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 年 6 月. 说 明 从事计生工作一年多来,小编对计生工作有了更深一 步的认识:往大的方面讲,计划生育是国策,人口问题是 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往小处说,计划生育关系到每个 家庭,关系到每个人一生的幸福。 但是,同时小编也深切地感受到这一国策在当下仍然 不为人所熟知的尴尬,搞好一域的计划生育,其当地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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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 年 6 月

说 明 从事计生工作一年多来,小编对计生工作有了更深一 步的认识:往大的方面讲,计划生育是国策,人口问题是 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往小处说,计划生育关系到每个 家庭,关系到每个人一生的幸福。 但是,同时小编也深切地感受到这一国策在当下仍然 不为人所熟知的尴尬,搞好一域的计划生育,其当地群众 不应只停留在 “ 国家让生几个孩子的层面 ” ,清楚地了解我 们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计生的日常统计管理同 样重要。那么,您知道平时我们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平 时又应该怎样配合计划生育的管理吗?小编经过一番搜集 和整理,整理了这样一份《计划生育知识应知应会手册》, 希望读过她,您对计划生育也能有一个立体全面的认识, 不当之处请不吝指教,谢谢!

主要内容 一、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18 条 ) 一、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18 条 ) 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须知( 6 条) 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须知( 6 条)

(一)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一)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1 、关于生育导向: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 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 、关于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 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属地管理 3 、关于管理: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 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 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4 、关于第一个子女免费登记制度 : 生育第一 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自行选 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 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生育后三个月内 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到女方计生关系所 在单位(乡镇、街道)进行生育登记,享 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5 、关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具有下 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 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②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 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的 ; ③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 ④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⑤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 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⑥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 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⑦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⑧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 育一个女孩的 ; ⑨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 的。 ⑩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 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 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 女。

6 、关于生育证办理: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 ( 镇 ) 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 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 明)、原件及一式两份复印件,(户口本只要索引页 及个人单页)。 ②四张两寸近期合照(含第一孩); ③《济南市计划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 ④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如单独家 庭需要《独生子女父母婚育状况证明》 。

7 、关于无证抢生的处罚:无证抢生二孩要受处罚,依法征 收社会抚养费。 2014 年《齐鲁晚报》有 一期刊登了以下 9 种违 法生育情况下的罚款 规定。(以所在地为 济南, 2014 年违法生 育为例。)

序号情 形 类 别情 形 类 别缴纳罚款额度 1 符合再生育情形,但未申请办理 《生育证》而生育:按所在 地 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 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 入为基数(以下成统称 “ 规定基 数 ” )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须缴 1.89 万元 2 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生育第 二个子女:按规定基数的三倍至 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须缴 (万元) 3 ③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 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生 育后六十日内为补办登记的处罚。 (处罚标准同①) 须缴 1.89 万元

序号情 形 类 别情 形 类 别罚款额度 4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罚:按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须缴 3.79 万 元 5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 女的处罚:按规定基数的四倍征 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 入高于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 收入为基数征收。 须缴至少 万元 须缴至少 万元 6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 罚:按规定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以 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征收。 须缴至少 万元

序号情 形 类 别情 形 类 别 罚款额度 7 对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罚。 (处罚标准同 6 ) 须缴至 少 万元 8 对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 之结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罚:按规定 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 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 收入为基数征收。 须缴至 少 万元 9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处 罚:按规定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 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 规定基数的,视情节轻重以其年实际收 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 须缴至 少 (万元)

8 、关于独生子女奖励: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 单位核实,由相关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①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 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 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②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 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 退休金为 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 ,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10 、关于计生特别扶助: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 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给予奖励扶助 。  ①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 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 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 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 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待遇不变 ; 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分之一的照顾。  ③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 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 11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 : 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 待。  12 、关于节育: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 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 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 13 、关于优生优育:育龄妇女应积极配合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时避孕节育、孕期检查、优生 优育、促进孕前管理,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 14 、关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利用 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 性别鉴定 ;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15 、关于违规生育: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 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 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 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 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 的滞纳金 ; 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7 、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规生育:除依法征收 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属于其他人 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  18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 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 出具 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须知

(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须知:  1 、关于新增育龄妇女登记:妇女结婚登记当月或下 个月,应到计生关系所在地或单位的计生管理处登记 《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填报夫妇双方信息,进而 纳入计生 WIS 系统。  2 、关于新增怀孕登记:妇女应当在怀孕后 1 个月内, 向计生关系所在单位计生管理处进行怀孕登记。  3 、关于新增出生登记:育龄妇女应当在第一个孩子 出生后一个月内,向计生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 4 、关于第二胎的审批及后续管理:申请生育第二胎 的,应当于再次妊娠前及时办理生育证,截止第二胎 出生仍未办理生育证的,视为违法生育。

 5 、关于《独生子女证》:生育第一胎后,确定不 再申请第二胎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  6 、关于信息变更的登记:已建档的育龄妇女变更 下列信息,需要登记。  ①婚姻变更(含未婚生育补办结婚证);  ②妊娠;  ③生育、收养(出生地未统计上报的婴儿);  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⑤节育;  ⑥育龄妇女或其子女死亡;  ⑦育龄妇女计生关系迁出。 ( 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