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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性別平權 報告人 周俞宏 現職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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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權與性別平權 報告人 周俞宏 現職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1

2 何謂人權? 我們在什麼時候會用到、看到或聽到 「人權」這兩個字(譬如聊天、聽演講、 看報章、新聞等) 2

3 人權跟我有什麼關係? 一、法輪功事件 二、違法或濫行監聽事件 三、黑心油、毒奶粉跟塑化劑飲料等食品安 全事件 四、大埔事件、文林苑事件
  全事件 四、大埔事件、文林苑事件 五、萬鞋齊發、捕鞋網事件 六、白玫瑰運動、洪仲丘事件 七、多元成家法案 3

4 開啟人權討論 何謂人權? 為什麼要有人權? 誰擁有人權? 可以向誰主張人權? 人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保障人權要貫徹的目的與價值? 4

5 人權觀念的啟蒙 人權可以說是起源於西方的概念。西方傳統人 權觀念主要體現為歐洲啟蒙時期思想家盧梭最 先提出的「天賦人權」觀念。這種學說認為, 在人類進入文明社會或公民社會以前,曾經存在 過一種「自然狀態」,人類過著受自然法支配的 生活,人人享有自然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平 等、財產等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是人與生俱有的 自然權利,也就是天賦的權利,是不可轉讓的、 不可剝奪的、永恆的。 5

6 人權的基本內涵 由於觀點與切入的角度不同,說法也略為 不一樣。通說認為人權是個人與生俱來的 權利,只要是人,不論其種族、性別、階 級、貧富皆應享有這些權利,這些權利是 為了貫徹個人有尊嚴生活的基本條件。 6

7 人權的發展 隨著時代潮流的發展,人權的圖譜也漸漸具像化, 所謂人權的主要內涵就是指每個人不分種族、性 別、語言、信仰或地位等,都能被公正及平等的 對待,也有權利過著自由、安全的生活。 這些觀念在近代已經逐漸成為一種超越國家、種 族、文化和宗教的普世價值。但仍有某些國家不 認同人權是普世價值,多位亞洲地區領導者對於 人權內涵與價值是否具有「普遍性」一事,提出 了質疑。他們主要想法在於,「人權」是西方人 的玩意兒,是西方的價值觀,不能號稱是普世價 值(亞洲價值論)。 7

8 人權的國際化 自從西元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並 在序言中強調「鑒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 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及 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等理念後,人權理念已漸漸 透過各種國際公約來具體宣示與保障,1966年的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2000 年的「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等等均是。 8

9 何謂兩公約? 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66年12月16日通過「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並開放各國簽署及批准, 兩者都是相當具普世性之人權條約,構成 「國際人權法典」之一部分(另包括「世界 人權宣言」)。由於這兩個國際公約關係密 切,經常被同時提起,故國內通常逕將之簡 稱為「兩公約」。 9

10 兩公約內國法化 立法院在民國98年3月31日將兩公約內國法 化,直接以立法模式制定「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施行法」(俗稱兩公約施行法),將兩公 約之人權條款國內法化,直接產生相當於 內國法的拘束力,受到國內外人權團體高 度關注及讚賞。 10

11 兩公約內國法化的緣由 其實早在西元1967年10月5日,我國已經簽 署兩公約,但一直到1971年退出聯合國之前 都未經批准,經過將近42年之後,立法院於 民國98年3月31日批准兩公約,並由總統簽署 批准,透過友邦帛琉等國家遞交給聯合國秘 書長存放,但聯合國秘書長並沒有接受(因 台灣非會員國),故我國乃逕自將兩公約內 國法化,讓兩公約在我國產生實質法律效力, 形成先界上少數特例。 11

12 兩公約的主要內容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監督機關 人權事務委員會。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監督機關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委員會。
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 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力」。 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 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 避免…」。 有直接拘束各級機關效力 12

13 兩公約的主要內容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非觸 犯情節最嚴重之罪行,不得判處死刑;同條
第6款: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延緩或阻止死刑 之廢除。 被視為是廢除死刑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款:締約 國承諾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 教、政見、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一律平等 享有本公約權利。第3條:再度重申男女權利 一律平等。 男女平權 13

14 兩公約的主要內容3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之 義務即在於實踐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主要內容:應消除歧視、保障少數民族權 利、對非本國國民之待遇及保障(含難民)、 不得因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而歧視、平等享有 權利、對兒童之特殊保護及協助、免費初等 義務教育、私人辦學、科學研究創造自由…。 性別平權運動 14

15 誰擁有人權 國家有沒有人權?公司有沒 有人權?婦女是否有人權? 兒童有無人權?胎兒有否人 權?植物人是否有人權?有 沒有集體人權,例如原住民 人權? 15

16 可以向誰主張人權 我們要跟爸爸媽媽主張人權?還是跟隔壁鄰 居主張人權? 我們可否跟老師或同學主張人權,請求不 要考試?不受霸凌?
我們可否跟便利商店或自助餐老闆主張人 權,請他們東西賣便宜一點? 我們可否跟商人主張不要賣黑心食品給我 們? 16

17 人權的進展與分類 一、源自西方社會最早發展的天賦人權,價值取向 接近「消極人權」,其本質在於向國王爭取個人 自由,不希望國家加以干預,此乃接近「公民政 治權」,有稱之為「第一代人權」。 二、希望國家積極有所作為或給付,力求社會平等 的「積極人權」,此則接近「經濟、社會及文化 權」,被稱為「第二代人權」。 三、透過「社群」,建構集體的「同胞愛」與「生 命共同體」概念,並藉由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 積極落實「和平權」、「環境權」,以及所謂民 族的「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等,則屬「第三代人權」。 17

18 權利清單(人權清單)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成文憲法國家,也是第一個 將基本權利明文列舉於憲法的國家。當初美國憲法 依據權力制衡理念,設計出權力分立制度,用以限 制政府權力,進而保障人權。 但是,憲法制定好後,部分人士仍憂心僅此對於 人民權利保障恐有不足,為進一步強化對人民基本 權利之保障,遂於憲法本文之後再加上十條有關基 本權利保障之規定,明文列舉人民的基本權利,也 就是俗稱之基本權利清單(the Bill of Rights)。 美國此種憲法架構與規定內涵,成為日後世界上絕 大多數國家制定該國憲法時之參考範本。 18

19 我國憲法的權利清單 規定在憲法第二章,主要內容:第7條平等 權、第8條人身自由的保障、第9條不受軍法 審判、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第11條表現自 由、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第13條宗教自由、 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第15條生存權、工作 權及財產權保障、第16條訴訟權、第17條參 政權…第22條基本權概括條款。 19

20 人權的守護者是誰 談人權之目的,並不只是在揭櫫美麗的普世 價值或理想,更是要落實此種價值或理念, 但問題是應透過何種模式去實踐?美國依分 權制衡理念,發展出由司法機關實踐憲法上 有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用以限制政府相關作 為,此項制度之誕生,影響後世甚為深遠。 以司法機關作為保障基本權利之主要機關, 雖只是諸多可能落實人權保障途徑之一,但 由於美國運作經驗之成功,當今世界上已幾 無民主國家不採用法院作為實踐人權保障之 主要機構者。 20

21 人權的價值與目的 尊嚴生活、成就自我,享受一個作 為人的價值。 21

22 人權運動再進展-女權運動 女性權利的普及化是伴隨著基本人權國際化而來。 傳統的國際法上,國家是唯一主體,個人與國際法 的關係相當疏遠,國家機器如何對待其人民多被視 為內政問題。 但由於近年來日漸緊密的國際關係與交流,加上人 權思潮的快速發展,基本人權保護已成為國際關注 問題。近數十年來,在聯合國推動下所制訂的多項 國際人權公約,已被各國廣泛接受。在人權議題國 際化的同時,權利的內容與主體也趨多樣化,女性、 兒童、原住民等較為弱勢的族群成為國際人權焦點。 22

23 女權運動的發展1 由國際公約中有關女性人權保護規定的發展 軌跡看來,女權的提升是先由政治權、經濟 權開始,逐漸發展至社會權。二十世紀後半 葉,女權運動不再只限制於去除有形的限制, 如投票資格及薪資限制,而是開始將女性人 權保障的內容,擴大到傳統角色的改變及身 體自主權的掌控,並要求國家運用其力量積 極協助女性拓展生活領域。 摘錄自台灣婦女資訊網 : 23

24 女權運動的發展2 (一)女性公民權利的爭取:投票權 由各國女性參政權獲得的時間表看來,歐洲大多數國家
皆集中於兩次大戰前後(1914~1918;1939~1945 )。 (二)女性經濟地位的提升 戰爭促使政府認清女性勞動力的重要性,對女性工作者 的態度亦開始轉變。又後方男性勞動力的短缺,女性常 須扮演原來男性的角色,婦女須填補男性參戰後懸缺的 工作,她們要種田理家、處理生意,甚至擔任戰爭後援 工作。 (三)刻板性別角色的調整(消除歧視)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批判傳統性別分工的 觀念,主張要同時改變男女在社會及家庭中的定型任 務,才能實現男女充分平等。 摘錄自台灣婦女資訊網 : 24

25 我國落實性別平權之主要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建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 源與環境(民國102年12月11日)
第 14 條:「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 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 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 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 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14-1 條:「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 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25

26 26

27 程序上保障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8條第1項:「處理家事事件 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 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 之」。
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2項:「家事調解,應 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者為 調解委員」。 27

28 愛爾蘭公投過關激勵 德國也推同志婚合法化 王莛瑜 2015年05月26日 22:09 (風傳媒)
24日公投結果出爐,愛爾蘭已經成為世界上 第一個透過公投賦予同性婚姻合法地位的國 家,這個歷史性的公投,贊成的人數占 62.1%,反對者占37.9%,整體投票率達 60.5%。 28

29 格林-埃卡爾德說:「愛爾蘭已經做出最佳的 模範,平等的愛情值得同等的尊敬。」綠黨 法務發言人貝克(Volker Beck)則補充,愛 爾蘭的成功推動著德國前往同樣的道路,他 們清楚的證明了-反對同志絕非天主教的價 值。 和梅克爾同屬德國親右基督教民主聯盟 (CDU,簡稱基民盟),首位公開出櫃的史 潘(Jens Spahn)則對愛爾蘭同志婚姻合法 抱持樂觀的態度,他說:「以天主教為信仰 的愛爾蘭人都做到了,我們一定也可以做到, 全體人民遠比我們想像的更重視這個議題。」 29

30 報告完畢,謝謝聆聽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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