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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 主講人:柯慶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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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保險 主講人:柯慶昆

2 大綱 一、保險與風險 二、工程保險分類 三、不保事項 四、契約規定保險內容 五、投保及核保要點 六、理賠注意事項 七、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

3 一、保險與風險 保險沿革 有價值的物品且具有風險性才需要保險 13世紀源於海上保險 15世紀海上保險制度廣行世界
17世紀火災保險、壽險、財產險、工程險 有價值的物品且具有風險性才需要保險

4 保險目的 藉由保險契約支付保費,藉由保險金補償損失,彌補被保險人因偶發事件所致損害。 風險移轉、分攤(消費卷發放) 獲得保障(安家費用)
風險由保險公司吸收。 少數人損失由多數人分攤。 獲得保障(安家費用) 藉獲得賠償鼓勵從事具危險性工作。 吸引人從事冒險性工作。

5 保險險種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6 工程風險 天候及自然狀況。 地質及環境條件。 意外事件。 勞安事件。 物價波動。 契約責任。 設計錯誤及材料瑕疵。 其他如戰爭、暴動等。
工程保險所能處理之風險無法涵蓋營建工程的全部風險

7 工程風險承擔 營造業特性 不可抗力造成損害誰應該負責? 工期長 受天候環境影響大 工作環境不佳 勞力密集 投入資金大 業主 承攬廠商
保險公司

8 如何避開工程風險 適當的選址(斷層帶、順向坡、易淹水) 真實的地質鑽探 負責任的設計師 有良心的建商 工地主任、工程專業人員良好的管理

9 台中市垃圾處理場 擋土牆補強工程昨天發生土石崩塌意外,造成1名工人及3名前往搶救的警義消人員遭土石活埋。
要求相關單位調查設計監造單位是否事先充分瞭解當地地質,施工人員是否事先做好安全設施,並按圖施工,且按照安全作業流程開挖等,必要時將請專業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釐清責任。

10 貓空纜車 薔蜜颱風造成貓空纜車塔柱基座被掏空,研判貓纜的基礎、邊坡可能都沒做好,必須以工程手法解決,強化邊坡,應全面檢查後,再對外營運

11 「艾莉」雨勢猛烈,造成北縣三重及新莊地區淹水
發生原因,可能出在捷運線同安段所施作的破堤工程,洞口未予以封閉,加上淡水河堤內與堤外的水位落差大,水壓大所灌注而入的水量,才導致三重地區發生少見的淹水意外。

12 工程災害應變 災害應變處理 災情控制 民眾安置 媒體 責任歸屬釐清 賠償協商 災害鑑定 工程復健

13 保險角色 保險人 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被保險人 保險法第4條「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要保人 保險法第3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受益人 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14 保險金額與理賠金額 工程保險金額以工程造價而定 施工中發生保險事故需理賠時,以發生工程完成部分之價格為準。 造價 保險金額 理賠金額
100% 施工進度 保險期間

15 廠商投保與業主統保 廠商投保方式係由業主於合約中編列一筆保費,由承商依業主規定之保險條件自行洽尋保險公司承保及檢據請款。
業主統保方式乃是將業主、主承包商、分包商、設計單位整合放入同一保險計畫內,並由業主自行購買保險及管理保險計畫。

16 廠商投保方式與業主統保之比較 廠商投保方式的優點 廠商投保方式的缺點 投保索賠作業手續,業主不需介入 遇有理賠糾紛時,業主不需介入
投保範圍不夠完整 保費偏高,負擔較重 責任難分,互相推諉 不保、延遲投保時間 承包商勾結保險人出具不實保單 保費預算與實際保費差異

17 廠商投保方式與業主統保之比較 業主統保之優點 業主統保之缺點 可減少理賠界面問題 承保範圍、條件、費率較佳 避免保險的重複與遺漏
交互訴訟可以減少,避免影響工進 業主統保之缺點 事前必須做好風險管理,擬定保險計畫與承保條件 投保、索賠作業增加,對業主可能造成額外負擔 保險金額因係全體共享,個別廠商的風險管理能力無法彰顯 承包商因為較少保險費的支出,造成承包商忽視風險

18 二、工程保險分類 因工程興建風險,產生之工程保險 因施工機械及設備風險產生之工程保險 附加責任險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附加責任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僱主意外責任險 鄰房龜裂倒塌責任險

19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意義 具有財產保險及責任保險綜合保單 凡突發及不可預測之意外事故所致損失,除契約載明不保者外,全涵蓋於承保範圍內
工程本身、營建機具、設備之毀損或滅失之賠償 施工機具、設備之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與拆除清理費用係屬附加保險,除另行加保,否則不予理賠。

20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對於機械、工廠或鋼結構物於工地安裝、組裝時所遭受之各種危險,提供整體綜合性的保障。
單獨機械之安裝(發電機、壓縮機) 機械系統之安裝(建築物供電系統、空調系統、消防系統、電梯系統) 工程全部設備之安裝 包括土木工程時可分開投保營造綜合險,亦可納入安裝保險

21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承保土木工程或其他機電工程之承攬廠商所有各型機具、設備之毀損、滅失的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保險適用於可移動性的機具,至於固定式可合併於營造工程綜合險或安裝工程綜合險

22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施工處所或比鄰地區,因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賠償之責。 因業主及被保險人所雇用工人,則不得視為第三人,此部分應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予以涵蓋。

23 當受害人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保險公司處理態度
先釐清被保險人是否應該對請求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求權人所提出受損害賠償的項目是否因本次意外事故直接所造成的結果進行認定 若請求權人所提出之損害項目在民法侵權行為第一八四條及其相關規定的範圍內,對被保險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填補被保險人所受損失 被保險人在面對請求權人時,可以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24 三、不保事項 共同除外不保事項 特別不保事項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汙染。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 特別不保事項

25 何謂自負額?為什要設自負額? 自負額:為保險單承保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額度之損失,保險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額之部份負賠償之責。 自負額的功能 提高被保險人注意風險 節省處理時間及人力 反映保險費

26 四、契約規定保險內容 承保範圍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營造綜合保險及安裝綜合保險之承保範圍,得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火災、爆炸、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暴動、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等事項所生之損害(其實際承保範圍,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被保險人:以機關、廠商、契約全部分包廠商及顧問機構或專案管理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27 四、契約規定保險內容 保險金額 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含工程金額、拆除清理費用、辦公室、房舍、臨時設施及材料之足額重置價格。
安裝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含設備器材金額、拆除清理費用、辦公室、房舍、臨時設施及材料之足額重置價格。 海空運輸險之保險金額,得為包括內陸險在內之設備器材運抵機關場所金額之全險,並包括偷竊、挖盜、未送達、漏失、破損、短缺、戰爭、罷工及暴動險(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28 四、契約規定保險內容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 保險期間 受益人:機關。 載明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 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 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 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 保險期間 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受益人:機關。

29 四、契約規定保險內容 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或因契約變更須展延履約期限者,得依契約原訂保費比例加價辦理。 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

30 經濟部水利署保險規定 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金額:包括契約金額、機關供給材料金額等之總和扣除工程保險費、廠商管理費、營業稅及供給材料之搬運費與雜項費等項目之金額。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最少3,000,000元以上,其餘之第三人財損由廠商自行投保。 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最少5,000,000元以上。 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金額:廠商依實際使用之施工機具及設備投保。

31 經濟部水利署保險規定 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等之投保,其保險費由機關編列於工程保險費項目中,由廠商向保險人辦理投保。
施工機具設備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僱主意外責任險等之投保,其保險費已包括在契約書之廠商管理費項目內,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不另編列項目及變更增減。 投保所繳之工程保險費應與契約書內之工程保險費符合;如廠商自行加保或廠商自願超繳以減低自負額,除其所增之保險費由廠商負擔。

32 經濟部水利署保險規定 保險期限為自開工日起至規定完工期限後三個月以上。
廠商未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投保(含加保及或展延保險)或因廠商因素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所有一切損失及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工程如發生災害,廠商應於保險人辦理勘查確認後立即復工,不得藉故停工,否則所造成之損失及延誤之工期由廠商自行負責,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33 經濟部水利署保險規定 A=原契約投保金額;B=原契約保險費;C=增加施工預算金額D=減少施工預算金額;E=修正後保險費
變更設計工程費增加且增加工期 E=B+B*C/A 變更設計工程費減少且減少工期 E=B-B*D/A 工程費未增加,因其他因素需辦理展延工期 E=B+B*展延工期/原保險期限

34 五、投保要點 確認被保險人:就具有保險利益者中擇定被保險人(包括定作人、權利人、融資機構、主要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等)。
決定保險金額:設定投保標的及保險金額。 確認保險期間:保險生效之起點與失效之終點。 訂定投保條件:自負額、合約條款及特約條款之協商。 協議保險費及完成投保程序。

35 五、核保要點 保險公司對於要保人所提出的保險需求,並非採取全盤接受之態度 保險公司通常以「制式保單」(包括要保書及基本條款)為初步協商的基礎
一方提出投保,另一方則透過內部評估的核保作業,最後才經過撮合而完成保險程序 保險公司在核保作業中,主要的核心作業在於危險發生的頻率與損失之估計

36 保費核算 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九一)工協字第O一七號
新修訂「營造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及其「使用說明」各乙份 本表係本會工程師依據實務經驗及參考目前國際主要營造工程保險再保險人所要求費率及自負額之水準所擬訂,僅提供定作人、業主或承包商在編訂「營造綜合保險」保險費預算時參考之用,實際「費率」及「自負額」等保險條件仍需視市場之供需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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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保費計算原則 所列之「年費率」,僅係「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項下承保工程的每年參考費率,並未包含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施工機具設備保險、拆清費用 合約工期低於一年,仍需以年費率計算;超過一年,則依比例增加,例如工期為2.5年,則參考費率為2.5 x 年費率。 「年費率」訂有上下限者,應視個案風險之高低,於上下限間選擇較高或較低之「年費率」 保險金額在五億元(含)以下者,工程本體之「天災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20%,但最少不低於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

39 保費計算原則 在其他保險條件不變之情形下,若遇有保險期間需予展延時,其展延期間之保險費,於未發生保險事故之前,可依原編列費率按展延期間與原保險期間之天數比例編列應加繳之保險費。 依據報財政部核准之「營造綜合保險承保辦法」中規定,營造綜合保險每一保險單之最低保險費(含工程財物損失險與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兩項保險費)為新台幣貳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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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六、理賠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在承保工程遭逢意外事故於產生損失時,應依照程序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被保險人應在理賠作業中有「通知保險人及應盡之義務」,避免因為疏忽而造成理賠爭議,或無法理賠之情事發生

42 六、理賠注意事項 理賠應注意事項如下: 事故發生後七日內以書面將損失情形通知保險公司。 採取合理措施,減少損失至最低程度。
保留受損財物,接受保險公司勘查。 提供保險公司要求之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 竊盜案件應立即向治安機關報案。 於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賠償請求書、法院公文、傳票或訴狀影本送交保險公司。 配合保險公司進行事故原因調查,承保範圍之確認與理賠金額核算作業。

43 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的限度 以實際損失為限 以保險金額為限 損失賠償額度 1、損失賠償方式。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當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損失金額 當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保險金額 2、比例計算賠償方式。賠償金額=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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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七、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 要保書 第一章 承保範圍 第二章 不保事項 第三章 理賠事項 第四章 一般事項

47 承保範圍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為營建承保工程所需之施工機具設備或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承保者,保險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拆除清理費用: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需進行修理或置換時,為拆除運棄毀損殘餘物、外來物或未受損承保工程所發生之費用。

48 承保範圍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營建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責任,其受請求者為定作人時,保險公司對定作人仍負賠償之責。但定作人應受保險單條款之拘束。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允諾者,保險公司另行給付之。

49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 保險公司之保險責任,於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於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或驗收,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 倘承保工程之一部分經啟用、接管或驗收,保險公司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對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責任,自其進駐施工處所並安裝完成試驗合格後開始,至運離施工處所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先屆至者為準。 驗收:承保工程之全部或一部分業經完成,並經定作人或其主管機關檢驗合格。非指工程契約約定之養護(保固)期間、保證期間、試營運期間或瑕疵修補期限屆滿後之最終驗收。

50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應為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包括工程材料、組件、施工費用、運費、稅捐及管理費等,並應包含臨時工程之工程費及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料費。 上述總工程費遇有增減時,被保險人應即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調整保險金額。 總工程費依工程承攬契約或工程計劃得細分計算者,其保險金額應依個別明細項目分別適用。 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金額應為其新品重置價格。 意外事故發生之時、地重新置換與保險標的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機具設備所需之新品價格,該項價格並應包含機具設備之運費、關稅、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51 部分損失之賠償方式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受部分毀損或滅失時,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對以後承保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扣除已賠償金額之餘額為限。 但被保險人得依原費率按日數比例計算加繳保險費後,恢復原保險金額。

52 自負額 對於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約定之自負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發生於連續七十二小時內之地震或四十八小時內之颱風,不論次數多寡,均視為一次事故辦理。

53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違約金、逾期罰款、罰金以及延滯完工、撤銷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但因上述原因導致承保工程其他無缺陷部分之意外毀損或滅失,不在此限。 保險標的之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 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

54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家具、衣李、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 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各型船隻、航空器。 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之毀損或滅失。但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電子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之損失。

55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 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56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 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57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 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
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8 理賠事項 保險事故通知與應履行義務 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於七日內以書面將損失情形通知保險公司。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至最低程度。 保留受損財物,隨時接受保險公司指派人員之勘查。 提供保險公司所要求之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 竊盜所致之損失應立即通知治安機關。 非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承認、要約、允諾或給付賠償。但於承保範圍內,經被保險人合理期間內通知,而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於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之影本送交保險公司。

59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賠償限額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保險公司得選擇以現金給付、修復或置換等方式,對被保險人予以賠償。 但每一次意外事故任一保險標的之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其保險金額為限。

60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賠償限額 可修復者,以修復保險標的至毀損瞬間前之狀況實際所需費用為限,並應扣減殘餘物之價格。所謂修復保險標的至毀損瞬間前之狀況,係指在合理及可能範圍內與該標的原狀相似或類似而言,並非與原狀絲毫無異。 不能修復者或雖可修復但修復費用超過保險標的在毀損瞬間前之實際價值者,以其實際價值為限,並應扣減殘餘物之價格。 實際價值:新品重置價格扣減折舊後之金額。

61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賠償限額 施工機具設備之損耗費、使用費或租金等已包含於總工程費中,保險公司依受損承保工程所需分攤該項金額賠付之。
施工機具未經載明於保險契約而為保險標的者,不論其費用是否載明於工程承攬契約或工程計劃中,保險公司對該施工機具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62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賠償限額 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合理費用由保險公司視實際情況補償之。
但補償金額與損失金額合計超過受損部分保險金額時,以保險金額為限。 承保項目達二項(含)以上時,應逐項適用;每一次事故訂有賠償限額者,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合計不超過該限額。 被保險人不得放棄任何保險標的而以全損請求賠償。

63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賠償限額 任何額外費用如空運費、加急運費、趕工費、加班費等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特別約定並載明於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受損標的未經修復完妥,逕行使用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64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賠償之限額 以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最高限額 。
遇有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賠償責任發生,保險公司經被保險人委託就民事部分以被保險人名義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之,其所需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保險公司對該費用依保險金額與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65 代位求償權 對保險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
保險公司於賠付後得依法向該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資料並協助保險公司辦理,所需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66 複保險或其他保險之分攤 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倘另有其他保險契約承保同一危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僅以保險金額為準負比例賠償之責。

67 不足額保險之分攤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標的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第四條約定之金額時,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遇有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保險公司僅負比例賠償之責。

68 仲裁 對於保險契約條文之解釋或理賠之處理存有爭議時,得經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同意後交付仲裁。
仲裁時由雙方以書面選定仲裁人一人為之,如雙方不能同意同一仲裁人時,應以書面各選定仲裁人一人共同仲裁之。 該二仲裁人應於仲裁開始前,預先以書面選定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仲裁人一人,在該二仲裁人不能獲致協議時,由第三仲裁人仲裁之。 前項仲裁人,經一方選定後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十五日以內選定,他方不於期限內選定者,由一方選定之仲裁人仲裁之。 仲裁費用各自負擔,第三仲裁人費用,雙方平均負擔之。

69 損害防阻義務 被保險人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依照工程設計、規範及有關規定事項施工,並採取一切合理必要之安全措施防範意外事故發生,其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70 保險標的之查勘權 保險公司得派員勘查施工處所,並調查保險標的及其有關之一切文件資料及圖說。

71 危險變更之通知 凡有任何變更足以增加保險契約承保事故發生之危險者,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內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變更承保範圍或調整保險費或終止保險契約。

72 保險契約之終止 保險契約得經被保險人書面要求而終止。 保險公司亦得終止保險契約,惟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
保險契約由被保險人請求終止時,保險公司得扣除已到期及已發生損失部分之保險費及為本保險實際支出之查勘及管理費用,將保險費之餘額返還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要求終止者,尚未到期且未發生損失部分之保險費,由保險公司按未到期日數比例返還被保險人。

73 保險契約之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對於所填寫之要保書及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74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基本條款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保險契約所載之安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承保工程所需之施工機具設備或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承保者,保險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75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基本條款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
保險公司之保險責任,於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在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驗收或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先屆至者為準。 前述試車或負荷試驗之期間概以三十天為限,被保險人並應於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開始前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倘承保工程之一部分經啟用、接管或驗收,保險公司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保險標的倘非全新者,一經開始試車或負荷試驗,保險公司之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76 試車 單獨或整個系統設備安裝後,測試其實際操作能力、生產效率,是否達到原設計所應具備水準
冷試車期間:在無負荷情況做測試,確認安裝工作是否能順利運轉。 熱試車期間:部分或全部負荷情況,確認安裝工作是否能順利運轉。

77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基本條款 機具綜合損失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保險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在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保險單載明除外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標的物之所有、使用、維護及保管,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保險單載明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78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基本條款 不保事項 保險標的物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及因冷卻劑或其他流體凍結、潤滑不良、缺油或缺冷卻劑等直接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可替換之零件或配件如鑽、錐、刀具或其他切割之刀面、鋸條、模具、壓磨面或壓碎面、篩、皮帶、繩索、鋼纜、鏈條、輸送帶、電池、輪胎、電線、電纜、軟管、按期更換之接頭或襯墊等之毀損或滅失,但與本體同時所受之毀損或滅失不在此限。 燃料、觸媒、冷卻劑及潤滑油料之毀損或滅失。 因鍋爐或壓力容器內部蒸氣或流體壓力發生爆炸及內燃機爆炸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故意或重大疏忽將被保險標的置於臨海地區,任由海潮侵蝕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於本保險單者外,保險標的物於運輸㆗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79 結語 營造業賺九次,禁不起賠一次 保險是求心安,施工者不可輕忽大意 敬祝工程順利平安

80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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