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您聊聊劳动合同法那点儿事 市总法律部 于辉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魏某是一名中年妇女,被某房地产公司录用后 工资为 3500 元,其后公司的人事部门多次找她,希望与她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她总是找各种理由搪塞,看到魏某工 作还算努力,且又是一名中年妇女,公司也就没有多想, 让她继续在公司工作,魏某在公司工作即将届满一年时, 突然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自入职 期满一个月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不 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魏某,不同意她的申请请求。 仲裁结果:房地产公司支付魏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 倍工资差额( 11 个月)。 分析:劳动合同法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 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施 条例规定,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 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代价 案情:卢某于 2008 年 8 月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公司被录用, 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年,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其中试用期是三个月,试用期 内月薪 2000 元,试用期满后月薪 2500 元。 2009 年 7 月 1 日 公司通知卢某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支付了卢某 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卢某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2500 元。 仲裁结果:公司支付卢某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2500 元。 分析:本案中公司违法与卢某约定了试用期,双方的劳动 合同是正好满一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应该超过二个 月,而他们约定的是三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 约定试用期的,要按照八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相关的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 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 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 个月。(民法所称的 “ 以上 ” 、 “ 以下 ” 、 “ 以内 ” 、 “ 届满 ” ,包 括本数;所称的 “ 不满 ” 、 “ 以外 ” ,不包括本数。) 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 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规章制度的产生应当经过民主程序 案情:李某因对主管批评他不满,遂对主管进行谩骂,公 司据此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李某不服于 2009 年 3 月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的决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后查明的事实:李某的违纪事实成立,公司的规章制 度也确有辱骂同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公司的 规章制度系 2009 年 2 月制订的,未经过民主程序。 仲裁结果:撤销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支付李某 赔偿金。 相关的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 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 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加班工资的争议 案情简介:杨某自 2004 年 8 月开始成为一家公司的专职司 机,但是公司并没有给他申报不定式工时制。杨某的月薪 是 5240 元,公司按月支付他加班费,但是杨某称公司是按 照北京市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支付的,杨某于 2009 年 3 月 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自 2004 年 8 月至 2009 年 3 月的加班工 资差额,公司否认拖欠加班工资。 仲裁结果:支付杨某自 2007 年 3 月至 2009 年 3 月的加班工 资差额。 分析:劳动者加班应当依法获得加班工资,公司虽然否认 未全额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其并未出具应由其保管的工资 支付表,此表应由公司保管两年备查,公司没有出具该表 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相关的规定只要求单位保留两年, 所以超过两年的部分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杨某 没有提供两年以外的拖欠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 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 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相关法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 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 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终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要有证据 案情简介:窦某到一家公司应聘,该公司参与了北京地区 煤改电的工程。窦某与公司签订了以完成公司煤改电工程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9 年 3 月公司以煤改电工程结束为 由与窦某终止了劳动合同,窦某以煤改电过程尚未结束为 由,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诉至仲裁委要求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窦某称曾询问过有关部门,被明确告知煤改电工 程并没有结束,而公司则称公司所参与的煤改电工程已经 结束,证据是 2009 年北京市的政府工作报告,该报告称去 年完成了部分煤改电工程。公司并称由于是为政府的工程 工作,政府不给出具完工的证据。 仲裁结果:驳回窦某的申请请求。
分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有义务出具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证据。但在本案中,该公 司不能出具任务已经完成的直接证据的原因,却并不在其 本身,况且北京市的煤改电工程不可能只给这一家公司, 而北京市的整个煤改电工程地完成肯定是一个渐进式的, 某部门所称的煤改电工程没有结束并没有错,但是相对于 该公司来说,从政府工作报告来推断,它所负责的过程应 该认定已经完成,故驳回窦某的申请请求。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女职工退休年龄依据 案情: 1995 年,张姐, 32 岁,与某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其岗位是管理岗。 2014 年,企业与 其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到了 50 岁的退休年龄。张姐不同 意,称自己是干部,退休年领为 55 岁。 案件结果:以调解解决。企业支付女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为女工办理了退休手续。
退休四种情况 政策: 1978 年 6 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 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 国发 [1978]104 号 ) 规定,下列四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 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 工种的职工,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 作年限满 10 年。
(3) 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满 10 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 ( 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 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 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 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