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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內容、線上音樂與影片 著作權問題探討 章忠信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05/29/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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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數位內容、線上音樂與影片 著作權問題探討 章忠信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05/29/2013 2017/9/9

2 學經歷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法學士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國際法學碩士 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學院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 工作經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簡任督導) 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技職司、參事室專門委員 教學經歷 東吳、中原、世新、警察大學法律系、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講師(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專題、智慧財產權概論) 2017/9/9

3 現 職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專家資源資料庫「著作權法」諮詢專家
現 職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專家資源資料庫「著作權法」諮詢專家 臺科大專利所、東吳大學法研所、銘傳大學法研所著作權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及網路法兼任副教授 2017/9/9

4 音樂著作利用的演變 曲譜紙頁(music sheet)----往事如煙 公開演出(public performance)----現場演奏
公開播送(broadcast)----廣播電視 機械灌錄權(mechanical right)」(唱片) 影音灌錄權(synchronization right)(電影配音) 手機鈴聲(ring tone) MP3----日正當中 2017/9/9

5 文創產業發展 2012年10月首家興櫃之文創影視公司華研音樂(8446)於2013年申請興櫃轉上櫃
華研主要營收來自實體唱片、演藝經紀、數位版權經紀三方面,比例分別為2:4:4。 /經濟日報/C5/ 2017/9/9

6 網路影音發展 美國市場研究機構哈理斯互動(Belkin and Harris Interactive)2013年4月所做調查顯示,30%美國網友正準備剪掉家裡有線電視電纜,改從網路收視自己熱愛之節目內容。 網路影音串流服務(例如:Netflix、Hulu Plus)將取代有線電視。 2017/9/9

7 網路影音發展 Hulu和Hulu Plas與430個影音內容對象合作,提供2,300部電視影集,總集數超過6萬集。
2007年以來已為內容合作對象帶來超過10億美元收入,廣告商超過1千家。 2017/9/9

8 文創產業發展 發行霹靂布袋戲之霹靂國際多媒體以「東方迪士尼」自期,預計於2013年底登錄興櫃,其劇集DVD發行占七成、授權占二成、電視台收入占一成。 /經濟日報/C5/ 2017/9/9

9 音樂的利用? 錄音著作的利用? 著作權法的區別---- 音樂著作----你是我的花朵----伍佰作詞作曲
表演----你是我的花朵----伍佰演唱、Chinablue演奏 錄音著作----伍佰演唱會專輯CD 視聽著作----伍佰演唱會專輯DVD 單純錄製----不是著作----契約 唱片公司大小通吃,以契約取得所有權利 2017/9/9

10 音樂著作(一) 歌詞 + 歌曲 二個音樂著作 共同著作? 結合著作? 改作?梅花進行曲、茉莉花交響樂曲
歌詞 + 歌曲 二個音樂著作 共同著作? 著作權法第8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個人之著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結合著作? 改作?梅花進行曲、茉莉花交響樂曲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 2017/9/9

11 音樂著作(二) 歌詞譜曲----音樂著作之重製 新詩或古詞(語文著作)譜曲----徐志摩「偶然」、王維「渭城曲」----語文著作之重製
歌曲填詞----日本曲國語詞之「榕樹下」----音樂著作之重製 2017/9/9

12 表演(一) 「著作權法系(Copyright System)」----習慣法(common law)國家,如美國、英國或其大英國協國家----經濟上之利益 「著作人權利法系(Author’s Right System)」----歐洲、拉丁美洲及其他成文法(civil law)國家----天賦人權 ----「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 2017/9/9

13 表演(二) 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戲劇、舞蹈著作」
非著作、非表演----雜耍、馬戲團、球類比賽、田徑運動、魔術、特技(契約或公平交易法保護) 電視轉播可能是視聽著作 2017/9/9

14 表演(三) 「表演」僅是「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並不是「著作」
著作權法以「表演」稱之,不稱為「表演著作」,並於「著作人」之外,另定「表演人」一詞。 2017/9/9

15 錄音著作 (一) 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就既有的聲音加以錄製----過去的經驗
不以就既有的聲音加以錄製為必要----能透過機械或設備產生聲音,並加以錄製,儲存----midi。 2017/9/9

16 錄音著作之創作性在於創作過程,不在所錄製之標的----鳥鳴或海浪聲之錄音。
錄音著作 (二) 錄音著作之創作性在於創作過程,不在所錄製之標的----鳥鳴或海浪聲之錄音。 2017/9/9

17 錄音著作 (三) 視聽著作所附的聲音,是視聽著作的一部分,不是錄音著作。 英文版與國語版,是同一視聽著作。
英文版與國語版的對白,可以是獨立不同的語文著作。 電影原聲帶可以是錄音著作。 2017/9/9

18 視聽著作(一) 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所有影像的創作,不問有聲還是默片、附著於8厘米、16厘米、35厘米影帶、Beta Com、3/4吋、1吋的碟片、HVS、LD、DVD或其他類比或數位格式影像,都屬於視聽著作。 2017/9/9

19 視聽著作(二) 電視所播出之內容 視聽著作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錄音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表演
現場節目或活動之轉播----是否視聽著作 廣播電視機構的權利? 2017/9/9

20 音樂著作的利用(一) 歌詞印製在紙本上 歌詞呈現在視聽著作的螢幕 公開演出 (公開或非公開)演唱時的錄製(CD, DVD)
廣播電視播出(公開播送) 現場打開錄音機或廣播電視—公開演出 網路(webcast, interactive)----公開傳輸 2017/9/9

21 音樂著作的利用(二) 公開傳輸 1.將歌詞或歌曲,各別或同時放在網路上。 2.自行演奏或演唱該音樂著作,放在網路上供公眾收聽或下載。
3.直接利用現成的錄音或視聽著作,放在網路上供公眾收聽或下載。 4.直接利用現成的視聽著作中的音軌,放在網路上供公眾收聽或下載。 2017/9/9

22 網路鏈結之著作權爭議 清明時節雨紛紛, 路上行人欲斷魂。 借問酒家何處有? 牧童遙指杏花村! 杜牧「清明」 2017/9/9

23 網路鏈結行為是「重製」 還是「公開傳輸」?
逢甲夜市附近盜版猖獗,警察應嚴加取締。 日前路過逢甲夜市的○○行,以50元買到「Y戰警—大野狼」,畫質還可以。 少年A,50元買「Y戰警—大野狼」請上車。 2017/9/9

24 網路鏈結行為是「重製」 還是「公開傳輸」?
所詢「在網站上提供電影或歌曲之下載連結處,並未於伺服器內存放任何可直接下載的檔案,讓會員直接存取」一節,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由於著作權係私權,行為有無涉及侵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指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12月13日電子郵件951213 2017/9/9

25 網路鏈結行為是「重製」 還是「公開傳輸」?
網友將連結網路之路徑告訴其他網友,就其告知連結之行為,是否違反本法之規定,經查,如果僅是單純告知網站網址,則因未涉及利用他人著作,尚無違反本法之規定。另如果您是於「在網站上放上超連結連上其他網站的內頁」情況,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自己的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以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利用他人著作,如未取得授權,仍並不會造成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不過仍請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危險,請特別注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03月07日電子郵件950307 2017/9/9

26 網路鏈結行為是「重製」 還是「公開傳輸」?
被告係以張貼超連結方式,使他人得試聽、下載歌曲,其所為僅係張貼該等歌曲所在網站或網頁之網址爾,其本身之部落格空間中,並未儲存該等歌曲內容,是被告本身所為,並未公開傳輸如附表所示歌曲之內容,而僅係為便利公開傳輸該等著作內容之行為爾。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之幫助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2017/9/9

27 音樂著作的利用(三) 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期間 ----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 歐盟及美國著作權法 ----著作人終身加七十年
網路無國界,合法或非法利用? 2017/9/9

28 表演的利用(一) 以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方式重製現場表演的權利權
表演人同意將表演錄製為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後,對於該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的重製、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等利用行為,表演的著作財產權人不能再主張任何權利。 對於側錄(Bootlegging)行為,表演人可以主張侵害重製權,對這些盜版品的重製、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也能主張權利。 2017/9/9

29 表演的利用(二)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在網路上利用歌手的MV、VCD或DVD,歌手不能主張公開傳輸權。
對於現場的網路轉播,表演人依法並沒有公開傳輸權。 未經過表演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以錄音方式側錄其表演,再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該錄音,表演人還是有權禁止。 2017/9/9

30 表演的利用(三) 表演的著作財產權期間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歐盟部長級會議(EU Council of Ministers) 2012年9月12日決定賦予表演人及唱片著作權人多20年著作權保護,從目前50年保護期間,延長為70年保護,歐盟27個會員國將開始修法,以便在2014年開始施行這項新制。 2017/9/9

31 著作權法制演進的思考 Right of copy之後------ 權利擴大、加長?還是分他一小杯羹? 合理使用重新檢討?
延長保護誰獲利?表演人?唱片業者? 2017/9/9

32 著作權法向誰傾斜? 一吋蛋糕,你半吋,我半吋。 一吋蛋糕變十吋時,你還是半吋,其他歸我? 利用方式增多、利用期間變長 創作者應該分到多少?
2017/9/9

33 錄音著作的利用(一) CD拷備一份、轉換為MP3檔案、上網,在其他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中利用----重製。
以廣播或電視播出錄音著作----公開播送 以收錄音機在現場播出錄音著作給公眾欣賞----公開演出----民事上的報酬請求權 將MP3放在網路上,供人欣賞或下載----公開傳輸 2017/9/9

34 錄音著作的利用(二) 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期間----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2017/9/9 www.copyrightnote.org

35 視聽著作的利用(一) 直接將VHS拷備一份、轉換為數位檔案、上網、在其他視聽著作中利用----重製
以有線、無線或衛星電視播出視聽著作----公開播送 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電視台所播送之影片----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 將影片放在網路上,供人欣賞或下載----公開傳輸的行為。 2017/9/9

36 視聽著作的利用(二) 視聽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期間----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2017/9/9 www.copyrightnote.org

37 數位權利管理(一)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
數位網路科技時代的好處 無實體----降成本 無國界----隨地傳 無限期----隨時用 2017/9/9

38 數位權利管理(二)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
權利管理資訊(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簡稱RMI) 科技保護措施(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簡稱TPM) 法律賦予權利—科技保護權利—法律保護科技(法律—科技—法律) DRM條款--以法律保護(保護權利的科技) 2017/9/9

39 權利管理資訊 所謂「權利管理資訊」,指著作權人在他所提供的資訊內容上,標示著作名稱、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姓名或名稱、可以利用該資訊的方式、地點或期間等授權條件等等,實務的作法包括文字、圖案、顯性或隱性的浮水印、字幕等等。透過這項技術的運用,利用人會知道所接觸的資訊是屬於誰的創作,可以作如何的利用,也方便和權利人聯洽授權;相對的,資訊提供者也能藉此資訊的標示,追蹤侵害行為。 2017/9/9

40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之保護 禁止對於著作權人在著作上所作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加以任意刪除或竄改,或明知已被刪除或竄改而仍散布,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3I-17, §80bis, §90quter, §96bis)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包括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之情形。 2017/9/9

41 百科全書資料庫 access control
每年付費US $ 49.99取得會員Password 節省空間、即時資訊、快速檢索、線上查詢 同一Password同時多次鍵入 Password自動失效 未續繳費則停權 萬能Password----US $ 0.99 only ! 2017/9/9

42 影音消費產品 防拷CD----只能在CD Player播放 Copy control 神奇的麥克筆----無聊人之新發現
DVD----台灣僅可收視3區光碟 Access control 改機-----保證全區----common sence 2017/9/9

43 科技保護措施(一) 所謂「科技保護措施」,指資訊提供者所採取保護其資訊內容不被非經授權而接觸利用的技術。此一措施包括「控制接觸 ( Access Control) 」與「控制重製 (Copy Control) 」的「科技保護措施」。前者的功能在於避免未經授權,破解密碼,非法進入數位資料庫,閱覽、收聽或收視資訊內容;後者的功能在於避免未經授權,將資訊內容非法下載、複製或轉貼。 2017/9/9

44 科技保護措施(二) 「防盜拷措施」,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之定義,「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亦即包括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措施。所謂「進入」著作,其真意係指「使用、收聽、收看、閱覽」著作行為;所謂「利用」著作,其真意則係指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定涉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2017/9/9

45 科技保護措施(三) 第80條之2僅禁止破解或規避禁止「進入著作」的防盜拷措施,不禁止破解或規避禁止「利用著作」的防盜拷措施。
禁止製造、輸入破解或規避「進入著作」或「利用著作」的防盜拷措施、或提供公眾破解或規避或為公眾提供破解或規避服務。 違反禁止製造、輸入或提供規定者,可依第96條之1第2款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017/9/9

46 科技保護措施之例外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2017/9/9

47 打破線上音樂與影片利用的迷思(一) 線上利用都應經授權 利用古人的音樂可能還是要獲得授權 使用檔案交換軟體大多會構成侵害
鏈結到非法網頁可能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 以電子郵件轉寄檔案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提供網路平台給他人進行線上侵權行為要負法律責任 2017/9/9

48 打破線上音樂與影片利用的迷思(二) 任意在網路上與他人分享著作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有利於著作權商品行銷或偶像宣傳仍是侵害
網路的利用與個人私下利用不同 影音業者應迎合數位網路科技調整行銷手法 2017/9/9

49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
第八十一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2017/9/9

50 集體管理團體起源 集管團體 利用人 分配報酬 交由團體管理 支付報酬 取得授權 個別授權 概括授權 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
2017/9/9

5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指標 如果沒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健全運作是落實著作權保護之重要指標 大家都不用著作?
著作被廣泛使用而未付費?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健全運作是落實著作權保護之重要指標 2017/9/9

5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功能與效果 功能 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利用人間之溝通橋樑 效果 1.利用人方便利用 2.著作權利獲保障 3.著作充分利用
2017/9/9

53 本店所售西瓜刀,保證利落,縱未一刀斃命,至少斷手斷腳?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賣西瓜刀有沒有罪? 大賣場賣西瓜刀? 鬥毆現場賣西瓜刀? 本店所售西瓜刀,保證利落,縱未一刀斃命,至少斷手斷腳? 2017/9/9

54 科技中立原則於著作權法中之實踐 責任之確認基於在甚麼情形下提供技術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2017/9/9

55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直接侵害(Direct infringement)
不問行為人是否知情及意圖如何,只要其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而逕行為著作權法所定著作權人專有之行為者,均屬直接侵害。 2017/9/9

56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輔助侵害(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雖非自己親自為直接之侵害行為,但促成、引起他人之侵害,或對於他人之侵害有重大之輔助,而其就此為知情或可得而知者,亦應負責。 2017/9/9

57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代理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雖非自己親自為直接之侵害行為,但對於他人之侵權行為有權且有能力加以控制,並自該他人之侵權行為獲有直接利益者,不問對於該侵害是否知情,均應負責。 夜總會老版對於其所雇用樂團之侵害音樂著作權演出亦應負責,縱使其曾經警告樂團不要侵害他人著作權,因為夜總會老版對於樂團之演出行為有監督權,且藉由樂團之演出獲有經濟上之利益。 2017/9/9

58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代理侵害或輔助侵害責任之發展,均源自於民事案件中侵權行為(tort)之理論,進而於侵害著作權案件中擴張援用至包括民刑事方面之責任。 是否適用於我國之民刑事案件中? 2017/9/9

59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Grokster案(一)
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 545 U.S. 913 (2005) "We hold that one who distributes a device with the object of promoting its use to infringe copyright, as shown by clear expression or other affirmative steps taken to foster infringement, is liable for the resulting acts of infringement by third parties." 2017/9/9

60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Grokster案(二)
Sony公司的錄影技術可以被作為合法使用,不能因為有人將其用在非法的盜錄行為,就說錄影設備製造商要因使用者的侵害著作權行為負責。同理,網路檔案交換軟體可以作為合法使用,不能因為有人利用它侵害著作權,就要求網路檔案交換軟體提供者要對於他人的侵害著作權行為負責。但若網路檔案交換軟體提供者明白表示可以作為非法使用,則另當別論。 2017/9/9

61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Grokster案(三)
網路檔案交換軟體提供者在某些情形下,應該對於他人利用該軟體進行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負責。 所有的事證都顯示,Grokster 及 StreamCast Networks從一開始提供免費軟體起,就一再宣稱接受者可以用它來散布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任何人清楚地表示或有其他的作法顯示,其散布某種設備是以促進侵害著作權為目的者,就應該就侵害行為負責」,這和Sony案的事實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本案根本不必討論Sony案判決所建立的原則是否應該被修正。 2017/9/9

62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Grokster案(四)
「誘導侵權責任法則(inducement rule)」:若散布一件裝置,伴隨著超越對於第三人行為單純的認識,而以明確的表現方法或採行其他確切的步驟去促進侵權,來顯示其推廣該裝置侵害著作權功能之目的,無論該裝置是否被使用於合法用途上,必須對第三人侵權的結果行為負其責任。 2017/9/9

63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Ezpeer案----無罪----「分散式」
「當漏到手軟」、「鬼月禁忌多,不如在家下載MP3、電影、小遊戲吧!」、「限時優惠,買500贈送二個月MP3、電影無限下載」、「只要您是ADSL用戶,買就送MP3三個月無限下載優惠專案」,音樂「哈燒榜」。 只傳達所提供之點對點軟體能夠大量下載影音檔案之特性,未見任何鼓勵侵害特定著作之描述。 2017/9/9

64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Kuro案----有罪----「集中式」
「S.H.E.的新歌你抓了沒?」、「複雜又緩慢的下載?快上Kuro,抓蕭亞軒、梁靜茹、阿杜、5566、五月天等哈燒流行專輯」、「超過百萬首國語、西洋、日韓最新MP3、歌詞,統統抓到」。 2017/9/9

65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96.07.11增訂P2P條款(一)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2017/9/9

66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96.07.11增訂P2P條款(二)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2017/9/9

67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96.07.11增訂P2P條款(三)
第九十七條之一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2017/9/9

68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Foxy案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智上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
Foxy案侵害公開傳輸權及違反P2P條款。 被告等開設名為Foxy之網站平台,提供Foxy分散式點對點檔案傳輸軟體,由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下載使用。 屬分散式架構,然預先設定為使用者安裝後,於使用者不知情之情況下,自動將使用者曾經下載至電腦之檔案,自動上傳至網路上供Foxy之其他使用者下載使用,此一預設強制性設定,使用者無法自由決定是否上傳分享所擁有之檔案。 2017/9/9

69 網路交換軟體之開發及其運用 Kupeer案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
Kupeer案侵害公開傳輸權及違反P2P條款 被告經營「Kupeer」網站,提供使用者下載「Honey音樂愛情版」之分散式點對點檔案傳輸程式,供搜尋並且線上欣賞其他程式使用者分享影片與歌曲。 2017/9/9

70 雲端的未來--雲深不知處? 1997年MP3.com,mymp3讓使用者透過電腦音樂播放器上網比對正版與伺服器之MP3,符合比對則不必上傳,可以隨時上網進入私人locker聽音樂。 UMG Recordings, Inc. v. MP3.com, Inc., 92 F. Supp. 2d 349 S.D.N.Y. 2000 2017/9/9

71 雲端的未來--雲深不知處? 2005年Michael Robertson創設MP3Tunes.com,提供雲端數位音樂空間(digital music locker) 免費給使用者上傳取自各處之數位音樂檔案,若使用者認為空間不足,可以付費擴大基本空間。 Capitol Records, Inc. v. MP3Tunes, LLC, No. 07 Civ (S.D.N.Y. Aug. 24, 2011). 2017/9/9

72 雲端的未來--雲深不知處? MP3Tunes.com受到美國1998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有關「安全港(safe harbour)」條款之保護,該條款保護網路服務業者,使其免於因使用者之侵害著作權行為而被波及。 假設著作權人通知MP3Tunes.com其使用者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MP3Tunes.com未將其刪除,MP3Tunes.com就不能免責。 Capitol Records, Inc. v. MP3Tunes, LLC, No. 07 Civ (S.D.N.Y. Aug. 24, 2011). 2017/9/9

73 雲端的未來--雲深不知處? Apple—2006年6月,全球最大數位音樂商店iTunes Store,使用者付費下載數位音樂至其設備內,可在5個設備上播放。 2017/9/9

74 雲端的未來--雲深不知處? Apple—2011年6月,使用者將自己的音樂上傳免費的iCloud,就可透過各種設備隨時收聽;一年24.99美元的iTunes Match具比對功能,若使用者要上傳之音樂與iTunes Store音樂相同,就毋須重覆上傳,可直接收聽iTunes Store之音樂。 使用者音樂來源?正版CD?網路抓歌?音樂聽到飽?重複付費? 以合法及方便對抗盜版? 2017/9/9

75 雲端的未來--雲深不知處? Amazon--2011年3月
Cloud Drive(網路硬碟)5GB免費空間(約1000首歌曲) ,20GB年費20美元,50GB年費50美元。已購買Amazon之MP3專輯免一年20GB年費,上傳Amazon 之MP3及iTunes之AAC音樂。 Amazon Cloud Player,使用者可將所購買自任何來源的數位音樂檔案上載在此虛擬空間,透過各種電子設備,隨時隨處聽取,但Amazon這項服務並未獲得唱片業界的許可。 2017/9/9

76 雲端的未來--雲深不知處? Google,Music Beta----雲端數位音樂櫃(digital music locker)20,000首上傳限制,未獲得唱片業界許可。 2017/9/9

77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1998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通知/反通知/取下(notice/counter notice/take down)」。 「避風港(safe harbor)」條款 「三振政策(three-strikes policy)」 發出警告通知 停權 永久除名 2017/9/9

78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增訂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專章
定義「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及「搜尋服務提供者」等四種類型的ISP業者 2017/9/9

79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明定ISP進入「避風港」之先決條件
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此即所謂「三振條款(Three Strike Out)」。 2017/9/9

80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以便利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提出通知,或使用者提出回復通知,以加速處理時效。
執行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核可,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者。 2017/9/9

81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明定ISP業者對著作權人不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
明定「通知/取下」措施之執行細節:在第90條之9規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執行「通知/取下」措施時,應遵守之事項。 2017/9/9

82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通知(Notice)」 「取下(Take Down)」
「回復通知(put-back or Counter Notice)」 「轉送(forward)」 「提訴證明」 「回復(restore)或告知(notify)」 2017/9/9

83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明定ISP業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之要件 明定不實通知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017/9/9

84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ISP民事免責事由亦適用於刑事免責事由 ISP依新法無義務採取「三振條款」
2017/9/9

85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公眾言論自由之權利或著作權法所允許合理使用之特權如何保障? 權利人與使用者關於資料之取下與回復處理程序不對等
2017/9/9

86 著作權筆記 認識著作權 請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20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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