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基本条件核查工作 说 明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曾志军 2009 年 3 月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两个阶段: 评估基本条件核查 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检查被评院校提供的申报评估基本 条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核实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情况。重点检查 “ 硬 件 ” 。 全面了解学校办学实际情况,提出 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引导学院自 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重 点检查 “ 内涵建设 ” 。
一、评估基本条件核查工作的作用 1 、通过核查学校提供的申请评估基本条件量化指标,为 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基本办学条件 数据。 2 、检查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情况, 核查状态数据采集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促进状态数据采 集平台的建设。 3 、通过检查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建设和日常教学管理的 规范性建设。引导学校进一步加强基本办学条件建设和规 范日常教学管理。
二、核查内容 1 、核查学校提供的 “ 申请评估基本条件 ” 是否符合《普通高 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高等职业院校人 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和《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 工作评估实施细则》的指标要求。申请基本条件.doc申请基本条件.doc 2 、检查 “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 建 设的总体情况。 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完整性、数据真实性和数据填写 正确性。状态数据重要信息表.doc状态数据重要信息表.doc
二、核查内容 3 、考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 标体系》中的量化指标。
二、核查内容 4 、检查学校规范管理情况 教学管理机构、管理队伍结构、管理职责; 教学质量标准、工作规范、管理制度、执行效果;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教学秩序; 教学档案管理;
三、核查安排与方式 核查人 数 5~7 人(含秘书) 核查时 间 1.5 天 核查方 式 检查状态数据平台、实地考察、 查阅佐证材料、深入访谈
四、 “ 申请评估基本条件 ” 数据的补充说明 1 、师资队伍 组成:专任教师 校内兼课教师 校外兼课教师 校外兼职教师 说明 1 : 1 、教学一线的全职教师; 2 、教学系部、实训中心行政管理岗位的 “ 双肩挑 ” 教师; 3 、实验室、实习基地的专职实验人员 (教师证、独立 授课、 160 学时 / 学年); 4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学生辅导员 (教师证、性质相关 教学任务、 40 学时 / 学年)
说明 2 生师比统计: ( 1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 标(试行)》教发 [2004]2 号的规定进行核算。 生师比(教发) = 折合在校生数 / 教师总数 其中:教师总数 = 专任教师数 + 聘请校外教师数 ×0.5 ; 校外教师数 = 校外兼职教师数 + 校外兼课教师数; 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数的四分之一
( 2 ) 按照《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教 高【 2008 】 5 号)文件规定核算生师比: 生师比(教高) = 折合在校生数 / 教师总数 教师总数 = 专任教师数 + 折算后的校内兼课、校外兼课、 校外兼职教师数。 两种方法核算的生师比均要求达到教发 [2004]2 号文要求 的生师比合格标准。
( 3 )核算校内专任教师生师比: 生师比(校专) = 折合在校生数 / 校内专任教师数 2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统计: ( 1 )引进企业建设的实验实训室、教学工厂、生 产性车间、公司、研究所等仪器设备 ,当企业具 有承担学生实习实训的义务 ,则实际用于教学部 分的且单价 8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可计为教学仪器 设备。
2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统计 : ( 2 )由学校投资,产权归学校所有并用于教 学,单价 800 元以上的校外实训基地的教学仪 器设备可计为学院教学仪器设备 。 ( 3 )校内实验实训室辅助设备,如音响设施、 投影设备、实验台、仪器柜等原则上可计为教 学仪器设备。
3 、教学行政用房、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及附辅 用房面积统计 ( 1 )校内室体育馆、风雨运动场、室内游泳馆、 学生活动中心、等场所的面积可计入教学行政用 房建筑面积。 ( 2 )设有体育专业的非体育院校 ,可计入用于 体育专业学生实训教学的部分体育运动场所占有 面积(建议:体育实训场所面积 = 体育专业学生数 *1.85 )
( 3 )学校公用计算机机房、语音室面积原则上不 计入实验实习实训用房面积。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计入: ①若有计算机专业并用于计算机专业教学的计算机机房; ②若该校有语言类专业并用于专业实践教学的语音室; ③其它专业用于专业技能实训的专业计算机机房,例如专 业 CAD 实训室、会计电算化实训室等。
( 4 )在企业内校企共建专业教学点和校外实训基 地,当同时满足具有 10 年及以上租赁合同、学校 投入建设资金、学校可自主支配使用、已有与企 业生产性质相对应的专业学生进驻并实施教学运 作的,其教学点的教学行政用房面积可计为学校 教学行政用房建设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