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 2 行政處分之效力 范文清 WS 10/11
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形式上須對外表示(行程 § ) 實質內容不能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行程 § 111 )
行政處分之拘束力 行政處分依照其內容(即行政機關之法效意思所 指涉者)發生效果,人民須受此效果之拘束( = 人 民必須服從)。 有效之行政處分即可發生拘束力 – 拘束力產生之要件: 形式上之要件 – 須合法送達: 實質上之要件 – 行政處分之實質內容須無重大明顯之瑕疵(行程 §111 )
拘束力之相對人 –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 行政機關本身 – 對其他機關及法院之效力 須承認行政處分之存在 須尊重行政處分之內容而據此發生效果 彼等是否須尊重行政處分作成的理由? (-)
拘束力發生之時點 – 行政處分不須確定即有拘束力,只要具備形式 上與實質上之要件即可發生效力 – 故不須確定即可執行,而提起救濟原則上亦不 停止執行。
拘束力 I – 行政處分的存續力 形式的存續力 有效行政處分經過救濟期間而不提起救濟 或已窮盡通常之救濟管道,該行政處分即 確定,行政處分即生形式的存續力 不可爭力:行政處分具形式的存續力後, 人民不得再對行政處分為不服的表示,即 不再給予通常的救濟管道。
實質的確定力 指行政機關應受行政處分的拘束而不得廢 棄之。 行政處分的實質存續力並不取決於行政處 分具有形式的存續力,而取決於行政處分 是否合法與行政處分之內容為負擔性抑或 授益性。
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不同。 行政程序由行政機關一方主導,而司法程 序由中立之第三人主持,故效力上應作區 別。因此違法而形式確定之行政處分若賦 予像法院的確定判決一樣的實質確定力是 無法接受的。
拘束力 II – 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 行政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的決定,其他 行政機關或法院有無必要尊重? 關鍵:行政機關管轄權的劃分 – 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的範圍係行政處分的存 在與內容 – 至於行政處分的理由則不包含在內。
行政機關:某機關欲作成行政處分係以他機關之 行政處分存在為要件之一時,他機關的處分即發 生構成要件效力,後機關只能審查該處分是否存 在,不能再代該行政機關審查該行政處分的內容 法院: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的考量,行政權亦須受 到法院的尊重,除非該法院即以審查行政處分為 標的,或者該法院被賦予審查該行政處分合法性 的權限(例:國家賠償事件),法院才能審查行 政處分的內容。行政處分受到法院的尊重,亦為 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