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保险费 政策介绍
甬政发 [2012]139 号 最新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 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3 年 5 月 1 日实施 甬政发 [2012]1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省政府第 188 号 令 )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259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 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 [2006]111 号) 五项社会保险保险中涉及社会保险登记、申 报、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 主要依据
缴费基数 滞纳金政策 征收方式 缴费比例 主要变化
滞纳金政策 企业: 基本(外来务工)养老保险 单位 12%+ 个人 8% → 14% +8% 个体工商户: 基本(低标准、外来务工)养老保险 10% +8% 保持不变 变化过程: 2012 年 1 月起全省统一调整为 14%+8% 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户类型单位 / 个人缴纳部分缴费基数确定 征收方式 企业、 民办非企业 单位缴 纳部分 基本五险单位自行申报 地税对申报部分 和核定部分合并 征收 外来务工、 住院医疗 社保部门核定 个人缴纳部分社保部门核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有雇工 的个体户等 单位缴纳部分 社保部门核定 地税根据核定数 据征收 个人缴纳部分 个体劳动者(含无雇 工个体户、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缴纳部分社保部门核定地税根据核定数 据征收或委托银 行代征 滞纳金政策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登记(注销)流程: 社保缴费登记 税务登记 → 社保缴费预登记(同时将预登记信息发送给社保 部门) → 社保登记(同时将相关信息发送给税务部门) → 社 保缴费登记 社保缴费登记注销 缴费单位结请费款 → 社保登记注销(注销信息发送税务部门 ) → 社保缴费登记注销 滞纳金政策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申报政策: 申报对象:已参保的企业、民办非企业 申报时间:每月 15 日(节假日顺延)前 申报内容: (一)缴费单位上月职工人数; (二)缴费单位本月应缴纳的基本五险的单 位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 滞纳金政策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企业 申报 社保机构 提交 地税 合并 上交 国库 企业开户 银行托收 企业缴 费单位 反馈 应征情况 社保机构 确定待遇 滞纳金政策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机构 提交 上交 国库 其它缴 费单位 反馈 应征情况 社保机构 确定待遇 地税 征收 滞纳金政策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机构 提交 上交 国库 个体 劳动者 反馈 应征情况 社保机构 确定待遇 地税 征收 滞纳金政策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征收依据 征收时间 缴纳期限 征收对象 滞纳金政策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滞纳金征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 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 ” 滞纳金政策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征收依据:
所有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暂不 加收。 滞纳金政策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征收对象:
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为每月 15 日前(节假日 顺延),特殊情况以上级部门通知为准。 1 日(征收期开始) --15 日(申报期截止) --23 日(关帐) -- 次月 1 日(新的征期开始,第一次 扣款) 滞纳金政策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费缴纳期限:
对征收当月,未在上述缴纳期限内足额缴纳当 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从征收当月缴纳期 限截止的次日开始计算并征收滞纳金。 滞纳金政策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滞纳金征收时间:
对费款所属时间在 2014 年 1 月份之前的欠费, 如在 2014 年 2 月份费款缴纳期限内如期补缴的, 不征收滞纳金; 如在 2014 年 2 月份费款缴纳期限截止后补缴的, 从 2014 年 2 月份费款缴纳期限截止的次日起开 始计算并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政策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滞纳金征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