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与实验室认可有关的 法律法规(部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 年 6 月 1 日实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 守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 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 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 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 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 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 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 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 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 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 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 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 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 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 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 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 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 验机构进行。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 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 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 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 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 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 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 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 年颁布 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 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 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 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 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 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 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 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 活动。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 认可。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 认可。
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 70%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 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 40% 、 15% 和 15% ;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 在编人员总数的 60%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 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 30% 和 10% ;
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 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 5 年 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 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 5 年 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 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 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 3 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 检验工作经历; 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 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 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 3 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 检验工作经历; 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 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 3 年以上; 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 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 关的检测检验工作 3 年以上 ; 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 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 3 年以上; 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 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 关的检测检验工作 3 年以上 ;
4 、《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办法》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经批准申请筹建国家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 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三条 实验室经批准申请筹建国家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 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依托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 事业单位的检验检测和校准机构注册为独立法人 后,依法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依托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 事业单位的检验检测和校准机构注册为独立法人 后,依法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实验室之间进行合作,实现资源 共享。 第十九条 鼓励实验室之间进行合作,实现资源 共享。