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重点: 了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 要求; 把握爱情的本质和真谛; 了解恋爱中的道德和家庭美德的内容。 难点: 正确认识我国的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 择业观和创业观; 正确处理学习和恋爱的关系以及恋爱中 出现的问题。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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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重点: 了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 要求; 把握爱情的本质和真谛; 了解恋爱中的道德和家庭美德的内容。 难点: 正确认识我国的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 择业观和创业观; 正确处理学习和恋爱的关系以及恋爱中 出现的问题。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职业:即人们所从事的工作,一定的职业 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 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职业道德: 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 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 准则。 职业生活中的法律: 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 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鲜明的职业性明确的规范性调节的有限性 职业生活中道德和法律的共同特征:

(一)爱岗敬业:指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 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诚实守信: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诚实劳动,合法 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三)办事公道: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 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 济私。 (四)服务群众: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 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五)奉献社会: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 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 他人作贡献。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 《劳动法》、《公务员法》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 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 二、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 三、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 四、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协商 调解 仲裁 ( 法定必经程序 ) 诉讼 ( 法定程序 ) 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就业形势 就业形势的三大特点:  就业压力大; 就业压力大  持续时间长;  前景不悲观。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创业观 大学生的就业质量取决于:  职业能力;  职业道德水平;  就业观念。

三、在艰苦中锻炼 在实践中成才 (一)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机会决定 经验决定 条件决定

实践对于认知的影响:  对自我的认知  对他人的认知  对环境的认知 (二)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 “ 熔炉 ”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一、爱情与人生 二、婚姻与家庭 三、家庭美德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爱情与人生 (一)爱情的本质 爱情 :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 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 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 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 的感情。

 尊重人格平等。  自觉承担责任。  文明相亲相爱。 (二)恋爱中的道德

 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爱情  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  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  不能只重过程不重后果。后果 (三)大学生的恋爱恋爱

二、婚姻与家庭 婚姻和家庭是恋爱的结果,是爱情在 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 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 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 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 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 会生活单位。

三、家庭美德 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 邻里团结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 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其情形种类如下:  重婚;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 未到法定婚龄的。

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 (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 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 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 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所有形式。

父母子女关系 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 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法 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 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 件的。 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特殊父母子女关系 特殊父母子女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 关系相同。特殊情况: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 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

离婚的两个原则 一、保障离婚自由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的,应依法准予离婚。 二、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 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 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 婚自由。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了判决离婚 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 (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 (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后的子女问题 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 种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 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 院判决。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同学们: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 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 这个人生的港湾。 树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规范,是 生活对人们提出的客观要求。 从现在开始,要深刻的体会婚姻家庭所 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学习思考:  应当怎样认识爱情与人生?  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 特点和作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