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比特幣並非貨幣 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 附件
一、 比特幣簡介 (一)比特幣基本資料 (二)比特幣特性 (三)比特幣交易情況 二、國際上對比特幣監管概況 (一)一般監管概況 (二)中國大陸最近的監管聲明 三、央行及金管會對比特幣的看法與立場 大綱
ㄧ、比特幣簡介 提出者 2008 年由署名為「 Satoshi Nakamoto 」的個人或團體所提 出的概念。 2009 年 1 月 3 日「 Satoshi Nakamoto 」首次挖出 50 個單位比 特幣。 發行方式 比特幣由一組網路代碼所組成,發行數量由電腦程式自動控 制,無發行機構。 取得方式 線上「挖礦」( mining )取得: 經由解開「 Satoshi Nakamoto 」所設計的數學運算問題,而 獲得之報償。因運算需要高效能電腦設備與時間,困難度 高,類似「挖礦」而稱之; 除挖礦外,亦可透過網路交易平台,以交易方式取得 。 全球流通 數量 目前全球流通約 1,200 萬個單位。 發行上限為 2,100 萬個單位。 ( 一 ) 比特幣基本資料 1
不是法定貨幣 比特幣不是真正貨幣,不符合貨幣「應為社會大眾所普遍 接受的交易媒介」之定義,且非由任何貨幣當局所發行, 不具法償效力,性質上屬於一種數位「虛擬商品」。 發行數量有限 因比特幣發行數量有限,取得不易,具稀少性。 投機性強 因其供給數量有限,易成為炒作標的,價格易受需求面因 素影響,而大幅波動,投機性甚為強烈。 交易及持有風 險極高 比特幣儲存於網路電子錢包,易遭駭客竊取;另交易平台 亦可能遭駭客入侵、惡意倒閉或因涉及非法活動遭執法機 關強制關閉,而使持有者蒙受損失。 可能淪為非法 交易工具 由於可匿名的交易隱密性,易淪為犯罪者之非法交易工具, 包括販毒、洗錢、走私及資助恐怖活動等。 2 ( 二 ) 比特幣特性
3 中國大陸 日本 斯洛維尼亞 保加利亞 資料來源: “Central Banks Warn of Bitcoin Risks,”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2013/12/5) 其他 香港 目前國外有比特幣交易平台,提供比特幣交易服務 ( 三 ) 比特幣交易情況
4 比特幣價格波動情況 比特幣成為炒作標的,其價格易受單一事件影響而暴漲暴跌 資料來源: Bitcoin Charts 網站。
5 供給面 比特幣最終發行數量訂有上限( 2,100 萬單位),發行方式由電腦 程式自動化控制,每年發行數量有限且逐年遞減。 目前流通的比特幣數量約 1,200 萬單位。 需求面 人為投機炒作。比特幣被視為全球新興投資商品,投機炒作風氣 盛行;本( 2013 )年 11 月以來,原先炒作黃金的「中國大媽」開 始炒作比特幣,導致需求量大增。 少數商店接受比特幣,經由媒體渲染及網路傳播,使比特幣被誤 導為具貨幣交易媒介功能。 比特幣價格大幅波動原因
二、國際上對比特幣監管概況 ( 一 ) 一般監管概況 6 1. 不承認比特幣為 合法貨幣 中國大陸聲明比特幣不是真正貨幣,並禁止金融機 構及支付機構辦理比特幣相關業務 1 。 印尼央行總裁表示比特幣不是合法貨幣,在境內使 用比特幣,違反印尼規範流通貨幣的相關法令 2 。 泰國央行表示因缺乏適用法規,在其國內買賣比特 幣等交易活動,視為非法行為 3 。 2. 視為虛擬商品 許多國家認為比特幣係經由網路創造的虛擬商品, 未禁止投資人交易行為。 挪威認為比特幣為一種商品資產,將研擬課徵交易 資本利得稅 4 。
3. 提醒消費者、投 資人注意相關風 險 * (消費者保 護) 歐洲銀行業監管局 (EBA) 呼籲消費者務必瞭解虛擬 貨幣不受法律保障,須注意各項交易風險 5 ,如交 易平台倒閉及非法使用風險、網路被駭風險、市 場及兌換風險等。 中國大陸亦聲明民眾應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6 。 丹麥擬將虛擬貨幣投資風險納入法規規範,以保 護消費者權益 7 。 4. 防範洗錢或淪為 非法犯罪工具 主要國家如美國 8 與中國大陸將比特幣納入洗錢防 制規範。 7 * 據本( 12 )月 6 日外電報導:. 前美國聯準會主席 Alan Greenspan 提出警告,比特幣無任何貨幣的內在價值 ( intrinsic value ),其價格飆漲將成為泡沫。. 另前荷蘭央行總裁 Nout Wellink 亦認為,比特幣現象猶如 1637 年荷蘭鬱金香泡沫。 說明:本表相關資料來源(註 1~ 註 8 )詳第 12 頁。
8 ( 二 ) 中國大陸最近的監管聲明 2013 年 12 月 5 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 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重點如下: 強調比特幣不是貨幣 比特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 市場上流通使用。 禁止中國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辦理比特幣相關業務 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包括: 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等服務; 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 辦理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 辦理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 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 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標的。 加強對比特幣網站的管理,並防範可能的洗錢風險 未禁止民眾在風險自負的前提下持有比特幣
9 ( 一 ) 比特幣不是貨幣 比特幣非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交易媒介,且其價值不 穩定,難以具有記帳單位及價值儲存的功能,不具真正 通貨( real currency )特性,所以不是貨幣 * 。 比特幣非由任何國家貨幣當局所發行,不具法償效力, 亦無發行準備及兌償保證,持有者須承擔可能無法兌償 或流通的風險。 根據中央銀行法規定,央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國 內之一切支付,方具有法償效力。 新臺幣係依中央銀行法發行之國幣,並有黃金、外匯之 十足準備,具法定貨幣之內在價值( intrinsic value )。 三、央行及金管會對比特幣的看法與立場 * 紐約大學教授 David Yermack 於本( 12 )月在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發表論文〝 IS BITCOIN A REAL CURRENCY ?〞( NBER No )指出: 比特幣不是真正通貨,其更像投機資產,具有類似 1990 年代網路泡沬股的特性。
10 ( 二 ) 央行及金管會呼籲社會大眾必須注意接受、交易 或持有比特幣之相關風險 比特幣屬高度投機之數位「虛擬商品」,且缺乏專屬法規 之交易保障機制,國人如欲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必 須特別注意下列風險: 價格波動大,可能產生投資風險或兌換風險。 儲存於電子錢包的比特幣,具有易遭駭客竊取、病毒攻 擊而平白消失的風險。 往來的交易平台可能遭駭客入侵、惡意倒閉,或因涉及 非法交易而遭政府關閉之風險。 淪為販毒、洗錢、走私等非法交易工具的風險。 欠缺專屬法律保障的風險。
11 ( 三 ) 央 行及金管會將持續密切注意比特幣在國內發展 情形,並與相關部會合作,於必要時採取妥適 措施,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及維持經濟與金融穩 定
12 資料來源: 註 年 12 月 5 日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發布之「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註 年 12 月 21 日 The Jakarta Globe 網站報導。 註 年 7 月 29 日泰國 Bitcoin 官方網站宣布停止比特幣交易之說明。 註 年 12 月 18 日 Bloomberg 科技新聞網站報導。 註 年 12 月 12 日 EBA 發布〝 Warning to consumers on virtual currencies 〞。 註 6. 同註 1 。 註 7. 同註 4 。 註 年 11 月 20 日 American Banker 雜誌網站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