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地政士事務所 張政雄.  第一章 總則 ( 共 8 條 )  第二章 國土計畫之種類及內容 ( 共 6 條 )  第三章 國土計畫之擬定、公告、變更及實施 ( 共 8 條 )  第四章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 共 1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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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文地政士事務所 張政雄

 第一章 總則 ( 共 8 條 )  第二章 國土計畫之種類及內容 ( 共 6 條 )  第三章 國土計畫之擬定、公告、變更及實施 ( 共 8 條 )  第四章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 共 10 條 )  第五章 開發許可 ( 共 11 條 )  第六章 權利之保障 ( 共 3 條 )  第七章 罰則 ( 共 2 條 )  第八章 附則 ( 共 11 條 )

 第一章 總則 ( 共 7 條 )  第二章 國土計畫之種類及內容 ( 共 3 條 )  第三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 共 9 條 )  第四章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 共 15 條 )  等五章 國土復育 ( 共 3 條 )  第六章 罰則 ( 共 3 條 )  第七章 附則 ( 共 7 條 )

 因應氣候變遷, 確保國土安全  有效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  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  強化國土整合機制, 復育環境敏感與 國土破壞, 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 配合國際公約、規範,促進國土永續發展  國土保育地區 : 保育保安為最高原則, 限制開發使用, 環境劣化區生態復育 機能  海洋資源地區 : 對港口、航道、漁業、觀光、能源、礦業、重要資源整體 規劃  農業發展地區 : 保護糧食安全、農業生產環境設施, 避免零星散漫發展  城鄉發展地區 : 應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 及完整配套公共設施  都 會 區 域 : 配合區域特色、跨域整合、資源互補、強化機能、提升競爭 力  特 定 區 域 : 自然資源、文化特色、河川區位、特殊區位條件, 應整體規 劃  政府興辦性質重要且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應協調整合, 避免重複投資  民眾參與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  國土開發、利用及保育因應氣候變遷, 應建立國土防災機制, 加強景觀規 劃功能, 建立公平有效之管制機制

 行政院 : 1. 全國國土計畫核定及審 議 2. 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 決定。  中央主管機關 : 1. 全國國土計畫擬 訂或變更之審議 2. 直轄市 ( 市 ) 國土計 畫核定之審議及復議 3. 國土保育地區 及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 「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 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擬訂或變 更之審議  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 「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 「廢止」之審議

 全國國土計畫  都會區域計畫  特定區域計畫  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

 1. 計畫範圍、年期  2. 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 3. 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 4. 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  5. 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之劃設條件、劃設順序、土地使用指 導事項  6. 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 7. 國土防災策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 8.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原則  9. 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 10. 其他相關事項

 計畫擬定送審前應公展 30 日及舉行說明會  周知方式 : 登政府公報、報纸、網際網路  徵集意見 : 由該管機關參考審議  進度過程 : 資訊周知  特定區域計畫有特別規定, 從其規定

 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 30 日公告實施  公展地點 : 有關直轄市、縣 ( 市 ) 、鄉鎮公所  公展期間 : 不得少於 90 日  計畫內容資訊 : 周知

 通盤檢討 : 全國土計畫每十年一 次, 其他國土計畫五年一次。  適時檢討 : 一. 重大人禍天害及事 變發生。二. 避免重大災害發生。三. 政府為興 辦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 本法第七條 計畫審議之變更。五. 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 中, 劃設得申請開發許可之區位申請開發許可。

 國土保育地區 : 依環境敏感特性、就生態、 文化、自然景觀、水資源、天然災害及其他資源保育等型 態予以分類, 再依重要程度予以分級。  農業發展地區 : 依農業發展產業類型及特色 予以分類, 並依農地資源特性就主、次要或可優先釋出農地 等, 予以分級

 城鄉發展地區 : 依都市化程度、交通 可及性、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 就已發展、再發展 及待發展等型態予以分類, 再依成長管理、都市機 能及城鄉需要, 予以分級。  海洋資源地區 : 依內水與領海之現況 及未來發展需要, 就港口航道、漁業資源利用、礦 業資源利用、觀光旅遊、海岸工程、海洋保護、特 殊用途及其他使用等類別, 進行海域功能區劃予以 分類, 並依環境資源特性, 考量離岸距離與海水深度 不同, 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予以分級。

 10 種分區 : 1. 特別農業區 2. 一般農業區 3. 工業區 4. 鄉村區 5. 森林區 6. 山坡保育區 7. 風景區 8. 河山區 9. 特定專用區 10. 海域區 19 種使用地 : 1. 甲種 2. 乙種 3. 丙種 4. 丁種 5. 農牧 6. 林業 7. 養殖 8. 鹽業 9. 礦業 10. 窯業 11. 交通 12. 水利 13. 遊憩 14. 古蹟保存 15. 生態保護 16. 國土保安 17. 殯葬 18. 特定目的 19. 海域

 維持土地公有 : 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景觀維護地區。  環境劣化區應擬定推動復育計畫  必要時禁止開發、使用、限住、遷居  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得有安置計畫  安置計畫所需土地, 應辦徵收或撥用  涉原住民土地, 除有安全堪虞或違法 濫建外, 且經與原住民諮商取得共識 外, 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 劃為農業發展區者, 依農發條例及相關法規  改劃為國土保育區, 相關辦法另訂之  改劃為為城鄉發展區, 且可供建築, 停止獎勵與 輔導

 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  加強推動都市更新地區  都市計畫農業地區  新訂、擴大都市計畫地區  實施申請使用許可地區  原以設施導向之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達一定面 積以上者得視規模需要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 在未完成海域功能 區劃前,應以生態 保護、保育或國土 保安為原則。

 公告實施前 : 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 畫法、國家公園法  公告實施後 : 依國土計畫法、都市計 畫法、國家公園法 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經營管 理, 其屬符合國土計畫內容規定 者, 得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其相 關規定。

 範圍區域 : 國土功能分區之土地及有關設施  除外部分 : 實施都市計畫區及國家公園區  與國土功能分區使用性質、用途、規模或項目相同不 相容者, 應「禁止使用」。  反之相容者, 應「容許使用」。  「逕為容許使用」者即相容者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 「申請使用許可」即用途、規模或項目不同, 但性質相 容。 例如同區性質相容公共事業  應遵行之土地管制規則另定之 ( 含劃設變更 )

 國土保育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 如符合國土 保育區劃設原則者, 應按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 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 中央主管機關就使用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 建築用地及其強度, 項目、條件、程序、禁止或限 制管制規定訂定使用許可制度, 及應行之土地使用 管制事項之規則  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 從其規定。  如渉原住民土地及海域, 依原住民基本法辦理。  直轄市、縣 ( 市 ) 視實際需要, 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 指導事項, 另訂管制規則。  國防、重大公共或公用事業, 得依國土功能分區使 用。

 一定規模、性質特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 須符合功能分區、分類使用原則。  不得變得變更功能分類, 且填海造地案限於城鄉 發展區申請, 並符合海岸及海域之規定。  屬國土保育、海洋資源區, 應由地方受理核轉中 央審議, 其餘申請使用許可範圍由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議

 查受理要件符合者 —————— 公展 30 日  舉辦公聽會 —————————— 公聽會公告周知  公展時應徵集意見 —————— 作為審議參考  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案 ———— 免辦公展、公聽

 非屬目的事業依法禁止使用之範圍  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同意  已依法令規定通過審查或同意  重大投資案應經環評及水保維護處理

 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 範圍內權利人同意書, 但因許可目的事業得徵收 或依農村土地重劃條例者得申請重劃者, 免附。  依法得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  興辦事業已依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同意之文 件。  其他必要之文件。

 國土功能分區發展趨勢關聯性  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  交通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 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  公共建設配合時程

 避免零星變更保持生產環境完整性  避免使用特定農業經營區  避免使用重大農業改良設施區  國土保護, 保育, 防災規劃  環境損害彌補, 復育措施  其他必要項目及原則

 完成使用地可建築用地及相關整地排水工程  公共設施公有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  繳交開發影響費及國土保育費  使用地依使用計畫內容申請變更

 准以備查:未變更土地功能區, 分類, 分級且符 合一定條件者  申請變更:不准予備查之變更得依申請使用許 可程序申請變更

 項目: 1. 未依計畫申請許可者 2. 申請人主動申請廢止原使用許可計畫  範圍:可一部分或全部  沒收: 1. 沒收已繳開發保證金, 國土保育費 2. 土地已移轉登記為公有土地不予返還  回復: 1. 土地視性質還原原功能分區 2. 視實際需要變更功能分類

 一. 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 二. 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 三.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 四. 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  五. 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 六. 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影響地區  經劃定之應復育地區, 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 設施之設置為原則

 前提:原依區域計畫合法使用經變定後其土地 使用管制與現有土地使用不符  未獲得獎勵容積移轉或補償者: 1. 得依原來之 使用 2. 若為劣化地區應依本法管制, 進行復育 3. 必要時禁止開發使用、限制居住、強制遷居 並進行安置  政府緊急需要:取得土地及建物設施, 得已徵收 協議架構或徵收撥用取得

 依本法管制:公布實施後滿兩年  管制作法:命其變更使用, 拆除損失由國土永續 基金撥付補償  補償方式:採獎勵或容積移轉辦理  未獲補償者:得繼續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 的較輕的使用  相關規定另訂之

 開罰對象:行為人, 土地或地上物使用 人  違法使用罰鍰: 100 萬以上,500 萬以下  違規使用:罰鍰 30 萬以上,150 萬以下  違反使用:罰鍰 6 萬以上,30 萬以下

 停止使用、勒令歇業、恢復原狀  不遵守者得按次罰  必要時停止供水電, 封閉, 強拆, 恢復原狀  土地所有人, 管理人員負最後完全責任

 沒收工作物, 材料, 機具, 墾殖物  一般性處 7 年以下徒刑併科 500 萬以下罰 金  致人於死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徒刑併科 1000 萬以下罰金 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徒刑併科 700 萬以下罰金

 政府應整合國土資源相關研究機構, 推動國土規 劃研究  成立國土永續基金  提撥獎金供檢舉土地違規之獎勵  本法實行後 2 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 2 年內一併公告直轄市、 縣 ( 市 ) 國土計畫並由中央機關指定日期一併公 告實施  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均公告實施後,區域 計畫法不再適用  ( 本法相關子法或配套的法令規定規則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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