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 《比较法总论》 第八讲: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比较 主讲人:刘永艳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本讲思考题和讨论题 1.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法律教育 不同模式和特点 2.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法律职业 的不同理解、主要区别 3. 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状况的 关系
本讲主要内容 概述: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与法治建 设的关系 一、法律教育分类和主要模式 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法律教育 三、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法律职业
为何关注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 法治建设的客观标志之一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建设的发展 状况 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社会,不在于有 无法律,而在于由谁运作法律。
一、法律教育分类和主要模式概述 (一)法律教育分类 (一)法律教育分类 ( 1 )法学(法律科学)教育 ( 2 )法律职业教育(培训) (二)法学教育的三种主要模式 (二)法学教育的三种主要模式
(一)法律教育分类 1. 法学教育:以法学研究和法律科学体系 为基础和前提,方法上注重系统知识传 授和学术规范 2. 法律职业教育:以法律规范、法律技术 和法律操作程序为主要内容,主要目的 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
(二)法律教育的三种主要模式 英国和欧陆模式:法学教育 北美模式:法律职业教育 澳大利亚模式:双学位
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法律教育比较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 1. 历史悠久:古希腊罗马 机构2. 法律教育机构:各大学法律系, 公立或国立大学 规模3. 教育机构规模:学生较多
设置 4. 课程设置: 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选修课比较少 方法 5. 教学方法: 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传授
简介:德国的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的目标: 法律教育的目标:《高等教育框架法》第 2 条规定, “ 高等学校的任务在于通过研究、 教授和学习,培植和发展科学和艺术,并 为学生将来从事需要运用科学知识和科学 方法或艺术创造能力的职业做准备。 ” 法律教育特点: 法律教育特点:法律系的专业学习与国家 的司法考试相结合
(二)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 1 、英国的法律教育:1 、英国的法律教育:法学教育和 法律职业教育并存 法律教育历史和英国法与法学的发 展相关:普通法形成时期,产生了 伦敦律师学院 本科属于法学教育
研究生教育:学制、内容、特点 2 个阶段: 硕士生、博士生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 2 种类型: 研究硕士 (Research Master) 上课硕士 (Taught Master)
2 、美国的法律教育 法律职业教育,早期曾经是法学教育 学科体系:探讨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体系 法律博士( JD )最具特色 课程设置:个性化,理论和实践并重 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 模拟法庭等
美国法律教育的特点 法律职业教育,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 法学院的入学资格比较严格,学生质量比 较高 案例教学法( case study ):哈佛法学院 很强的竞争机制和制度约束,各州律考 与其他院系分工合作,教学内容广,交叉 学科多
比较:中国的法律教育 1. 法律教育的奠基时期:调整旧有 院系,建立新的教育机构,课程 设置上仿照前苏联,法律教育和 法学研究有所发展 2. 法律教育受到严重冲击时期
3. 法律教育快速发展时期( 1977 年以 来):恢复、兴盛、大发展大进步:教 育规模、教育机构、教研人员、教学方 法和教育质量,适应了法治建设的需要 法律教育发展迅速,法律教育目标和教 育模式需要总结 关于法律教育的讨论:有限教育资源、 定位不够明确、职业门槛(双重考试)
三、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法律职业比较 (一)概述 1. 对法律职业的不同理解:广义与 狭义之分 2. 法律职业上的主要区别 3. 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 4. 法律职业培训的途径和模式
2. 在法律职业的主要区别 2. 在法律职业的主要区别 ( 1 )法律职业培养途径不同:入门机制 ( 2 )法律职业内的表现不同:不同行当 是否相通 ( 3 )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不同:职业地 位和经济收入 ( 4 )法官的数量不同
3. 法律职业取得上的共同特点 3. 法律职业取得上的共同特点 ( 1 )专业性或垄断性 ( 2 )严格资格要求 ( 3 )司法考试与职业培训相结合 ( 4 )职业的稳定性
法律职业培训的途径和模式 4. 法律职业培训的途径和模式 ( 1 )普通法系,一元化模式,法官 主要从资深律师中产生 ( 2 )大陆法系,专业化分工模式,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分别在两个 阶段进行
(二)大陆法系的法律职业 1. 法国:两个渠道,二元结构 1. 法国:两个渠道,二元结构 职业型 “ 司法官 ” :法官和检察官,有保障的 安定生活;合议庭,职业风险小 法律系毕业,考入国家法官学院进行职业 培训,宣誓成为 “ 司法门徒 ” ,接受 2 年系统 职业培训,合格者成为候任法官 律师:设在上诉法院附近的律师培训中心 负责培训
2. 德国:两个阶段,一元化管理 培训:法律系毕业,参加国家司法考 试合格者,接受 2 年的职业培训 任命制:法官、检察官均采用任命制, 司法部的主要职责之一 空缺与晋升:司法部负责公告和履行 法定程序,法官个人自愿申请
( 三 ) 普通法系的法律职业 英国的律师和法官 2 类:事务律师(小律师, solicitor ) 和出庭律师 ( 大律师, barrister) 不同的职责、不同的管理机构、不同的 培养途径、相互配合协调 法官:分别从资深律师中产生,大多从 资深出庭律师中选任
2. 美国的律师和法官 私人律师和公职律师,参加各州的 律师资格考试,宣誓成为各州律师 法官:联邦法官和各州法官 州法官:任命制、选举制或者半任 命半选举 联邦法官: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 后,由总统任命,终身制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实行 分类管理,改革法官和检察官职业保障制 度。设立单独的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 合理设立法官和检察官、法官助理和检察 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等员额比例。 完善法官和检察官任用、晋升、奖惩、工 资、福利、退休、医疗等保障制度 中国近年的司法改革与法律职业发展
2. 改革初任法官和检察权选拔、任用制 度。完善其资格认定标准,从通过国家司 法考试人员中择优录用,初任法官、检察 官首先到基层工作,并规定最低任职年限 ;上级法院、检察院出现空缺,可从下级 法院或检察院中进行选任(基层法院的断 层问题)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 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 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 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 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关于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举措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 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 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 维护裁判权威 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 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关于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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