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意外伤害 团 体 意 外 保 险介绍
团险意外伤害 保险计划 1 、普通意外身故 25 万 2 、意外残疾(按比例赔付) 25 万 3 、乘坐飞机、火车、公共汽车 20 万 4 、意外及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100 元 / 天
团险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介绍 1 、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人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见证了人类征服自然和 改造自然的艰难历程. 为了避免遭受伤害, 人们一 方面要不断地与自然灾害作抗争, 另外还要防御 生产和生活中的各种事故. 虽然科学技术的发展 使人类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天灾人祸的 发生. 但意外伤害事故决不可能完全避免. 而遭受 意外伤害的个人及其家庭却需要经济上的援助. 因此, 意外伤害保险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团险意外伤害 2. 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致使其身体遭受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 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什么是意外伤害 ? 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发生了损 失、损伤,使人体完全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 生理机能遭受剧烈伤害客观事实。
团险意外伤害 3. 意外伤害的成立条件 外来的:由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突然的:直接原因是突然的,而非早已存在的 非本意的:事故的发生不是本人意志的结果 非疾病:事故的发生不是因被保险人的自身疾病所致
团险意外伤害 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介绍 《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险意外伤害 1 、投保条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 被保险人数占比大于 75 %且不少于 5 人 年龄: 16 岁 -65 岁
团险意外伤害 2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一原因导致身 故 ,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 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险意外伤害 2 、保险责任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一原因导致被保险 人有中国人民银行 1998 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 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一所载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 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 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遭受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本公司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 疾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总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 保险金额为限。
团险意外伤害 3 、保险期限 : 一年 4 、保险费交付 : 一次性交付
团险意外伤害 5 、除外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第一至六项任一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或在第七至十一项 规定的期间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猝死、自杀、故意自伤及因从事犯罪活动或因 “ 拒捕 ” 而导致的被伤害;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所致事故或其它 “ 医疗事故 ” ; 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七、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八、 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九、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 “ 受酒精影响 ” 、毒品或 “ 管制药物 ” 影响期间; 十、 被保险人 “ 酒后驾驶 ” 、 “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 或驾驶 “ 无有效行驶证 ” 的 “ 机动交通工具 ” 期间 ;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 “ 潜水 ” 、跳伞、 “ 攀岩 ” 运动、 “ 探险 ” 活动、 “ 武术比赛 ” 、摔跤比赛、 “ 特技 ” 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 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 “ 未满期净保费 ” 。
团险意外伤害 6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其他受益人的;
团险意外伤害 7 、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 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鉴定。 见《残疾程度给付比例表》
团险意外伤害 8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的合 法证明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公安部门或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被保险人火化证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 定等
团险意外伤害 9 、索赔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 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失 。
团险意外伤害 10 、释义 一、 本公司: 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包 括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本公司住所地为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分公司的住所地。 二、 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 、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三、 周岁:是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按出生后 所经过的整年计算,不满一年的部分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 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 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 ,依此类推。 四、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 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 故,不包括猝死。 五、 拒捕: 指反抗、拒绝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执行职务抓捕时的行为。 六、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七、 受酒精影响:指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 八、 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 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团险意外伤害 10 、释义 九、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 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20 毫克。 十、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发生保险事故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没有 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 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 )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十一、 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有关机关颁发的准予机动交通工具在 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也视作无有效行驶证。 十二、 机动交通工具:指航空器、机动船舶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机动车辆(含 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各种专用机械车(机)、特种车)。 十三、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 运动。 十四、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五、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 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 林等活动。
团险意外伤害 10 、释义 十六、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 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七、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八、 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n/m ,其中 m 为保险期间所包含的月数 ( 不足月部分按 1 个月计 ) , n 为未经过月数 ( 不足月部分不计 ) 。 十九、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75%×n/m ,其中 m 为保险期间所包含的 月数 ( 不足月部分按 1 个月计 ) , n 为未经过月数 ( 不足月部分不计 ) 。 二十、 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 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团险意外伤害 小结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传统而且重要的险种。 通过学习应掌握以下内容: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方面。 意外是指本人不能预见的,或违背本人主观意 志的; 伤害是指身体受到侵害的事实。 具体而言,意外伤害应满足外来的、突然的、非 本意的、非疾病的。
团险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中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一般为定额 给付;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则根据残疾程度确定 。 但二者的累计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为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选择包括职业风险、危险 爱好、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和对保险金额的控 制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