三) 計畫書(或報告)之審查,是否依據契約相關規定所所規範之日期前,以書面提出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續)
對於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及其他計畫(或報告)書之相關審查意見應附於該計畫書內頁,並於封面載明核定版序、日期(編製之年、月) 各類計畫書、文件,應依規定經機關核定後,進行登錄於工程會標案管理系統 6

15 五、各類書面文件審查原則及時限(四) 品質成果報告書之審查
品質成果報告書應於文到十日內完成審查,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應依公文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展延,並依本署品管規定(p11~12)辦理 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及品管人員等資料應於文到三日內完成審核 其他有關契約書之修正,應依據工程契約、「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或修正工程預算 6

16 六、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一) 修正監造計畫書、審查廠商提報之廠商提送之相關計畫書,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執行情形,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依契約規定辦理),並提報審查品質成果報告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審查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就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於檢驗停留點時,依據檢驗項目會同取樣及送驗,並審核及評定其試驗報告是否符合字樣後簽名,檢驗結果應填具檢驗紀錄表。 7

17 六、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二) 依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要求廠商配合提出檢驗申請表(附件四),俾利監造單位進行相關檢(試)驗相關文件驗證、會同取樣檢驗或抽查之辦理原則 施工期間對工程各項施工設備,應依契約及監造計畫書之規定適時實施檢查驗證 施工使用之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應依契約及監造計畫書之規定會同取樣送驗、試驗報告審核 廠商實施之自主檢查結果,監造單位應依監造計畫書之抽查時機、頻率等之規定,適時以施工抽查紀錄表實施檢查驗證 7

18 六、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三) 依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要求廠商配合提出檢驗申請表(附件四),俾利監造單位進行相關檢(試)驗相關文件驗證、會同取樣檢驗或抽查之辦理原則(續) 隱蔽部分應依施工程序,及配合現場施工之實際需要,適時實施會驗及記錄 屬勞安、環保作業部分應依契約及勞安、環保等計畫書之規定監督廠商施作,並依攝影、拍照原則攝影、拍照留存紀錄 依契約及監造計畫書之規定,監督廠商進行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 7

19 六、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四) 實施之各項驗證、檢驗及抽查,如有不符合事項時 依不符合事項處理流程(附件五) 填寫不符合事項報告(附件六)
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若屬重複缺失或重大缺失事項,則要求廠商實施矯正及採取預防措施 並實施審核及追蹤管制(附件七) 7

20 六、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五) 監造報表填寫規定 監造報表逐日填寫之規定 自辦監造部分
以逐日填寫為原則;惟有下列情形,經簽奉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可後,得變更填報週期 屬未達公告金額工程及搶險工程 因監造人力不足,一個監造人員同時負責二個工程以上之監造時 委外監造部分 監造報表,需逐日填寫 7

21 六、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六) 監造報表填寫規定(續)
監造報表(附件八)應詳實記載當日施作之工作項目、數量、範圍(含樁號或高程)、施工取樣試驗紀錄、抽查不符合案件之登記、通知廠商辦理事項及重要事項 於預定完工前一至三個月請廠商就契約規定之相關檢驗項目尚未完成部份,妥為規劃進行檢(試)驗時程,盡量於完工前辦理完成 若屬必要之施工流程無法於完工時完成者,該工程可報完工,並於監造日報表記載說明其檢驗項目之試驗未完成。但該檢驗項目之檢驗費應於經檢驗合格後之末期款一併請款 7

22 六、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七) 於工程開工後十日內邀集廠商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勞安、環保人員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施工說明會議,說明內容 工程施工進行中之行政作業 品質管理之要求 品質管理標準 對廠商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告知暨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及相關應注意之事項 聽取廠商說明工程品質管制措施及其他各項工程管理措施。 7

23 六、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八) 施工期間發生之相關工程問題,足以影響工程施工品質、進度及工地安全時,應立即召開檢討會議要求廠商擬定改善措施
文件管理應予以分類、編號,詳附件九 督導廠商執行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並督促廠商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辦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五之一、十二之一條規定,負責推動及督導管理業務 7

24 六、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九) 監督廠商品管人員及專任工程人員執行本署品管規定及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職務
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其他工程事宜 7

25 六、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十) 專任工程人員管理 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依營造業法之規定
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或本署品管規定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之一者,應限期要求廠商更換專任工程人員,並將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事項通知主管機關 7

26 七、工程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檢驗(一) 各項工程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檢驗 應監督並要求廠商確實依規定頻率及數量辦理
試體之製作或取樣應分散及具代表性,不得集中製作或取樣 要求廠商依規定頻率提出申請,會同廠商辦理;會同辦理項目為試體取樣、樣品簽名、送實驗室、會驗時樣品確認、會驗及試驗報告審核簽名等。 監造單位之現場人員應注意各項檢驗之程序,如發現有不符規定時應立即簽報主管,並作必要之處置 7

27 七、工程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檢驗(二) 實驗室
使用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符合CNS (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檢驗或抽驗報告 辦理試驗選擇實驗室之順序 機關實驗室 機關認可之實驗室 特殊試驗項目無認證實驗室辦理、認證實驗室距離遙遠影響施工或情況特殊無法依前二款規定辦理者,由監造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送公正之實驗室辦理 7

28 七、工程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檢驗(三) 實驗室(續)
實驗室辦理試驗時,應注意其試驗程序,如有造假或質疑時,應重作驗證及變更實驗室辦理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將情形報本署 TAF認可實驗室查詢可由工程會網站品質管理項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網站 認可實驗室在認可檢驗範圍外出具之報告不得包括 TAFLogo(標誌)與認可(申請)實驗室編號,亦不得使用文字、圖形、數字或符號等暗示或混淆實驗室之認可範圍 7

29 八、委外監造採購契約中,應納入之相關規定(一)
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數 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數計算以單一工程標案為單元 監造單位應設立符合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之現場人員 每一標案現場人員最低人數規定 未達查核金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三人 監造單位派駐工地現場之人員如有休假、離職時或其他因素無法在工地執行職務等情形,在工程施作期間,應指派具有相同資格之專業人員代理,不得有中斷之情形產生 7

30 八、委外監造採購契約中,應納入之相關規定(二)
現場人員資格 應具備工程會規定之品管人員資格及所頒發之結業證書並符合下列規定 負責土木營建工程者應為土木、水利、建築、營建等相關科系畢業或上述科系經檢定合格,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經驗及持有證明文件 負責機、水電工程者應為電機、機械、電子等相關科系畢業或上述科系經檢定合格,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經驗及持有證明文件 取得品管人員訓練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三十六小時回訓證明,始得擔任 不得為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登錄公布有違規或不適任紀錄之品管人員或現場人員名單內之人員 監造人員至少須有一人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 7

31 八、委外監造採購契約中,應納入之相關規定(三)
現場人員報核及登錄 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符合規定之現場人員登錄表(附件十)暨現場人員學經歷登錄表(附件十一)函報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標案管理系統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工程竣工後,由執行機關上網登錄解除職務 現場人員有下列之一者,由機關通知監造單位限期於七日內完成更換,並登錄於工程會標案管理系統,作為機關審查現場人員資格之參考 未實際於工地執行監造工作 未能確實執行監造工作 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現場人員者 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者 7

32 八、委外監造採購契約中,應納入之相關規定(四)
委外設計、監造廠商未依相關規定辦理時之罰則 設計、監造廠商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機關應暫停發放估驗款 設計、監造廠商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監造計畫書,或未依審查意見及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者 違反委外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數及相關規定者 監造廠商實施工程施工查核或工程督導時發現有缺失,未於期限內通知改善完成或未將改善情形報機關者 設計、監造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進行有關懲罰性違約金等之罰款繳納,否則機關得暫停其估驗請款,至繳納後為止 7

33 八、委外監造採購契約中,應納入之相關規定(五)
委外設計、監造廠商未依相關規定辦理時之罰則 經工程施工查核或督導評分未達70分且可歸責於監造廠商者。督導(或稽核)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規定之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直到改善完成為止,如情節重大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偽造不實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造假不實之文件等,除需負法律責任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實施工程施工查核、督導時如發現有依據工程會頒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所列監造單位應負責之缺失,每點扣款新臺幣一千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7

34 八、委外監造採購契約中,應納入之相關規定(六)
委外設計、監造廠商未依相關規定辦理時之罰則 監造單位實施工程施工查核、督導時有下列缺失者,得依其扣點規定進行扣點,每點罰款新臺幣一千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未出席會議者扣一至二點 未準備簡報資料或未依通知所附「簡報內容大要」之項目整理者扣一至三點 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未於工程施工查核、工程督導或機關要求時,到場說明者扣一至三點 違反監造注意事項現場人員工作重點之任一項者扣二至五點 7

35 八、委外監造採購契約中,應納入之相關規定(七)
委外設計、監造廠商未依相關規定辦理時之罰則 實施工程施工查核、督導時施工廠商有違反品質系統相關規定並被處罰款者,監造單位連帶受處該罰款之十分之一 工程查核或督導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以下者,另扣罰監造服務費之百分之一。惟若監造單位已同時遭記點扣罰時,則不再重複計罰 監造廠商單位實施工程監造時,經查核發現嚴重缺失,使機關遭受名譽或財物損害等情節重大者,機關得終止契約;監造廠商經機關終止契約或驗收不合格者,機關得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零三條規定辦理 7

36 八、委外監造採購契約中,應納入之相關規定(八)
委外設計、監造廠商未依相關規定辦理時之罰則 依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監造單位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或超越監造範圍,致機關遭受損害,監造單位應負責賠償一切損失及負責所有法律責任,機關並得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 有關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懲罰性違約金罰款累計總額以委託監造服務費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該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罰款累計總額如超過委託監造服務費之百分之二十,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 7

37 九、施工階段應執行之填報 監造單位於工程開工後至完工過程階段性應執行之填報規定
開工後,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標案管理系統,並於工程執行期間,依規定期限完成填報 竣工前,應提供廠商相關製作竣工圖說之基本資料 驗收完成七日內,應將結算資料,進行查證,並明確敘明相關資料之填報於工程會標案管理系統;若無法適時辦理結算,應依程序簽奉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同意辦理展延 工程完工後,有關工程效益分析相關資料第一次填報,由設計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交由監造單位完成工程效益分析後,填列於政府採購資訊系統;第二年後由管理單位負責繼續填列作業 7

38 十、配合督導查核配合辦理事項 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查核、訪查、督導工程時,監造單位應配合辦理
委外監造廠商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7

39 十一、施工監造差勤管理暨監造人員監造旅費報支規定(一)
施工監造差勤管理規定 適用對象:為機關自行監造或督辦委託監造之工程;其任務差勤時間在1個月以上,至工程標案完成日止者 機關應以書面指派自行監造工程或督辦委託監造工程之主辦工程司,代表機關行使契約中明訂之各種權責及簽發各種決定、證明文件及指示 機關得視工程規模、特性及既有人力狀況派遣協辦工程司,以自行監造工程各標案有複數人力為原則,並得為辦理監造業務成立工務所 前二項指派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工程承包廠商或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廠商 7

40 十一、施工監造差勤管理暨監造人員監造旅費報支規定(二)
施工監造差勤管理規定 工程施工期間,主辦工程司奉派無關本工程之其他差勤或請假逾3日未達7日,屬自行監造工程且未具協辦人員者,應協調鄰近工程之工程司或機關人員代為管理工地,前後列入交代;前述差假時間逾7日以上者,無論自行監造或委託監造,機關應指派人員代理 前項另派差勤,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機關規定辦理 7

41 十一、施工監造差勤管理暨監造人員監造旅費報支規定(三)
施工監造差勤管理規定 經指派為主(協)辦工程司,其工地差勤狀況應由機關工務主管確實掌握適時處置,不得造成監造工地空窗及委託監造督辦未周情形。另由機關人事主管本權責管理抽查 本署各所屬機關應自行依工程性質、地點、交通性、施工期限等相關因素評估是否設置監造工務所或委外監造時之專案管理工務所,所設置之工務所,至少應考量值班人員之休息處所,必要時得提供監造工務所相關人員之住宿場所,相關設置原則 7

42 十一、施工監造差勤管理暨監造人員監造旅費報支規定(四)
施工監造差勤管理規定 監造工務所相關人員之住宿場所設置原則 機關至監造施工地點平均距離超過60公里及若工程分數個工區時,以最遠工區之距離超過60公里者,得設置含住宿之監造工務所 機關至監造施工地點平均距離60公里以下,5公里以上者,得設置不含住宿之監造工務所(惟應考量值班人員之休息處所) 其他屬專案工程或需集中作業之考量者,機關得在相關經費之許可下,依實際需求,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設置工務所(不受前二款規定規範之) 7

43 十一、施工監造差勤管理暨監造人員監造旅費報支規定(五)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6點,「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該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訂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規定辦理 監造人員現地監造(或委託監造之現場辦理專案管理之人員)因需配合廠商施工及工程進度之實際執行需求,得不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正常上班日之規範;惟各機關應自行依該標案工程監造(或委託監造之現場辦理專案管理之人員辦理相關抽驗等作業)之實質需要,嚴加控管,以免浮濫 7

44 十一、施工監造差勤管理暨監造人員監造旅費報支規定(六)
因工地監造業務實質作業不因工地距離之遠近而有所差異,其監造旅費得不受本署頒布之短程出差相關規定限制 因監造旅費需在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爰各機關得考量工程管理費之可支用額度,及各標案之監造特性、地域性、交通性及施工需求,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為上限自訂個別折扣規定(約、聘僱及相關契約技術監造人員,若其契約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7

45 六、結語 共勉之! 熟讀相關契約文件、規定及本注意事項 掌握先機、適時釐清 適時完成工務行政之處理 未有依據者,簽請機關首長核定
文件應妥以保存(尤以監造報表) 自我充實、吸收新知識 共勉之! 7

46 謝謝指教 聯絡電話:

47 ○○○○○○○○○○○○○○○○工程 監造計畫書 (核定版或第○○版) 主辦機關:經濟部水利署(或○○○○) 執行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十月 核定日期:○○○年○○月○○日 核定文號:經水 字第 號

48 6

49 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數 每一標案現場人員最低人數規定 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三人
土木工程標案如含有機水電作業者,應考慮增加機水電類專長品管人員至少一人;機水電工程標案如含有土木作業者,應考慮增加土木類專長品管人員至少一人,在該項作業施工時執行品管工作 現場人員應專任,不得同時辦理其他標案及兼任其他職務(未達查核金額採購之工程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除外),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7

50 其中(A)為工程代碼。(B)為文件英文代碼(C)為流水號 (1)文件類:以英文代碼Pxxx (2)圖說類:以英文代碼Dxxx
附件九 文件管理應予以分類、編號之範例說明 1.文件系統編碼 □□--□□□□--□□ (A) (B) (C) (D) 其中(A)為工程代碼。(B)為文件英文代碼(C)為流水號 (1)文件類:以英文代碼Pxxx (2)圖說類:以英文代碼Dxxx (3)資料類:以英文代碼Ixxx 2.試驗報告類 □□--□□□□--□□--□□ (A) (B) (C) 其中(A)為工程代碼。(B)為試驗項目代碼(C)為序號;從01序編號,不合格序號不變。(D)為複驗次數。 6

51 品管人員應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其工作重點如下:
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3、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檢(試)驗報告試驗成果之判定及簽章。 4、品管統計分析(如混凝土圓柱試體)、工程查核與督導之施工品質缺失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5、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6、品質成果報告書編製。 7、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6

52 (二)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寫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表七)及實施追蹤管制(表八)。
專任工程人員之職責 (一)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或指導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等問題;於工程查驗、查核或督導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二)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寫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表七)及實施追蹤管制(表八)。 6

53 營造業法相關規定 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九款
『九、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 』 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 6

54 營造業法相關規定(續) 營造業法第三十七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 『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6

55 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內容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6

56 現場人員應專任,不得同時辦理其他標案及兼任其他職務(未達查核金額採購之工程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除外),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土木工程標案如含有機水電作業者,應考慮增加機水電類專長品管人員至少一人;機水電工程標案如含有土木作業者,應考慮增加土木類專長品管人員至少一人,在該項作業施工時執行品管工作 現場人員應專任,不得同時辦理其他標案及兼任其他職務(未達查核金額採購之工程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除外),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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