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管理實務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柯賢城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管理機制 公共建築物的管理公共建築物的管理 公共建築物的管理公共建築物的管理 建造執照管理 使用執照管理 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 執照許可、抽查作業 新建或增建使用執照 騎樓整平、竣工勘驗 既有建物管理 替代改善計畫審查、 變更使照竣工勘驗、 騎樓整平、專案列管 2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管理法令依據 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 §57 、 88 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 §57 、 88 建築法建築法 建築法建築法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 身權法 57-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規格、尺寸、位置、高度 建築技術規則 § 施工編第 10 章 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 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 認定原則 6.7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 建築法 73-4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 建築法 73-4 憲 法 § 增 10-7 憲 法 § 增
申請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許可 建築師簽證 A1 -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資料簽證檢附表 A2 -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設計建築師自主檢查表 公共建築物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工程 圖樣及說明書 無障礙設施案件 100 %納入必抽項目 抽查作業 4
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抽查常見錯誤 2. 未繪製無障礙設施工程圖 樣及辦理檢討 6. 無障礙昇降機前迴轉半徑 與門扇開啟範圍重疊 4. 未標示無障礙設施、通路 與面前道路之相關位置高程 8. 未標示替代改善計畫核准 文號及相關位置、尺寸 1. 無障礙設施應設置項目未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 5. 未標示無障礙設施之詳細 尺寸、寬度、位置、斜率 3. 未檢附 1/50 無障礙設施與 設備構造詳圖 7.A1 -設置資料簽證檢附表 填寫錯誤 5
無障礙設施竣工勘檢作業法令依據 竣工勘檢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 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 身權法 57-1 內政部 函頒. 地方主管建築 機關應成立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 內政部 函頒「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 1 )勘檢適用範圍的擴大 ( 2 )勘檢人員資格限制 ( 3 )勘檢實務講習至少 3 小時 內政部 函頒「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 1 )勘檢適用範圍的擴大 ( 2 )勘檢人員資格限制 ( 3 )勘檢實務講習至少 3 小時 成立無障礙設 施勘檢小組 6
適用範圍 新建使用執照 公共建築物 增建使用執照 公共建築物 提具替代改善計 畫之公共建築物 變更使用執照 公共建築物 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改善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7
勘檢小組成員 政府機關 當地主管 建築機關 民間團體 建築師公會 身心障礙 福利團體 8
勘檢人員 應具備資格 第一要件 取得營建署 以後無障礙勘檢人員 培訓講習結業證書 曾擔任營建署無障礙 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小 組委員連續 3 年以上 曾擔任當地主管機關 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 委員連續 3 年以上 第二要件 須參加當地主管建築 機關辦理至少 3 個小 時之勘檢實務講習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9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流程 竣工勘驗 / 複查 不合格 合格 核發 使照 不合格 部分 依審查結果改善 以前之建 照現場無法修改 替代改善計畫送審 勘檢雖符合法令標 準,但使用上確有 不便之情形時,勘 檢人員得對使用不 便之處提供建議, 建請承商配合改善 ,但不影響使用執 照核發。 勘檢小組 設計、監造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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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無障礙標誌圖案不正確、用語不當。
13 無障礙引導標誌應與行進方向垂直。
14 無障礙通路之導盲邊 界線不須重覆舖設、 不得妨害其他行動不 便者通行。
15 導盲磚並非整齊邊界線的唯一作法。
16 白手杖之危險帶內不得有突出障礙物。
17 無障礙通路之水溝格 柵,長邊應與行進方 向垂直,開孔短邊宜 小於 1.3 公分。
18 無障礙坡道,因忽略 計算中間平台長度, 導致坡道坡度過陡。
19 坡道二側扶手不具連續性、長度不足。
20 無障礙坡道、樓梯扶手支架型式錯誤。
21 坡道扶手端部未作防勾撞處理。
22 無障礙坡道防護緣超出扶手垂直投影線。
23 避難層出入口未設置輪椅操作平台。
24 室內通路走廊之坡道坡度超過 1/15 且高 低差大於 20 公分時,未設置二側扶手。
25 樓梯往上梯級部分,起始梯級未退一階。
26 樓梯二側扶手中斷、二端未作水平延伸。
27 無障礙樓梯梯級前方警示設施設置錯誤。
28 無障礙樓梯未作防勾撞處理、防護緣。
29 戶外階梯二側未設置扶手。 樓梯寬度超過 3 公尺者,應設置中間扶手。
30 無障礙電梯之呼叫鈕無法分別獨立控制。 無障礙電梯未設置垂直牆面之引導標誌。
31 無障礙電梯引導設施、觸覺裝置設置錯誤。
32 無障礙電梯副操作盤、後視鏡設置錯誤。
33 無障礙廁所出入口淨寬不足 80 公分。
34 橫向拉門門把、門擋、門鎖設置錯誤。
35 廁所馬桶前方、側面未留設供坐輪椅者 移位之操作空間。
36 無障礙廁所馬桶二側扶手設置錯誤。
37 馬桶靠背與馬桶座位之淨高大於 20 公分、 淨距大於 48 公分、或未設置。
38 洗面盆扶手設置錯誤、下方有障礙物。
39 鏡子鏡面高度小於 90 公分、鏡面底端與 地板面距離大於 90 公分。
40 無障礙小便器未設置於一般廁所、小便 器扶手型式、高度設置錯誤。
41 浴室浴缸之高度過高、側面未留設供坐輪 椅者移位之操作空間、扶手設置錯誤。
42 輪椅進入式淋浴間之水龍頭未設置座椅 左右靠牆一側、扶手設置錯誤。
43 輪椅觀眾席位之出入口設置門檻、空間 配置錯誤、座位前緣未設置防護緣。
44 無障礙停車位之出入口及停車處所引導 標誌不足、下車區鋪面不平整。
45 無障礙客房 - 數量 1. 新建建築物之使用用途為旅館者,其客房數 為 16 間以上 100 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 1 間無 障礙客房。超過 100 間者,超過部分每增加 100 間及其餘數,應增加 1 間無障礙客房。( 技術規則 167 條之 7 ) 2. 既有建築物之使用用途為旅館者,其客房數 為 50 間以上 100 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 1 間無 障礙客房。超過 100 間者,超過部分每增加 100 間及其餘數,應增加 1 間無障礙客房。( 認定原則第 9 點說明)
46 無障礙客房 - 通路 1. 無障礙客房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且應出入方便。 2. 無障礙客房之地面應平順、防滑,不得設置 門檻。 3. 無障礙客房之室內出入口、平台、寬度、門 扇、門把及門扇開啟操作空間,均應使行動 不便者容易操作及出入方便。
47 無障礙客房 - 淨空間 無障礙客房之室內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兩床間之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48 無障礙客房 - 衛浴設備 1. 無障礙客房內應設置 衛浴設備空間,衛浴 設備至少應包括馬桶 、洗面盆、浴缸或淋 浴間及求助鈴等。 2. 衛浴設備空間應設置 迴轉空間,其直徑不 得小於 135 公分。
49 無障礙客房 - 設備 1. 無障礙客房內除浴室及廁所盥洗室外,至少 須另設兩處求助鈴,一處距地板面 90 至 120 公分,另一處距地板面 35 至 45 公分,且按鈕 應明確標示,易於觸控。 2. 房客使用之電器插座及開關,設置高度應於 距地板面 70 至 100 公分處,設置位置應距柱 、牆角 30 公分以上,並須位於輪椅正向與側 向接近可觸及範圍。
50 無障礙客房 - 設備 3. 座椅、寢具之高度宜為 45 公分,以利坐輪椅者 移位。 4. 化妝台、書桌或餐桌之檯面與地板面之高度應 為 70 至 80 公分,且檯面下 45 公分之範圍內,應 有距地板面高度 65 公分可容納坐輪椅者膝蓋及 腳趾之淨空間。 5. 房客內其他設備如衣物掛勾、置物架、洗手乳 等設備,距地板面之高度應為 80 至 100 公分, 並須位於輪椅接近可觸及範圍。
現行依法應檢討設置之無障礙設施 強制性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 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 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 參考性規定 應檢討項目 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 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客房 51
52 未來新建、增建建築物應特別注意事項 室內外之水平、垂直動線應檢討是否可供行動不 便者獨立到達、進出各主要處所及居室出入口。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是否足夠。 無障礙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是否足夠、位置是否恰 當。 無障礙停車位數量是否足夠。 無障礙客房數量、操作空間是否足夠。
53 自 102 年起全面無障礙應考量設置項目 無障礙設施: 哺 ( 集 ) 乳室、餐廳、多功能廁所、會議室、舞台、司 令台、游泳池、陽台、公共空間等 … 。 無障礙設備: 服務櫃台、飲水機、公共電話、售票窗口、自動售 票機、一般廁所坐式、蹲式馬桶及扶手、活動更衣 台、兒童安全座椅、嬰兒尿布床、摺疊式照護床、 人工肛門清洗盆、小便器、游泳池入水輔助設備、 戶外休息座椅、電梯休息座椅、火警閃光警示燈、 語音系統、電子媒體看板、電子字幕等 … 。
54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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