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 遂昌县统计局 纪 雪 武.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 1. 政府统计的概念 ( ★ 12345) 所谓政府统计,简单地说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 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 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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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 遂昌县统计局 纪 雪 武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 1. 政府统计的概念 ( ★ 12345) 所谓政府统计,简单地说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 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 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 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 政府统计的特征 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 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具有强制性 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 1. 政府统计的功能 ( ★ 3\4\5) 统计信息功能 统计咨询功能 统计监督功能 2. 政府统计的任务 ( ★ 12\34\5)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保密除外) 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报告、分析研究报告、监测和预警制度)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 ★相互作用 ) 1. 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 2. 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健全统计法制,依法统计,必然是搞好政府统计的关键所在。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统计法的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 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和广义之分 (二)统计法的特点 ( ★特专业 ) 1. 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 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一)统计法律 (二)统计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法的表现形式(重点) 表现形式制定者举 例 统计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行政法规国 务 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地方性统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统计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年 12 月 8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修正; 年 6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修订;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2. 新办法于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四、统计法的作用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 代化进程(四点)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 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及时性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概念 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区别: 真实性:客观,不虚假。 准确性:科学,不差错。

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二)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失 职),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一)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一)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二)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三)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双重管理) 1.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 3. 部门统计系统 (二)经费管理方面(分级负责、共同负担) (三)业务管理方面(高度统一) 1. 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2. 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 1932 年 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 1938 年修正 公布。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 (一)统计立法 (二)统计执法 (三)统计法制宣传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 分类标准调查名称 调查范围全面调查、非全面调查 调查登记时间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 调查对象法定义务义务性调查、自愿性调查 调查组织实施主体政府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

一、政府统计调查 (一)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 1. 国家统计调查 2. 部门统计调查 3. 地方统计调查 (二)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 强制性(义务性) 二、民间统计调查 (一)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 自愿性、营利性 (二)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 1. 受境外组织委托调查 ( 受委托 ) 2. 与境外组织合作调查 ( 相合作 ) 3.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调查 ( 其自身 ) 4. 提供调查资料、结果给境外组织 ( 给结果 )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 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重点) 项 目制定者备案 / 审批者 国家统计 调查项目 1.国家统计局制定 2.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 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1.一般的,报国务院备案; 2.重大的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 调查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属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2.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 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 别制定或共同制定 3种情况: 省统计局或(省统计局+省农业厅)  国家统计局审批 市统计局或(市统计局+市农业局)  省统计局审批 县统计局或(县统计局+县农业局)  省统计局审批 省农业厅  省统计局审批 市农业局  市统计局审批 县农业局  县统计局审批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审查内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可比克) 符合条件,批准决定,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批准决定,说明理由。 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六条)

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 统计调查制度,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下一页) 统计调查制度分为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 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三)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重点) 制 度制定者备案 / 审批者 国家统计 调查制度 国家统计局制定 1.一般的,报国务院备案; 2.重大的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 调查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属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2.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 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 别制定或共同制定 3种情况: 省统计局或(省统计局+省农业厅)  国家统计局审批 市统计局或(市统计局+市农业局)  省统计局审批 县统计局或(县统计局+县农业局)  省统计局审批 省农业厅  省统计局审批 市农业局  市统计局审批 县农业局  县统计局审批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统计标准的概念 广义和狭义 (二)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 1. 指标涵义 2. 计算方法 3. 分类目录 4. 调查表式 5. 统计编码

三、统计标准的分类 (一)国家统计标准 (二)部门统计标准 (三)其他统计标准

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 一、普 查 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 10 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 0 和 6 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 5 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 3 和 8 的年份实施。 二、抽样调查 三、全面调查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 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四、重点调查 五、行政记录

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 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和发放范围 (二)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机关和程序 (三)统计调查证件应当标明的内容 (四)持证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 管理和公布

第一节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 ★观法关 ) (一)客观性(质量) (二)合法性(程序) (三)相关性(内容) 二、统计资料的管理体制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自己管自己) (二)统计信息的共享

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 (一)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 ★初审 ) (二)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 ★复审 ) 二、统计资料的归档 (一)保存统计资料的范围 (二)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 (三)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

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一)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二)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二)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自己公布自己,不要打架,备案) (三)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核定程序、审批程序(下一页)、备案程序 (四)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

发表前要审批 统 计 资 料 绝 密 管理部门同意 统计部门审核 全国性: 国务院审批 地方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机 密有关部门同意 全国性: 国家统计局批准 地方性:地方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批准 秘 密 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 综合性: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绝 密、机 密、秘 密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 三、个人信息的保密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保密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 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政府统计机构分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一)国家统计局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四)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第二节 统计人员 一、统计人员的概念 二、统计人员的职权 三、统计人员的职责

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一)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1.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2.实事求是,不出假数; 3.依法统计,严守秘密; 4.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 1.初 级(统计员、助理统计师) 2.中 级(统计师) 3.高 级(高级统计师)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 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申 请、受 理、审 查、决 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考试合格 成绩单 申 请 受 理 初 审 省级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 终 审 2年内 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 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0日内报送20-30日内 结 束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 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 1. 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 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主观上有过错:故意和过失 3. 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5 大类 27 小类) 对象 1 - 7 、单位或个人 8 、负责人 9 - 13 、 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 14 - 21 、其他 22 - 27

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 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3. 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 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4. 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统计法律责任(重点) 统 计 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 责 任 统计行政处罚 (统计违法行为人) 警 告、罚 款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 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 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通 报(机构组织)批评教育(普 查) 刑事法律 责 任 (犯 罪)

对 象迟报、无原始记录或台帐拒报、不真实报表等 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1 万元以下 5 万元以下; 5 万以上 20 万以下。 个体工商户 1 千元以下 1 万元以下 罚款数目 注:摘自统计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与 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统计监督检查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 1. 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下一页) 2. 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3. 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统计监督检查举例 检查者被检查者 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 调查机构(调查队) 调查队组织的调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 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如县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监察机关 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 门(如乡镇人民政府、县统计局、县有关部门)

分类标准调查名称 时 间定期监督检查、临时监督检查 涉及范围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抽查 主 体联合监督检查、单独监督检查 二、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15点) 三、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二节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立 案 二、调 查 三、处 理(含听证程序) 听证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万元以上;公民2千元以上。)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 四、结 案

第三节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统计行政复议 (一)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 2.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 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 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统计选自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为审查对象 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 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1.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处罚 行政不作为 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2.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重点) 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级人民政府 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本级人民政府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 省总队  国家统计局 其他  省总队 国家统计局

(三)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 请、受 理、审 查、决 定、执 行 二、统计行政诉讼 (一)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二)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1.统计行政处罚行为 2.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3.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四)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省、市、县统计机构  基层人民法院 国家统计局  中级人民法院 (五)统计行政应诉

统计行政 复议的申 请受理 决定(书) 统计行政 诉讼提起 具体统计 行政行为 作出 60日内 60-90日 三个月内 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