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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貳、檢察官之定位 — 為行使司法 權之司法官 參、檢察官之職掌 肆、檢察官之倫理 伍、經驗分享 2
壹、前言 3
法官 公正的審判者或奶嘴法官? 檢察官 公益的代表人或殘害人權的鷹犬? 律師 實現社會正義或魔鬼代言人? 4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 受任何干涉。」 5
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 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6
法官法第 14 條規定: 「法官於就職時應依法宣誓,其誓詞如下:『余 誓以至誠,接受國家任命,恪遵憲法及法律之規 定,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正廉明,勤奮謹慎, 執行法官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 謹誓。』。」 7
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 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 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 慎執行檢察職務。」 8
律師法第 1 條規定: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 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 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9
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檢察官就該管刑事訴訟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 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並得請求檢察官為有 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10
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規定: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 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律所定職務之執行。」 11
貳、檢察官之定位 — 為行使司法權之司法官 對外獨立,對內一體 12
依法院組織法第 61 條規定: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13
依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規定 法務部部長僅對檢察機關有檢察行政監督權,而 無個案指揮命令權。 14
法官法第 94 條規定: 第一項除亦規定法務部部長對檢察機關之行政監 督權外,同條第二項但書更明定法務部部長不得 就個別檢察案件對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 官及檢察官為具體之指揮命令。 15
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解釋理由書指明: 「檢察官之偵查與法官之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 罰權正確行使之重要程序,兩者具有密切關係, 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其對外行使職權,亦應 同受保障。 本院釋字第 13 號解釋並認實任檢察官之保障,除 轉調外,與實任推事 ( 法官 ) 同,可供參證。上述 人員之職權,既應獨立行使,自必須在免於外力 干涉下獨立判斷。」 16
釋字第 392 號解釋更明白確認: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 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 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 現裁判之內容。 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 即偵查、追訴、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 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 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 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 一。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 第 77 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 廣義司法機關。」 明白揭示我國檢察機關之司法屬性。 17
依刑事訴訟法第 2 條規定 檢察官與法官相同,就該管刑事訴訟案件,應於 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並得請求 檢察官及法官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故檢察官與法官自同屬行使司法權之司法官,除 均獨立行使其職權外,亦均應兼顧被告有利及不 利之情形。 18
檢察官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但對內則受檢察一體 原則之拘束。 19
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規定: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 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 署檢察官。」 20
法院組織法第 64 條規定: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 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 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21
檢察首長對所屬檢察官具有「指揮命令權」、 「職務承繼權」及「職務移轉權」,下級檢察官 有相對應服從之義務,即為「檢察一體原則」。 22
法官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 「檢察官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 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除有違法情事外,應服 從之。」 23
法官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 「檢察總長、檢察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法院 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 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 理: 一、為求法律適用之妥適或統一追訴標準,認有必要時。 二、有事實足認檢察官執行職務違背法令、顯有不當或 有偏頗之虞時。 三、檢察官不同意前條第二項之書面命令,經以書面陳 述意見後,指揮監督長官維持原命令,其仍不遵從。 四、特殊複雜或專業之案件,原檢察官無法勝任,認有 移轉予其他檢察官處理之必要時。」 24
檢察首長行使指揮命令權及職務承繼權、職務移 轉權,依法官法第 92 條及 93 條規定,仍受法定 要件及形式要件之限制。 25
「檢察一體」主要目的在於統一追訴法令、防範 檢察官誤斷濫權及統合檢察官力量發揮偵查之作 用,以維護檢察權之公正行使。 26
參、檢察官之職掌 27
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規定: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 、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律所定職務之執行。」 28
檢察官之職務固多關於刑事者,然檢察官為公益之 代表,對於涉及公益之事項,必要時亦因法律規定 而賦予檢察官介入之權限。 例如就政府採購事件,檢察官得為機關提起訴訟 ( 民 事訴訟 ) 、參加訴訟或上訴 ( 政府採購法第 110 條 ) 。 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 民法第 8 條 ) ;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及撤銷 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 民法第 14 條、第 15 條之 1) ;檢察 官得聲請法院解散法人或選任清算人 ( 民法第 36 條、 第 38 條 ) ;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宣告解散社團 ( 民法第 58 條 ) 。 29
檢察官得就公職人員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提 起選舉無效、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 或否決無效之訴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8 條、 第 120 條、第 121 條、第 124 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 102 條、第 104 條、第 105 條、第 108 條 ) ; 公民投票之投票違法,檢察官得向法院提起公民 投票無效之訴 ( 公民投票法第 56 條 ) ;檢察官得向 法院提起確認公民投票案通過、否決無效之訴或 否決確認之訴 ( 公民投票法第 58 條 ) 。 30
肆、檢察官之倫理 31
一、定義 法律倫理乃法律從業人員間之習慣,包括彼此間、對委 任人及對法院之職業道德及職業責任。法律人之職業道 德包括法律從業人員對社會大眾、法院、其同道及委任 人所負之責任。 (Legal ethics : Usages and customs among member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volving their moral and professional duties toward one another, toward clients, and toward the courts. That branch of moral science which treats of the duties which a member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owes to the public, to the court, to his professional brethren, and to his client.) 32
二、狹義與廣義之檢察官倫理規範 ( 一 ) 、狹義之檢察官倫理規範 法務部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檢察官 倫理規範。 ( 二 ) 、廣義之檢察官倫理規範 包含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第 15 條 ( 參與政黨政 治活動之限制 ) 、第 16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 第 5 款、第 17 條 ( 兼職之限制 ) 、第 18 條 ( 不得有損 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 。 33
三、檢察官倫理規範內涵 ( 一 ) 、第一章:通則 第 1 條:法源依據 第 2 條:檢察官之角色 第 3 條:檢察官之使命 第 4 條:檢察獨立與檢察一體 第 5 條:品操 第 6 條:抗壓、不得偏見、歧視 第 7 條:保持專業及進修 34
三、檢察官倫理規範內涵 ( 二 ) 、第二章:執行職務行為之規範 第 8 條:利益兼顧、實現正義 第 9 條:客觀義務 第 10 條:程序法定、比例原則 第 11 條:不為、不受請託關說 第 12 條:利益衝突之迴避與處理 第 13 條:執行職務之態度 第 14 條:檢察一體之具體實施 第 15 條:檢察首長提供合理工作條件之規範 35
三、檢察官倫理規範內涵 第 16 條:跨轄區間之合作 第 17 條:偵查不公開 第 18 條:保密 第 19 條: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 官 ) 之監督 第 20 條:與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之關係 第 21 條:與國際之關係 第 22 條:法令宣導、法治教育 第 23 條:與法官及律師之關係 第 24 條:審慎監督裁判 36
三、檢察官倫理規範內涵 ( 三 ) 、第三章:執行職務以外行為之規範 第 25 條:社交行為之限制 第 26 條:集會結社之限制 第 27 條:從事商業活動之限制 第 28 條:收受財物之限制 37
四、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法律效果 ( 一 ) 、個案評鑑: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 ( 二 ) 、職務監督:法官法第 95 條。 ( 三 ) 、檢察官懲戒。 38
伍、經驗分享 39
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 40
豐富的常識 了解社會脈動 41
良好的語文能力 包括書寫及口語能力 42
寬廣的視野 開闊的胸襟 43
耳聽四面 眼觀八方 44
敬業樂群 不忮不求 腳踏實地 45
一步一腳印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46
表裡如一 言行一致 47
調整心態 不卑不亢 48
沉著冷靜 從容應對 49
立場堅定 態度謙和 50
扮演不同角色,各有存在 價值,各有應遵守的倫理規範, 也應彼此尊重 51
人饑己饑 人溺己溺-同理心 52
心存仁厚 將心比心 53
為他人留餘地 就是為自己留退路 54
關心周遭的人 適時伸出援手 55
相遇是偶然 分離是必然 56
留得青山在 不怕沒柴燒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