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民源公司会计审计案例 自 1997 年 2 月 28 日海南民源现代农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 源公司)宣布停牌一年半之后, “ 琼民 源案 ” 的一审判决终于也在 1998 年末 公布于众,原董事长马玉和及有关人 员都受到相应的刑事及行政处罚。至 此,琼民源公司案终于有了一个说法, 正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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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民源公司会计审计案例 自 1997 年 2 月 28 日海南民源现代农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 源公司)宣布停牌一年半之后, “ 琼民 源案 ” 的一审判决终于也在 1998 年末 公布于众,原董事长马玉和及有关人 员都受到相应的刑事及行政处罚。至 此,琼民源公司案终于有了一个说法, 正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琼民源 ” 一案的处理,在我国会计史上 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这么说,马玉和 等人是我国实施会计法及新刑法以来第 一批因会计工作上的故意或过失而承担 法律责任的人。通过处理此案,使我国 公司的管理人员及会计工作者真正明白 了什么是会计的法律责任,为我国会计 工作的法制化,掀开了一个新的篇章。 这个案例,为我国的会计、审计行业提 供了许多值得汲取的经验与教训。

一、琼民源公司审计案例的背景 琼民源公司, 1988 年 7 月在海口注 册成立。 1992 年 9 月,在全国证券 交易自动报价( STAQ )系统中募 集法人股 万股,实收股本 万元。 1993 年 4 月 30 日,以琼民 源 A 股的名义在深圳上市,成为当时 在深圳上市的 5 家异地企业之一。

上市后的第二年,琼民源公司便开始走 下坡路,经营业绩不佳,其股票无人问 津。在 1995 年公布的年报中, “ 琼民源 ” 每股收益不足 1 厘,年报公布日( 1996 年 4 月 30 日)其股价仅为 3.65 元。从 1996 年 7 月 1 日起, “ 琼民源 ” 的股价以 4.45 元起步,在短短几个月内股价已窜 升至 20 元,翻了数倍。在被某些无形之 手悉心操纵之后, “ 琼民源 ” 成了创造 1996 年中国股市神话中的一匹 “ 大黑马 ” 。

经过一翻精心包装之后, 1997 年 1 月 22 日,琼民源公司率先公布 1996 年年报。 年报赫然显示: “ 琼民源 ” 1996 年每般收 益以 元,净利润比去年同比增长 倍,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转送 9.8 股。

年报一公布, “ 琼民源 ” 股价便赫然飙 升至 元。股市掀起了一阵不小 的波动,有人为买入 “ 琼民源 ” 股票而 欢呼,有人为错失良机而顿足,还有 些人则报以疑惑 —— 短短一年内有如 此骄人的业绩,琼民源的利润从何而 来?为了消除股民的疑惑,坚定投资 者的信心,琼民源公司两次登报声明, 进一步说明琼民源公司年报的正确性。

而对 “ 琼民源 ” 年报进行审计的海南中 华会计师事务所也公开站出来,在媒 介上表示报表的真实性不容置疑。 公司和事务所的 “ 声明 ” 使股市得到暂 时的平静。然而,经过 1997 年 2 月 28 日罕见的、巨大的成交量之后,证交 所突然宣布:琼民源公司于 3 月 1 日 起 停牌。

被 “ 琼民源 ” 股票牢牢套住的众多中小 投资者经过一年多的等待,终于在 1998 年 4 月 29 日等来了中国证监会 对 “ 琼民源 ” 一案的处理决定。中国证 监会对琼民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相关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 1998 年 11 月 12 日, 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也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 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对琼民源公司一案的专业分析 对琼民源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有如 此惊人的业绩,略有会计常识的人都会 提出怀疑。 1. 巨额利润令人疑惑。 琼民源公司 1995 年业绩与 1996 年业绩 对比见表 2 —— 2 。

表 2 一 2 中可见,公司 1996 年利润总额和净利 润分别较 1995 年增长 848 倍和 1290 倍。

而对这种超常增长,公司解释为 “ 公 司投资北京的战略决策获得巨大成功, 开启和培育了公司获得高收益的新利 润增长点,使公司今后稳健、持续地 获得利润有了可靠保证。 ” 这种含糊 其辞的解释实在难以让人信服。

实际情况是,在 1996 年利润总额 5 . 7 亿中有 5 . 4 亿是虚构出来的,是琼民源 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 过与关联企业(香港冠联置业)及其他 公司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 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 关联企业(香港冠联置业)及其他公司 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 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

2 、巨额资本公积令人疑惑。 公司新增加的 6.57 亿的资本公积是从何 而来的呢? 年报在资本公积这一栏是这样写的: “ 资 本公积金增加的原因可参阅对本期数与 上期数比较超过 30 %的解释。 ” 然而在第 11 项 “ 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变 化 ” 的解释中,却只字不提资本公积金。

在东窗事发后,有关部门经过调查 发现,所谓的增加 6.57 亿资本公积 是 “ 琼民源 ” 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 的情况下,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 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这 6.57 亿资本 公积显然是虚增的。

那么 “ 琼民源 ” 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不用说,是巨大的金钱利益在背后作祟。 经查实, “ 琼民源 ” 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 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先大 量买进 “ 琼民源 ” 股票,再以虚构的利润来 抛出 “ 利好消息 ” 使股价大幅上升,然后伺 机大量抛出,牟取暴利。 在这次操纵股市的违法行为中,两家公 司分别非法获利 万元和 万元。

尽管琼民源公司的有关人员在这一案件 中难逃其责任,而作为对 “ 琼民源 ” 年报 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出 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 所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为,面对 “ 琼民源 "1996 年年报中利润 和资本公积如此大幅度的增加,具有审 计专业知识的注册会计师自然应该引起 足够的注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但事实是,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有这样 做,相反,在众多投资者对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目提出疑问 的情况下,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还 站出来为琼民源公司辩护,声称 “ 报 表的真实性不容置疑 ” 。可见, “ 琼民 源 ” 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很大 程度上与注册会计师的失职及某种意 义上的推波助澜有关。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时,除了采用一般的检查、 盘点、函证等取证方法外,还遵循最 常用的分析性复核程序。 所谓分析性复核程序,是指通过对被 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各种数 据比较分析,来检查报表项目中有否 反常现象。

如果一旦出现异常变动情况,注册会计 师就必须追踪审核,并掌握异常变动的 根本原因及其证据,这是年报审计工作 的基本常识。

如果 “ 琼民源 ” 案中的注册会计师能够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这些要求,对有 异常变动的 “ 资本公积 ” 、 “ 未分配利润 ” 等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并取得能够 说明异常变动原因的可靠证据,或者 认真检查资本公积增加的相关会计记 录和原始凭证,审核对资产评估是否 经有关部门批准、估价方法是否合规, 然后再发表有关声明,就不会出现上 述后果。

或许注册会计师会为自己开脱辩 称,由于成本效益原则,注册会 计师不可能对每一个项目都进行 实质性测试。但我们说,这个理 由是不成立的。

因为《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5 号 — 审计证据》第 12 条写到: “ 注册会计师获取证据时可以考 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审 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 或获取审评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 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

因此,我们认为在 “ 琼民源 ” 一案中, 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证 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相关的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均做出了严 厉的处罚,证明了他们在工作中确实 存在严重的过失与错误。

三、琼民源公司舞弊的处罚及判决 在沉寂了一年多之后,中国证监会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公布了 对 “ 琼民源 ” 一案的处罚和判决结果, 结果如下: (一)为严肃金融、证券法纪,维护 金融、证券市场程序,中国证监会于 1998 年 4 月 29 日会布处罚决定:

1. 将 “ 琼民源 ” 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 等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并对晾民源公司处以警告。 2. 建议由 “ 琼民源 ” 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 归司的主管部门组成清理整顿小组,负 责处理 “ 琼民源 ” 的日常工作,并依法召 开 “ 琼民源 ” 临时股本大会,选举新的董 事会。在新的董事会对已公布的虚假财 务报表进行更正并重新披露后,依照有 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复牌。

3.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直接为 “ 凉民 源 ” 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书。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暂 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6 个月,对该事 务所在 “ 琼民源 ” 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的 注册会计师,哲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3 年。对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罚款 30 万元,暂停其从事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 务资格 6 个月,对负有直挤责任的注册 会计师,侮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3 年。

4. 对民源海南公司和深圳有色金属财 务公司分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万元和 万元,并各罚款 200 万元。建议有关部门对深圳有色 金属财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 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时隔半年, 1998 年 11 月 12 日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 “ 琼民源 ” 一案作出一审 判决。法院判定:(见 1998 年 4 月 29 日和 I1 月 14 日《中国证券报》) “ 琼民源 ” 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身为公司董 事长,指使所属工作人员虚编财务会计报告而 犯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一审判处有 期徒刑 3 年;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退休干 部、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聘用会计 班文绍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 行 2 年。

四、本案例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影响与启示 “ 琼民源 ” 一案已尘埃落地,然而,这 一事件留给证券界、相关信息中介机 构和众多投资者的教训却是极为惨痛 的。痛定思痛,我们应该冷静地思考 一下,从中悟出一些道理,得到一些 启示。

1 .上市公司对财务会计信息应该披 露到何种程度? 上市公司有义务确保其对公众提供的 财务会计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合法的。 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上市公司管 理当局所掌握的详细信息是一般投资 者所无法取得的。

2. 以注册会计师为代表的一些信息中介 机构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应该 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我们知道,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上市公司 年报等的审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 有人称注册会计师是 “ 经济警察 ” 。 可见,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 责任是多么重大。

3. 要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质 量,杜绝类似 “ 琼民源案 ” 这种提供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需要 政府、上市公司、信息中介机构等方面的 共同努力。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不 断完善与此有关的法规条例;需要企业管 理当局切实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公布 企业财务会计信息;需要注册会计师等信 息中介机构谨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 独立、客观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