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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我国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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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章 我国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

2 第八章 我国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 第一节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 一、公共卫生体系 二、疾病预防体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机制建设 第二节 医疗服务体制政策与法规 一、城市医疗服务体制 二、农村医疗服务体制 第三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与法规 一、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 五、社区卫生服务的筹资与补偿机制 第四节 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 一、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的一般规定 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3 第一节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 公共卫生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而促进居民健康、预防疾病和对民众提供健康保护。 一、公共卫生体系 (一)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主要内容 公共卫生以预防为主,它的功能包括健康检测和分析,即建设疾病信息系统,收集相关疾病的发病或流行情况,检测健康危险因素,识别健康问题;对疾病爆发流行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和实施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项目;制定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卫生执法改革等。

4 第一节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2、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和各地区针对主要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和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制定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适时充实调整。从2009年开始新增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等项目。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4、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5 第一节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 二、疾病预防体制 (一)国家免疫规划 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有效手段。2008年3月,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规定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全国范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类由6种扩大到14种,预防的传染病由7种增至15种。

6 第一节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 (二)职业病防治的政策与法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明确规定。 1、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 第一节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 2、职业病防护 在职业病的防护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8 第一节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 (三)地方病防治的政策与法规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我国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国家,全国范围内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病的流行,主要有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坤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在地方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方面有以下几点: (1)加强病情检测。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地方病情信息网络,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国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健康教育。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治策略、制定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3)加大干预力度。根据各地区地方病病种和防治工作所处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地实施有效的干预措施。

9 第一节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 (四)精神卫生工作的政策与法规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使得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和抑郁、药品滥用、自杀及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 (五)慢性病防控的政策与法规 1、糖尿病的防治宣传工作 2、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3、农村地区癫痫防治工作 (六)艾滋病治疗与救助的规定

10 第一节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机制建设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3)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5)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6)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11 第一节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在做好物资准备的同时,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12 第一节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执行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13 第二节 医疗服务体制政策与法规 一、城市医疗服务体制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2011年重点抓好五项改革,其中的一项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3、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4 第二节 医疗服务体制政策与法规 (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2、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3、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5 第二节 医疗服务体制政策与法规 二、农村医疗服务体制 卫生部等部委于2006年发布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要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功能和提高服务能力,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 (一)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目标 通过加大投入,改善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等措施,到2010年,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运转有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协同发展,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求。

16 第二节 医疗服务体制政策与法规 (二)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和完善,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主要包括县医院、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县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他卫生机构等,并对各个服务机构的功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农村医疗服务队伍 农村卫生服务队伍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辅助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卫生员共同组成。按照《决定》要求,全国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尽快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加大医学教育和人员培训力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制定优惠政策,逐步建立起稳定的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为主体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

17 第二节 医疗服务体制政策与法规 (四)农村医疗卫生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将农村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各级财政对卫生投入增长速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速度,新增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其中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将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乡(镇)卫生院的房屋维修、设备更新等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设备购置等给予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项目给予补助。根据农村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18 第三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与法规 一、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社区卫生服务是1996年12月召开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 1999年7月,卫生部等10部委印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概念、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提出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002年8月,卫生部等11部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支持力度和神话内涵建设的发展策略。 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坚持以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为主,健全社区卫生服务。

19 第三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与法规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 卫生部、中医药局2006年6月印发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在人员方面,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在病床方面,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业务用房方面,明确提出了满足最低限度需要的建筑面积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此外,卫生部、中医药局2006年6月印发了《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公立医院有计划地安排具备相应工作资历和有关专业知识的卫生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会诊并进行技术指导,接收,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本医疗机构进修、学习。同时,该《意见》还要求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建立定点协作关系和双向转诊制度。

20 第三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与法规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 按照《国务院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这意味着:第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是社区、家庭和居民;第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点服务对象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等人群。

21 第三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与法规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社区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疾病的诊治;社区慢性病防治;社区妇幼保健服务;社区传染病防治;社区公共卫生监督;社区卫生信息管理;社区脆弱人群保健,即所谓“六位一体”。 卫生部和中医药局2006年6月发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具体内容。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治、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老年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12项具体内容;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是“小病”、“常见病”、“多发病”,对于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疾病,则应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

22 第三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与法规 五、社区卫生服务的筹资与补偿机制 (一)政府财政补贴 社区卫生服务是福利性社会公益事业,政府的支持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很重要。政府的支持是全方位的,包括组织、领导、协调和财政支持。政府财政给予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设备更新等方面的启动经费和人才培养经费;在收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享有国家和地方的税费优惠政策;购买部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提供补助。 (二)有偿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服务项目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实行非盈利性的有偿服务,按服务成本收费。出诊服务费、护士上门服务费、健康档案建档费、保健服务合同费等卫生保健费用均由个人支付。 (三)纳入职工医疗保险 将一些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报销一些基本卫生服务项目,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其他方筹资方式 社区资助,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接受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或个人捐助等多方筹资作为社区卫生服务费用的补充,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快速发展。

23 第四节 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 一、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的一般规定 (一)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4 第四节 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 (四)生育是公民的权利,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共同责任。 (五)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国家财力的实际情况,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范围,即孕情、环情检测,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25 第四节 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 (六)奖励与帮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奖励与帮助包括: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3)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26 第四节 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 (七)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公民,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7 第四节 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 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及其职责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职责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及生育服务登记 1、婚育证明的办理和交验 2、流动人口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 (五)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28 本章小结 医疗卫生事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质、城市社区卫生等方面的政策与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有助于我国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此外,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不仅数量大规模增加,也呈现出很多新动向,因此,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低生育水平的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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