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管 业 务 讲 座 征管二处 李容梅 2012 年 4 月
征管业务讲座 一、《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一、《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二、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切实规范和加强国有资 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根据国务院、财 政部令和省人民政府等相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 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办法》制定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 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 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省级 派驻外省市区及境外办事机构)和各类事业单位 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 【解读】本条是对《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出租、出借、 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等)和对外投资、合作、担保、 服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或收益。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含股权)处置取得的收入 ( 含股权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 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 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 ( 二 ) 省级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 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 ( 三 ) 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合 作、服务等按规定应缴纳的国有资产收益(含国有资产占用费); ( 四 ) 省级行政单位举办的暂未脱钩的经济实体按规定应缴纳的国有资 产收益(含国有资产占用费); ( 五 )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收 入。 【解读】本条是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概念的界定,明确其具体内 容。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 税收入,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 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执收和收缴 工作。 【解读】本条是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 管主体和执收单位的规定。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 算户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一)省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经批准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全额缴入省财政; (二)省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 资、担保、合作、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预算、 统一核算、规范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同时,利 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举办经济实体的,以及对外投资、担保、合作、 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的,每年应按其利用国有资产的原值(或评估值)或经财 政部门确认的资产清查实际价值的 2%-3% 向省财政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三)省级行政单位举办的暂未脱钩的经济实体,每年应按其经营性国有资 产原值(或评估值)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资产清查实际价值的 3%-4% 向省财 政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解读】本条是对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明确相应征收管理方式 及征收标准的规定。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收入,并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 ” ,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国有资 产占用费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核定下达,每年分 2 次缴款, 即六月中旬预缴 1 次,十二月下旬按实结算缴清。 【解读】本条是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使用问题和缴款程序、时 间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 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 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所属单位及时足额 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并将其纳入省级执收单位非税收入 执收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解读】本条明确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执收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责, 并强调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过程 中发生的成本补偿性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筹安排。 【解读】本条是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执收成本补偿的规定。 第九条 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实行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 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征收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对隐瞒、截 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相关单位和 工作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 办发〔 2010 〕 20 号)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执收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 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 备案。 【解读】本条将适用范围延伸至市州、县市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湖南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 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 2004 〕 31 号)同时废止。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一)罚没物资的概念 (二)罚没物资处置的法律依据 (三)罚没物资处置必须遵循的原则 (四)罚没物资处置工作流程 (五)近年来罚没物资处置工作存在的问题 (六)规范罚没物资处置工作的建议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一)罚没物资的概念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 机关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查处没 收的各种物资以及依 法追缴的赃物(含无 主财物)。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二)罚没物资处置的法律依据 1.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 [2000] 第 281 号)。 2.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 综 [2004]53 号)。 3.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4. 《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湖南省 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 5.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财物和追缴赃 款赃物管理的通知》(湘财综 [2005]22 号)。 6. 《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 7. 其他。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三)罚没物资处置必须遵循的原则 依法处置原则。 公开处置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四)罚没物资处置工作流程 当事人执罚单位 仓 库仓 库 省非税局 ①④ ② ③ ⑤ Ⅱ Ⅲ Ⅳ Ⅰ ⑥ ⑦⑧ 价格认证中心 买受人拍卖公司 ⅴ 定向 收购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五)近年来罚没物资处置工作存在的问 题 1. 罚没物资管理存在漏洞。 2. 罚没物资的处置不够规范。 3. 罚没物资处置监管难以到位。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六)规范罚没物资处置工作的建议 设立公物仓集中 统管罚没物资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规范罚没物资 进出仓台帐。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推进罚没物资网上申报。
罚没物资处置业务 强化罚没物资 监督检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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