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人:陈丹 联系方式: 邮箱:
一、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 务的基础 二、在我国,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领 域开展服务的先进经验分析 。
司法社会工作,顾名思义就是进入刑事司法领 域,以利他主义为指引,以科学知识和方法为 基础的专业助人活动。 司法社会工作应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并 服务于犯罪预防、犯罪侦查、犯罪检查、犯罪 审判、犯罪矫正、帮教安置等各个刑事司法环 节。 很明显开展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必须具有法律和 社会工作双重知识和背景。
现代少年司法理念的确立 一、现代少年司法理念的确立 二、少年立法及司法基础 三、社会政策基础 四、社会工作的专业基础
( 1 )联合国有关少年立法的倡导 ( 2 )中国有关少年立法的规定
一、现代少年司法理念的确立 1 、 国家监护权 2 、 教育型理念 3 、 少年宜教不宜罚思想 4 、 恤幼思想 以上由少年司法的理念与社会工作专业指导理 念具有很强的一致性,为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 法制度提供了可能。
《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 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 得准则)。 以上三个法律文件对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 构建的一个总的指导思想是:对于违法犯罪的 儿童不应强调监禁和惩罚,而应更多地使用非 监禁的社会化手段帮助其顺利地回归社会。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 原则。强调了社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必要性。 2 、 《中国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 、 2010 年 8 月中央六部委会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 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4 、 201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以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 保护。 明确规定了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等几项特 殊制度
总结:社会工作专业介入 少年司法制度是联合国立 法和国内立法的内在要求, 同时也为社会工作专业介 入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立 法上的保障
( 1 ) “ 和谐社会 ” 理念的提出及对少年司法社会 工作发展的影响 ( 2 ) “ 社会管理创新 ” 理念的提出及对少年司法 社会工作的影响
“ 和谐社会 ” 理念提出后,尤其强调 要通过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 队伍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提 出 “ 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 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 。
在政法工作中如何实现 “ 党委 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 社会协同 ” 的创新管理格局成为 各级各类司法机关必须要完成 的急迫任务。
( 1 )社会工作及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化在中国的 推进 ( 2 )专业人才队伍职业化的进程中,司法社会 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 3 )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专业优势 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坚实基础是一系 列科学知识和理论 ( 4 )社会工作专业具有多种介入少年司法过程 的方法和手段。
上海的经验 北京的经验 云南的经验 广东的经验
上海的经验 上海是全国最早开展司法社会工作探索的省市, 建立了 “ 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 参与 ” 的协作模式。 上海市成立了三个专门针对违法犯罪高危群体的 事务办公室,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社区矫正 办公室、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 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开展方面,主要由上海阳 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来承担,它主要承担政府 委托的社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
上海的经验 专业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 ,推动了 “ 办案专业化、维权全面化、帮教社 会化 ” ,使上海少年司法工作模式得以建立, 为司法机关更加合理有效的管理社会搭建了平 台。 但是,该工作主要针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 工作虽在侦查阶段、审查批捕阶段就进行介入 ,但其工作覆盖对象范围较窄,存在对涉罪未 成年人身份与罪行方面的筛选,限制了上海模 式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推广价值。
北京的经验 “ 北京模式 ” ,最早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和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 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起推动,实现了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化、专职化的探索。 “ 北京模式 ” 利用侦查讯问、审查批捕、诉中 考察、庭前调查等阶段展开对涉罪未成年人 的社工初期干预。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社 工机构形成了相应的社工服务模式 北京模式中,专业介入与少年司法程序基本 实现了无缝衔接,弥补了当前少年司法与社 会工作专业整合的不足,完善了社工介入中 国少年司法制度中预防涉罪未成年再犯罪的 工作机制。
云南的经验 云南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开展的最大成果是对合 适成年人制度的探索。 他们特别注重在侦查阶段的 “ 司法分流 ” 工作, 减少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庭审的几率。在这一模 式中,合适成年人有三项职能,一是维护涉法 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为涉法未成年人争 取非监禁诉讼和处置;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被 分流的涉法未成年人做好社区帮教工作
广东的经验 目前,广东省的司法社会工作探索主要集中在 广州、深圳、东莞等发达城市,其他城市虽有 探索,但尚未成型。广州大同、深圳社工联、 深圳春雨社工服务社和鹏星社工服务社、东莞 普惠等社会组织为该行业内的佼佼者。 广东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主要集中在社区 矫正、安置帮教以及人民调解等方面。
广东经验 广东专业司法社会工作的开展也存在一些薄弱 环节。 一是工作对象方面,以户籍为区分,外省市籍 的犯罪嫌疑人均被排除在服务范围之外,且不 以未成年犯为核心关注。 二是司法社工者的年龄普遍较低,多数是本科 或大专学生在实务工作时缺乏相当的专业实践, 对问题的处置缺乏坚实的专业基础,会做不会 解释是该地区司法社会工作者发展的掣肘之一。 三是社会工作组织负责人多数缺乏专业社工的 背景,仅有少数通过自学拥有社工的基础知识,
海南司法社会工作? 空白,政府对社工认识不够,社工介入艰难 有赖于在这的每一位政法学子去谱写,我们去 做海南司法社工的开拓者!
社工在侦查工作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过程 教学目标 一、在侦查工作中对涉罪未成年人开 展帮教的意义 二、在侦查工作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 帮教法律基础(理论重点) 三、 在侦查工作中,司法社工介入涉 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具体做法和流程 (实务重点)
什么是侦查工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刑事 案件经过四个阶段:侦查阶段(公安机关)、 检察阶段(检察阶段)、审判阶段(人民法 院)、刑罚执行阶段。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 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 轻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 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 人,应当依法逮捕。
在侦查工作中对涉罪未成年人开 展帮教工作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较低的心智和认知程度使开展帮 教工作成为必要 二、涉罪未成年人易感化的特性使开展帮扶工 作成为可能 三、涉罪未成年人的不稳定性使开展帮扶工作 成为必需 四、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开展帮教工作成为必经 阶段
社工在侦查工作中如何开展帮教工 作?社工能够做什么? 一、社工可以担任涉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 二、社工可以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全方位的初步 社会调查,这个调查材料可以作为公检法三机关 在侦查,起诉、审理时,对未成年人采取何种措 施、如何量刑、适用何种刑罚的重要依据
什么是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是指当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公检法 部门对其侦查、审查、审判询问时候,必须有 一个合适成年人到场,维护其权益的人。 这个合适成年人的首要人是其父母、监护人、 近亲属、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共青团干部、 居委会干部或是其他社会组织里的社工或是社 会爱心人士。
什么人不能担任合适成年人 被执行刑罚的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其他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
社工担当合适成年人的工作流程 公安机关委 托社工机构 社工机构委 托社工到场
公安机构委托函
社工机构介绍社工涵
到场通知书
向案主介绍自己身份和机构
询问结束后签字以及登记案主信息
社工如何在社会调查? 社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 查,调查其个体状况、犯罪及法律法 规认知、家庭状况、社会交往状况、 违法犯罪原因、犯罪及法律法规认知 状况、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犯 罪原因、回归社会有利因素和不利因 素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再犯风险初 步评估。
司 法 社 会 调 查 报 告司 法 社 会 调 查 报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