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主管異動及資格申報作業
目錄 法源 法源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 會計主管進修 會計主管進修 申報時點 申報時點
法源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3 條 ( 積極資格條件 )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3 條 ( 積極資格條件 )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4 條 ( 消極資格條件 )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4 條 ( 消極資格條件 )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 - 第 3 條 取得會計師執業資格 取得會計師執業資格 具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期貨或銀行保險 等金融業主辦會計或會計主管經驗合計 五年以上 具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期貨或銀行保險 等金融業主辦會計或會計主管經驗合計 五年以上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 - 第 3 條 ( 續 ) 具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期貨或銀行保險等金融業會 計或內部稽核業務經驗合計三年以上,或於公務機 關、公營事業機構擔任會計、審計相關職務合計三 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具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期貨或銀行保險等金融業會 計或內部稽核業務經驗合計三年以上,或於公務機 關、公營事業機構擔任會計、審計相關職務合計三 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科、系、組、所畢業,或取得 專科以上學校同等學力證明 曾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二十 學分以上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會計或審計考試及格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 - 第 3 條 ( 續 ) 曾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畢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二十學分以 上,且於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 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合計三年以上 曾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畢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二十學分以 上,且於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 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合計三年以上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 - 第 3 條 ( 續 ) 所稱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 20 學分為何 ? 所稱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 20 學分為何 ?會計或審計科目包括初等會計學、中級會計學、高等會計學、成本或管理會計、銀行會計、審計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稅務法規、財務報表分析、電腦審計等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 - 第 4 條 以下人員不得擔任會計主管 以下人員不得擔任會計主管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 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 錢防制法、會計師法、商業會計法或其他金融管理相關法律,受一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印文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徵信資料處理機構有逾期、 催收或呆帳之紀錄。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曾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除名或解職處分,其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尚未屆滿, 或除名、解職後未滿三年。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八、其他足資認定有不誠信或不正當行為,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會計主管。
會計主管進修 替代訓練進修 ( 第 5 條 ) 替代訓練進修 ( 第 5 條 ) 初次訓練 ( 第 6 條 ) 初次訓練 ( 第 6 條 ) 持續進修 ( 第 6 、 7 條 ) 持續進修 ( 第 6 、 7 條 )
會計主管進修 - 替代訓練 本辦法發布日或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 司,現任會計主管如不符合第三條之資格條 件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司應令其 於本辦法發布日或股票公開發行案申報生效 之日起一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 機構所舉辦之會計或審計專業訓練課程七十 五小時以上,及金融法令、財務、職業道德 或法律責任等課程十五小時以上,且成績合 格 本辦法發布日或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 司,現任會計主管如不符合第三條之資格條 件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司應令其 於本辦法發布日或股票公開發行案申報生效 之日起一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 機構所舉辦之會計或審計專業訓練課程七十 五小時以上,及金融法令、財務、職業道德 或法律責任等課程十五小時以上,且成績合 格
會計主管進修 - 初次訓練 初任之會計主管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 一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機 構所舉辦之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 令、公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 相關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其中 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為必要選修課程, 至少應有三小時 初任之會計主管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 一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機 構所舉辦之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 令、公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 相關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其中 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為必要選修課程, 至少應有三小時
會計主管進修 - 初次訓練 應受初任會計主管訓練之情況
情況一:本辦法發布時,符合資格條件之現任會計 主管 情況一:本辦法發布時,符合資格條件之現任會計 主管 情況二:本辦法發布後,首次擔任公開發行公司、 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之會計主管 情況二:本辦法發布後,首次擔任公開發行公司、 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之會計主管 情況三:本辦法發布前已擔任過公開發行公司會計 主管,但因尚未依本辦法規定參加初任會計主管訓 練,故於本辦法發布後轉任至其他公開發行公司時, 仍應受初任會計主管訓練 情況三:本辦法發布前已擔任過公開發行公司會計 主管,但因尚未依本辦法規定參加初任會計主管訓 練,故於本辦法發布後轉任至其他公開發行公司時, 仍應受初任會計主管訓練
會計主管進修 - 持續進修 會計主管應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機構 所舉辦之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公 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相關專業訓 練課程十二小時以上 會計主管應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機構 所舉辦之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公 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相關專業訓 練課程十二小時以上 會計主管依第五條及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參加專業訓練課程期間,其當年度 得免依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參訓 會計主管依第五條及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參加專業訓練課程期間,其當年度 得免依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參訓
會計主管進修 - 持續進修 初次訓練 30 小時 持續進修 12 小時
會計主管進修機構 初次及替代訓練機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 初次及替代訓練機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 持續進修機構 持續進修機構 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2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3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4 、財團法人財經研究教育基金會 5 、國立中正大學 6 、國立成功大學 7 、國立台北大學 8 、中華企業會計協會
申報時點 會計主管異動申報 會計主管異動申報 會計主管進修申報 會計主管進修申報
會計主管異動申報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於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 公司應將會計主管之姓名、年齡、學 歷及符 合第三條之資格條件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 主管機關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 機關備查。會計主管有異動者,公司亦應於 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 容,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系統申 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於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 公司應將會計主管之姓名、年齡、學 歷及符 合第三條之資格條件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 主管機關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 機關備查。會計主管有異動者,公司亦應於 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 容,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系統申 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計主管異動申報 申報路徑: 申報路徑: ( 申報端 )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申報作業 會 計主管現況或異動資料表申報 ( 申報端 )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申報作業 會 計主管現況或異動資料表申報 會計主管有任免異動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 日內,「新增」輸入新任者之資料,如會計主管發 生異動而尚無新任者時,請先輸入代理會計主管之 資料,並於新任會計主管就任日起二日內「新增」 輸入新任者之資料,尚未經董事會通過者,董事會 通過日期可先空白,另書面資料及適任資格證明文 件請函報本中心
會計主管進修申報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每年一月底前需將會計 主管之姓名及前一年度之進修情形於主 管機關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 主管機關備查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每年一月底前需將會計 主管之姓名及前一年度之進修情形於主 管機關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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