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利 合 同专 利 合 同专 利 合 同专 利 合 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 陈冬健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国际协议条款 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 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议》(即 WTO 中的 TRIPS 协议 )
一、合作和委托开发完成 的发明创造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的权利归被委托方;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的权利归合作方共有。 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
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 转让() 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 转让( Transfer )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向外国人转 让,须经商务部同科技部批准 (细则 14 条);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自登 记之日起生效。
三、专利实施许可 ( Licences )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经专利权人 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1 、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和 支付方式 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议商定,无 确定范围; 支付方式 : 有一次总付、分期支 付或入门加提成等,无统一模式。
2 、专利实施许可的 5 种类型 种类许可方被许可方 1 独占实施许可无使用权, 不得再许可 有使用权 2 排他实施许可保留使用权, 不得再许可 有使用权 3 普通实施许可保留使用权, 有权再许可 有使用权 4 交叉实施许可双方互有使用权 5 分实施许可保留原有许可方 式 有使用权,有 权再许可
3 、专利实施许可的特点 “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 方 的权利是依次增大的,被许可方是 均有使用权; “ 分许可 ” 是上述 3 种许可的派生,不 能单独存在。其特点是:许可方保 留原有许可的权利,被许可方则又 增加再许可他人的权利;
交叉许可 ” 指的是:双方互有使用对 方专利的权利; 无论哪一种许可,转移的只是专利 技术,专利权属并未改变;而专利 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则权属发生了 根本改变。两者本质不同。 许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 条款具体约定。
4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订 立 根据 “ 合同法 ” 规定,订立专利实施许 可合同与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 转让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的规范文 本 。
5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 1 )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 授权日; ( 2 )实施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 ( 3 )实施地点(制造地、销售地、进口 口岸等); ( 4 )实施期限 ( 5 )实施类型
( 6 )使用费和支付方式(见上述) ( 7 )后续改进成果的提供和归属、分享; ( 8 )保密责任 ( 9 )专利权人的确保责任(即专利的有效 性、合法性) ( 10 )违约金及赔偿方法 ( 11 )争议解决办法(协商解决、仲裁、法 院判决及解决的所在地)
四、发明专利申请的 临时保护 使用他人公布后、授权前的发明专 利申请,应付使用费; 使用他人授权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专利申请,无此规定。
五、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指定许可 对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有重大意义 的专利,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政 府可指定单位实施; 实施单位需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
六、对实施专利职务发明人 的奖励与报酬 实施本单位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人可获税后利润 2% 报酬;实施 外观设计专利,可获税后利润 0.2% 报酬(细则 75 条);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发明人可获税 后利润 10% 报酬(细则 76 条)。
七、无效宣告的效力 已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已履行的专 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无溯及力;如显失公平的,专利权 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返还全部或部 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强制许可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 可,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实 施其专利的行为。 TRIPS 协议第 8 条规定:成员国可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 例如专利权人不实施其专利。
1 、授予强制许可的 3 种情况 ( 1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 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但 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获得许可; ( 2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 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 3 )从属专利情况下的强制许可。
2 、申请强制许可的条件 ( 1 )具备上述第 1 款的实施条件,并出具证明; ( 2 )请求许可的主体是单位不是个人; ( 3 )许可的专利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而不是外观 设计; ( 4 )专利权授予后满 3 年(无论该专利是否实 施); ( 5 )按规范要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提出; ( 6 )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 7 )被许可人享有和承担普通许可的权利义务。
3 、请求从属专利强制许可 的条件 ( 1 )具备上述条件,但请求的主体 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 2 )后一专利(从属专利)比前一 专利有重大技术进步。
4 、国家紧急状态下的强制许可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 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知识 产权局可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 位,授予强制许可 ; 该许可无时间限定,无需实施单 位提出请求 。
附:《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 WTO 总理事会 2003 年 8 月 30 日通过。 文中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 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它流行疾 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 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 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 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 利产品。
谢 谢! 2009 年 3 月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