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学生
第一节 学生的法律地位 因此,
法 学 —— 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 教育机构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 接受教育的公民。 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学生,须满足: ( 1 )在就读教育机构正式注册 ( 2 )在教育机构安排的学习时段内 ( 3 )参与教育机构组织的教育活动
案例: 08 年 3 岁的小童随打工的父母到宁波生活,租房附近 有家幼儿园,无相应办学资质,未办理工商登记,但 收费很低,小童被父母送到幼儿园。一天,小童午睡 时从床上掉下来摔倒被老师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医疗 鉴定为 10 级伤残。
案例: ,入读山东中医药大学的新生华某,在入学 后 3 个月, 日收到校方下发 “ 取消入学资格 ” 处理 通知书,因为其患有 I 型糖尿病,校方根据《普通高校 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等规定,华某不符合医学专业入学体检要求,取消其 入学资格。
案例介绍: 美国公立中小学传统上都有向国家忠诚宣言的活 动,内容为在国家之下所有人都享有自由和正义。 纽约州教育局自 1954 年起,规定学校一个礼拜举 行一次宣誓典礼。 1963 年,教育局长下令要求各 校每天在上课前,对国旗做忠诚宣誓,并在宣誓 时配合齐唱爱国歌曲,目的在鼓舞爱国精神及对 民主制度的忠诚。原告学生拒绝对国旗敬礼并宣 誓。校长要他们在保持沉默或离开教室之间做选 择,否则要将其开除。原告拒绝保持沉默也拒绝 离开教室,认为朗诵的誓言(如所有美国人拥有 自由正义)中有谎言,他们不愿说谎,也拒绝在 其他同学朗诵宣誓时到走廊去,因为他们认为离 开教室,是对其宪法权利的剥夺。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表现
第二节 学生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民事权 利 1 、人身权 2 、财产权 1 )生命健康权 (课堂上玩手机) 2 )名誉权 3 )隐私权
案例: 03 年重庆某中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到校补课,但因为迟到, 被班主任当着同学面 “ 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 都没资格 ” 。上午 10 点半,学生写下遗书跳楼死亡。法院经 审理认为,作为从教多年的教师,应明知体罚学生和使用 侮辱性语言会使学生人格尊严受到贬损,但仍实施该行为。 老师构成侮辱罪。
案例 3 :寄宿制学校的管理 某晚某中专学校的学生下晚自习后回答宿舍,发现 宿舍里所有未上锁的皮箱、提包等物品均被学校检 查过,而学校事先没有通知。 在学校教务处办公室里,堆满了各种违禁物品: 4 根 一尺多长的钢管、 7 个空啤酒瓶、 10 节蜡烛、 11 个 打火机、 4 包香烟和 47 个空烟盒。校方解释说,他们 从 洛阳特大火灾中吸取教训,并依照《未成年 人保护法》的规定,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当 时有学校治安主任、政教主任、值日教师、团委副 书记和学生会干部参加,他们只是没收了可能会给 学校和学生造成危害的物品。学校明确规定,严禁 学生抽烟、私藏伤人工具,禁止学生带火柴、打火 机等进入学校。学校的检查行为并未侵犯学生的隐 私权。
(二)学生的教育权利
齐齐哈尔医学院两名学生状告学校重获受教育权 齐齐哈尔医学院本科 2002 级眼耳医学专业和 临床医学专业的 2 名学生,分别在 2005 年大 学英语四六级中用手机传递答案,被监考老 师发现,后被学校开除。 学校处分决定做出后, 2 名作弊学生觉得处 罚过重,将校方告上法庭。庭审中,齐齐哈 尔医学院有关负责人认为,考试作弊是有失 诚信和不道德的行为,对于这种不良风气学 校决不能姑息。学校这两名学生给予开除处 分是符合有关行政规定的,请求法院维持学 校的决定。
受教育权 —— 以受教育时序细化分解 受教育权受教育权 学习机会权 入学升学机会权 教育选择权 学习条件权 学习成功权 学生身份权 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 教育条件利用权 获得教育资助权 获得公正评价权 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权
学校是否有权 “ 劝退 ” 学生 小陈在陕西省某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 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 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 “ 劝退 ” ,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考试结果 出来后,小陈也在 “ 劝退 ” 之列。小陈的福清找 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生准许孩子报名, 但遭到拒绝。
案例:林群英不服厦大博士生录取案 2005 年,林群英报考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考试,通过初试复试,最终成绩排名所报导师 的学生中成绩第 3 名,厦大规定每名导师可招 3 人。但林群英落榜。林不服告上法庭。厦大称, 每名导师可招 3 人,是在法学院国际法专业总 共录取 18 人的前提下,林群英总成绩排名第 19 名,故不录取。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林败诉。
案例:河南师大错录张志刚案 湖南洛阳一中学生张志刚于 1992 年参加高 考,并榜上有名。但湖南师大将录取通知书 错发给新乡的一名也叫张志刚的学生,该生 顶替前者读了三年大学,毕业后就业时工作 单位才发现档案材料与其不符。事件发生后, 湖南师大承认工作失误,让洛南的张志刚免 费入学,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学籍案 小李是沈阳某高校 2001 级学生。 2003 年 11 月 29 日晚 8 点左右,小李把女友小林带到寝室, 和室友们玩了会扑克后,小林因感冒身体不适, 就睡在了小李的床上。考虑到时间太晚,加上 女友身体不好,小李就让她住了自己的床,自 己则在同寝其他同学的床上应付了一宿。第二 天早 8 点,女友离开了男寝。几天后,由于同 学举报,学校知道了此事。 2004 年 4 月 22 日, 学校对小李和小林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小李认为,尽管留宿异性违反了校规,但学校 处分过于严厉! ” ,小李于 2005 年 8 月将学校告 上法庭。
三、学生义务 1 、法定义务 ( 1 )《宪法》规定的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依法服兵役; 5 )依法纳税。
( 2 )民法规定的义务 《民法通则》中,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 权,诚实守信,遵守法律与政策,尊重社会公 德等义务。 《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作品,包括 歪曲、篡改、剽窃等。 《婚姻法》遵守法定婚龄,相互忠实、相互尊 重。
女大学生王洪杰结婚生子被学校开除 王洪杰,牡丹江医学院学生。王洪杰在林晓功家 做家教( 37 岁,离婚,有个儿子,歌厅小老板)。 王与林产生感情,躲躲闪闪地做过一次流产,又 躲躲闪闪地办了结婚证(大三, 21 岁),并生了 一子。 2005 年 3 月,快毕业时被人举报,王某先 不敢承认,后经学校调查,王终于承认。学校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王不服,上诉法院。
( 3 )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所有的受教育者必须履行我国《教育法》规 定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 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 、纪律义务: 遵守校规的义务 学校制定校规时注意: 1 )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 2 )必须遵守上位法规则、原则及法的精神; 3 )形式上应有相应的责任形态。
案例: 原告因为违反学校仪容规定,因而不得入学。 该校规定所有学生都应保持头发的干净,头发 前面不超过眉毛,旁边不能超过耳朵、背后不 能超过衣领。男生必须修面、鬓发不能超过耳 垂、胡须要适当修整。学校行政人员可以要求 学生在特定活动中穿着规定的衣服。假如学生 不从,学校可以将其停学、直到遵守学校规定 为止。
3 、约定义务 校方与学生签订的管理协议。
15 名学生因未履行偿还助学贷款义务败诉 2002 年,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与伊明江等 15 名学生签订《个人消费信用借款 合同》,并向 15 名学生发放了 3000 到 5000 元 不等的助学贷款。双方约定贷款使用期限为 2 年,年利率为 5.49% ,逾期不归还,银行将按 日收取 0.21 ‰ 的利息。后到了还款期,除 2 名 学生归还了部分贷款外,其他 13 名学生仅归还 了 10 到 60 元不等的利息。 在多次催缴未果的情况下,银行将学生告上法 庭。法院判决 15 名学生败诉,他们须偿还拖欠 银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预防
二、国外青少年犯罪的概况及趋势 1 、美国 1 、美国 青少年作案率为成年人的两倍,且一半以上是 10 — 17 岁的未成年人。 青少年作案率为成年人的两倍,且一半以上是 10 — 17 岁的未成年人。 2 、英国和日本的青少年犯罪概况、趋势 2 、英国和日本的青少年犯罪概况、趋势 英国 英国 —— 针对儿童犯罪日益增多的状况制定了 “ 儿 童犯罪惩罚父母 ” 的措施 ; —— 针对儿童犯罪日益增多的状况制定了 “ 儿 童犯罪惩罚父母 ” 的措施 ; —— 出现了 “ 多加一 ” 的青少年犯罪新形式。 —— 出现了 “ 多加一 ” 的青少年犯罪新形式。 日本 日本 —— 游戏型犯罪增加; —— 游戏型犯罪增加; —— 暴力事件频发; —— 暴力事件频发; —— 低龄犯和少女犯增多。 —— 低龄犯和少女犯增多。
引发云南大理苍山森林大火 6 名学生不追究刑事责任 2007 年 3 月突发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 的森林大火,由大理州森林公安局大理分局调 查清楚,是由于 6 名小学生上山玩火引起的。 火灾造成森林过火面积 3500 余亩,先后组织 1 万余人参加扑救,明火才全部扑灭。
三
未成年人常见的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 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 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 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 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