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 兩小無猜大玩禁忌遊戲之 法律關係 - 事實1 王小明係高中二年級學生、 17 歲,民國 91 年間在一次跨校際郊遊時認識隔壁私立 女中,年滿 15 歲之國三年學生趙曉蟬,兩 人遂常一起出外遊玩,終於有一天兩人情 不自禁偷嘗禁果,之後時常玩起性遊戲, 有一天趙曉蟬之父母因南部家鄉有緊急要 事須兩三天的時間處理,臨行前交代其女 務必好好用功考上一流女中,並拿三千元 給趙曉蟬作為伙食費及零用錢。
例一 兩小無猜大玩禁忌遊戲之 法 律關係 2 趙曉蟬見機不可失,乃電邀王小明來家中 過夜,共度良宵美景。不料其父母忘記帶 印鑑及重要文件,於半夜折返家中時,撞 見兩小口全身精光互擁而眠,氣憤之餘除 當場斥責外,並決定向法院控告王小明, 請問王小明將會有何法律上之懲罰。
解析 1 因趙曉蟬年僅 15 歲,其父母可依 刑法第 226 規定,對 14 ~ 16 歲之 人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向法院起訴請求判處王小明 罪責。
解析 2 但依刑法第 229 條規定,未滿 18 歲之 人犯普通性交罪或普通猥褻罪者為告 訴乃論,並減輕或免除其刑,故王小 明將獲減輕徒刑之機會。 趙曉蟬已年滿 16 歲,且行為地又在家 中,並未脫離監護權之範圍,縱仍屬 未成年之階段,王小明亦不犯罪。
以年齡區分之妨害性自主罪一覽表 年齡 罪名 刑期 法 條 未滿 14 歲 加重強制性交罪 無期 7 年以上 §222 Ⅱ 加重強制猥褻罪 3 ~ 7 年 §224 之 1 未滿 14 歲 性交罪 3 ~ 10 年 §227 Ⅰ 猥褻罪 6 月~ 5 年 §227 Ⅱ 14 ~ 16 歲 性交罪 7 年以下 §227 Ⅲ 猥褻罪 3 年以下 §227 Ⅳ 未滿 20 歲 合誘罪 3 年以下 §240 Ⅰ 略誘罪 1 年~ 7 年 §241 注:兒童福利法: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二分之一
說明 1 性侵害罪(性侵害防治法及刑法) 強姦罪 → 妨害性自主罪 被害人為女性 → 不設限女性 告訴乃論 → 公訴 未遂既遂難分 → 採接觸說 (以身體一部或異物撫摸、侵入他人性 器官、肛門等皆屬之)
說明 2-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 交換式(升遷報酬等條件暗示或明示性要求) 敵意式(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辭或行為造成 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干擾被害人 之人格尊嚴等) 性騷擾防治 以被害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被害人獲得、喪 失或減損權益的條件 以文字、影像以歧視等言行損害人格或使其心生畏 怖、感受敵意,或影響其工作、學業生活。
事實 民國 89 年 2 月間,有一名男性進入某 超商櫃台內,以雙手正面抱住獨自看 守櫃台的 15 歲女店員,並親吻其臉頰 達一二分鐘,嗣女店員高聲喊叫,倉 庫內補貨之男店員聞聲跑出來,該男 性才驚慌逃逸,案經地檢署依刑法第 227 條第四項猥褻幼女罪起訴。 例二 強吻是否構成猥褻罪
接吻行為客觀上已非誘起他人性慾之 猥褻行為,親臉頰係屬國際社交禮儀, 無猥褻可言。 被告抱住被害人身體時,並未以性器 器官摩擦被害人之身體,或伺機上下 其手撫摸被害人身體,顯無藉以滿足 個人之意念存在,尚未達猥褻程度。 因此變更法條,認為抱住被害人之行 為,觸犯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 例二 地方法院判決
同意親吻足以引起自己或他人性慾,不無猥褻之 行為。但僅親吻並未以性器官或手摩擦被害人身 體,不足以引起行為人或被害人之性慾,尚不符 合猥褻之構成要件。 強吻行為應予處罰,被告以強暴方法抱住被害人 並親吻其臉頰,係屬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犯第 304 條強制罪,而非妨害自由罪。 因為妨害自由罪之行為,須持續相當時間,而強 制罪之行為僅有瞬間之拘束 高等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肯定高等法院之判決 基礎 雖肯定被告猥褻犯意,惟因著 手而未遂,且法律上不處罰強制 猥褻之未遂犯,難以強制猥褻罪 論斷 最高法院判決
唐台生案發生於民國 88 年、唐某係基督教 聖潔會擔牧師,因不滿教會遂自民國 75 年 起自組基督教門徒教會,並創設四階段門 徒造就課程,將訓練課程與「性輔導」結 合,先在教會以關懷、傳經之方法,取得 女性教友之信任,假以進行「輔導」之名, 令女信徒脫光衣服供唐台生與其妻觀看, 唐台生並乘勢以手撫摸女信徒之乳房及下 體,或擁抱該組員,吸吮其乳房等。 例三 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
唐台生案件經地院、高院判 決有罪,唐台生不服上訴最 高法院,經最高法院撥回台 灣高等法院更二審竟判決唐 台生無罪,婦女團體批評審 判法官為恐龍法官 例三 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 2
判決構成強制猥褻罪之論理如下 最高法院 26 年滬上字第 57 號判例意 旨:「刑法第 224 四條第 1 項所謂致 使不能抗拒,祇須犯人所用之強制手 段,足使被害人發生恐怖而抑制其抗 拒作用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完全喪 失抗拒能力為要件」 例三 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 3
判決無罪之理由為 唐台生曾順應被害人之要求停止不 構成強制猥褻罪。 更二審判決之重點在加害人是否採 取強暴、脅迫、藥劑、催眠等強制或 擬制強制手段,而撫摸胸部僅係長輩 對晚輩親暱行為 例三 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 4
引用美國加州上訴法院 1994 年 1 月 12 日 “The PEOPLE, Plaintiff and Respondent v. Juan Espinosa CARDENAS, Defendant and Appellant” 明尼蘇達州上訴法院於 1990 年 1 月 16 日 State of Minnesota Respondent v. Robert Eugene Dutton Appellant 例三 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 5
加州案之被告係巫師,信徒會向其尋求解決健康、感情、 婚姻、事業等問題之方法。 被告對被害人等稱渠等患有重病,如不接受其治療,將 會惡化或死亡,而對被害人進行治療 而所謂之治療係對被害人進行猥褻或姦淫之行為,而遭 判決犯有強姦、強制猥褻之罪 理由即係考量被告於宗教上之權力、地位,及利用被害 人對宗教上之信任與服從,對被害人進行持續性之心理 控制,而使之誤認如不接受治療,將受有危害 認被告顯係利用宗教上之力量介入而迫使被害人「同意」 其姦淫或猥褻行為,認被害人之「同意」係強制或脅迫 之結果。 例三 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 6
明州案被告係教堂之牧師,於教會中對信徒進行 宗教、心理諮商,於諮商過程中,使被害人對之 產生情緒上之依賴性,被告利用此等依賴性對被 害人聲稱「性」係來自上帝之禮物,誘使被害人 應與其進行性行為,誑稱如此始能幫助被害人解 決困境,而遭判決有罪。 其理由係被害人因被告提供之諮商,對其產生情 緒上之依賴,被告利用此情境而對被害人姦淫, 被害人雖對該姦淫行為同意,然渠等同意難認係 確實有效之同意,而認被告係使用強制力。 例三 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 7
雖然加害人並未使用強暴之手段,但 使人無法抗拒之方法很多,牧師、法 師甚至神壇主持人職位本身就有強制 力,其與信徒雙方權力關係是不平等 的。如利用此關係使受害人擔心遭到 神的處罰而屈從,事後也不敢張聲, 係典型的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 說明
住在桃園縣楊姓女子懷疑其夫有外遇,民國 91 年間找來徵信社在家中裝設針孔攝影機後赫然發 現錄影帶中丈夫的外遇對象竟然是個大男人,遂 向地檢署控告兩個男人通姦。 同年台北市內湖區某家汽車旅館有兩位男女一絲 不掛共處一室,為男性之妻報警查獲,訊問兩人 堅稱正在進行口交並無其他姦淫行為。 到底口交是否構成通姦罪,士林地方法院乃將問 題提出高等法院一二審法官法律座談會討論。 例四 外遇對象是同性或僅口交有 無通姦罪1
甲說:認為應構成通姦罪。 其理由為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構 成性交者之性行為包括,性器官進入 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或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 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男女口 交行為符合刑法的性交行為,亦即口 交係屬性交之一種,故應成立通姦相 姦罪。 例四 外遇對象是同性或僅口交有無 通姦罪2
乙說:認為不應構成通姦罪。 所謂通姦指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相姦則指與有 配偶之人互相合意而為姦淫行為。而刑法第 239 條 規定之通姦或相姦罪並未與刑法第 10 條性交之定義 同時修正,顯然係維持原來該條文所指的男女的姦 淫行為,未擴及修正後之定義。口交屬姦淫以外滿 足性慾的猥褻行為,故不構成通姦相姦罪。 另通姦罪朝除罪化之方向且可民事和解,刑法不應 再論以罪責,以免落人口實。 高院 91 年度一二審法官法律座談會討論結果採乙說, 認口交非屬姦淫之範圍故不構成通姦相姦罪 例四 外遇對象是同性或僅口交有無 通姦罪3
刑法 239 條通姦相姦罪之成立要件,其前提 就是要有姦淫行為 所謂姦淫行為必須是男女間有性器官接觸、 插入或射精才算數,單純口交不算 丈夫外遇的對象是男性依此說亦無法構成 通姦 通姦罪係屬告訴乃論,應在知悉後應於六 個月內提起,否則時效消滅 通姦經配偶縱容或寬恕者,亦不得再起訴 解析 1
從權力分力的觀點而言,法官身為 執法者也不能僭越立法者之權限, 將未修正之通姦相姦罪自行擴張成 刑法性交定義,爾後通姦罪之論罪 將更為困難。 刑法 239 條通姦相姦罪之成立要件, 其前提就是要有姦淫行為 解析 2
所謂姦淫行為必須是男女間有性器官 接觸、插入或射精才算數,單純口交 不算 丈夫外遇的對象是男性依此說亦無法 構成通姦 通姦罪係屬告訴乃論,應在知悉後應 於六個月內提起,否則時效消滅 通姦經配偶縱容寬恕者,不得再起訴 解析 3
捉姦不易 捉姦無法挽回退色的婚姻 毒樹果實理論 法官不能造法 從權力分力的觀點而言,法官身為執 法者也不能僭越立法者之權限,將未 修正之通姦相姦罪自行擴張成刑法性 交定義,爾後通姦將更難論罪。 通姦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