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觸侵權法網知多少-談智財權歸屬與保密責任 高雄醫學大學產學推動中心蔡旻恭
2 內容大綱 從近年幾個實際案例談起智慧財產權的概念誤蹈侵權法網的可能情境產學合作合約的重要約定保密同意書的規範違反保密責任的相關法條
3 台積電員工洩密事件 除了違反營業秘密法外是否還涉及刑法之 「侵占罪」、「竊盜罪」或「背信罪」? 交大未經授權影印事件契約授權範圍的認定?違反著作權重製權? 從近年的幾個實際案例談起
4 中研院生醫所陳垣崇院士被控圖利案有關中研院研發成果技術移轉的規範。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有關利益 迴避及圖利問題。 九十六年生技新藥產業促進條例立法院 通過,技術持有者本人和三等親放寬可 以持股 10% 以上。 從近年的幾個實際案例談起
5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可歸納為三大類: 保護「技術創新」之智慧財產權法,如專利 法、積體電路佈局保護法、(植物種苗法) 保護「精神及文化創作」之智慧財產權法, 如著作權法 保障「消費利益」、「交易秩序」之智慧財 產權法,如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及公平交 易法之不公平競爭部分。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
6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智慧財產權私有財公共財 部分排他性共享性無限利用性可排他性
7 營業秘密法 有商業價值之資訊(新穎、經濟價值、合理 保護措施)。 防止他人偷竊、背叛的權利。專利法技術發明創新、產業利用與發展。 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 賣、使用或進口的權利。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
8 積體電路布局電路布局兼有著作之性質與技術價值。著作權法著作表達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防止他人未經同意重製、 … 等的權利。 商標法交易資訊與交易安全、商標顯著性。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
9 身為發明人卻可能侵權因僱傭關係而不擁有智財權因經費來源(政府)而不擁有智財權 因合作合約規範中之權益歸屬而不擁有 智財權 因合作合約規範中之保密責任因保密同意書之保密責任 誤蹈侵權法網的可能情境
10 屬於自己的智財權卻仍可能侵權實施時須同時利用他人的智財權授權及轉讓時須共同權利人同意專屬授權之限制 權利受法律限制(如科技基本法的讓與 權) 權利受合約限制 誤蹈侵權法網的可能情境
11 智財權之權利歸屬歸屬的方式共有且權利均等共有但歸某一方管理歸屬某一方(常見為出資者) 產學合作合約的重要約定
12 智財權之權利歸屬智財權權利喪失或共有之可能風險後續研究的可能斷層未來技轉授權的可能侵權責任無法分享智財權的經濟利益 產學合作合約的重要約定
13 侵權責任的分擔分擔的方式共同分擔由某一方負責(常見為開發者)侵權責任的賠償風險民事的賠償訴訟期限的相關費用 產學合作合約的重要約定
14 保密責任未盡保密之賠償未盡管理責任之可能侵權問題研究限制競爭廠商及利益迴避的限制論文發表之限制著作財產權之喪失不同意發表之約束 產學合作合約的重要約定
15 約定保密的標的約定智慧財產權的歸屬約定保密的責任與時效約定不使用未授權的技術約定已知但須保密的告知責任約定違約時的救濟 保密同意書的規範
16 營業秘密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 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 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違反保密責任的相關法條
17 營業秘密法第十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 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 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 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 其他類似之方法。 違反保密責任的相關法條
18 勞動基本法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 終止契約: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 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違反保密責任的相關法條
19 違反保密責任的相關法條 刑法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 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 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 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 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0 違反保密責任的相關法條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 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 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 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
21 違反保密責任的相關法條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 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 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 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22 違反保密責任的相關法條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 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 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3 研究記錄簿
24 為何要撰寫研究紀錄薄 申請先發明主義制度國家(如美國)專利時,確 認「發明日」的佐證資料。 美國法上的發明過程分別發生在二個步驟上,即孕育 發明之構思與付諸實踐。孕育構思屬於心中的活動而 尚未形於外,然後再依此構思而付諸於實踐。如果發 明人是持續不懈的進行此發明的歷程,則在選定發明 的法定「發明日」時,可以回溯到孕育該發明構思之 日。所以須將心中的構思轉換成可資證明的形式。 作為財產權人或發明人保護智慧財產權益管理上 的必要措施。
25 研究紀錄薄應載入內容 其內容應充分足夠使一熟習該技術的外人, 不必經由完成此一發明的相關人士之協助, 即可充分了解該項發明。應載入: 完成什麼步驟或內容? 此一步驟或內容的目的為何? 是誰構想出此一步驟或內容的? 是由誰來完成此一步驟或內容的? 完成此一步驟或內容所產生的結果為何? 由此一結果所導出結論為何?
26 研究紀錄薄撰寫原則 紀錄要具備永久性、完整性與連續性。 所有實驗或實踐的細節均應列舉出來,包括 所使用的設備或模型,實驗的數據、最終結 果、實驗設計與步驟、計算公式、 … 等。 記載所有研發的努力,包括發明構思孕育的 起源。且應記錄該發明構思之成形日、將此 發明構思開始實施的日期及完成的日期。
27 研究紀錄薄撰寫原則 紀錄要具備永久性、完整性與連續性。 當一步驟或內容完成後,又有新的測試結果 且記錄在分開的另一頁時,於後者註記可查 詢前面紀錄的頁碼。 構思及實踐過程中所引用的資料,如工具書 上的原始數據、圖式、照片、圖表、 … 等均 應永久的附在紀錄上,且全部均要簽字並加 註日期與頁碼。
28 研究紀錄薄撰寫原則 紀錄要具備永久性、完整性與連續性。 記載下一實驗或研發的計畫或內容。 用已裝訂成冊且編好頁數的紀錄薄,以排除 被替換、刪除或插頁等造假或竄改疑慮。 每天均應填記。如無法每天都填寫,應維持 每一筆的記入不超過一週,以保連續性。 不留下空白頁,頁中有空白處均劃上斜線。
29 研究紀錄薄撰寫原則 紀錄要具備永久性、完整性與連續性。 填記的人應於每一筆上簽名與加註日期。 至少指派一人(非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擔 任該發明紀錄的證明人士,實際看過並了解 每一筆紀錄內容後簽名加註。 實驗紀錄上的每筆資料均應迅速的被驗證, 最好是不超過一週。在美國法上,未經驗證 的填具內容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文件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