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嵊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实 施 意 见实 施 意 见 二○一三年五月
主要文件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浙政发〔 2003 〕 26 号)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 2009 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4 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 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 浙人社发〔 2011 〕 221 号 )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嵊政〔 2011 〕 91 号 )
范围对象
已按规定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 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被征地农民)。 但下列人员不列入本意见范围: 1.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含离 退休、退职)人员; 2. 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3. 服刑、劳教在押和外逃期间的人员; 4. 出国(境)定居的人员。
实施办法
劳动年龄段内 ( 原参保征地农民 ) A档A档 (C 档及以上的与 B 档间的缴费差额退还 ) 3 年 10 个月 折 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B档C档D档E档B档C档D档E档 5年5年 折 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未到退休年龄的参 保被征地农民 本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劳动年龄段内 ( 原参保征地农民 ) 未到退休年龄的参 保被征地农民 上述办理折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如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足 15 年的,可一次 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待其到达法 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条件申领职工基本养老金。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 可一次性补缴 15 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及政府补助金余额 可抵缴应补缴的费用。 本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缴 费当年的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职工基本养老金从缴 费到账的次月起发放。
缴费标准 按本人选择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 缴费标准补缴。 (目前基数 2187* 比例 18%= 元 / 月)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经本人申请可适当降低 60 周岁(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年龄统一计算至本人办理参保补缴手 续当年的 12 月 31 日。具体为:年龄每增加 1 周岁,一次性补缴 标准降低 5% ,依次递减至 70 周岁, 70 周岁后不再递减。
经办程序
2. 行政村(社区)初审盖章后报乡镇(街道)、开发委审核; 1. 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嵊州市被征地 农民养老保障手册》向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嵊州市原参保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 3. 乡镇(街道)、开发委审核后,通过人力社保局网上办事平台,将申请人 信息按要求格式输入计算机,提交市社保局审核。同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 等资料及时整理并分批送市社保局。 5. 有军龄或知青年限且符合本意见参保补缴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行政村 (社区)初审盖章、乡镇(街道)、开发委审核盖章后,须向市社保局业务科 (嵊州市长丰路 100 号)递交《申请表》、军龄或知青年限证明等申请材料,由 市社保局业务科受理后出具《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费。 4. 市社保局在 3 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委提交的 申请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或《申请表》到户籍所在乡 镇(街道)、开发委领取《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凭《通知书》 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费。
请参照: 嵊州市原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须知 经办流程图
缴费指定网点一览表 缴费网点名称网点地址负责人电话手机 邮储银行嵊州市鹿山支行东南路 818 号(汽车西站对面)赵 英 邮储银行嵊州市支行营业部官河路 501 号(邮政大楼一楼)楼泽永 邮储银行嵊州市长乐镇支行 (新网点) 环镇东路 238 号 (高速公路出口新车站) 周 恒 邮储银行嵊州市崇仁镇支行崇仁镇新街南路 1 号马炳锋 邮储银行嵊州市黄泽镇支行黄泽镇东直街 2 号王浙勇 邮储银行嵊州市三界镇支行三界镇振兴北路 88 号张 力
相关规定
缴费年限 1. 按本意见折算为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一 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人员,其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总缴费年限最多从年满 16 周岁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 龄。
特殊处理 ( 1 )被征地农民因户籍外迁,如折算或补缴 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能异地转移的,其 折算或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 退还本人。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已在异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或被招录用为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在编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后,经本人申请, 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退还本人。 ( 3 )未满 16 周岁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可申请终止,并退还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本人不愿终止关系的, 也可保留至年满 16 周岁后,在其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按 本意见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 下列情况处理办法:
特殊处理 3. 本意见下发前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但户籍 外迁的人员,如在异地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或机关、事业 退休金的,原享受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不变;本意见 下发前户籍外迁但尚未享受待遇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待男年 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如在异地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 金或机关、事业退休金的,可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待遇。
受理时限 在 2011 年 11 月 30 日后征用土地(或国土核定参 保名额),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办 理,并最多分三批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 1 ) 2013 年 5 月 20 日前已参保被征地农民且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须在 2013 年 12 月 20 日前办理相关参保补缴手续。 ( 2 ) 2013 年 5 月 20 日后新参保被征地农民,须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参保手续起一年内办毕相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 3 )服兵役期间土地被征用的退伍军人,在退伍并户籍迁入原籍的一年内 凭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由提供原始档案依据的单位加盖公 章)、户籍迁入证明及征地相关资料等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 再受理。 ( 4 )服刑、劳教期间土地被征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籍后,在 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办理 “ 农转非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参保手续后的一年内,按规定办理相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逾期不再 受理。
网上操作
进入 “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网址:
网站首页下方找到 “ 网上办事 ” 版块,点击 “ 单位网上办事 ”
输入用户名、密码、校验码,点击 “ 登录 ”
进入申报页面后,点击页面上方的 “ 社保办事 ”
找到页面左边的功能栏 “ 原土征人员参保 ” ,点击进入
“ 原土征人员参保 ” 下方有两个功能条,首次申报请点击 “ 原土征 参保人员登记 ” ,进入申报界面。
登记界面中,打 “*” 为必输项,请准确输入后点击 “ 提交 ” 。
点击 “ 登记人员查询 ” 进入查询界面,所有已登记人员均可在查询 界面中查找到。
其他事项
1.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 本意见由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人力社保人工咨询专线: (0575) — 转 5 社保局业务科电话: 、 社保局待遇核算科 、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